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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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油田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伤害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油田安全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作业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进行物料的起升、下降、装卸、运移、安装或通过吊篮等专门辅助工具进行物料输送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及油田区域范围内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分包商)的起重作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资产设备(装备)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或参与油田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的管理,起重机械操作规程的编制,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起重作业施工安排、施工方案审批、施工作业等起重作业管理。

第七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负责油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资格证: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司机、起重司索工、起重指挥)的培训取证、定期复审。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注销、停(启)用、报废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二)负责大型起重作业的吊装方案监督、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及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三) 负责对承包商资格证的办理和承包商制造、安装、改造和检维修施工单位、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备案。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九条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资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起重机械出厂监检报告。

第十条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修理、改造后的起重设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建立的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改造方案、告知书、审批表等)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检查(日检)、经常性安全检查(月检)和定期安全检查(年检),对在检查(检验)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由取得维修保养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维)修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备案;要做到“一勤、二检、三不开”(一勤是:给卷扬机的各润滑部位要勤注油;二检是:检查齿轮啮合是否正常,检查卷扬机前面的第一个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是否垂直于卷筒中心线;三不开是:信号不明不开,卷扬机前第一个导向滑轮及快绳附近有人不开,电流超载不开)。

第十三条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进行存档。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四章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和小型(40吨以下)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司索和起重操作;

第十六条起重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对施工区域、环境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以下作业环节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起重作业安全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1、大、中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

2、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作业;

3、吊装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4、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

5、两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进行的起重作业应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

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起重作业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无负荷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 停止提升,检查全部机具、支撑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必须按照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指挥应站在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下降信号,随时指挥负载运移路线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6、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

7、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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