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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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及方法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2.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等。
3.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贵重物品丢失等其他突发事件)等的学生。
4.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5.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6.性格内向孤僻、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7.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与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8.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学生。(这类学生属于重点关注对象,一旦有异常行为,必须联系家长接回或亲自将其送回)
对于下列警示讯号,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不与人交往,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者。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方法
1.早期预警
(1)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2)早发现。根据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的心理健康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与班级心理委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教育帮助工作。
(3)早汇报。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系应迅速向主管领导和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报告。
2.中期干预
(1)危机干预。对于已建立心理档案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2)心理支持。各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心理咨询员、朋辈心理辅导员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室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
(3)及时阻控。对于各系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4)实时监护。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各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汇报该生的情况,各系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各系应通知该生家长领回并建议其去专业卫生机构治疗。在各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5)紧急救助。对学生突发性事故,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应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各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同时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
3.后期跟踪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相关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到我校指定的医院(桂林市福利医院)做复诊检查,确认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各系应与其家长签订书面协议书。
(2)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各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人员每月向校心理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注意: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