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配建规则(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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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的标准会因地区、国家和具体规划要求而有所不同。

通常,停车位配建的标准会涉及到停车位的数量、尺寸、布局和设施设备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和指南:
1. 国家标准:不同国家会制定各自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例如中国的《城市道路停车位设计规范》(GB 50377-2011)等。

2. 建筑规范:在某些地区,建筑规范和城市规划法规中会包含停车位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3. 土地使用条例:一些地方性的土地使用条例和规定可能会包括有关停车位的规定,例如商业和居住用地的停车位要求等。

4. 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考虑:现代城市规划越来越注重可持续交通和城市设计,包括鼓励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减少对汽车的依赖。

因此,一些地区可能有特殊要求,鼓励减少停车位数量或提供环保交通设施。

请注意,在具体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准则和规范,以确定适用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此外,
停车场的规划还应考虑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就业人口、用地性质和居住情况等因素。

如果您需要具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信息,建议您参考当地的城市规划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南,或咨询当地专业机构或专家,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2.1.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
式中:——候客车道长;()
——核定总停车数;≥。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
2.1.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1.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停车位配建规定

停车位配建规定

在韶关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其他交通工程”第二点“停车场(库)”中规定:
住宅:老城区≥0.8个/户,新区≥1个/户,经济房、棚户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注: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3、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1+5”组团按此规定执行,“1+5”以外参照执行。

4、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5、摩托车位可按自行车位进行相应折算。

6、住宅的配建为市区最新执行的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配建标准。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规则和配建标准。

一、规划阶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合理选址并规划停车场,确保可达性和容量满足需求。

具体规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容量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发展预测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总容量。

2.区域分布: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将停车场合理布局在各区域,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3.建设标准:确定停车场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停车泊位的数量、布局和尺寸等。

4.可达性:保证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连接,方便车辆的进入和退出。

二、设计阶段:在停车场的设计过程中,应从空间布局、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停车效率和交通安全。

具体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泊位设计:确定合理的泊位类型和数量,包括普通泊位、残疾人泊位、电动车泊位等,并确保泊位尺寸能够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

2.交通组织:规划合理的车辆行驶路径和停车流线,保证车辆的顺畅进出和停车。

3.通风与照明:确保停车场内通风良好和照明充足,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4.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入口和出口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三、建设阶段:在停车场的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阶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场地准备:对选址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排水处理等,确保建设质量。

2.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建筑结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

4.设备安装:安装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第三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第八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条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

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0]46号)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的退让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的管理规定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的管理规定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如下:
1. 建设要求:开发商在规划新建小区时,应考虑住宅用地面积和居民数量,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并按照地方规定进行配建停车场,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2. 停车位数量:停车场的配建指标一般按照单位面积或者单位住房套数进行规定,具体指标要根据地方的规定而定。

通常建议在新建小区每套住房提供一个停车位,或者视具体情况按比例提供充足的停车位。

3. 规划设计:停车场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停车位尺寸、通行道宽度、消防通道等,确保车辆的安全和通行的便利。

4. 管理责任:开发商应负责停车场管理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停车场的质量和安全。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停车位的分配、维护费用的收取等。

5. 公共建筑停车位: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应满足相关规定,根据建筑类型和用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应与建筑规模和使用需求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规划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要求。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1.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停车需求分析。

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道路交通情况、人口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这不仅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商务人士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2. 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针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居住、商务场所需要设置足够的停车位,且需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建标准;办公楼、工厂等单位通常会根据实际产业发展和用工需求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

3. 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比例,确定停车位数量及其布局、构造等方面的规定。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根据当地的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居民和企业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我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

不仅要关注停车位数量的设置,更需要关注停车场(库)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才能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总结回顾: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引起重视。

只有在规划设计阶段就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企业的停车需求,推动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的提升。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是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一、总则为规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停车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建设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

三、基本要求1. 基本标准:根据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计算机动车停车位个数,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的10%的标准进行配建。

2. 分配比例:机动车停车位的分配比例为私家车位和公共停车位之间的比例为6:4。

3. 停车位类型:根据需要,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和立体停车位,满足不同类型机动车的停车需求。

4. 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布局应合理、科学,保证停车位之间的间距和通行线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 停车设施:停车位应配备相应的标示标牌、占位锁和停车防护设施,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 残疾人停车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适量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满足残疾人停车的便利性和无障碍要求。

7. 非机动车停车位:除机动车停车位外,还应配建适量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的需求。

四、监督管理1.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备停车位配建方案及相关资料。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3. 主管部门可以对配建停车位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4. 对于违反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可以采取停工整改、罚款等措施。

五、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配建停车位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2. 对于严重违反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工整改、暂停使用等措施,并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问题日益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有效规范停车场(库)的设置和配建标准,不仅可以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更能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市民出行体验。

因此,制定严格的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至关重要。

一、停车场设置规则1. 停车场选址规划:应在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居住区等交通密集区域,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选址规划,避免交通拥堵和影响市容。

2. 停车场规模确定: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用地条件,科学确定停车场规模,满足周边停车需求,同时注意与周边环境融洽协调。

3. 停车场布局设计: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考虑车位密度、通行道路宽度、便捷出入口设置等因素,确保车辆进出顺畅,并兼顾消防安全和紧急疏散需要。

4. 停车场管理机构:明确停车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

二、停车场配建标准1. 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停车场占地面积,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2. 建筑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功能需求,合理设计停车场建筑结构,保证停车场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车位设置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用地条件确定停车位数量,并严格按照标准划定车位大小和间距,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和便利。

4. 设备设施标准:配置必要的停车场设备设施,包括出入口道闸、停车指引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等,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环境配套标准:合理规划停车场周边绿化、景观布置等配套设施,提升停车场环境品质,改善城市景观。

三、总结规范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改善市民出行体验的关键举措。

只有加强对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才能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推动城市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

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停车场规划设计水平,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小区 停车位 配建 标准

小区 停车位 配建 标准

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
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停车位数量:根据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每户应有至少一至两个私家车停车位。

2. 停车位面积:每个停车位的标准面积通常为2.5米宽×5米长,总面积约为12.5平方米。

这个标准面积能够满足大部分常见
轿车的停车需求。

3. 停车位布局:停车位的布局应考虑到行车安全和便利性。

通常会设置主干道和次干道,并安排停车位沿着道路两侧布置,同时考虑到停车位之间的距离和区域的利用率。

4. 停车位的配套设施:停车位需要配套相应的设施,如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如停车桩、护栏等)、路灯照明、防滑处理等,以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使用安全。

5. 停车位管理:小区需要建立合理的停车位管理机制,如制定停车位使用规定、设置封闭区域和专属停车位等,以确保停车位的合理利用和居民的停车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和居住人口和车辆数量进行具体规划和设计。

停车位配建标准

停车位配建标准

停车位配建标准
1. 停车位大小要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尺寸,以适应各种车辆的停放需求。

一般来说,小型车停车位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小于
2.5米,大型车停车位长度不小于6米,宽度
不小于3米。

2. 停车位应采用合适的标识标志,包括地面标线和指示牌等,以方便车主辨认和停放。

地面标线应明确划定停车位的位置和边界,指示牌应明示停车位的使用规则和禁止事项。

3. 停车位应配备合适的停车场照明设施,以确保车主在黑暗环境下能够清晰地辨认
停车位和进行安全驾驶。

4. 在停车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停车位,并根据需求进行分类划分。

可以合理设置
一定比例的专用车位,如残疾人停车位、婴儿车停车位等,以满足特殊人群的停车需求。

5. 停车位与行车通道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以确保车辆进出停车位时不会干扰其
他车辆的通行。

6. 停车位应配备合适的防护设施,如防撞护栏或固定柱,以避免车辆误操作导致碰
撞或损坏。

7. 停车位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和杂物,确保车主停车期间车辆不受
妨碍。

8. 停车位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注意:以上为一份通用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车辆类
型和停车场规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指按照北京市的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在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道路、用地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等方面的相关标准规定。

下面就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说明:一、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和楼栋类型,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将其分为普通住宅、高档住宅等不同类别。

以普通住宅为例,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0.3个停车位。

另外,根据小区内不同功能区域划分,标准规定:小区内公共设施与服务用房区域,应按照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小区内子母车位比例,应按照1:1配比。

二、商业综合体停车位配建标准商业综合体通常具有较高的驻车需求,因此停车位配建标准也相应提高。

标准规定:地上建筑面积每1000平方米配建5个停车位,地下建筑面积每1000平方米配建10个停车位。

此外,商业综合体内的不同功能区域也有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三、写字楼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写字楼的规模和楼层数量,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划分。

一般情况下,标准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0.5个停车位。

另外,写字楼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用房也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停车位。

四、医院停车位配建标准医院作为重要的公共场所,停车位配建标准需要考虑到医院的规模和日常就医流量。

标准规定:内科病床每张配建0.3个停车位,外科病床每张配建0.4个停车位。

另外,医院内的门诊部、急诊、手术室等功能区域也需要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停车位配建。

五、教育机构停车位配建标准教育机构一般分为中小学、大学等不同类型。

标准规定:高中、初中每100人配建1个停车位,小学每100人配建0.5个停车位。

大学则根据具体规模和学生人数进行停车位配建。

除了以上常见的场所类型,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还包括了政府机关、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公园等场所的相关规定。

此外,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还规定了车位的尺寸、停车位布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停车位的功能和使用效率。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工作,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1.住宅小区:根据住宅建筑面积确定停车位配建数量,配建比例为1:12.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楼:办公楼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70%。

4.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80%。

三、停车位设计标准1.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包括长度、宽度、高度等要求。

2.停车位应设置标识,包括停车位编号、停车位规格等,并设有防滑、防盗设施。

3.停车位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转角,方便车辆进出,避免拥堵和事故发生。

四、停车位管理要求1.停车位管理应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2.停车位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停车位的使用规范和秩序维护。

3.停车位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保障停车位使用者的安全。

五、停车位使用费用1.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涨价或者设置隐性收费。

2.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停车位使用费用应通过正规渠道缴纳,不得私自收取。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小区 停车位 配建 标准(一)

小区 停车位 配建 标准(一)

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一)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对居住环境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而随着小汽车的普及,停车也成为城市居民普遍面临的问题之一。

因此,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成为社区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

停车位数量小区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小区总户数、业主家庭汽车数量、居住小区周边交通情况等若干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规定,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80%。

停车位布局小区停车位布局应尽可能合理,并充分考虑到小区内道路宽度、道路数量等因素。

同时,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小区停车位的布局应遵守相应的交通规范。

停车位面积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小汽车的尺寸进行合理规划,通常需要考虑到小汽车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参数。

停车位属性小区停车位可分为非固定停车位和固定停车位。

非固定停车位可以租用或购买,供非业主使用;固定停车位则是业主专属的。

若小区内固定停车位数量充足,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小区内的停车问题。

停车位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应合理,并充分考虑到小区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同时,也需要小心规划停车收费的时间、方式等因素。

总的来说,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指标,需要结合小区特征进行合理规划。

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不仅可以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还可以提高小区建设的质量。

车位管理小区停车位的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例如配备专属的停车管理员、监控系统等,以保证停车位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多样化的停车位设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区在停车位配建上也开始引入新的设施,例如停车升降机、智能停车系统等。

这些设施的引入除了提高小区停车的效率,也满足了居民不断提高的需求。

配套设施的完备性小区停车位的配套设施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停车场进入和出口、行人通道、照明设施等。

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保障业主安全出行,还可以提高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特殊条件下的停车位配建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也需要做出相应的适配。

停车配建标准

停车配建标准

停车配建标准
1. 停车位数量标准:
1.1 住宅小区:按照每户1-1.5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1.2 商务办公区: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10-15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1.3 商业综合体: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6-8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1.4 公共交通枢纽:按照每1000人提供30-50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2. 停车场布局要求:
2.1 车位布局应合理,确保车位之间的空间足够,方便车辆进出;
2.2 车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一般不应小于
3.5米;
2.3 车位标识应明确,便于驾驶员辨认,支持相应的智能停车系统。

3. 停车设施配置要求:
3.1 停车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停放车位;
3.2 应配备有充电桩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3.3 应设有停车指引标识、导向屏幕等停车信息指示设施;
3.4 应设有相应数量的人行道、通风系统、照明设备等相关设施。

4. 残疾人停车位设置要求:
4.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停车位,以满足残疾人的停车需求;
4.2 残疾人停车位应标识明确,并且便于残疾人乘坐轮椅进出车辆;
4.3 残疾人停车位的距离应适当,方便残疾人进出建筑物或出行。

5. 停车位管理要求:
5.1 停车位应统一管理、公平分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2 停车位管理应采用先进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效率和用户体验;
5.3 停车位管理应定期维护,确保停车设施的良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设备。

以上为停车配建标准,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具体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有序和便利性。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城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对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究竟是如何的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是指为了方便机动车停放,便于驾驶员将车辆留置而设置的场所。

它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既可以是地面的露天停车场,也可以是地下的停车库,还可以是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的架空停车场。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了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交通管理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一、停车场(库)设置规则1. 建筑用地和建筑规模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首先受到建筑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限制。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中会对不同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项目规定相应的停车泊位比例和标准停车泊位数量。

住宅小区的停车需求会根据小区居民的汽车拥有量和小区设施情况确定,而商业综合体的停车需求则会根据商业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

2. 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还会根据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进行调整。

在拟建城市建筑工程的用地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和周边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停车场(库)的布局和停车泊位的设置位置,以便更好地服务周边居民和客流。

3. 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现代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也会考虑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的因素。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和雨水径流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还会强调对绿化带和雨水处理设施的配置,同时注重停车场(库)的整体景观设计和建筑外观的协调性。

二、停车场(库)配建标准1. 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包括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的设置。

为了便于车辆有序进出和车位利用率的最大化,停车场(库)的设计要兼顾车位布局的合理性和通行设施的便捷性,同时要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和无障碍通行要求。

滁州市停车配建标准

滁州市停车配建标准

滁州市停车配建标准
根据滁州市停车配建标准,以下内容描述可作为参考:
1.小区停车配建标准:
- 住宅小区:每套住房至少可配置1个停车位。

- 商业小区:按照商业面积和客流量确定停车位数量,一般
为每100平方米商业面积提供1个停车位。

- 配建规范:停车位需具备合理的车位布局、道路宽度、通
行标志等设施,以保证车辆安全和交通便利。

2.公共场所停车配建标准:
- 商场、超市:每100平方米经营面积需提供2-3个停车位。

- 医院、学校:根据日常服务人数确定停车位数量,一般为
每50-100人提供1个停车位。

- 规划要求:公共场所的停车配建需与用途相符,满足人流
量需求,确保顾客、员工等的停车需求。

3.道路停车位配建标准:
- 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需要配建停车位,以方便市民停车。

- 停车位数量根据道路长度、车流量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200-300米提供1个停车位。

- 道路规划:道路停车位的设立需考虑车辆停放时的视线、
交通流畅度等因素,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以上是一般性的滁州市停车配建标准,具体停车位配建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规划进行调整。

请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咨询以获取最新的停车配建标准。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 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 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 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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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二)、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
(三)、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
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八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九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
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2010年12月1 日起施行,原“宁规字[2003]49号”、“宁规字[2005]201号”、“宁规字[2007]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表中标注*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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