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条款
保监产险984号附件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方案本费率方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和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包括:(1)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2)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系数表二、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费率表使用说明(一)使用性质:费率表中各使用性质的分类及定义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二)车辆种类费率表中各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三)车龄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四)新车购置价及实际价值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五)开区间和闭区间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六)系数说明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单程提车险适用系数表中的系数。
摩托车、拖拉机不适用系数表中的系数。
针对每一险别,系数连乘后所得数值小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保险费的计算第一步:计算基本险保费1、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第二步:附加险保费:1、自燃损失险:标准保费=保险金额×费率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2、玻璃单独破碎险: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3、新增设备损失险:标准保费=保险金额×相应的机动车损失险费率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5、涉水损失险: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6、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标准保费=所选保险金额对应的固定保费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7、车上货物责任险:标准保费=赔偿限额×费率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9、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标准保费=赔偿限额×费率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10、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保单保费=本险种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11、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保单保费=本险种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12、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标准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本险种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13、道路污染责任险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本险种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第三步:计算特约条款标准保费1、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2、救援费用特约条款标准保费=固定保费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3、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约条款:标准保费=约定最高补偿天数×约定日补偿金额×费率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4、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标准保费=固定保费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5、更换新车特约条款: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保单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单保费×费率6、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保单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单保费×费率7、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标准保费=赔偿限额×费率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8、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9、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标准保费=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附加险标准保费之和×费率保单保费=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附加险保单保费之和×费率10、法律服务特约条款:标准保费=赔偿限额×费率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费率在表定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11、节假日行使区域扩展特约条款:标准保费=固定保费保单中约定出入境,则固定保费在表定固定保费的基础上上浮20%~50%;保单保费=标准保费×系数1×系数2×……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保单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单保费×费率13、换件特约条款:标准保费=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保单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单保费×费率第四步:计算总保单保费总保单保费=各险别保单保费之和(八)短期保险费及长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同《机动车保险行业商业基本条款费率方案(C款)》。
2009.9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1
附件: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目录总则 (2)第一部分基本险 (2)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第二章车辆损失险 (5)第三章全车盗抢险 (9)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 (1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3)保险期间 (13)保险人义务 (1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4)其他事项 (14)争议处理 (14)第三部分附加险 (15)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15)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15)自燃损失险条款 (15)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16)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1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17)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17)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18)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18)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19)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20)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2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20)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21)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21)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22)换件特约险条款 (23)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23)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23)特种车特约条款 (23)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24)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4)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4)第四部分释义 (25)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2009版) (2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机车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车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机车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自有正常投入生产或营运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悬浮列车以及场区内轨道运输机车、车辆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机车车辆损失保险以及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
投保人可单独投保机车车辆损失保险,也可选择在投保了机车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责任保险。
第四条机车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机车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机车车辆在正常运行(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脱轨;(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第六条被保险机车车辆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车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以所施救之机车的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机车在测试、试运营,修理场所修理、维护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三)被保险机车本身自然磨损、锈蚀、腐蚀;(四)被保险机车的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五)各种操作或运营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的损失;(六)所载货物与车体之间的碰撞;(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不影响轨道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八)被保险机车脱轨、倾覆致使路基、道床及其他配套设施所遭受的损失;(九)被保险机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条款买车就像是给自己生活加了一点“油”,让每天的出行都变得更加便捷。
可是,话说回来,车子买回来,安全问题也得好好考虑。
尤其是出门在外,万一遇到点儿意外,别说心疼车子,连自己都得哭晕在厕所。
说到这里,咱们就得聊聊车险,特别是那个“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这玩意儿,不仅仅是对车子的“保护罩”,还是给自己的一份“安全感”啊。
你看这保险条款,基本上就是一份你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大概是“你出钱,我出力”这种意思。
可别小看这份条款,里面可是包含了不少门道。
比如,车主如果遭遇了事故,车子受损了,修理费或者赔偿金怎么算,这都得有明确的约定。
有些时候,真得出事故了才知道这保险是不是给力。
说白了,保险条款就是告诉你,啥时候能赔,啥时候不能赔。
你可千万别想着“一买了保险就没事了”,保险公司也不会随便埋单。
对了,说到赔偿,最让人头痛的就是“责任划分”了。
有时候你车子被刮了,或者发生碰撞,责任可不是单纯的谁打谁。
这个时候,条款就成了“指路明灯”。
比如你车子停在路边,突然有辆车撞上来,按照条款的规定,如果是你自己违规停车,保险公司可不会埋单啊!不过,如果是别人不小心,或者说他们也有责任,保险公司会根据比例赔偿的,听着是不是就放心了点?当然了,保险条款也有一些让人又爱又恨的地方。
譬如有些费用,它是“有条件”的,得看你车子的具体情况。
你可能觉得自己车子没什么大问题,但是一查,原来保险赔付是有标准的。
车龄不满五年的,赔偿比例会比较高。
如果你的车子已经有点年头,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你自掏腰包补上部分差价。
所以在买车险的时候,真得好好问清楚,不要到最后一分钱都得自己掏。
再说这车险的保障范围,哎呀,真是五花八门。
从最基本的“交强险”到各种“车损险”、盗抢险、玻璃险,再到什么“划痕险”和“自燃险”,你都得选择好。
你以为买了个车险就能高枕无忧?不,别太乐观。
你想让车子啥事儿没有,得多花点钱才能享受到最全面的保障。
比如你经常停在大马路旁,或者有时候停车不太注意,那就别光想着买个“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划痕险,你也得考虑进去。
保险告知函
各位领导:鉴于近年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判决我司败诉的案件较多且呈上升趋势。
为了完善承保流程,规避承保环节法律风险,以达到理赔减损效果。
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告知书,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就合同内容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司已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
此为初稿,请领导批评指正。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告知书内容见下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中国太平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您是否已经收到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相关条款,现就本产品中合同内容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我司工作人员向您做出如下提示和明确说明,敬请配合!提示内容: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洋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xls
驾龄<1年 1.05
承保车辆数<5台
1.00 境内 1.00
上年发生4次赔款
1.20 连续3年及3年以上无赔款
0.70 上年无交通违法
0.90 [30000公里,50000公里)
1.00 续保 0.90
——
—— 指定驾驶人
0.90 女
0.95 25岁≤年龄<30岁
1.00 1年≤驾龄<3年
1.02
5台≤承保车辆数<20台
0.95 省内 0.95
系数值
上年发生3次赔款
1.10 —— —— —— —— ≥50000公里 1.10-1.30 —— ——
——
—— —— —— —— —— 30岁≤年龄<40岁 0.95 驾龄≥3年 1.00
20台≤承保车辆数<50台
0.90 固定路线
0.92 1.30-2.0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8版)系数表
系数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系数名称
档次
无赔款折扣
交通违法 平均年行驶里程
(公里) 客户忠诚度 多险种投保优惠 指定驾驶人 驾驶人性别 驾驶人年龄 驾驶人驾龄
系数 档次 系数 档次 系数 档次 系数 档次 系数
档次
系数 档次 系数 档次 系数 档次 系数 档次 系数
承保数量
档次
系数
行驶区域
档次 系数
老、旧、新、特车型系数
车队赔付率调整系数
车队管理水平调整系数
上年发生5次 及5次以上赔款
1.30 连续2年无赔款
0.80 上年有交通违法
1.00 <30000公里
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条款
附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23H02Z01090923)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合同协议]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条款
附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23H02Z01090923)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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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十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
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折旧率表第二十一条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