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潍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潍政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新修订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2012年4月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潍政发〔2012〕9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紧紧围绕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将改革创新开放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覆盖政府工作全领域,拓展国际视野,强化职业意识,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统一起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努力打造拥有一流理念、一流决策、一流效能、一流服务、一流标准的现代化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
现将工作专班及各专题组负责人员名单、工作职责公布如下: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主任:田庆盈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主任:马清民副市长成员:于为凯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闫宗子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葛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徐润启市国土局局长李广东市住建局局长孙守勤市规划局局长谭炳建市工商局局长张正志市编办副主任、市政务服务办主任张宝庆市智慧办主任尚仕国市委改革办副主任工作专班设6个专题组,分别是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信息数据整合专题组、优化服务专题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组、不动产登记改革专题组、商事登记改革专题组。
负责统筹研究推进全市“一次办好”改革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相关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二、专题组负责人员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组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副组长:臧传文市编办副主任倪培华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设在市编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审核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并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
编制公布市县两级“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实现“一次办好”全覆盖。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潍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潍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Ο七年二月五日潍坊市人民政府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7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1、做好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紧紧围绕落实《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落实的原则,今年依法行政工作初步实现以下目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到位,应对突发事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明显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初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制度建设更加突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体系、监督制约体系和评议考核体系基本形成,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依法行政总体水平显著提高,建设法治政府的阶段性任务目标基本完成和实现。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潍政办字[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2日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要求通过在全市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排查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盲点,查处和纠正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到位、乱执法甚至失职渎职等行为,切实解决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促进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和工作作风转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具体包括:环保、国土、建设、安监、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交通、公安、规划、物价、经信、教育、人社、商务、卫生、计生、旅游、人防、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海洋与渔业、粮食、财政、审计、统计、银行业监管、烟草专卖、民政、档案、地震、发改、国资、科技、民族宗教事务、司法、体育、知识产权、保密、残联、机关事务管理、外事侨务、住房公积金、油区办以及国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地税、质监、盐务、海事、气象、水文、人民银行潍坊中心支行等58个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职责、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履行职责。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原市市政管理局除城区客运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将原市市政管理局的城区客运管理职责,交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综合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潍政办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0日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潍政办字[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程序规定)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意义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程序规定是我省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涉及政府依法行政的多个方面,是全省各级政府行政统一的“程序标准”,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潍政办字〔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2〕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2日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发〔2018〕3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8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受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层面对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分工及衔接机制等事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参照省级分工和衔接机制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决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六)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重大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七)制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决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事项;(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06]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全省17个设区的市和91个县级城市,在城市管理领域普遍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同时,在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领域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认识。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国家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结合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各级行政首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
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2023年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24
•【字号】潍政办字〔2023〕41号
•【施行日期】202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潍政办字〔2023〕41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计划期限内完成。
决策承办单位要依法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附件:市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
市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17
•【字号】潍政发〔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潍政发〔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进一步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对市级相关部门、单位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涉及3个部门7项事项,其中承接1项、取消6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对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指导,
搞好相关业务培训。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制定衔接方案,做好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请于2019年7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749房间,联系电话:8097796)。
附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裁决工作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3]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裁决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裁决工作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裁决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5日潍坊市行政裁决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执法和规范性文件适用引发的争议以及其他由行政机关裁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是行政裁决机关,其法制机构是行政裁决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
第四条行政裁决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案件材料,组织双方先行调解;(四)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五)宣传行政裁决法律法规,培训行政裁决人员;(六)指导下级行政裁决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一)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二)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三)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四)因地区之间水土流失防治发生纠纷的;(五)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六)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七)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水事发生纠纷的;(八)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九)对矿区范围有争议的;(十)发生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十一)因地区之间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发生纠纷的;(十二)下级政府之间、本级政府部门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发生抵触的;(十三)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本级政府部门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十四)由监察机关提请的,被监察人对监察建议异议回复仍有异议的;(十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十六)因行政管辖和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裁决的其他事项。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潍政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潍政发〔200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2006-201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现实基础1、我市实施依法行政“三五”规划(200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围绕规划所确定的基本目标和工作任务,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任务基本完成。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迈出新的步伐;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加快,逐步从管理型、全能型、权力型向服务型、有限型、责任型政府转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体系日趋完善,政府法制职能作用得到不断发挥。
我市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征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推进我市“十五”计划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2、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机制和依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机关管理缺位、失位现象比较突出,越权执法、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仍然较高;个别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够高,责任意识不够强,趋利现象严重;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呈现出较大差距,尤其是乡镇基层政府成为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潍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现就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调整原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以《潍坊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为依据,合理调整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管理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
在部门原有人员编制、中层干部职数和内设机构个数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职能及人员,撤并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或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牌子。
(三)集中办理原则。
按照能进则进的要求,各部门将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减少部门内部多口行政审批,杜绝明集中、暗分散。
三、实施范围和任务目标(一)实施范围。
本次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的范围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职能的机构)。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潍政字[2015]54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字〔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0日潍坊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政务服务建设等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
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规范资质资格认定,出台一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37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上属驻潍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办发〔2019〕18号)精神,参照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确定保留、调整和新设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共66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此次发文公布的数量为基准,实行总量控制、清单管理、定期规范,确需设立、调整、更名等事宜严格按照《潍坊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潍办发〔2019〕23号)办理。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一、长期设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55个)1.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2.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3.市口岸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4.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5.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6.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7.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8.市油区和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9.市招生考试委员会10.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1.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12.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13.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14.市禁毒委员会15.市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小组16.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17.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可分别使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名称开展工作)18.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19.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20.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1.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22.市绿化委员会23.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24.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5.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6.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27.潍坊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2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9.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30.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31.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32.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领导小组33.市政府旅游工作领导小组34.市文物保护委员会35.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36.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中国行动潍坊推进委员会)37.市政府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38.市老龄工作委员会39.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40.市减灾委员会4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4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4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44.市“品牌潍坊”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45.市质量强市和推进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46.市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47.市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市人民防空指挥部)48.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49.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50.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51.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52.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53.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54.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55.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二、临时性设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1个)56.市5G产业发展领导小组57.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58.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59.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60.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61.市高速公路协调推进领导小组62.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指挥部63.潍坊机场迁建工程指挥部64.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工作领导小组65.市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66.市“十三五”时期民兵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结束——。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2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市长田庆盈2018年11月23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结合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三、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五、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6•【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ΟΟ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与潍坊市市政管理局合署办公。
所属潍坊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队,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分局,同时挂潍坊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队××区大队牌子,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管理体制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潍政发[2010]11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潍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于二Ο一Ο年四月六日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
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拟确定济南等市(县)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的函》(鲁府法函〔2009〕6号)以及《潍坊市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行政行为裁判制度为落脚点,整合行政资源,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职能,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裁决,建立政府主导、相对集中、相对权威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力争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把矛盾推向社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改革内容
在现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推行“两集中”。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集中办理下级政府和本级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