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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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能否继承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由于它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使得一些商人为牟取暴利把目光投向了已故名人的肖像上。周海婴老先生的一场维护鲁迅肖像权的诉讼,让人们更多地关心和思考:如何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肖像权的物质利益以及———

肖像权能否继承

案例一死者有肖像权吗?其亲属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最高法院批复“死者没有肖像权”

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电局制作、发行了2000套《纪念鲁迅诞辰115周年纯金银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被告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在国内首次提起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朱妙春律师认为鲁迅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包括鲁迅肖像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鲁迅虽已去世六十余年,但鲁迅的精神影响了几代人,并且还将持续下去。鲁迅肖像的物质利益虽不是其肖像利益的主要部分,但在市场经济中,借用鲁迅肖像牟利者不乏其人。鲁迅去世后,其肖像使用专有权应由其继承人享有。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发行金银邮票珍藏折,侵犯了原告对鲁迅肖像享有的权利。|

被告在答辩中称,他们对鲁迅一直怀有深厚感情,制作发行珍藏折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名人的尊敬。制作发行珍藏折已获得原邮电部批准,使用的鲁迅肖像图案是《鲁迅诞辰一百周年》邮票的翻版,其版权归原邮电部所有。肖像权是一种在世权,只有公民本人才能享有,不具有继承性。最终,原被告就发行珍藏折是为了纪念鲁迅这一点达成共识,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而握手言和。|

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书面答复: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继承。由于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的范畴内,是不能继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周海婴请求继承其父鲁迅的肖像权无法律依据。

案例二第二起鲁迅肖像权案例

周海婴获赔两千元

与前一个案件差不多的时间,北京市泉生集币公司制作了1000套“鲁迅人像艺术水印台座”亦引起纠纷,经过交涉,泉生公司和周海婴达成了“调解协议书”:我们怀着对鲁迅先生无限敬仰的心情制作了1000套“鲁迅人像艺术水印台座”,在纪念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期间将其中的四百余套分别无偿地赠送给鲁迅博物馆和中

央及北京市文化艺术单位和个人。

我们制作“台座”的出发点,纯粹是为了缅怀、纪念鲁迅先生,并非想借革命先辈的名望进行买卖交易,更不是为了牟取暴利。我们制作的1000套“台座”除已赠送出的四百余套外,所剩的五百余套也不进入市场进行买卖,准备在有关纪念鲁迅先生活动时无偿赠出。

由于我们工作上的疏忽,在制作纪念品之前,没有征得鲁迅亲属周海婴的同意。收到了周海婴的来信后,我们当即向周海婴陈述了制作“台座”的经过和意图,向周先生表示了歉意并得到了周先生的谅解。

为了弥补我们工作上的失误,付给周先生人民币2000元,以资补偿,并赠送“艺术水印台座”一套。

案例三北京某死者照片上了流动广告

死者肖像不可随意使用

1997年4月1日,84岁的孙静歧老人因病住进了北京市松堂医院,同年10月12日老人辞别人世。孙静歧老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松堂医院曾为老人拍了一张照片。照片上,孙静歧老人手抱玩具熊端坐在轮椅上,医院院长推着轮椅,三名中外女大学生则微笑着围坐在老人轮椅旁,一幅充满爱的图画展现在人们面前。|

1999年春节前,孙静歧老人的大女儿王秀珍在街上看到“110”路汽车的车厢侧面挂有松堂医院的挂板宣传广告,孙静歧老人的上述照片也在其中。王秀珍看到亡母的照片随

汽车的行驶在大街上游动,心里十分痛苦。王秀珍姐妹四人在与医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照片、销毁复制版、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松堂医院认为孙静歧已死亡,其肖像权利的主体亦因死亡而消失,故王秀珍四姐妹无诉讼主体权利。

崇文区法院认为,肖像权是以公民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必备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它随公民的出生而拥有,随死亡而消失。但公民死亡后并不意味着其肖像可由他人随意使用。

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死者肖像的使用和保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其中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原则和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表明死者的肖像与其家属有着精神、情感及经济的特定关系及利益。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保护,并不是对死者“肖像权”的保护,而是对死者家属特定利益的保护。

松堂医院未取得孙静歧生前授权同意,也未征得其亲属同意就将肖像权人的肖像用作广告宣传,其行为侵害了孙静歧亲属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交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的经营者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四浙江省仙居县去世老太的肖像成了墓碑广告

死者肖像岂能当作广告

今年,家住浙江省仙居县城关的陈某6兄弟将仙居县彩雕服务部业主王某推上被告席,要求王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五万余元,理由是被告拿原告之亡母的肖像做广告。

今年3月2日,原告的母亲亡故,请被告做墓碑,碑上贴了亡母的照片。3月6日,原告发现在仙居城关某路口有一石碑,上贴有其亡母的照片,并注有被告的彩雕服务部名称及服务项目等内容。紧接着又在仙居殡仪馆路口发现类似石碑,只是把姓名改作她人。原告的父亲因此一病不起,不久也亡故。原告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母的肖像权,是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和其父亡故的直接原因。

仙居县法院为此进行了认真、慎重的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已很明确,而死亡者的公民权因死亡自然消灭,已不属国家公民,对其肖像权是否应当延伸保护,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公序良俗及社会稳定出发,应当保护其肖像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作出书面道歉。

案例五第三起鲁迅肖像权案例

鲁迅肖像怎可用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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