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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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树立良好社会公德
问题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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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准则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违法,而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形式实现,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授权性指引)、不得作什么(禁止性指引)、必须作什么(义务性指引)。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的行为趋向与后果,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化解纠纷、减少犯罪之目的。
(三)、评价作用
1、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2、法律评价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3、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1)对国家机关极其公务人员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对社会民众要求不能违法。
(2)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不能相互替代。
(四)、强制作用
1、何谓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强制作用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2、法律强制的主体由国家(主动主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被动主体)
3、法律强制的手段是国家强制力。
4、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五)、教育作用
1、何谓法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指的是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2、法发挥教育作用的实施方式:一是,通过法律的学习;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三是,通过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的影响。
3、法的教育的意义: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内心才认同,自觉遵守。
二、公共生活中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惩罚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施行,共6章119条。实施了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有着“离老百姓最近”美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新法实施的第一周里,搜罗了一批新法实施后的最新案例,管中窥豹,以帮助群众更好地熟悉这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起施行。其规范了两种人的行为:规范引导社会成
员的行为;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
1、从3月1日起,宠物扰民、在集贸市场强买强卖、强行乞讨、发黄色短信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均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2、执法手段更加细化,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法加大了“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在法条中所占的比例,各单独开辟了一章,细分了拘留时限、罚款额度等各惩罚手段操作尺度。新法中“执法程序”章节所包含法条达26条,囊括了受理、调查取证、扣押赃款等各个执法环节,并设定了执法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形,比如“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登记,不得扣押”,“现场口头传唤行为人".
3、处罚范围更加具体,此外,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新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原条例规定处罚行为范围为8类73种,新法为5类238种,类别虽然缩减,但加入了100多种具体的情形,覆盖了一些近些年出现的社会新现象,比如宠物扑咬他人、噪音扰民、发黄色短信息、扰乱大型赛事比赛秩序等。
图片一,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图片二,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偷拍女厕拘留七天案例:3月1日中午,违法行为人蔡某(男)在杭州某大学女卫生间偷拍女生如厕,被杭州西湖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杭州警方依法处理的第一起侵犯人身权利案。当天中午11时左右,蔡某偷偷潜入了杭州某大学女卫生间的隔间内。不久,该大学两名女生进入洗手间,其中一个在蔡某的隔壁。蔡某把小型摄像机放到两个隔板之间的地上偷拍,被女生发现。蔡某随后逃了出去。当晚7时左右,这两名女生在校园内散步时发现了蔡某,女生悄悄叫来保安,将蔡某扭送到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西溪派出所。处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警方点评:以前对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19条的“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但无条目对这一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一违法行为专门列了出来,并归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类违法行为里。在这点上,新法更具操作性。
首次盗窃少年未拘案例:3月1日,16周岁的安徽少年小胡由于偷自行车被人扭送到温州龙湾公安分局海滨派出所。由于这是他第一次偷东西,所以很快被释放了。同一天,宁波江东区明楼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抓获一名偷电动车的少年田某,带回派出所后发现他未满18周岁,且是初次盗窃。最后,警方对他进行了一番教育,便让他走了。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警方点评:办案民警葛军海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感觉更人性化一些。”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理要从轻,但怎么从轻却不够明确。新法不仅操作性比较强,而且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
小偷小摸精确处罚案例:3月3日,暂住于桐乡市濮院镇的河南籍男子张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在建筑工地上仅仅偷了总价值约100元的几十只铁轧头,却换来了5天的拘留。当天凌晨,在濮院一直未找到工作的张某趁无人之际,在镇工业园区附近的建筑工地上偷得用来固定井字架的铁轧头50余只,随后脱下衣服一包,欲当废品卖掉。孰料,还没来得及回到住处,就被濮院派出所巡逻队员抓获。办案民警讯问后,当即依法对张某处以治安拘留5天。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