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技术人员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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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技术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聘人):
文化程度: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技术职称:
住址:身份证号码: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条例,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2本协议到期时,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甲方聘用乙方在化验岗位从事化验技术工作,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约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2.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
整乙方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一致,乙方应予以服从。
2.3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工作义务。
第三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
3.1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
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3.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3同时乙方有义务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强行危险作业或强令冒险作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1双方经协商确认工作时间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作报酬
5.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受聘期间,根据工作责任和任务,享受下列基本薪酬:
(1)试用期内乙方每月基本薪酬为元人民币(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试用期满后乙方每月基本薪酬为元人民币(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3)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事假扣除标准、带薪假期工资标准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并告知乙方。
(4)乙方的绩效奖金、法定福利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和工资调整机制由甲方根据
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经考核确定并
告知乙方
5.2 薪酬发放日遵从甲方现有薪资制度。
5.3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
5.4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等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密要求及培训
6.1聘用期间,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规章制度中列入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应将所有涉密材料及数据交甲方归档。
6.2乙方离开甲方后,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6.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4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入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承诺已仔细阅读和自愿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工作纪律
7.1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7.2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协议。乙方违章违纪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8.1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8.2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协议。
8.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8.4 乙方如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必提前通知乙方而与其解除聘用协议: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因所在岗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
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员工义务,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
在公司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
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8.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乙方在试用期内;
(2)乙方能够证实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
劳动的;
(3)乙方能够证实由于甲方的原因而未获得劳动报酬或甲方未提供协议所约
定的劳动条件的;
(4)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甲方批准的。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的;
(2) 有本协议第8.3、8.4和8.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
(4)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解除协议不当的赔偿责任
9.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8.5项第4条的规定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除了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给甲方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9.3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10.1 本协议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10.2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