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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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一)概念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及资金转移行为),叫做国际结算。
第二章一. 票据流通的形式
广义的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一)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它必须:
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二)交付转让(Transfer)
它可以: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仓单、栈单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或半流通证券.
(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
它可以是: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它的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
二、票据的特性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表示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有下列几种:
➢支付给一个特定的指定人(payable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支付给来人(payable to bearer)
➢票据上仅有的或最后的背书是空白背书(an endorsement in blank)
➢支付给一个特定人(payable to a specified person)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
票据原因包括:
1. 资金关系原因。这是体现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关系的原因。通常表现为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存款,或是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或是付款人同意为出票人提供信用等。
2. 对价关系原因。这是体现出票人与收款人(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关系的原因。通常表现为出票人购买了货物而签发票据以偿付货款或由于其他交易用以偿付其他债务。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由于票据的权利义务均由票据的文义性来确定,所以各国票据法均十分强调票据的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以及出票、提示、承兑、背书、追索等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需要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换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
一经付款,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不能无限期的流通。
一. 汇票(《英国票据法》):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的无条件的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
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三、付款人(DRAWEE / PAYER)名称及付款地点:
付款人也可称为受票人,它是接受命令的人,不是确定付款之人。它可以拒付,也可以指定担当付款人
付款地点可以单独开辟记载付款详细地址的空格,持票人必须在该地址提示票据;如果没有单独载明付
付款人的名称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特别是付款人为银行,它在某城市有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时,要写清楚街道及门牌号。
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开给两个付款人(a bill drawn on A and B is permissible),但是不允许开给两个付款人任择其一(a bill drawn on A or B is not permissible),因为这样的付款人是不确定的。
四、收款人(PAYEE)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名的债权人,俗称“抬头”
(1)指示性抬头,又称记名抬头。特点:可由收款人背书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或者*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或者*PAY TO JOHN SMITH(按照《英国票据法》第8条第4分条规定,此种写法相当于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2)限制性抬头。特点:不可流通转让。
*PAY TO JOHN SMITH ONLY 或者*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支付John Smith,在汇票任何处写有”不可转让”(NOT TRANSFERABLE)字样。
(3)英国票据法允许“来人抬头”,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来人作为收款特点: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PAY TO BEARER 或者*PAY TO JOHN SMITH OR BEARER
五、付款日期(DATE OF PAYMENT)又称付款期限(Tenor)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 / ON DEMAND/PAY TO…),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者,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或板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如:On 30 June fixed pay to …该汇票需要提示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3)定期付款汇票,俗称远期汇票(bills payable 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远期汇票的种类:
1)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DAYs /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DRAWING A DRAFT)),持票人要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DAYs / MONTHs AFTER SIGHT),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从承兑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3)提单/装运/说明日期后若干天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B/L date/shipment date/stated date),如: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pay to…/ after shipment date
pay to…/after 01 May pay to…
该汇票也须提示要求承兑。
按照《审单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规定,提单日期就是已装船批注日期,即使两者不是同一日期。《中国票据法》未规定这种作法。
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可以转换成说明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还可以转换成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的算法:
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的到期日算法是:
“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
如:见票后90天,见票日即是承兑日,如为4月15日,则从4月16日算起,到期日是7月14日,若7月14日适逢假日则到期日顺延至7月15日。
注:From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同after,也不包括所述日期。
2)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的到期日算法是: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
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