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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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潍政发[2010]11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潍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于二Ο一Ο年四月六日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
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拟确定济南等市(县)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的函》(鲁府法函〔2009〕6号)以及《潍坊市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行政行为裁判制度为落脚点,整合行政资源,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职能,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裁决,建立政府主导、相对集中、相对权威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力争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把矛盾推向社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改革内容
在现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推行“两集中”。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集中办理下级政府和本级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