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维权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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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司法局柏溪司法所

老年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总结

2008年以来,在县司法局、柏溪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所高度重视老年维权工作,把老年维权工作摆上所务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工作措施,切实维护了辖区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真正为辖区老年人帮困解难。现将老年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总结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老年维权工作指导思想

新时期的老年维权工作是: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央《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为纲领,以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线,以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和实现“六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推动老年人既参与三个文明的建设,又共享三个文明建设的成果。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老年维权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柏溪镇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主任由镇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其余两名司法助理员负责日常工

作,并由司法局和乡镇为其工作配有微机两台、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部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为更好地开展老年维权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

三、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健全

为使老年维权工作更为规范明了,我们制定了《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老年法律援助范围及条件》、《首问负责制》、《办理法律援助的方法》、《接待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认真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1、广泛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宣传活动。2008年以来,每年利用3月19日法律法规宣传契机,大力开展好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法律援助街头宣传活动。一是开展了“二进入”活动,即进入老年人集中的敬老院宣传法律、进入老年人居住的社区宣传法律;二是利用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三是开展助老活动与签订《敬老保证书》;四是通过广播、媒体大力宣传“老年人法律援助项目”,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2、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一是坚持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三优先”原则,即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优先解答法律咨询、优先受理、审查、办理援助手续,优先给予其他法律援助;二是积极放宽了老年人受援标准,老年人不受经济状况的限制,对条例所规定的六种行政、民

事和刑事案件给予法律援助使更多的老年人得到法律援助。三是充分利用电话法律咨询的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

和法律帮助。四是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与镇老龄工作部门联合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为老年人解答法律问题。五是对部分案件实行案件跟踪回访。六是对各村、社区主管老年人工作的人员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深入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重点列入“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做到教材、师资落实。2008年以来,我所开展街头宣传、咨询3次,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普及力度。2008年以来,举办骨干培训班3期,专题讲座2场次,书写宣传标语100余条,在每年的“9月9日”,我们都要举办系列宣传活动。

3、充分发挥我镇老年人的特长。在每年开展街头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同时,镇新街社区老年腰鼓队积极响应,走上街头利用表演文艺节目配合开展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着力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通过书写宣传标语,逢会“插一脚”,“遇事说一声”等方式,让干部群众感受

到学习贯彻该法的重要性、必要性,从而使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六、及时调处涉老纠纷,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将涉老矛盾纠纷列入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近年来,我所坚持开展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要求各镇、村、社区调委会将涉老矛盾纠纷作为重点,认真排查,及时上报,尽可能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2、认真及时调处涉老纠纷,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凡涉及老人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生活无着落,生病无人问的纠纷,我们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立即会同镇有关部门,共同前往调处。向当事人宣传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内容,教育他们赡养老人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履行,使老年人安度晚年。如本辖区革坪村油房组刘兴和(64岁)之妻李泽银(53岁)于2009年3月13日入住县医院妇产科,经检患子宫脱垂症,入院后3月16日进行了手术,17日出现术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县医院抢救后,于3月20日转入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于4月6日死亡,医院告知是因患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当日下午,死者家属就找到县医院,认为该院在治疗过程中有不当,要求该院赔偿叁拾柒万陆仟壹佰元整,而该院则认为对李泽银的死亡表示同情,可以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可以给予死者李泽银家属12万元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经柏溪司法所工作人员介入,通过多次耐心细

致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死者方获得了一次性死亡补偿金184200元整,事态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平息。据统计2008年以来,镇、村(社区)两级共调处涉老纠纷15起,其中司法所直接调处2起,调处成功率100%。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镇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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