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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关系旳总和二、民法旳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旳基本原则: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旳带有主线性和普遍性旳指导意义旳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旳一直。

详细说来,民法有如下几种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详细旳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旳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旳渊源五我国民法旳历史和现实状况六现代民法旳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旳发展(三)民法内容旳发展(1)老式民法旳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旳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旳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旳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旳界线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旳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旳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旳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旳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旳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旳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旳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旳关系1、民事权利旳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旳也许性。

它详细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行一定行为旳也许性。

(2)权利主体可以祈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旳也许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5)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5)

专题二十五动产质权担保法63,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8,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9,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70,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知识点1,实践性--自占有转移时生效(直接或间接占有)--不转移则不生效--占有后又返还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占有为准--恶意不转移占有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无处分权--合法占有--动产--质权人善意--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效力:质权人取得质权,行使后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负担3,质权人的质权---占有权:非因其过错而丧失占有的,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孳息收取权: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保全质物---转质权:需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范围限于,效力优于原质权)责任转质:质权人对因转质而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4,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出质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质权人有权请求其支付保管费用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5,出质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担保法解释8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主要考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各要素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特别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

(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2.行为:受人所控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辨析:有效(无效)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有效(无效)无因管理、侵权、创作、加工等×(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首先判断是否有民事法律事实,重点考查是否存在:合同、侵权、缔约过失。

2.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1)好意施惠: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05年考题);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吃饭、跳舞、郊游、看电影等;⑤为人指路;⑥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

例:买彩票协议。

(三)意思表示的判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第二章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专题二十二抵押权(担保物权)一般担保法33,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讲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0,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5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7,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2,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8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海商法1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点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保险金2,物上请求权:若担保人或第三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3,价值性4,不可分性--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全部--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债权被分割,各部分债权均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5,优先受偿权,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并现实存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实实现方法:拍卖,变卖,折价(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抵押物价值在实现时才最终确定--若抵押人破产,低压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抵押物为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为两年6,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7,意定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有追偿权(普通债权)子法条担保法解释50,以担保法34条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低压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3)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3)

专题二十三抵押权生效规则担保法34,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35,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36,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低压,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7,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1,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2,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低压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3,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知识点1,不可抵押的财产: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四荒和乡镇村办企业厂房抵押为例外)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公益财产以外的财产可以为自身债务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按份共有人有权决定以其分额设抵押--共同共有人抵押,原则上须全体共有人同意--其他共同共有人明知而未反对或沉默的,视为同意--以共有船舶抵押的,须2/3以上分额的共有人同意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2,可以抵押的财产--正在建造或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抵押--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以将来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有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可以有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房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反之同样--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集体土地使用权3,法定登记抵押--适用范围:土地使用权,房产,林木,机动运输工具,企业的设备,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无效(成立抵押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后,低压人恶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自愿抵押登记:登记对抗主义5,以登记记载内容为准6,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担保法46,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3)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3)

专题十三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宪法9,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哟内个任何非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民通8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81,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知识点:1,国有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转为国有2,集体土地所有权:除国有土地外,皆属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3,自然资源所有权:矿产,野生动物,水资源归国家,其余归国家或集体4,土地和自然资源权利的争议解决途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权属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个人之间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理程序前置)侵权纠纷--平等主体间侵权,可直接民事诉讼--行政行为侵权: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决定不服,民事诉讼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起诉5,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见土地管理法6,用益物权体系:--传统民法上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7,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原因:划拨,出让,转让权利:转让,低压,出租,以其作价出资或入股,构筑建筑物,种植花木,取得补偿收回:提前收回(补偿),惩罚性无偿收回,正常收回8,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权利:经法宝人同意,转让与转包权占有权收益权(收益可继承)--取得原因:民事合同,即承包经营合同9,宅基地使用原则:一户一宅,不得买卖(抵押,出租),可出卖出租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0,典权权利:占有,使用,收益/转典/出租典物/转让典权/优先购买权/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原价回赎权典物风险负担--一旦发生风险,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灭失的典物风险由出典人负担--灭失的典物对应的典价,双方分担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别卖1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12,登记要件主义子法条民通意见95,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转让的无效96,因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土地管理法8,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9)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9)

专题十九担保法6,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7,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为保证人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3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知识点:1,要式合同,单务,无偿,诺成合同,从合同2,保证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一定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禁止条件: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授权,授权不明的有效)3,保证范围:全部债务4,保证欺诈:---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保证人免责---主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免责---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且债权人知情,保证人免责---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订立主合同,保证合同的,可撤消,保证人与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偿权---正常行使时间:承担保证责任后---预先行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若为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若债权人不申报也不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破产财产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责担保法解释1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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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8)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8)

专题十八担保一般2,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3,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5,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93,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知识点1,从属性:成立,变更,效力,消灭,诉讼,范围,强度,移转2,成立方式--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3,无效---国家机关,公益法人违法提供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违反公司法60条---对外担保4,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军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1/35,反担保反担保人为债务人:低压,质押反担保人为债权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不可为反担保方式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6,物保与人保关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实现物保责任,后实现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怠于行使物保致使担保物损毁的,适用前项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物饱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物保,人保分别约定担保分额的,为按份之债否则,负连带责任,无先后之分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一半的,推定为均额,若低于的,余额为保证人承担7,物保与物保的关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时,其他物保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两个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并存于同一债权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子法条担保法解释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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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4)

专题十四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民通92,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93,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相关法理:二者均属法定之债知识点1,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发生原因:给付不当得利:给付后合同被解除,撤消,宣告无效误以为欠债定金超出部分非给付不当得利:受益人本人行为受损人本人行为第三人行为法律规定(添附)自然事件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善意受让人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受让人返还所受利益--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予收缴--若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2,无因管理客观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但应合法,代为偿还赌债不构成无因管理)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须表示--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不构成--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误将甲事务当作乙事务管理,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宗教,道德义务)效力:管理人:适当管理/报告,听从,结算,披露义务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则应免除,减轻责任子法条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合同法58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法干警民法学讲义(部分)

政法干警民法学讲义(部分)

第六章代理 (1)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第二节代理的类型 (2)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 (2)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 (3)第四节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4)第五节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5)第六节无权代理 (6)三、表见代理 (7)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此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这属于狭义的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

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又称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有间接代理。

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仅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直接代理。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这三方当事人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即本人、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即相对人。

这三方面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行为;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

代理的这一特征将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相区别。

若某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代理。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

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

例如代人整理资料就不为代理。

代理的这一特征将法律上的代理与事实上的代理相区分。

(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债法总论一、债的特征与分类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㈡主要的债务类型:(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㈢债务的分类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连带债务的含义: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法定(大多数情况)2.简单与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3.货币、财物、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劳务之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4.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5、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除了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6、主债与从债(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二、债的法定体系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单纯的设定幸运奖)三、不当得利1.最丰富的形态(1)基于给付(给付型不当得利)标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误以为欠债而清偿,但双方没有债权债务(非债清偿)、交付定金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除外情形:履行道德义务、履行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债务仍清偿(实为赠与)、不法原因而给付(双方违法的收归国有,但只有一方违法的,仍然构成不当得利)(2)非基于给付(侵害型不当得利、事件型不当得利)由于事件或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引起的(受益人行为、受损人行为、第三人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如添附、自然事件)2.构成要件一方受益(财产利益),一方受损;受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不存在合法的原因;3.内容所谓善意是指,受益时不知情,反之为恶意――注意:不要和是否有过失相混淆,有过失而不知者仍为善意(1)关于利益返还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折价赔偿不当得利人的主观如果是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如果是恶意则返还取得利益不要把现存利益是否存在理解为是否消费了,如面包被吃了,这里的现存利益和取得利益主要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是否要返还当初取得的利益。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4)

专题二十四抵押权的内容担保法4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8,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9,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56,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9,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6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知识点: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有权转让--告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提前清偿或提存--明显低价转让的可要求补充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转让无效(受让人可主动代还债务)未登记的,转让有效2,抵押权人的权利--保全抵押物:抵押人过错(停止行为,恢复原价值,补充担保)非抵押人过错(对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收取孳息权:债务清偿期满,被法院扣押并非取得所有权(冲抵费用,优先受偿)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优先于执行权--买卖不破租赁(先租赁后抵押)--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才开始优先受偿4,最高额抵押:债权具有将来发生性和不确定性,后于抵押合同成立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若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以后者为限,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前者为限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内容进行变更的,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不支持担保法解释55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1)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1)

专题二十一定金担保法89,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90,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9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知识点1,定金合同特征:要式合同,实践合同,限额性(仅超出部分无效)2,定金种类: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3,定金罚则:双倍4,比较---预付款:无惩罚性/本身是主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订金:仅具单方惩罚性,不对收受方适用---保证金:用于租赁合同等,担保标的物的返还---当事人未约定定金性质而主张为定金,不支持使用订约,保证金等字样,但约定了有定金性质的,支持5,具体适用:根本违约的/因第三人原因根本违约的(合同相对性)不适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部分履行的,依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子法条合同法:115,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担保法解释115,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6,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117,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2)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2)

专题十二,共有及优先购买权民通78,财产可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分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分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支持知识点:1,按份共有占有,使用,收益,依各自分额行使处分整个共有物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效力待定,但若共有物为动产,不的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管理,原则上应共同进行保存,单个共有人可进行改良,一半以上分额的共有人同意管理费用按比例分担在按份共有期间,退出自由--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抛弃的分额归其他共有人共有而非国有--某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分额设定抵押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成立连带债权,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成立连带之债2,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其分额并无明确分额,只有终止时才显现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擅自处分为效力待定行为,不得对抗善意有偿第三人部分共有人擅自抵押的,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3,意见不一时推定为共同共有分割办法相同4,优先购买权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如其他共有人为两人以上,都想购买,由转让人决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发生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抵押权人无有限购买权(有权以普通购买者身份参加变卖)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在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或破产程序出卖标的物时候,不支持优先购买权5,商法上的有限购买权--某一股东转让出资分额时有限公司新增股本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其财产分额时--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6,知识产权法--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受托人)的,其转让时,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共有的,一方转让时,其他各方优先受让--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时,完成人优先受让子法条:民通意见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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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考查目标
.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
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试卷内容结构与考试时间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约2%
物权约14%
债权约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
民事责任约14%
本试卷满分为15 分
考试时间为15 分钟
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3
2
分,共6分
判断题1
2
分,共2分
简答题3
8
分,共24分
论述题1
16
分,共16分
案例分析题2
15
分,共3分
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二、特征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白治;
(二)强调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个别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
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三)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民法渊源
(一)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二)民法的渊源(选择)
l 宪法、
l 民事法律、
l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l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
l 地方性法规、
l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l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l 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
民法总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题例】
TOC \o "1-5" \h \z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白主设立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即白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3%、5%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白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 5
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一一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l 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
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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