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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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确认。 2. 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有一定范围和局限的。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三、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一)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惟一主 体,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二)部分学者主张,个人是国际法惟一主体, 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
(三)比较多的学者认为,国家仍然是现代国际 法的主体,但同时个人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要素。
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三)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四)国家承认的方式
1. 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2. 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
(五)国家承认的效果
1. 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 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 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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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国家的要素
(一)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一定领土 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人组成的具有主 权的集合体。
(二)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以下 四个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政府。 4. 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
分地区; 3. 反政府一方具有一定的政治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事组织; 4. 反政府武装的战斗行动遵守战争法规。
五、中国与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二)中国对外国和外国政府的承认
4.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 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 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
三、对新政府的承认
(一)政府承认的概念 (二)政府承认的条件 1. 新政府必须在该国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领土上独
立和实际地建立了有效的统治,并且得到了该国 全体或者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 2. 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三)政府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1. 实践中更多地采用默示承认和事实承认的方式。 2.“艾斯特拉达”主义。 3. 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与国家承认基本相似。
四、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承认
(一)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 发生内乱时,其他国家确认反政府一方具有交战 团体或叛乱团体的资格,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反政府一方被承认为交战团体须符合下列 条件:
1. 内乱已发展为全面的内战或武装冲突; 2. 反政府一方已占领并有效地控制了该国的一部
(一)单一国 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
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拥有单一的宪法和国籍, 其中央政府由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组成, 统一处理国家的内部事务,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 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二)复合国 复合国(Composite State),是指由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 前复合国的形式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一)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 务的能力的实体。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权 1. 独立权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
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 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集中体现。 2. 国家的独立权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而且 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独立是经 济独立的前提,而经济独立则是政治独立的基础。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 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 的权利。平等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二、对新国家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国家承认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
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 上的国家存在的事实,并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 行为。 1. 独立。 2. 合并。 3. 分离。 4. 分裂。
(二)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
四、国家主权豁免
(一)国家主权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 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 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二)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和内容长期存在着绝 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对立的理论和实 践。
中国已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国家及其财 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的立场正在从绝对豁免 主义改变为限制豁免主义。
(二)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3. 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了许多国际条
(三)自保权 1. 自保权是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其生
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2. 自保权包括防御权和自卫权两方面的内容。
权是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 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四)管辖权 1. 属地管辖权。 2. 属人管辖权。 3. 保护性管辖权。 4. 普遍性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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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
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表示接受 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二)承认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 或其他事态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2. 承认的作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1)表示承认国接受承认对象存在这样的事实。 (2)表示承认国与承认对象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 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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