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法复习整理
物权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3.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所有权是全面的支配权,即所有人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4. 物权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5.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6.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A.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概念: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B. 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C. 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治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8. 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9.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0.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1. 地役权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物权法各种复习资料及习题.docx
部分物权基本概念公开2013-06-15 14:35 | (分类:默认分类)1、物: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人身之外、人力控制、经济价值)2、物权:即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貝有排他性的权利。
或,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性)3、物权法: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支配、物权变动、物权交易安全)4、准物权:以物Z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
(物之外的财产、类似于物权)5、他物权:在他人所有Z物上所成立的物权。
(派生于所有权、他人Z物)6、动产:能够随意移动并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和功能的物。
7、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自然性质、法律规定)8、完全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或者,所有权人得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或者,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9、定限物权:权利人仅能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完全、不充分。
(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支配范围不完全不充分)10、主物/从物:主物是决定物的性质和效用而又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之物。
从物指并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从属于主物,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非主物构成部分、辅助主物发挥作用)11、特定物: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独特性、当事人指定)12、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住的收益。
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
(或者原物因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13、(抱歉!与“10”重复了)14、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 ]A.使用权B.占有权C.处分权D.所有权2.物权的绝对性,是指 [ ]A.可以对抗任何其它权利B.非经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侵入C.绝对不能变动、转让D.绝对拥有而不受外力干扰3.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4.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付款后提货。
该案应 [ ]A.电脑应归丙所有B.电脑应归乙所有C.乙、丙二人共有D.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5.金光公司以价值100万之房屋设定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借款80万元,到期后均分文未付。
那么,该案应当 [ ]A.“一女二嫁”,均为无效B.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之抵押权C.乙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甲银行之抵押权D.甲、乙按在金光公司总债务中比例受偿6.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功用主要在于 [ ]A.规范财产流转关系B.保证合同的履行C.保障财产归属秩序D.促进物品迅速交换7.物权法的强制性特征指 [ ]A.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B.物权的归属由法律强制力保证C.物权法比债权法更有强制力D.物权法是强行制定的法8.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B.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9.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10.王实把先前租借给丁冲的游戏机,卖给丁冲,双方达成协议后,丁冲便取得游戏机的所有权;而不需丁冲将游戏机还给王实,再由王实交付于丁冲,此交付形式是 [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1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正确的判断是 [ ]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12.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1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的份额。
物权法学A课程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成立一个物权后,不允许在此物上,再成立相同内容的物权,这是指物权的______效力。
2.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_的安全。
3.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指______。
4.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和公共性。
5.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在物权法上被称为______。
6.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7.托伦斯登记制下,因登记错误而致损由______赔偿基金赔偿,而非国家赔偿。
8.物权为______,债权为相对全。
9.对所有物加以合理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是所有权中的______权能的内容。
10.动产让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让与,以______为生效要件。
11.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通过行使______权,来实现。
12.船舶、飞机、汽车等的交付生效必须登记,该类物品属于______。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在世界范围有诸多名称,在美国其被称为______。
14.土地总有制度的代表,为中世纪______村落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形态。
15.小区业主有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权。
16.______物权,是所有权以外仅可在一定范围内支配物的权利。
17.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18.物权法定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创设______的物权。
19.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0.采矿权、狩猎权属于______物权。
21.在水面或水中的一定空间,设立的农地使用权被称为______。
22.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是______权。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一、选择题1.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人B. 物C. 行为D. 权利答案:B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哪些条件?A. 必须有合同B. 必须有法律行为C. 必须有登记D. 必须有交付答案:B3.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质权答案:C4.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A. 诉讼B. 仲裁C. 调解D. 所有上述答案:D5.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A. 买方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B. 买方明知卖方无权处分C. 买方以合理的价格购买D. 买方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答案:B二、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优先性。
(对)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
(错)3.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只包括诉讼。
(错)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交付。
(错)5.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
(对)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绝对性指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优先性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定性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
2. 物权法中,什么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答:物权的设立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使物权产生;变更是指物权内容的变更,如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小;转让是指物权从一物权人转移给另一物权人;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定原因或当事人约定而终止。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拥有一套房产,后因经济困难,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
张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如何处理?答:根据物权法,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张某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张某仍不能履行,银行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复习提纲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2.物权法
3.物权变动
4.原始取得
5.继受取得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相邻关系
8.按份共有
9.共同共有
10.准共有
11.用益物权
12.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建设用地使用权
14.地役权
15.担保物权
16.抵押权
17.共同抵押
18.动产浮动抵押权
19.质权
20.留置权
二、简答题
1.简析物权的效力
2.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3.简述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4.简析善意取得含义和构成要件
5.简述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6.简析共同共有的特征
7.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8. 简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9.简述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10. 简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1.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2.简析地役权的特征
13.简析担保物权的特征
14.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5.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
物权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物权法的性质:●私法属性●财产法属性制定:从1994年开始制定●至2007年开始颁布●历时13年●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幻灯片8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第⼀章基本原则 ⼀、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动产 例⼦:汽车与马蜂窝 (⼆)不动产 ⼟地和房屋、房屋等⼟地附着物。
(三)权利 ⼟地使⽤权、债权等。
⼆、物权法定主义 (⼀)种类法定 例⼦: 居住权 典权 动产的⽤益物权 (⼆)内容法定 例⼦:交房本公证 质押不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公⽰ 登记与交付(或者占有) 第⼆章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的关系(15条) 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簿与红⽪书(16、17条) (三)登记查询、复制⼈(18条) 权利⼈ 利害关系⼈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 (五)预告登记(20条) (六)按件收费制(22条) ⼆、动产交付 (⼀)交付之效⼒(23条) 例⼦:买卖⼤⼩⽜ 赠与的要约与 (⼆)特殊动产特(24条) 例⼦:先对第⼀个买受⼈交付;后对第⼆个买受⼈登记。
效果是第2个买受⼈取得 (三)简易之交付(25条) 转让和设⽴。
(四)指⽰之交付(26条) (五)占有之改定(27条) 逻辑之关系:合同--占有改定⽅式交付--所有权转移 三、公法⾏为、事件和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公法⾏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 判决对抗登记。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 例⼦:虚⽵ (三)因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有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四项内容。
其中设⽴和转让是物权取得的问题。
依照事实⾏为取得,是原始取得(如30条); 依照法律⾏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分为移转的传来取得和创设的传来取得。
甲⽅出钱,让⼄⽅(建筑公司)给其盖了⼀座楼,竣⼯之后的1个⽉,办理了登记,甲⽅取得了产权证。
请问:甲⽅取得所有权是下列何种?(多选)A.传来取得B.原始取得C.因事实⾏为取得D.因法律⾏为取得 --因事实⾏为取得所有权、依事件取得所有权以及依照公法⾏为取得所有权的,以事实⾏为成就、事件发⽣、法律⽂书⽣效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以登记的时间为所有权的发⽣时间。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5.王、潘两家同住李村。
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
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
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
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6. 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划分成中农。
该500块银元()。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复习资料第一章物的概述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人力所控制的有体财产。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满足需求性 (3)可控制性 (4)独成一体性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降低的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
自物权——所有权 ①确定物的归属他物权——用益物权 ②保证物的充分利用——担保物权二 物的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 划分标准: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1)液、气、热、电、声、波型无体物 (2)财产权利型物体物★ 气体、液体、热能、电能等物质,虽然自身没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是当它们被放在器皿或管道中时被看做是有体物。
区分的法律价值在于:(1) 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的划分(2) 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动产和不动产 划分标准:根据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土地 定作物果枝:剪掉前是不动产;剪掉后是动产。
★ 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为原则现代社会以立法方式逐渐扩展不动产的范围。
主要体现为:(1)通过不动产权利登记将物上权利纳入不动产的范围 (2)以立法方式确认综合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的后果的物。
包括:自力移动的动产: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
如家畜、野生动物他力移动的动产: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
如衣服、图书区分的价值:(1) 该划分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 该划分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 该划分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特定物和种类物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得物。
物权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行为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请求权5所有权6用益物权7担保物权8不动产9动产10善意取得11共有12按份共有13共同共有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孳息16相邻权17土地承包经营权18宅基地使用权19建设用地使用权20地役权21居住权22抵押权23质权24留置权25占有26共有权27不动产登记28自物权名词解释: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4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5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7担保物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8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11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2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3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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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2)优先效力:物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于后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3)追及效力: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例外:善意取得4)物上请求效力6、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7、无需登记:所有权:国有的自然资源、法律文书确定或征收、继承、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票据质权(除知识产权外的质权)一、所有权的权能与特征p52-56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特征:权能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1、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征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人体变异体p57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p60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善意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定义p75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点: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3、性质:独立的所有权p774、构成条件:建筑能够区分+已经被区分三、相邻关系1、概述:1)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实质: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延伸和限制。
3)产生的原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所有权的延伸(限制)4)特征:发生以不动产的毗邻为条件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人客体是相邻方的不动产内容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使用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性质为法定物权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及后果原则一: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则二: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后果: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共有权1、定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财产所共有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权“量”的分离)2、历史演进:共同所有权到单独所有权3、特征:主体:须为两个及以上民事主体客体: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内容:具有双重性(绝对+相对)性质:意志或目的共同性4、分类:1)德国、日本:按份共有p1052)我国: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准共有5、共有的或消灭产生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合意p1052)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消灭原因:1)一般原因,如转让、抛弃2)特别原因:婚姻关系解体、散伙、分割财产五、按份共有1、定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或“通常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2、特征:1)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3、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1)成立的原因不同2)标的物不同3)权利的享有不同4)存续的期间不同5)分割的限制不同六、共同共有1、定义: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2、特征:1)不分份额的共有2)以数人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3)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七、准共有1、定义:是指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2、特征:标的物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除适用专门的财产权规定外,还应准用普通共有的规定3、类型: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2)担保物权的准共有3)特许物权的准共有4)知识产权的准共有八、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特征:p1251)对他人之物进行支配2)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但可转让和设定抵押)3)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动产(书上p126),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
3、概念比较1)用益物权与债权的用益权权利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可以;以出租人的同意为前提存续期间:自由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修补义务:所有人原则上不承担;出租人承担2)地上权和永佃权目的: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以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为目的地租: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支付佃租为必要期限:无限制;永久无期,有期则为租赁租金的减免:即使不可抗力也不能减少;可减免九、特许物权1、定义:特许物权,也被称为准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收获的物权。
p1292、特征:标的是自然资源,而非土地本身。
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3、特许物权的种类1)海域使用权A、定义: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一定期限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p132B、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依法申请、招标、拍卖C.、期限养殖用海十五年;拆船用海二十年;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D、权利:占有海域的权利;使用、收益的权利;处分海域使用权的权利2)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发现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海域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对不妨还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终止后,应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造2)采矿权1、定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矿业权的内容矿业权的取得须经行政许可矿业权是有偿取得的私权利采矿权的权利人有权开采矿产品并获得所有权矿业权的行使须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管矿业权的流转受适当限制3)取水权1、定义: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特许物权。
2、水资源的权属:《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3、取水权人的权利:在有关机关核定的取水量、确定的取水地点以及取水期限等范围内,取水人有权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加以利用4、取水权人的义务: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不得违反规定取水4)渔业权1、定义: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特许物权2、养殖权:权利人经过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海面、河道、湖泊以及水库从事养殖、经营,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特许物权3、捕捞权:权利人经批准获得的,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活动的特许物权。
养殖权和捕捞权:1)权利客体不同2)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后者公法限制3)法律效力不同十、土地承包经营权1、定义:是指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为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特征:主体的特殊性: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客体的特殊性:农业用地内容的特殊性: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等的用益物权产生方式特殊:资格性权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
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体体现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经营层次。
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则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家庭联产承包(1)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性的权利)(2)原则:平等;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程序合法(3)标的:农村土地(4)程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条款)(5)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其他方式的承包:标的:四荒地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土地承包法33条(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十二、地上权定义: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
P153特点:物权法中无地上权一说规定了地上权的种类不同的地上权内容不同一)建设用地使用权1、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特点:(1)权利内容为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2)权利取得一般是有偿、有期限的(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分层地上权p16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划拨(可以取得划拨用地的主体)没有使用期限限制(2)出让1)对象:非公益事业用地2)方式:招标、拍卖协议方式的限制3)形式:书面合同+登记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利用(1)方式: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权利和义务一体移转不得超过使用权剩余期限权利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并移转(房随地在,地随房走)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动工开发期限开发(2)关于划拨用地的转让必须先转化为出让地(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期限届满,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非住宅,依照法律规定四)回收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宅基地使用权:1、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