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一、引言本文旨在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重要变化。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行使和保护权利的人应当尽量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主要变化1. 累计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多个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况,依法应当承担累计侵权责任。
2. 临近责任对于因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根据临近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3. 产品责任对于制造者、销售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在法定范围内提供相应赔偿。
4. 丧失行动能力人侵权责任对于丧失行动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6. 惩罚性赔偿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打击恶意侵权的作用。
7. 公共权益诉讼《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共权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途径来保护公共利益。
四、结论根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分析和总结,随着新《民法典》的实施,侵权责任的适用和责任承担方式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这对于提高侵权责任的预防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本文仅对变化进行了概述,并未详细论述每一条规定,但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初步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的资料。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适用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2.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1、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补充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应用的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有侵权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
侵权人是指在侵犯他人权益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受害人是指在被侵权行为中,遭受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的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如果侵权人违反了这个准则,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无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严格责任所产生的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或伤害。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侵权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在侵权行为严重到达一定程度后才会涉及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有人在高压 线下盖了一所房子,不过最初盖的是平房,高压线与房屋 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定标准。后来由于住房紧张,此人就在 平房上加盖了一层楼,并另外又在楼顶盖了一间小阁楼, 还设置了一把铁制的梯子通往阁楼。一次,其亲戚来访, 亲戚家有个14岁的小女孩在冲凉后登上阁楼休息时,由于 当时环境的特殊作用,高压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小女孩被 严重灼伤。于是房主和小女孩的家长就将电业管理局告上 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但是电业管理局却认 为,本来房屋与高压线的距离是符合法定的要求的,仅仅 是由于房主擅自加层,以及小女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电业管理局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房主有相当过错,所以要承担次要 责任;而家长由于有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疏忽,所以他 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房主和家长都提起上诉。能否改判呢?
【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 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 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 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 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 何承担? A完全由乙家承担 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 归责原则的理解运用
医疗损害赔偿: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又名严格责 任原则 (二)特点 1、不以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方法 1、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 证和证明责任。 2、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 3、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归则原则的种类、概念以及规则
侵权责任归则原则的种类、概念以及规则
侵权贵任的归责原则,一个社会将按照一个统一的法律原则来确定一个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类型:
(1) 过错归贵原则
所谓过错归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 无过错归贵原则
所谓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贵任归属的法律原则。
(3)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 过错推定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
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侵权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保护个人、财产和社会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侵权责任,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包含了一系列的侵权责任规则。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最新民法典中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侵权行为中产生的责任均由侵权人承担。
同时,侵权责任应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侵权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还应具备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他人发生损害,而非偶然因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
只有具备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三类。
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益的侵害。
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行为均属于人身损害。
对于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理支出。
2. 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例如,盗窃、抢劫、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均属于财产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的修复、恢复费用。
3.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对他人精神健康、人格尊严等精神权益的侵害。
例如,诽谤、侮辱、恐吓等行为常常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
对于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三、侵权责任的变化与补充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进行了一些变化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1)基本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当受害者遭受到侵权时,需要谁负责赔偿受害者及其
遭受的损失,以及在何种范围内适用此责任。
这种原则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因为它管理着每一种社会上的侵权行为,帮助人们确定责任
和责任权范围,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2)侵权行为责任分类
侵权行为责任可以分为普通法责任和民事行政责任两种类型。
普通法
责任是指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以及赔付违反民法的费用;
民事行政责任则是指受害者要求侵权者改正侵权行为,以及支付损失。
(3)侵权行为责任各方
(a)受害者:由受害者将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告上法庭,表现他们受到
了侵权,同时进行损害赔偿和索赔。
(b)被告:由被告在法庭上反驳指控,提出反侵权辩护。
(c)法律服务者:法律服务者作为第三方必须在法庭上维护被侵权者
的权利并提出强有力的证据。
(d)法官: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案件的细节,裁决双方的归责原则,并
在允许的范围内做出判决和裁决。
(4)受害者获赔方式
受害者可以主张被告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以及违反民法而承担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一是赔偿弥补,二是犯错赔偿,三是恢复受害者原状,四是给予物品替换,五是用同等价值的货币替换,六是伤害赔偿和损失赔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意识的不断提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并由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学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特别关注,这些方面不仅关系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生效和实施,也关系到侵权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一、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不同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犯罪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针对个人的违法行为而进行的惩罚性处罚。
而民事责任是指针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失或纠纷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
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行为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一种行为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成立侵权责任的成立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因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方面:侵权人必须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法人)。
2、客体方面: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了侵害。
3、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
4、过错: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
只有在以上四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成立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三、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无过错责任:即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当他人遭受了侵害,但侵权人毕竟没有实施任何过错,此时侵权人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过失责任:即侵权人存在过失行为的情况下,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关的责任,为被侵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3、严格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一定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一)
侵权责任法(一)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自己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的责任形式。
替代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与加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或由与致人损害的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的责任形式。
2。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顾名思义,是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双方责任则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单独一人,由该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共同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数人,由该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4。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这是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所做的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于此情形,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了侵权问题,就应该有⼈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怎么判断,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是⼈们经常讨论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基于⼀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侵权责任的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欢迎⼤家跟随店铺⼩编⼀起阅读下⽂了解吧。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1、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1、⼜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2、⽬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的原则
侵权责任的原则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法领域,有一些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判断侵权行为和确定责任。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侵权责任原则。
1. 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责任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行为必须是有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并防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道路上驾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并造成事故,他就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必须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其他因素或者不是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侵权责任的内容和限制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细致的界定。
例如,根据不同法律法规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4. 调整原则:侵权责任原则还包括调整原则,即法庭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会根据特定的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对某些因素进行权衡,作出一些相对灵活的判断,以使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例如,如果侵权行为是被迫的、拯救他人生命的紧急行为,法庭可能会减轻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5. 合理预见原则:合理预见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应当预见并防止合理可预见的风险。
这一原则强调了行为人的责任,在进行某些可能会导致他人损害的活动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的发生。
6.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应当基于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考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情况、法律义务等因素,以确保责任的划分符合公平正义。
作为侵权责任的原则,上述内容提供了一些相关的参考,帮助人们了解侵权责任的判断依据。
不过,具体侵权责任的适用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结合具体案例和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简述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简述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违法行为原则: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
只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对侵权人产生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与他人之间的合约约定,违反了对他人的承诺和义务。
因此,侵权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损害原则:侵权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侵权人应承担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损失的利益赔偿责任。
4. 整体原则:侵权责任是一种整体责任,即侵权人对受害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和利益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不仅仅是直接的损失,还包括间接的损失和间接的利益损失。
5. 追溯原则:侵权责任的产生要追溯到侵权行为的发生时刻。
侵权责任的产生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侵权行为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马斯洛原则: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可以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侵权行为对人的需求和尊严造成损害时,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包括违法行为原则、违约责任原则、损害原则、整体原则、追溯原则和马斯洛原则。
这些原则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提供了基本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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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公平责任、混合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⑦道旁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三)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公平责任的理解(1)《侵权责任法》第23条该条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受害人的补偿义务”。
其构成要件是:①受害人从事了见义勇为行为。
②见义勇为行为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③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补偿。
包括几种情况:(a)没有侵害人,如在抢险救灾中为了抢救他人的财产而被坍塌的房屋砸伤;(b)不能确定侵害人,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未能查获犯罪行为人;(c)侵害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者完全没有赔偿能力;(d)侵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具有其他合法的抗辩事由,使得其免除责任。
④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而受益。
受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
符合前述要件的,见义勇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依照下列顺序填补:①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赔偿;②②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有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变化。
此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将补偿的范围限制得很窄,不太合理。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上限的限制。
〖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女,甲对乙暗恋已久,于是义无反顾地上前制止,抢劫者因此抢劫未遂,于逃窜前用刀将甲持成重伤。
此例中:①如果抢劫者已经捕获,甲遭受的损害拥有抢劫者承担,乙不承担责任。
②如果暂时尚未破案,或者抢劫者无力赔偿,则乙应当对甲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③到底补偿多少,主要考虑甲、乙的经济状况,以及甲遭受损害的程度。
〖例二〗甲见乙饲养的狗追咬4岁的丙,立即上前救助,丙安然无恙,甲被狗咬伤,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
乙赔偿1万元后,无力赔偿。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4万元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②由于乙暂时无力赔偿,对于剩余的3万元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由丙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
③如果乙以后恢复赔偿能力,丙的监护人有权向乙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33条《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情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适用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形,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不适用本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心脏病、癫痫等疾病而失去知觉,致人损害的;(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具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三〗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 打伤。
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因而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例四〗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睡梦中侵入他人家中伤人。
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
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 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例五〗著名影星钟某于COCO酒吧举行生日Party时,好友文某于钟某的饮料中掺入大量K粉,钟某不知而饮用后,文某电话报警。
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
此例中:①钟某对于陷入无意识状态没有过错,钟某不承担责任;②文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警察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如果文某无力承担责任,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钟某对警察的损害予以适当的补偿。
〖例六〗著名影响钟某因获“票房毒药”奖而郁郁寡欢,于自己的生日Party上食用大量K粉。
好友文某见状后立即电话报警。
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
此例中: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①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②但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③存在可能的加害人。
(2)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确定“可能的加害人”,主要根据被告占有的房屋与损害发生地的空间位置来确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a)距离,损害发生地距离被告的房屋遥远的,一般无造成损害的可能性;(b)高度,原则上被告的房屋必须高于损害发生的地点。
一般而言,一楼的住户不属于可能的加害人;(c)角度,比如,如果受害人于某建筑物的北面被坠落物伤害,则该建筑物南面的住户一般不可能是加害人。
(3)免责事由是: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房屋占有人不承担公平责任。
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张免责的房屋占有人须承担举证责任。
〖例七〗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
一日,该商品楼的屋顶大面积脱落,将路过楼下的行人甲砸死。
此例中:①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的规定,楼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此例中的加害人是确定的,即楼顶的共有人300名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④此例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公平责任。
〖例八〗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
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
经警察调查查明,原来由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相约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