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要物质基础。
下文是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以合作、共享、共同发展为原则,在政府指导下,自由联合、自主经营、平等共赢的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各地逐步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一、基本原则1. 合理利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
2. 坚持集体所有制原则,保护农民财产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3. 遵守法律,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经营行为,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民族生态文明。
4. 持续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要关注民生,肩负社会责任,积极为农民福祉提供更多服务。
二、基层组织1. 农村集体经济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设立,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并于备案后生效。
2. 基层组织具体活动应当进行计划、管理、监督,并及时向上级组织通报情况。
3. 基层组织应当加强会计管理,做到经营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真实准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经营1.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应当与村委会签订经营合同,经营活动应当合法、透明、公开。
2. 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保法规,强制性保障农民生态环境。
3. 经营活动应当通过政府及相关专业人士的质量监控,真实客观保证农产品质量。
四、监督机制1. 应当设立完全独立、具有执法权的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验,查处违法行为。
2. 市县两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基层组织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严格把关农村集体经济合规程度。
3. 农民有权向监督机构举报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调查并处理举报内容。
五、奖惩制度1.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应当按合作协议形成的经济利益权益共享,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利于持续发展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
2. 农村集体经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相关违法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资源,是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战略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集体经济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企业集体组织等。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并维护集体所有制权益。
第四条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权责分工,实行民主决策,保障公平竞争,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市场规律,加强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环保和资源节约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和业务机构。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由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使最高决策权。
第十条领导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等工作。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应当由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机构组成,实行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内部监督机构应当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组织等组成,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外部监督机构应当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组成,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业务机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设立,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
第三章决策机制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实行民主决策,依法治理。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重视职工参与决策,建立集体讨论和决策机制,保障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尊重各方意见,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应当明确权责分工,做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序。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集体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每年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年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发展计划,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日常开支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开支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资产负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末或半年末,公开地点为村政务公开栏。
(四)财务审计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资产管理制度(一)资产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债权债务等。
清查结果要及时登记入账,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对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资产台账要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三)资产购置和处置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资产处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价值较大的资产处置须经评估和公开拍卖。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保障农民的利益,我国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包括农村合作社、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该制度的宗旨是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权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批准成立。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合理安排生产经营计划,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集体经济资产的保护和利用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是农民集体所有的重要财富,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和利用。
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做好资产的保管工作,防止资源浪费和滥用。
四、村民分红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应当惠及广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员分红,公开分红的标准和程序,并接受农民监督。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公益事业,如资助贫困学生、修建公共设施等,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和决策参与者,应当通过法定的会议进行决策,选举产生管理人员,并参与对集体经济的监督。
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对于违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集体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为了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纠纷,保障各方利益,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对于集体经济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法律责任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推动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实现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和管理而制定的。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才能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内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管理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程序和条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和人员选举产生的规定;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管理制度;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资产保护规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1.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比例;2. 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享有方式和权益保护;3. 农村集体经济增值收益的分配和使用规定;4.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和考核制度。
(三)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管理1. 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划分和使用制度;2. 农村集体经济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3. 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和投资管理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途径和条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方向和范围;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定。
三、实施(一)加强培训和宣传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和素质,增强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章意识。
(二)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有序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管理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手续,包括申请、审批及备案等程序。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决策和执行相关事务,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1.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可以提出经营项目申请,经组织审核并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确保合法、合规的经济活动进行。
2. 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账目的清晰透明。
3. 经营活动监督与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经济效益的实现。
四、农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与使用1. 收益的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应按照成员的贡献、劳动投入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办法,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2. 收益的使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应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农民福利等方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农村集体经济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1. 成员权益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成员的权利,做到公平公正对待经济成员。
2. 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或依法诉讼等方式解决,组织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郴州农村经济管理农民负担监督
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二O一O年九月1目录第一部分: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一、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二、行政职权目录表三、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四、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制度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服务承诺制五、首问责任制六、一次性告知制七、限时办结制2八、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九、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十、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制十一、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十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考核评价体系一、绩效评估制二、内部检查制三、定期检查制3第一部分: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一、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一)行政职权共有(9)项1、行政许可权(1)项2、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项3、行政确认权(1)项4、行政处罚权(1)项5、行政强制权()项6、行政检查权(1)项7、行政征收权()项8、行政给付权()项9、行政奖励权()项10、其它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5)项11、重大行政决策权()项(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9)个4二、行政职权目录表56三、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1、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确定流程图风险表现:风险①审核把关不严,易造成扩大范围收费、集资防范措施:要求审核承办人员进一步熟悉业务,签发、会审人7员认真把关。
2、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并指导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流程图风险表现:风险①相关资料不齐或有错误而进行受理。
防范措施:提高受理人员业务能力,认真把好受理关。
83、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集资、非法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非法设置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因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事)件的处罚流程图风险表现:风险①对有关违法行为不能全部发现。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8日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细则,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经济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与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包括:1、管理集体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2、制定并执行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4、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5、承担集体资产的经营风险,保障成员的利益。
三、集体资产的管理(一)资产清查定期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产的数量、质量、种类和分布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二)资产登记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登记,明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三)资产评估对重要集体资产的处置、出租、转让等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合理性。
(四)资产处置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资产流失。
四、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财务审批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重大财务支出应当经过集体决策。
(三)财务公开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公开内容应当详细、真实。
(四)财务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收入管理制度(一)收入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收入核算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三)票据管理严格收入票据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票据,防止收入流失。
六、支出管理制度(一)支出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其他支出等。
村集体经济管理章程
村集体经济管理章程村集体经济管理章程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经济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就这些方面逐一进行介绍。
一、组织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应当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
其中,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成员大会应当由村民代表组成,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选举,每届任期为三年。
成员大会应当制定村集体经济管理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应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日常管理、决策和执行工作,制定经济计划和预算,组织经济活动等。
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经济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经济计划和预算,按照计划和预算进行经济活动,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挥集体优势,推动村庄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三、财务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财务预算进行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财务收支平衡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四、资产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和保护,及时更新资产清单,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利用资产,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村集体经济管理章程的主要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推动村庄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运营(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必须公开透明,不存在隐瞒、虚假等情况。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应有相应的章程和管理规范,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管理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章程和管理规范进行运营,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和责任分工。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农民的利益。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开财务状况,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安全。
三、土地资源的管理(一)土地承包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承包土地给农民,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配置。
(二)土地流转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土地流转活动,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确保土地流转过程公开透明,不得存在非法操作或违规行为。
四、农产品的产销管理(一)农产品生产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鼓励和引导农民规模化、标准化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竞争力。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技术服务和市场资源,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促进农业发展。
(二)农产品销售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财务管理(一)资金来源与使用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依法合规获取资金。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市级经济
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23
•【字号】郴政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
知
郴政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精神,决定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厘清乡镇(街道)机关与市直相关部门的权责边界,及时修订有关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积极建立有关工作协调配合机
制,做好工作衔接和落地实施。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机关有关业务的指导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乡镇(街道)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乡镇(街道)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审批服务执法水平。
各县市区可依据《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和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要求,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承接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乡镇(街道)赋权工作。
附件: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9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彬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彬政办发〔2018〕18号各镇人民政府,泾河西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挂牌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实施方案为引导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运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作用,调动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帮助农民增收为主线,以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为重点,按照“引导、扶持、协调、服务”原则,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生命力、吸引力和示范带动能力,为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供保障,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添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规范与大胆探索相结合、农民主体与多元参与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本依据,对农民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本设置、组织结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盈余分配等进行基本规范。
三、基本要求(一)有合法规范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彬政办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彬政办发〔2018〕55号各镇人民政府,泾河西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挂牌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5日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等项目。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由县镇两级交易中心构成,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主任,县监委、农牧局、城乡一体办、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科技局、农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产权交易协调和指导工作。
彬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
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市范围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代表全体成员(股东)行使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管理权,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管理集体资产权利。
第四条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小组)代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限期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经营管理集体资产。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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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市范围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代表全体成员(股东)行使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管理权,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管理集体资产权利。
第四条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小组)代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限期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经营管理集体资产。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选举、罢免管理人员。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个工作日。
2/3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具体人数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3人以上奇数人数,理事长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员人数3至5人(应为奇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理事会成员近亲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到期应及时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监事会不召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会同村党组织组织召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职责范围;(三)资产情况;(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认定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
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提交已明确身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兴办公益事业等。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
对于符合赋码登记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成立的文件;(三)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成员名册;(五)组织章程;(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所证明等材料;(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报告和成员身份认定结果公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内容,按照登记程序,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变更报告和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原《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三)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理事长、监事长等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的章程。
新当选理事长、监事长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变更组织地址的证明等。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有关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按照登记程序向市登记机关申请补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一)组织合并、分立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二)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意见;(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报备制度。
于次年1月31日前应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总结;(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盈余分配表;(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资产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决定;(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三)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四)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五)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有关工作;(六)管理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七)定期公布集体资产运营状况,接受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审计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八)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组织、村监委会及成员的监督;(九)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财务管理及监督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章程的前提下,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设立专职会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