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一、文件的分类、命名与编号文件的分类是指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找和使用。

一般可以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保存期限等进行分类,例如按照行政管理类文件、财务管理类文件、人事管理类文件等进行分类。

分类的原则是逻辑清晰、合理便于管理。

文件的命名是指对文件进行命名规范,以便于识别和查找。

文件的命名原则是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包括文件名称、编号、日期等要素。

文件的编号是指对文件进行编号标识,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文件的编号原则是唯一性、连续性,一般可以采用年份+序号的形式进行编号。

二、文件的要素文件是用来传达、表达和记录信息的载体,具有一定的格式和要素。

文件的要素包括:1. 文件标题:表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简明扼要,能够概括文件的主题。

2. 发文机关:表明发文机关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发文日期等信息。

发文机关应具有一定的单位标识,便于识别和查找。

3. 文件正文:是文件的主要内容部分,应包括事实、理由、意见、决定等内容,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

4. 附件:是文件的附加材料,用于补充、证明、展示文件内容。

附件应与文件正文相互匹配,具有一定的编号和命名规范。

5. 印章:是文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标识,应具有一定的规范和验真方法。

印章应与文件内容相互匹配,避免盗用和伪造。

三、文件的起草与审批流程文件的起草是指根据文件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编写和整理。

文件的起草应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逻辑关系和文字表达规范。

文件的审批是指对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确定其合法性和效力。

文件的审批应包括主管领导的审阅、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联络处的调查核实。

文件的流程是指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制、发放和归档等一系列处理过程。

文件的流程应具有规范、顺序和时限,确保文件的处理及时、准确和便捷。

四、文件的保存与归档文件的保存是指对文件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文件的保存应根据文件的性质、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

文件的归档是指将文件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方法进行归类、编号和存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4日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以及《宝鸡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以贯彻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创建陕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市为抓手,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的突出和难点问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努力走在建设“三个陕西”前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责任,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市创建工作。

按照《宝鸡市创建陕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强化责任,对照创建标准,抓好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

强化对创建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争取创建陕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市一举成功。

组织好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督促指导太白县和金台区硖石镇、凤翔县长青镇做好创建陕西省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县、依法行政示范镇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二)抓好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宝政发〔2018〕2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宝政发〔2018〕2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宝政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8〕17号)要求和《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8年7月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8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10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4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规定代替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2)。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视情况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宝鸡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附件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8年7月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市政府令第7号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2市政府令第17号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3市政府令第18号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4市政府令第27号宝鸡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5市政府令第32号宝鸡市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6市政府令第33号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7市政府令第36号宝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8市政府令第37号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9市政府令第38号宝鸡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10市政府令第38号宝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1市政府令第48号宝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12市政府令第50号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3市政府令第51号宝鸡市城市绿线实施细则14市政府令第53号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15市政府令第54号宝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16市政府令第58号宝鸡市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17市政府令第61号宝鸡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8市政府令第62号宝鸡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市政府令第63号宝鸡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市政府令第64号宝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1市政府令第66号宝鸡市水权转换管理暂行办法22市政府令第67号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23市政府令第69号宝鸡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24市政府令第70号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5宝政发〔2003〕2号宝鸡市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6宝政发〔2003〕2号宝鸡市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7宝政发〔2003〕25号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8宝政发〔2004〕19号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9宝政发〔2004〕37号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30宝政发〔2004〕37号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31宝政发〔2004〕53号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32宝政发〔2005〕3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33宝政发〔2006〕28号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34宝政发〔2006〕29号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35宝政发〔2006〕43号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36宝政发〔2007〕31号宝鸡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37宝政发〔2007〕33号宝鸡市节约用水奖惩规定38宝政发〔2007〕34号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管理规定39宝政发〔2008〕2号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40宝政发〔2008〕3号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41宝政发〔2008〕35号宝鸡市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42宝政发〔2008〕36号法门寺地宫保护管理办法43宝政发〔2009〕30号宝鸡市市区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44宝政发〔2009〕51号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45宝政发〔2010〕43号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46宝政发〔2011〕10号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47宝政发〔2011〕11号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48宝政发〔2011〕12号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49宝政发〔2011〕13号宝鸡市森林防火管理规定50宝政发〔2011〕14号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51宝政发〔2011〕15号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2宝政发〔2011〕30号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53宝政发〔2011〕43号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54宝政发〔2013〕32号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55宝政发〔2013〕43号宝鸡市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56宝政发〔2013〕44号宝鸡市税收保障办法57宝政发〔2014〕5号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58宝政发〔2014〕7号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59宝政发〔2014〕8号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60宝政发〔2014〕23号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61宝政发〔2014〕24号宝鸡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62宝政发〔2014〕30号宝鸡市优待残疾人办法63宝政发〔2014〕32号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64宝政发〔2014〕40号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65宝政发〔2014〕40号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66宝政发〔2014〕41号宝鸡市市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67宝政发〔2015〕2号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68宝政发〔2015〕13号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69宝政发〔2015〕19号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70宝政发〔2015〕31号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71宝政发〔2015〕33号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72宝政发〔2016〕21号宝鸡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73宝政发〔2017〕2号宝鸡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74宝政发〔2017〕26号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75宝政发〔2017〕27号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76宝政发〔2017〕42号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办法77宝政发〔2017〕45号宝鸡市市本级罚没物资管理办法78宝政发〔2018〕2号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79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80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81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公厕管理办法82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83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84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85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86宝政办发〔1994〕96号宝鸡市实施《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若干规定87宝政办发〔2001〕7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放宽户口迁移的意见的通知88宝政办发〔2003〕63号宝鸡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89宝政办发〔2003〕80号宝鸡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90宝政办发〔2006〕60号宝鸡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91宝政办发〔2008〕70号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意见92宝政办发〔2009〕142号宝鸡市城市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定93宝政办发〔2010〕77号宝鸡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94宝政办发〔2011〕140号宝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95宝政办发〔2014〕57号宝鸡市气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96宝政办发〔2014〕63号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97宝政办发〔2015〕115号宝鸡市耕地质量保护实施细则98宝政办发〔2017〕68号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99宝政办发〔2017〕89号宝鸡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100宝政办发〔2017〕100号宝鸡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附件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市政府令第40号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宝政发〔1997〕117号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收缴管理实施办法3宝政发〔2002〕39号宝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4宝政发〔2005〕25号宝鸡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采用自下而上、分步推进的方式实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任务。

其中,各县(市、区)政府到2015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到2016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省政府及其部门到2017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三、具体规定(一)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先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符合规定的,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交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统一公布。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07]16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4【实施日期】200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发〔2007〕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的重要一年。

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07年度政府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要求,按照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市级部门上报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了认真筛选,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了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拟出台规范性文件17件。

为了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17件)(一)宝鸡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建设、保护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二)宝鸡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食品企业分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市场准入、监督检验、信息收集处理、激励措施及处罚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宝鸡市水生动物防疫和水产品质量监督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水生动物防疫和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检验检疫及处罚等内容。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宝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制定如下措施。

1.明确审核范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1)编制制定主体清单。

市司法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认真梳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编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各县区政府也要编制制定主体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严格制定公文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和适用的规定,制定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名称的同时,对使用的公文种类进行严格限定,一般应当限于通告、意见或通知等。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宝政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并先期在我市试点。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2〕11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巩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成果,加强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引入配送竞争机制,提高配送效率,确保统一配送工作有序、有效运行,为全省开展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提供经验。

二、工作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管、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

通过遴选配送企业,实现全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价格,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群众用上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下旬)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实施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15日)1.遴选配送企业(5月1日—6月10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宝政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政办发〔20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不断加强、日趋规范,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

但个别单位报送的公文仍然存在文件格式不标准、请示文件要素不全、报告文件中夹带有请示事项以及不按程序请示和以各种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文件、请柬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市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办事效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精简文件简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特别是请示类公文的报送和处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文审核签发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级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需由主管部门转报,除12户大型企业集团外,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如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二、严格执行公文报送工作程序(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则》报送公文。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最新)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最新)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为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x〔x〕168号)精神,我区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现将相关事宜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依法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

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一)统一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或由本部门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查意见书,制定部门召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报送区司法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提请审查的公函;2.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电子文本;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所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4.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的情况及其说明等);5.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初审意见及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6.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7.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8.其他有关材料。

区司法局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内容合法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区政府办公室予以统一登记;文件存在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部门应按照意见修改,区司法局法制机构核对无误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部门报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经审查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区司法局法制机构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制定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推进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4]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推进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4]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推进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推进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4〕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提升我市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推进精细化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生产过程控制及精细化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生产与安全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实施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能使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目标责任具体明晰、工艺流程精准规范、防范措施严密周到、安全检查全面细致、整改治理扎实有效,加强对人、机、物、环、法等生产要素的严格控制和高效管理,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实现管理“零缺陷”、隐患“零容忍”、生产“零伤亡”。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推进精细化管理,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基础和关键。

二、总体要求(一)主要任务1.加强过程控制。

建立实施科学严谨的企业设立、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评估、试生产试运行、危险作业、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重点环节的过程管控制度。

2.推进精细化管理。

建立实施以“精、严、细、实”为要求,以管理制度、现场管理、流程管理、岗位管理、装备管理、标准管理精细化为主要内容的精细化管理体系。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宝规〔2020〕012-市政府002•【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宝规〔2020〕012-市政府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监督第七章延期、清理第八章解释、评估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宝政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0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国家及省人大、省政府颁XXX修订了部分法律、法规与规章,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的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有的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工作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清理,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范围及工作分工(一)清理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分工: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方法,分层级进行清理。

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的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所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对照检查,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市级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清理重点是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超越权限减免税费等规范性文件。

在清理过程中,凡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的;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4、其他依法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宝政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发〔2013〕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宝鸡市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宝鸡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2-2015年)》和《陕西省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创建陕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市为主线,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制度,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努力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率先在西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学习培训1.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坚持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年内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

组织县区政府领导参加1-2期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报告会。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将其依法行政测试和考察情况作为任职的依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9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9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宝鸡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解决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的问题,实现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便企利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省总体部署,坚持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五个统一”原则。

强化管理服务,提升政府效能,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进管理服务智能化。

依托宝鸡市新型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和电子政务平台,加快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共享,尽快建成政务信息共享应用“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

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模式优化”的思路,既着眼长远,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又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整合共享范畴。

本次纳入整合共享的政务信息系统指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宝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8日宝鸡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3〕11号),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大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奋力谱写宝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由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全面建立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度机制为保障、联合抽查检查为主要手段、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宝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9日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2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离,做好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脱钩划转和接收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9号)精神,市安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宝鸡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宝鸡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9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切实把我市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重大、较大事故压下来,为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宝政办函〔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是我市履行地方立法权的开局之年,为增强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做好市政府制定规章启动工作,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19号令)和《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67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编制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突出我市地方特色,把市政府规章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与加强法治宝鸡建设和促进“十三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走在建设“三个陕西”前列的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申报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同时,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9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我市政府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市政府规章。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宝政办函[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函〔2014〕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市政府办《关于编制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函〔2014〕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政府部门上报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过筛选和与相关部门沟通,编制了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具体安排如下:一、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名称(共25件)(一)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主要内容:2005年6月15日颁布的《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已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二)宝鸡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监督规定主要内容:规范重大行政处罚程序和行为,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公平公正执法。

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三)宝鸡市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规范气象信息发布渠道,避免非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四)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主要内容:2003年5月17日颁布的《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已不适应当前防雷减灾的形势需要,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五)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主要内容:《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宝政发〔2009〕19号)发布后,相关上位法依据进行了调整,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部门:市残联(六)宝鸡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规范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合理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
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及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市、县(区)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双重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对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同步启动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到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