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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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是指为危重孕产妇提供救治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第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母婴安全政策,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救治中心的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六条救治中心应当设立领导小组、医疗管理小组、护理管理小组、行政管理小组等组织机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对救治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救治、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救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理管理小组负责护理工作,确保孕产妇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行政管理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救治中心应当配备充足的医疗、护理和管理人员,确保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三、救治流程与操作规程第十二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接诊、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确保救治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救治措施、药物使用、医疗设备使用等,确保救治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治流程、应急物资准备、人员调度等事项。

第十五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对危重孕产妇进行综合救治,提高救治效果。

四、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六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救治质量。

第十七条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对救治效果、服务满意度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总则为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成功率,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目标1. 构建 province 级、市级、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形成覆盖全省的救治网络。

2. 提高救治中心医疗设施设备水平,保障救治能力。

3. 加强救治中心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救治水平。

4. 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效率。

三、基本条件1. 救治中心应具备独立的三级甲等医院资质,具备较强的综合救治能力。

2. 救治中心应设有专门的产科、新生儿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部门,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床位数。

3. 救治中心应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如胎心监护仪、多功能产床、新生儿辐射暖箱等。

4.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1. 救治中心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

2. 救治中心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专业工作。

3. 救治中心应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4. 救治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治能力。

五、人员配备1.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产科医生、新生儿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等。

2.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负责孕产妇的护理工作。

3. 救治中心应配备其他相关人员,如超声科、输血科、放射科等。

六、诊疗技术要求1. 救治中心应具备处理各种危重孕产妇的能力,包括产后出血、子痫前期/子痫、胎膜早破等。

2. 救治中心应具备紧急剖宫产的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具备新生儿急救和转运的能力。

4. 救治中心应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工作,提高救治水平。

七、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1. 救治中心应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和同行评审。

2. 救治中心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持续改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治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

孕产妇急救中心急危重症处理原则

孕产妇急救中心急危重症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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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演练
利用模拟设备和场景,进 行紧急处理和转运的模拟 演练,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实战演练
组织医护人员参与实际急 救案例,提高对急危重症 孕产妇的应对能力和团队 协作能力。
培训效果评估与改进
评估方式
通过理论测试、模拟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对医护人员的掌握程度和实践能力 进行评估。
反馈与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反馈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以提高培训效果和急救水平。
自然灾害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急救中心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确保孕 产妇安全转移至安全地带,并进行紧急救治。
04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运与护理
转运前的准备与注意事项
评估病情
对孕产妇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 ,确定是否需要转运及转运的
必要性。
通知接收医院
提前通知目标医院,让其做好 接收和急救准备。
准备急救物品
确保转运过程中所需的药品、 器械和急救物品齐全。
05
孕产妇急救中心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目标与内容
培训目标
提高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对急危重症孕产妇的快速识别、紧急处理和转运能力, 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培训内容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早期识别、紧急处理措施、转运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培训方式与方法
理论授课
通过讲解、案例分析等形 式,使医护人员掌握急危 重症孕产妇的基本知识和 处理原则。
孕产妇急救中心急危重症 处理原则
• 孕产妇急救中心概述 •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与评估 • 急危重症处理原则 •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运与护理 • 孕产妇急救中心的培训与教育
01
孕产妇急救中心概述
孕产妇急救中心的定义和重要性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1. 前言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是为了提高救治危重孕产妇的效果和质量,保障孕产妇及胎儿的健康而设立的。

本制度是为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确保医务人员能够高效、规范地处理各种情况而制定的。

2. 组织机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有领导小组、专家组、工作组及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队伍。

3. 领导小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领导小组由医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和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保障中心的有效运行。

4. 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妇产科专业的高级医师,具有一定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经验和技能。

专家组成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并保持良好的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有效运行和危急患者的抢救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5. 工作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工作组,负责协调、指导和审核中心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以确保中心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工作组应定期开会,对中心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救治能力的不断提高。

6. 安排值班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设置完整的24小时包含节假日在内的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遵守规定的值班时间表,并保证第一时间能够到达中心处理急患情况。

7. 诊疗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为了提供规范化的诊疗服务,应遵守以下规范:7.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7.2 诊治流程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协同诊治时,应遵守诊治流程规范,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确保患者得到科学的诊疗服务。

7.3 治疗方案规范在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治疗中,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明确规定各类疾病的抢救处理程序,并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8. 质量控制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在日常工作中,重视工作质量的控制。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加强科学评估,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完整word版)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完整word版)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指南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色。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是指为危重孕产妇提供救治服务的专门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救治能力。

第三条救治中心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救治、及时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母婴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

第四条救治中心的工作应遵循本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救治中心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救治中心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助产士、护士等,并保证其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救治中心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急救演练,提高救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救治流程第九条救治中心应建立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明确转运指征、转运程序和转运过程中的医疗措施。

第十条救治中心接到危重孕产妇转运请求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救治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救治中心在接收危重孕产妇后,应立即进行病情评估,制定救治方案,并组织救治。

第十三条救治中心应密切观察孕产妇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救治效果。

第十四条救治中心在救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救治中心应定期对救治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救治流程和服务。

四、质量控制第十六条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救治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救治中心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救治中心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制度,对救治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五、合作与交流第二十条救治中心应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和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工作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工作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工作指南一、引言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妊娠期、分娩期或产后期发生重度疾病并伴有生命危险的孕产妇。

由于危重孕产妇的生理特点和病情复杂性,其抢救工作需要专业的团队和高度的综合能力。

为了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的效果,制定本工作指南,明确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原则和行动细则。

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1.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注射泵、输液泵、紧急药品等。

2.配备专业的团队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医生、麻醉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护士等。

3.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相关科室和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

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原则1.快速反应:对危重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和急救需求要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并立即进行救治。

2.学术规范: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抢救措施和规程进行医疗操作。

3.个体化治疗:根据危重孕产妇的具体病情和生理特点,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综合护理:除了治疗疾病本身,还需关注危重孕产妇的心理需求和产后康复。

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流程2.到达院内:将危重孕产妇迅速转送到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并在此过程中进行相关的急救措施。

3.评估病情:立即对危重孕产妇进行评估,了解病情和生命体征。

4.制定治疗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并进行积极的治疗。

5.持续监测:对危重孕产妇进行持续的生命体征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护理与康复:除了进行疾病治疗,还需给予危重孕产妇的心理关怀和康复指导。

五、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配备1.医疗设备:应配备各类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注射泵、输液泵等常用设备。

2.药品:应备有常见的急救药品,如心肺复苏药品、镇痛药品、抗感染药品等。

3.专业人员:需安排妇产科医生、麻醉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确保救治工作的完整进行。

六、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培训和演练1.定期进行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培训,包括操作技术培训、急救知识培训等。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总则为提升妇产科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和救治质量,规范危重孕产妇救治流程,保障孕产妇安全,提高救治成功率,特制定本《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每位医务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血液净化中心、手术室、ICU、质控中心、感染管理科等单位及各级领导。

二、中心设置本院设置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分为三级:一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二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三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设施和管理等方面有所加强和完善。

三、工作职责1. 一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1)与相关科室一起制定医院孕产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孕产妇病历档案,保障病历记录的真实、全面、规范和保密。

(3)明确孕产妇病情危急程度,并根据病情及时制订救治方案,协调相关科室共同完成抢救任务。

(4)逐步推进危重孕产妇救治规范化,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提高治疗水平和效果。

(5)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医务人员救治水平。

2. 二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一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职责:(1)开展妊娠引发的合并症的治疗和研究工作,提升治疗技术和水平。

(2)协调相关科室,跟踪孕产妇治疗情况并及时更新治疗计划。

(3)建立孕产妇交流平台,促进孕产妇救治能力的共享和提升。

(4)制定孕产妇安全评估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产前、产中、产后的安全管理。

3. 三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二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职责:(1)开展危重孕产妇高端、复杂和危及生命的救治任务,并定期总结和评估处理方案。

(2)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力度,推进孕产妇救治技术更新换代。

(3)扩大与国内外一流医疗机构的合作交流,提高救治水平和质量。

四、人员配置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根据不同级别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特点和要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并不断完善人员配备方案。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1.资源配置和管理:
2.快速响应和转运能力:
3.多学科协作:
4.规范化管理和操作: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制定并执行相关的治疗方案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包括针对危重孕产妇的救治的诊疗路径、护理操作规范、药物使用规范等。

同时,还应进行相关的质量管理和绩效评估,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5.危险因素筛查和预防:
中心应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的危险因素筛查,确保早期发现和预防高危因素的发生。

这包括定期进行孕产妇健康检查,对高危孕产妇提供专业的健康管理,并给予相关的预防措施。

6.教育和培训:
7.合理收费和医保报销:
总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是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键。

通过科学的资源配置和管理、快速响应和转运能力、多学科协作、规范化管理和操作、危险因素筛查和预防、教育和培训以及合理收费和医保报销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为孕产妇提供高质量的救治服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一、总则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建立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建设目标1. 构建覆盖城乡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实现救治资源合理配置。

2. 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 提高救治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2. 救治中心可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级,各级救治中心负责相应区域的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3. 各级救治中心应设立救治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救治专家组等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设施设备1.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病床、抢救设备、监护设备、手术室等。

2. 各级救治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设施设备,确保救治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技术力量1. 救治中心应具备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

2. 各级救治中心应选拔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高级职称医生担任救治专家组成员,负责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救治流程1. 各级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急诊接收、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

2. 救治中心应设立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3. 救治中心之间应建立转会诊制度,实现救治资源的共享和互补。

七、质量管理1. 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诊疗规范、操作规程、质控措施等。

2. 各级救治中心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救治水平。

3. 救治中心应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提升整体救治能力。

八、信息服务1. 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救治信息的实时统计、分析和报告。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内医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危重产妇救治水平。

第四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隐瞒实情。

第五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等处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务人员应遵守医德,保护患者的隐私,严禁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为其提供最佳的医疗护理服务,确保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人员应负责制订和执行工作计划,安排人员分工,协调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认真记录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过程,确保病历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对危重孕产妇的救治能力。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医务人员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调休。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需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着装,穿着整洁规范的医护服,不得穿着休闲服或露出身体部位。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需定期参加消毒培训和急救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需严格按照医院规定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需积极配合医院的各项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内的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严禁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需尊重患者的意愿,听取患者的意见,为其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需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需密切协作,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规范行医行为,不得违反医疗伦理。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成立完美地区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实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拟订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该充足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靠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余医疗机构成立了多学科诊断协作体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肩负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展开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地区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该依照兼顾规划、择优确立、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切合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地区医疗资源状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地区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目和布局进行兼顾规划,确立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该成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该成立起码 1 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综合考虑各级各种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质状况,成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靠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建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靠已建有 ICU 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建立。

各级各种医疗卫活力构应该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立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展开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建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肩负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该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具备展开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备、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 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附件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机构基本能力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

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

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试行)3配备防褥疮床垫;(3)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每张床位有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UPS )和漏电保护装置;(4)每床配备床旁监护系统,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4、设施设备(200)3.4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固定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0.8-1.1以上,护士(包括其他护理人数)与床位之比为2.5-3.1以上;医护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应急救治能力,其中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三3人(传染病专科医院三2人)。

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设在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条件许可时尽可能设置4.1 设在靠近手术室、影像学科、化验室和血库等的区域。

救治中心病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施(30)光条件,有条件者最好装配气流方向从上到下的空气净化系统,能独立控制室内的温度和湿度,有利于感染预防和控制。

4.1.1 妇产科设备:胎儿监护仪、开口器、舌钳、压舌板、产钳、胎头吸引器、阴道拉钩宫颈钳、产包、缝合包、清宫包、宫腔纱条、辐射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暖箱、可视喉镜、纤维支气管镜、多功能心电监护仪、新生儿4.2 设低压吸引器、吸痰管、毁胎器械等,并保持物品处于功能状态。

备(130) 4.2.2产科重症监护病床设备:(1)每床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2)配备适合孕产妇危急重症抢救使用的多功能病床,303050 60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5)配备呼吸机1台;(6)每床配备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其中微量注射泵每床2套以上;(7)配备便携式监护仪1台。

4.2.3其他设备:心电图机、除颤仪、血气分析仪、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床单位加温/降温设备。

医院随时为孕产妇危急重症抢救需要提供的床旁B 超、X 光等检查仪器。

有条件者,视需要可选配血液净化仪、输液加温设备、防止下肢DVT 发生的肢体加压仪器、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车上备有喉镜、气管导管、各种接头、急救药品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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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机构基本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
(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七)救治中心相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技术;4.纤维支气管镜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
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
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9.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10.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1.
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八)救治中心相关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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