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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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 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录像。
七、复制
复制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或者使用一定的设备,按照 原物的各种特征制作仿制品的行为。
复制包括摹写、复印、翻拍、转录(音像资料)等 方法。
八、调取
调取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向持有能够证 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的单位、个人发出通知要 求其限期交出证据或者前往索取要求其立即交出证 据的行为。
一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自己发现 和掌握的能够证明犯罪或者洗刷冤屈的证据,常常 主动向有关机关提供
2.在民事诉讼中,在败诉风险形成的压力下,有关当 事人必须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提交证据。
十二、公证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因故不能出庭作证,采 取由公证机关对证人证言进行公证的方法进行保 全。 公证证据一般情况下无需质证,除非有足以推翻公 证证据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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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各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收集与保全 (一)通过勘验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 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往往首先赶赴现场,对与犯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于询问、讯问所作出的对有关案
件事实的回答,具有证据价值,应当及时予以固定。
三、搜查
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 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 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行为。
搜查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收集犯罪证据,有时也是为 了查获犯罪嫌疑人。
(四)通过扣押收集与保全物证
扣押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和要求:
1.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人 (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扣押如果不是 与勘验、搜查等活动同时进行时,进行扣押的人 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
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 义的各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主动提交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提 交自己所掌握、收集和发现的证据,也是十分普遍 的现象: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基于辩护权,在掌握有利于 己的证据的时候,也会主动提出证据,辩护人为了 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主动收集证据并提交给法 庭。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会积极地向公安 司法机关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包括现场勘验、物 证检验、尸体检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当按照现 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
六、录音、录像
录音就是用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 响记录下来。
录像就是使用一定的设备将一定的活动影像记录下 来。
1.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法律上一般没有 规定其必须如实陈述,但这并不意味当事人进行虚 假陈述不负任何责任。
2.对于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如实作证,是证 人的法定义务。
3.鉴定人必须依法进行鉴定并忠实于鉴定所得出的结 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应当被追究相应的 法律责任。
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以外,作为收集与保全 证据的相对人的个人,还包括提供自己所掌握的 物证、书证等证物的一般公民。对于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所有公民都有义务 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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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主要方法
一、提取原物 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文书。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提取原物。 制模提取是指通过制作模型来提取证据材料,主要用于各
种立体痕迹物证。 粘印提取通过粘贴、吸附等方法来提取证据,主要用于各
种平面痕迹物证。 二、询问、讯问 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要求其陈述
3.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会同在场 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
4.需要扣押邮件、电报时,应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 机关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检交扣押。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 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予以划 拨,对于已经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 得使用、毁损或者丢弃。
十、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就是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 实或者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 而由侦查人员进行的按照原有条件进行重演的一种 活动。
侦查实验可以验证案件发生或者证据的某些特定情 况,实验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一、辨认
辨认可以作为验证案件证据的方法,也可以作为收 集证据的方法。
3.不同主体收集证据的立足点:
①基于职权或者职责进行的证据收集。
②基于权利或者证明责任进行的证据收集。
二、保全证据的概念和情形
1.概念: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 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 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2.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主要有:
①证据有可能灭失,例如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要腐烂、 变质,证人即将死亡,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危险等;
5.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在诉讼开始前一般不能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认为有必要对证 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 证机关以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特殊情况下,当事人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 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三、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意义
1.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保证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手段。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应当履 行告知义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 取证时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告知有关单位 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如果拒绝提供证据、 提供虚伪证据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应负的 法律责任。
三、收集与保全证据活动的相对人的义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因行使这项权力而向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该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 协助,提供其所了解的证据材料。
②证据将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即将出国、被告人可能 转移、隐匿证据等。
3.适用证据保全的条件:
①要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 也就是说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
②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4.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保全证据既可以由诉讼参加人主动申请,也可以由人 民法院主动采取。
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以寻找、发现 犯罪人留下的痕迹、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 听资料),并根据现场的情况作出判断。 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能够证明或者可能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证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取、 固定;勘验人员应及时向现场可能了解有关案件 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访问,必要时制作证言笔录。
第十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一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主要方法 第四节 各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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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收集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特定的案件事
实,国家专门机关、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的 活动,称为收集证据。 2.特征: (1)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 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和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检察职权,公安机关 履行侦查职权,收集证据是这些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经现场勘验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物品、痕迹,一 般需要进行检查和验证,以便确定该物品和痕迹与 案件事实存在的关系。
对文件的物理性质进行检验,也属于物证检验的范畴。
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需要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 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判明致死的工具、手 段和方法。
(二)通过检查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书证、视听资 料
五、勘验、检查
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 以发现、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痕迹和 物品的侦查活动,称为勘验。
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人身进行查验的活动,称为检 查。
在刑事诉讼中,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 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通过人 身检查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三)通过搜查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书证、视听 资料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 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的证据(既包括物证,也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 拒绝交出的,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
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其他可 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员;既可以搜查人身,也可以 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物品或者其他有关场所。
四、扣押
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强行提取、扣留和封存与 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行为。
扣押的目的是为获取和保全证据。
及时进行扣押,可以防止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 文件被隐匿、毁弃或者丢失,从而发挥其证据作用。
1.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必须注意收集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2.在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对有利于和不利 于被告或者原告的证据一律加以注意,一视同仁 地加以收集,不能有所偏袒或者怠慢。
3.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收 集有利于和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证据,不能偏听 偏信,作出有失公正的决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Hale Waihona Puke Baidu须交出其所持有的证据。
九、鉴定
鉴定是国家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相 应结论的一种活动。
鉴定包括刑事技术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 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鉴定的对象范围十分广泛,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物品、 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都可以进行鉴定,鉴定 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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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对于所有收集与保全证据活动的主体的共同要 求
1.在收集与保全证据时应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2.收集与保全证据应当具有及时性。 3.收集与保全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
二、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特殊要求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全 面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必须 收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不能只 注意收集某一方面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相反方面 的证据。
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利于和不利 于被告的证据一律加以注意,不能只注意收集有 利于被告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也不能只注意收集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而不注意收 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在举 证时,应当提供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 的证据,而不能在原告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为业已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依据。
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
1.搜查时,除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外, 搜查人员必须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可以拒绝 搜查
2.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 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 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章。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 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笔录。
(2)收集证据是具有明确目的的行为。对于国家专门 机关来说,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作 出正确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对于律师、一般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是为了揭示案件事实或者 证明本方的诉讼主张。
(3)收集证据的活动内容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 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获取证据往往要通过现 场勘查、调查访问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等行为,必要 时还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如专门用以采集指纹、 足迹和微量物证等的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提取和 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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