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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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琼府办[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将我省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按时高质量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任务,为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精神,高质量、高水平按时完成全省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2012年完成全省所有镇(乡)总体规划修编(含农、林场场部,下同)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60%的行政村村域规划(含农场作业区,下同)及60%的自然村建设规划(含农场连队,下同)编制。

(二)2013年完成40%的行政村村域规划编制及40%的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实现我省村镇规划编制的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组织,科学依法规划。

各市县对村镇规划要统一安排,统一组织,保证乡镇和村庄、地方和农林场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推进。

在规划前要注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村镇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村镇建设布局,并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65号,2007年10月1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65号,2007年10月1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65号(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违章建筑的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协助市综合执法局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农村建造住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一户一宅。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容积率不得大于1.25,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5),每增加1人,建筑面积可增加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18平方米。

密度的大小由各区、镇规划建设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严格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一)国家建设、垦区移民、征地搬迁、灾毁等需要建房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危房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三)居住面积少于规定面积、住房有困难的;(四)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需要建房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建房的其他情形。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边村改造建设和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边村改造建设和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边村改造建设和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三府办[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边村改造建设和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办〔2010〕17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边村改造建设和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七日三亚市城边村改造建设和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引导城边村改造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统筹协调发展,遏制并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本地村民长远利益,促进我市城边村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城边村范围的界定本意见“城边村”是指依附在城市建成区、镇区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周边的居委会、村庄或散落村户。

二、城边村改造建设总体指导思想引进社会资金,规划先行,有序开发,改善民生,改变面貌。

三、城边村改造目标(一)通过城边村的治理,有效提高城边村人居环境质量,逐步将城边村建设成为居住舒适、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管理良好的现代文明社区。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挖掘村庄优势和特点,发展村庄特色产业和经济,切实提高村民收入,同时促进三亚旅游功能和旅游产品的完善。

(三)解决居民就业、教育和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实现经济可持续繁荣与社会和谐。

四、城边村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原则。

通过政府主导,大企业进入,市场化运作,群众参与,实现政府、原住民、集体、企业四方共赢。

(二)坚持规划先行、依法推进的原则,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建设。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原住村民意见,将城边村改造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2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2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8日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的规定,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三亚市(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符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二)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创意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管理企业,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琼府办〔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规范农村建设秩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海南美丽乡村,推进全域旅游示范省创建,依据《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责任近年来,我省切实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编制村庄规划,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实施农房建设规划报建试点,强化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但一些热点地区农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国际旅游岛形象和乡村人居环境。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具体抓,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

二、完善村庄规划,加快农村规划审批实施各市县要尽快对原有村庄规划进行修编完善与提升,依照市县“多规合一”成果,做好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村庄规划修编应突出村民主体作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同时要加快村庄规划审批进度,做到村村有规划,建设有依据。

对列入省“十三五”美丽乡村创建名录的村庄,各市县政府应在现有村庄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突出生态保护、文化传承、景观营造、设施配套和产业培育等内容,做到规划项目化、项目方案化。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特定控制区内村庄规划建设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特定控制区是指城镇规划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军事管理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公开规划成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全套留存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项目审批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村庄居民住房设计图集及相关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履行村庄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场地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育才生态区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三府办[2011]289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28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三亚市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2011年是我省“村镇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年”,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创卫成果,创建干净整洁的村镇卫生环境,彻底改变我市村镇脏、乱、差现象,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夯实基础,根据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村镇环境卫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三亚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试行)》,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努力提高村镇环境卫生质量,力争大部分村镇的环境卫生达到省级卫生村镇的标准。

二、目标要求通过“四边三大”(屋边、路边、水边、田边垃圾大清扫、大清理、大清运)活动,清理各类积存垃圾、平整道路、疏通沟渠、清理柴堆、粪堆和坑塘等,使大部分村镇的环境卫生达到卫生村镇的标准,从整体上明显改善全市村镇脏乱差面貌。

具体要达到三大目标:一是保洁范围全面覆盖,二是设施设备全面到位,三是日常管理全面加强。

三、整治内容重点整治村镇“脏、乱、差”和“六乱”(乱堆放、乱倒垃圾、乱拉线缆、乱张贴广告、乱挂衣物、乱摆乱卖)状况,消除卫生死角,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环卫设施设备全面到位;加强道路保洁和农贸市场管理,落实“门前三包”,保证水道畅通,做好除“四害”、防病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三府[2006]189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三府〔2006〕18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和岛外人士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亚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三亚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四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住房发展方向与需求第六条三亚城市发展规划根据三亚市规划,三亚市区发展方向为拓展两翼滨海度假区,提升中心城区。

旅游房地产是三亚旅游发展的深化,是未来人类休闲度假生活的重要方式,因而三亚市住宅建设在满足三亚市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基础上,重点发展高品位、高档次旅游房地产,近期侧重酒店式公寓的建设。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三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09〕22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1日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一、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我市第五届三次党代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着力推进各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各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改革的目标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各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各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服务广泛的社会公益服务体系、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同时建立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乡村债务管理机制,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三)改革的总体要求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遗留问题,扎实稳步推进;加强调研总结,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实行重点突破。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省整违办农村违建督查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省整违办农村违建督查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省整违办农村违建督查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三府办〔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省整违办农村违建督查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落实省整违办农村违建督查意见的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4日三亚市落实省整违办农村违建督查意见的整改方案2017年12月27日至29日,省整违办督查组对我市农村违建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实地检查了我市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重点村庄的拆违、控违、建房报建等情况,并提出了督查意见。

结合我市当前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农村打违存在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其构成如下:组长:鲍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武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宏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成员:孙耿海棠区政府区长XXX文吉阳区政府区长江雄标天涯区政府区长冯强崖州区政府区长符儒敬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主任黄海雄市规划局局长黎觉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高富宅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斌市林业局局长马育红市水务局局长徐冰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李清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李清云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对省整违办指出的问题立行立改,进一步摸排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和重点村庄的违法建筑,完善巡查管控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宣传报道,确保省整违办的督查意见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为我市完成农村违建整治工作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三、工作内容逐项对照省整违办的督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0•【字号】三府〔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于2024年3月28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30日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一、编制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一)编制目的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三亚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

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拓宽用地来源渠道,壮大村集体经济,有力促进乡村振兴,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编制意义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用地发展政策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确保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促进全市产业升级、协调和统筹城乡发展。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政府科学把握和灵活调控区域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的有效措施。

通过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有力引导社会投资项目按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及计划有序落地、建设发展。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建设诚信政府、规范土地市场的有力举措。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将有效避免土地资源供应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做法,确保土地资源配置取得最大效益,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

(三)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第9号令)等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规定;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6.《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琼国土资规〔2018〕8号);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2022〕25号);9.《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10.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琼自然资用〔2023〕12号);1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3〕141号);12.《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3〕7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三府办[2014]245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14〕2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3〕283号)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引导农村居民住房报建、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发挥了主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农村居民报建积极性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帮助农村居民熟悉报建审批过程,完善规划建设监管职能,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充实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结合我市撤镇设区发展需要,市规划、住建部门要抓紧充实各辖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确保各辖区规划所至少配有4名在编人员(规划、住建至少各2名),进一步完善业务人员配置。

规划所由上级职能部门垂直管理,辖区政府进行指导,采用合署办公、共同履行职责方式,逐步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为农村居民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并协助上级部门及辖区政府做好报建审批、图纸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一系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协管员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一)各辖区应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文件要求,配齐专职规划建设协管员。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4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4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4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三亚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5〕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精神,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土环资用字〔2008〕12号),为及时做好我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我市执行的2004年《海南省三亚市基准地价评估报告》至今已有5年之久,随着我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成熟,房价和地价不断攀升,基准地价体系已不能反映我市土地真实价值,必须对城镇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

本项工作涉及范围包括主城区(含河东区、河西区、大东海、小东海、红沙办事处)、海棠湾镇、林旺办事处、田独镇(含荔枝沟办事处)、凤凰镇、高峰办事处、崖城镇、梅山办事处、保港办事处、雅亮、天涯镇、育才镇、国营南田农场、国营南新农场、国营立才农场、国营南滨农场、亚龙湾、红塘湾、海棠湾、南山规划区内、三美湾等22个区域。

二、工作总体安排三亚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较高,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该项任务分为工作准备、项目工作实施、组织听证、成果验收、公布成果5个阶段开展,具体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1.成立三亚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郭保红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苏金明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忠江市监察局局长金光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成员:江伟市公安局局长张利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邓忠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李瑜市规划局局长李洪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振聪三亚地税局局长麦正平市物价局局长高富宅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三亚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乡统筹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乡统筹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2014]166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的意见(三府〔2014〕166号)各区筹备组,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产业项目和土地资源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三亚发展提质增效,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反腐倡廉源头管理和制度建设,规范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一)调整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根据三亚市行政区划调整,按照“主城区+区政府所在地”的发展框架,调整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在两年内完成行政建制区及重点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

专项规划必须与各层级城乡规划有效衔接,并逐步实现“项目化”。

(二)坚持政府的规划主导权。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由政府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安排建设项目,经论证确有必要的,由政府按程序组织控规编制。

(三)强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管控。

划定耕地、林地、山体、海域、海岸线、水系、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管控。

25度以上的坡地只能建设保护性生态景区,不得用于建设酒店、开发房地产或其他带有住宿功能的经营性项目。

加强“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的管理,未经法定程序,禁止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河湖水系保护用地、文物设施用地及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用地调整为其他用途。

(四)加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严格管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确定不同片区和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土地出让时,可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要求纳入出让条件,由相应地块的竞得人与有关项目同步建设后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三府〔2015〕25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三府〔2015〕25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三府〔2015〕25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最新修订的《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自2013年7月印发执行以来,大部分建设单位均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使得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总结近两年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仍不扎实,疏漏和失误情况较严重,甚至有的项目设计为了做大投资,采用了复杂的工程措施处理简单的工程问题。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避免政府资金的浪费,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通知如下: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应及时做好工程测量、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重大项目和复杂项目,业主应根据规范要求在可研阶段做好测量勘察工作。

(一)工程测量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对项目所在地现状的地形地貌进行复测,应确保提供给设计单位的测量成果符合现场实际。

初设阶段严禁测绘单位未到项目现场,仅采用规划部门数据、测绘经验等数据出具工程测量报告。

(二)工程勘察进行工程地质勘探时,应结合测量结果,明确标注勘探点的坐标,高程等数据,在初步设计阶段严禁地质勘察单位未到项目现场,而参照附近项目地质情况、勘察经验数据等出具地质勘察报告。

(三)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委托的业务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时,应按照项目建设目的,充分考虑项目现场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附属设施,提出全面的、经济合理的初步设计方案,避免出现重大设计缺漏。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区镇财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区镇财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区镇财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三府办[2011]178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区镇财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17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进一步加强区镇财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三亚市进一步加强区镇财政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区镇财政管理,实现统筹三亚城乡发展,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区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1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区镇财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三亚区镇财政改革情况(一)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优化事业机构设置为加快我市各镇城市化的进程,强化各镇市政服务功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适用的原则,重新调整各镇行政机构设置,按照有利于服务职能发挥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原则,对各镇行政事业机构进行优化综合设置,强化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人事编制”与“财政预算”紧密结合的双控机制,收缩规范财政供养范围,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二)完善财政机构职能设置,加强财政服务能力将除海棠湾以外的各镇财政所上划市财政局垂直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以市财政局管理为主,统一履行镇级财务集中核算、村级财务集中代理以及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在强化对镇村两级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为各项财政改革措施在镇区推进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保障。

(三)推进村级一事一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按照《海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行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三府办[2007]265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2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三)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依据琼府〔2004〕55号文应当招标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为了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分工。

(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制定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监督镇(区)、村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负责对各单位新农村建设项目调整的审批。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三)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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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
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三府办[2013]283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2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3〕2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近几年来,随着三亚城市的快速发展,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村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一定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但从总体来看,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仍存有不足之处,城乡发展差距仍然较大。

为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建设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42号)、《海南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职责》(琼编办〔2011〕23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琼府办〔2012〕130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11〕18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结合全市现阶段发展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着力做好村镇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行节能节材、环境优美、舒适的新型住宅,努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使全市的村镇面貌得到根本性改变,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任务目标
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三亚统筹城乡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建设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完善人员配置、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一)基于目前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设置现状,根据《海南省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派员(至少配备2名专业人员)与规划所暂时合署办公,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11〕187号)共同履行职责,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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