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很多单位的部门人员为了谋取私利,经常给自己或者别人虚开发票,然后回到本单位报销。
这样的行为侵吞公司或者单位的财产,破坏了公司和单位的经济运营。
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那么,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内涵,是做到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与虚开发票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
本罪只规定对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应并处罚金,但对罚金的数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与虚开发票罪一同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页PPT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观是国家对增值税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 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的是为谋取某 种利益、荣誉或者破坏他人商品信誉。过失不构成犯罪。
1、划清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 情节是否严重中区分两者关键。
2、不仅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属于商标 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可以适用“告诉才处 理”的原则。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仍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范围。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我们理 解为,一般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特别重大 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是时,可以适用 “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 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 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 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虚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罪 相 关 试 题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相关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哪种行为不是虚开发票罪:( )A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C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D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 自造或让他人制造假发票;2、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标准:()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C、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1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批评教育;B、没收违法所得C、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D、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犯罪的刑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B、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C、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D、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属于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的是:()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B、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C、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一、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1.行为要件。
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
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
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
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
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
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
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
(2)骗税数额。
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
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
(3)损失数额。
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
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适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1.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符合结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定。
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决定,“为他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根本无法实施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他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税,因此,对于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票罚金怎样计算?
虚开增值税票罚金怎样计算?一、虚开增值税票罚金怎样计算?虚开增值税法金的计算需要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经营活动,也就是根据存在经营活动下导致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
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如果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而自己又有实际经营,对于自己实际经营销售部分的货物,用他人或自己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则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受票方抵扣的税额加上其自己或他人为其虚开的进项税额且已向国家申报抵扣了的税额之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如何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的方法不同,从而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也轻重不一。
二、虚开增值税票的注意事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我们国家所进行的罚金制度是可以和相关的刑法处罚措施并行的。
比如说,如果当事人存在着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也可以进行罚金,罚金的具体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一个范围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案例分析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
(一)本案的单位犯罪问题 正确区分一个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是认定 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关键。①如果本案中 A 公司构成了单位 犯罪,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作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黄某乙 和黄某甲进行相应处罚;如果 A 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就 应当单独对黄某乙和黄某甲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 A 公司不须被判处罚金。 从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首先,被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某乙是经过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甲的同意,并共同商议 让他人为 A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销项从而骗取国家 税款,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A 公司单位领导集体商议由 负责人决定所作出的公司决定。其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 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以 A 公司的名义与糖厂签订合同,而且由 徐某某和邓某某支付给 A 公司的货物款项也是通过 A 公司在银 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汇付相应卖方的,糖厂也是将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给了 A 公司。最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用其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后所骗取到的税款最终仍然返还到 了 A 公司的银行账户,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都被反 映到了公司银行账目之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没有也无法 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骗取的税款私自瓜分据为己有,而 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收益归单位所有。因此,笔者认为 A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甲、 黄某乙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了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 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行为。②我国《刑法》中“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的规定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是骗取税款或者牟利。我国《刑 法》第 201 条规定了逃税罪这一罪名,所谓逃税罪就是指具有 纳税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法人在纳税时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 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③ 就本案而言,A 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而且被告人 黄某甲和黄某乙分别作为 A 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他们 在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 税款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协议让他人为 A 公司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计划将虚开得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 扣 A 公司因销售药品产生的销项,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由于被 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的行为属于 A 公司的单位行为,因此,被 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个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 A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 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A 公司的这 一行为还构成了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法条竞 合,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的法条竞合。由于刑法第 201 条是关于偷逃税款的一般规定,而刑法第 205 条是对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此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 A 公司应以第 205 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④ (三)本案中的共犯关系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 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还涉及 A 公司的 共犯问题。结合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 某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是一种合作共赢的(下转第 198 页)
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生活中货物交易的时候难免会需要开发票的,但是,持票者必须要根据实际状况如实的给开具发票,因为现在我国的机打票不是在所有的领域内全部都普及的,有些普通发票当中还存在着手撕票,因此有些人可能就存在着去开发票的这种做法。
小编下面要介绍的法律知识就是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二、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含义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类犯罪新设的一个罪名,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
▲三、虚开发票罪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内涵,是做到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浅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浅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对这类经济性犯罪的打击,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尽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本罪的判罚上不尽相同,直接影响到了对这类严重经济犯罪的准确打击。
文章以刑法基本理论为依托,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展开具体分析,梳理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结合理论作全面、深入的分析阐述,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争议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直是涉税犯罪的一个重要领域,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私利而大肆虚开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税,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发票管理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此,我国《刑法》特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由于我国从改革开放起才渐渐开启税制和税法的发展篇章,涉税刑事立法更是在其后才于摸索中步步前进。
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类犯罪历史较短,很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都不能在理论上达成一致的共识,形成统一的意见,给司法实践中造成很多的困惑,因而要想更好地了解这个罪名,就要从设立增值税的目的着手。
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所谓增值额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 + V +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 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上述是从商品价值的角度对增值税的描述,简单说“增值”就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
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题一、虚开发票产生的原因:①企业取得发票能做成本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还可以抵扣进项。
因此非法企业,找到盈利点,通过虚开发票来获利。
②皮包公司虚开专票不法分子不断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注册成立新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收取费用。
③下游企业留抵税虚开发票企业留抵税额多,长期不用缴纳税款。
也就是就是,就算我有收益,开具专票,只要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还是不用缴纳税款。
因此这类企业会找到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不超过留抵税额的发票,收取费用,并且企业也不用缴纳税款。
二、虚开发票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注册多家公司,利用便捷互开发票,调整税负,表明有虚开发票的情形。
2、企业税负偏低或者异常。
3、企业购进与销售品名不符。
4、多数情况下以现金进行交易,而不是以转账形式。
5、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
三、虚开发票的代价近年,虚开专票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此小编要给大大们敲个警钟!金三系统上线,还敢这么做?虚开发票罪到底有什么后果?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1、刑法条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和处理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定性,在税收征管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该分歧起源于相关财税政策法律文件对“虚开”概念的语义表述。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虚开的定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将虚开分为三类: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将同样的内容重分为四类: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范畴。
而其定性的分歧正是源于各方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中“让”的不同理解。
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至少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积极、主动地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直接故意);二是在明知的主观状态下,任凭他人为自己虚开(间接故意)。
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的情形必然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按以上规定定性为虚开应无争议;间接故意的情形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则存在弹性的语义空间。
而实践中的操作处理远比这样的二分法更为“丰富”。
笔者作过调查,关于恶意取得虚开如何定性处理的不同观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是虚开;二、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是偷税;三、直接故意是虚开,间接故意是偷税;四、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既是虚开,又是偷税,按偷税处罚,按虚开移送;五、直接故意是虚开。
间接故意中,销售方联系第三方向购货方提供虚开发票的是偷税,除此之外,第三方主动上门提供虚开发票和购货方自己联系第三方开票的是虚开;你认同哪一种?下面,我们用案例的形式来展示各种观点和理由。
一、间接故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定性偷税2004年8月,税务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间向个体工商户王某购买布料,王某向其提供外省4家公司开具的以“柴油”为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811965.79元,税额合计138034.21元,价税合计950000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基于法[2018]226号文件
㊀㊀收稿日期:2019-12-22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营改增 背景下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K2017B008)的阶段性成果;安徽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XJSK08)的阶段性成果;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大智移云时代基于财务大数据分析的中小企业纳税风险预警系统研究(SK2018A0909);2019年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税实验实训中心㊂第28卷㊀第3期Vol.28㊀No.3北京印刷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2020年3月Mar.20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基于法[2018]226号文件吴志明,朱㊀枫,吕㊀良,舒文存(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合肥231131)摘㊀要: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统计,在2014-2018年这5年中,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频率高居所有被统计的42个指标性罪名的第二位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成为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触犯的一个罪名,然而本罪目前参照执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正式文件为法发 1996 30号文件,该文件颁布距今已经20多年㊂期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如果继续沿用1996年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会产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这既不符合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㊂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2018 226号文件,重新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参照标准进行了调整㊂本文借法 2018 226号文件出台之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梳理,对其出台的影响和意义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见解㊂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失衡;定罪量刑标准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8626(2020)03-0122-03㊀㊀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的‘2014-2018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1]以2013年12月1日到2018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㊁裁定书为统计变量,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6988件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㊂再依据中心所收集分析样本,对企业家所犯的42个指标性罪名进行统计,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频次971次,占11.3%㊂2014-2018年期间,在死刑被废除的情况下,企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占88.51%㊂根据以上数据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成为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㊂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增值税具有可以抵扣税款的功能,不法份子往往具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动机;另外一个原因往往被公众所忽视,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衡量罪与非罪的量刑标准依然停留1996年,该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㊂时过境迁,20多年过去了,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20多年来量刑标准一直未变,导致该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㊂如:虚开税额超过1万元,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虚开税款数额超过50万元即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㊂量刑标准不科学㊁罪刑失衡,也是该罪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㊂[2]一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的历史沿革(1)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㊁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下文简称‘1995年决定“,设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㊂(2)1996年10月17日,最高法颁布‘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㊁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 30号),下文简称‘1996年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提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性㊂(3)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对‘刑法“做出第五次修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写入刑法㊂(4)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本条犯罪的死刑㊂(5)2014年距1996年已经近20年,期间中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继续适用‘1996年解释“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了㊂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量刑起点较低;二是按照‘1996年解释“释明的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50万即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所得,量刑畸重㊂在新的量刑标准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满足审判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 1996 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 2014 179号),通过电话答复的方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标准(法释 200230号)进行了调整㊂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电话答复“不是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故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电话答复“是否适用,其法律地位有待商榷㊂此外‘电话答复“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参考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㊂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关于 危害税收征管罪 的分类,两罪都是涉税犯罪,危害相当,但是,此两罪的犯罪构成和量罪情节并不相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完全移植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否恰当,需要专门司法机关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确定㊂(6)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2018 226号),下文简称‘2018年通知“,重新统一了量刑标准㊂二㊁各时期的定罪量刑比较[3](一)‘1995年决定“量刑标准(表1)表1㊀‘1995年决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没收财产(4)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情节描述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法发 1996 30号虚开税款数额1~1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0.5~5万元虚开税款数额10~5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5~30万元虚开税款数额50~10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30~50万元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二)1997年‘刑法“量刑标准(表2)表2量刑情节量刑档位(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㊁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2014年参考(法释 2002 30号即‘骗取出口退税罪解释“)量刑标准(表3)(四)‘2018年通知“量刑标准(表4)三㊁法 2018 226号文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未明确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法 2018 226号文仅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参照标准进行了明确,对判断纳税人是否触犯本罪名㊁罪与非罪的并未涉及,尤其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论比较激烈的焦点,比如对于什么是真实321第3期吴志明,朱㊀枫,吕㊀良,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的交易,什么是 虚开 行为,真实交易是否与虚开行为有必然联系,以及本罪是否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目的犯等问题没有进一步进行明确㊂其后,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司法案例的形式强调了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关注交易业务本身的真实性更要关注嫌疑人是否有骗逃增值税的主观意愿㊁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㊂[4]表3‘刑法“(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描述法释 2002 30号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50万元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国家税款损失30-150万元,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表41995年‘决定“情节描述法[2018]226号(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5-50万元(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250万元(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二)法律效力存有瑕疵关于司法解释的规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 2007 12号文件中,对 司法解释 规定了 解释 规定 批复 和 决定 四种形式㊂法 2018226号文件,严格意义上讲其性质仅为通知,而非司法解释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用通知的形式,停止执行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也是有待商榷的㊂(三)完善本罪立案追诉标准法 2018 226号文件仅仅是对量刑标准的调整,并没有改变追诉标准㊂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㊁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㊂ 司法实践当中,税务主管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发现增值税专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的,不得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也不得不依法立案,否则两机关都会面临渎职的责任㊂然而一旦立案侦查,查明事实并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会以该案件未达到最低量刑标准,属于情节轻微㊁社会危害性小而认为不构成犯罪㊂如此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进而移交税务机关再次处理,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反复进行,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亦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㊂因此,我们建议根据法 2018 226号文件精神,适当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以合理配置司法㊁行政执法资源,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㊂[5]四㊁结语法 2018 226号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发 1996 30号文件时效性差以及法研2014 179号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的问题,既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降低基层法院的执法风险,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化㊁科学化㊁公平化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㊂参考文献:[1]㊀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4-2018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N\OL].搜狐,[2019-05-16]http:///a/314493635_120051695.[2]㊀袁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限制适用探讨[J].人民检察,2017(17).[3]㊀黄应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6-07-20(6).[4]㊀刘荣,高苑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规范化研究[J].税务研究,2018(2).[5]㊀熊选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 两高三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责任编辑:谢蓓)421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20年。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总结的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如下:一、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发[1996]30号还是法释[2002]30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发[1996]30号还是法释[2002]30号?编者按: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支持了西藏自治区高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观点。
201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黄应生先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一文,详细介绍了法研[2014]179号文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再度带入法律人视野。
笔者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作出简要分析,与读者一同探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数额标准争议的由来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此后并没有作出废止法发[1996]30号的决定,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发[1996]30号一直得以适用和援引。
时过境迁,法发[1996]30号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太低,已经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直接导致了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混乱的刑罚体系。
虚开增值税发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释义]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
17 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08-2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县,汉族,大学文化,系甲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2014年9月30日,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峥嵘、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逸飞、姚宇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根据本公司会计李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甲公司盈利情况,计算出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后李某甲直接或通过李某乙安排本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他人虚开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份,张某某与其公司煤炭供应商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要求该许帮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许某某通过他人从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为8566283.69元,税款为1456268.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22551.80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一、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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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
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