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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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

2)优先效力:物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于后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3)追及效力: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

例外: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效力

6、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7、无需登记:

所有权:国有的自然资源、法律文书确定或征收、继承、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票据质权(除知识产权外的质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与特征p52-56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权能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征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人体变异体p57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p60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定义p75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点: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3、性质:独立的所有权p77

4、构成条件:建筑能够区分+已经被区分

三、相邻关系

1、概述:1)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延伸和限制。

3)产生的原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所有权的延伸(限制)

4)特征:发生以不动产的毗邻为条件

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人

客体是相邻方的不动产

内容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使用相邻一方的不动产

性质为法定物权

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及后果

原则一: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则二: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后果: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共有权

1、定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财产所共有享有的所有权。(所有权“量”的分离)

2、历史演进:共同所有权到单独所有权

3、特征:主体:须为两个及以上民事主体

客体: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内容:具有双重性(绝对+相对)

性质:意志或目的共同性

4、分类:1)德国、日本:按份共有p105

2)我国: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准共有

5、共有的或消灭

产生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合意p105

2)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消灭原因:1)一般原因,如转让、抛弃

2)特别原因:婚姻关系解体、散伙、分割财产

五、按份共有

1、定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或“通常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2、特征:1)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3、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1)成立的原因不同

2)标的物不同

3)权利的享有不同

4)存续的期间不同

5)分割的限制不同

六、共同共有

1、定义: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2、特征:1)不分份额的共有

2)以数人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七、准共有

1、定义:是指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2、特征:标的物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除适用专门的财产权规定外,还应准用普通共有的规定

3、类型: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2)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3)特许物权的准共有

4)知识产权的准共有

八、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特征:p125

1)对他人之物进行支配

2)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但可转让和设定抵押)

3)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动产(书上p126),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

3、概念比较

1)用益物权与债权的用益权

权利性质:支配权;请求权

是否可以转让:可以;以出租人的同意为前提

存续期间:自由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修补义务:所有人原则上不承担;出租人承担

2)地上权和永佃权

目的: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以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为目的

地租: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支付佃租为必要

期限:无限制;永久无期,有期则为租赁

租金的减免:即使不可抗力也不能减少;可减免

九、特许物权

1、定义:特许物权,也被称为准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收获的物权。p129

2、特征:标的是自然资源,而非土地本身。

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

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

3、特许物权的种类

1)海域使用权

A、定义: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一定期限的排他性特许物权。p132

B、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依法申请、招标、拍卖

C.、期限

养殖用海十五年;拆船用海二十年;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D、权利:

占有海域的权利;使用、收益的权利;处分海域使用权的权利

2)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发现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

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海域用途

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

对不妨还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终止后,应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造2)采矿权

1、定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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