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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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鄂教规[201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加强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使用、考核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6月9日
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作用,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培养及宏观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特级教师推荐、培养和考核管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特级教师的推荐、培养、使用、待遇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支持特级教师在教学一线岗位上发挥示范作用,为其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保障。在特级教师评选上充分考虑农村优秀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评选
第四条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职
教师和教育科研机构教研人员,均可纳入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基本评选条件为: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达到一定教学工作量,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我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主动运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育人效果显著;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五)原则上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称。
第七条根据在职特级教师数应占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总数的1.5‰的要求,确定每次特级教师评选总数,其中教研人员、校级领导的推荐、评选应控制一定比例;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级教师专项指标。
第八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教师自荐,学校推荐,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推荐,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报省政府批准等。省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
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