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公司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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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公司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对公司印章的制发、改正与废止、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在盖公司印章时使用含公司名称及签名人的橡皮图章,不在本规定所指印章之列。

2.刻制、改制与废止

2.1印章的种类

2.1.1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2.1.2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

2.2公司印章的刻制,需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刻制。

2.3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将旧印章交还行政管理部门后,方可领取新印章。行政管理部门将废止印章保存三年,然后经总经理批准后再行处理。

3.登记

3.1公司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分类使用。

3.2由总经理指定印鉴管理人。

3.2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印章登记台帐。每个印章的起印、废止、使用部门与管理者等记入台帐,并将此台帐永久保存。

4.使用规定

4.1凡属公司事务需要使用公司具法律效力印鉴时,应先详实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依审批权限获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鉴管理人盖印。

4.1.1 一切经济合同、重大项目申报、资产购置等内容需加盖印章的,需由该办理部门及印章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报请总经理审批;如总经理因故不能亲自签字的,需由印章管理人向总经理请示,由总经理亲自指定人员,代为签字授权。

4.1.2 —般性事务或业务资料需加盖印章的,需由该办理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4.2使用部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

人盖印。

4.3印鉴管理人对公司印章使用应进行登记、备案。

4.4公司印章不得携带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外借公章时,应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请示总经理批准。

4.5

凡因私申请加盖公司印章者,需呈送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特殊事由,报总经理批准。

4.6公司印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人担任。印章使用人应严格审查需盖章文件的内容及审批手续,谨慎地使用印章,如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应核实后决定是否盖章。

4.7印章遗失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

4.8开具介绍信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由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特殊事由须报总经理审批。

4.9严禁加盖空白印章或开具空白介绍信。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加盖空白印章或开具介绍信的,必须呈送报告说明情况,报总经理批准。事情完成后,应即时将盖章内容复印件或原件送交印章保管人备案,交回未用的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其它空白信函。印章保管人有权追问印章及介绍信的使用情况。

5.责任

5.1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

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5.2印章管理人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印章管理人不得私自动用印

章。若非法使用印章,一经查出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序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5.3 任何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对私自改动盖章文件内容或虚盖、伪造印章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5.4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则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行政部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

总经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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