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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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黔府发﹝2007﹞13号
【发文日期】2007-04-30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税范围。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包含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农村。
二、提高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贵阳市3元至30元; 遵义市、六盘水市2.4元至24元;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1.8元至18元; 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1.2元至12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