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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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一)

陈锦华

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美国合同法中有两种可能的救济方式,一是金钱损害赔偿(money damages),二是强制令(injunctive relief)。金钱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由法院判决违约方支付一笔金钱给未违约方以赔偿其损害(关于如何执行判决以取得赔偿,因不在合同法范围内,笔者将另文说明);强制令是指由法院下达一个命令给违约方,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不得从事特定行为,如果违约方不遵照命令执行,可能因藐视法庭而被监禁。在普通法体系中,金钱损害赔偿传统上被认为是对权利的法律救济(legal relief),而强制令则是属于裁量权的衡平救济(equitable relief),这种区分到如今仍然适用。金钱损害赔偿是对合同违约行为推定的救济方式,也是各方都有权取得的救济;而强制令只有在不适用金钱赔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本文拟先简单介绍金钱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自一九三六年Lon Fuller教授及其学生William Perdue教授联合发表钜著阐述三种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应受保护的利益以来,现代美国合同法的损害救济理论及判例就沿此脉络发展,一九八一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344条也将其纳入。根据他们的论述,三种应受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及恢复原状利益。美国合同法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金钱补偿可以救济这三种利益,对金钱赔偿的衡量,也根据三种利益或标准来判断,亦即期待标准(expectation measure)、信赖标准(reliance measure1)、恢复原状标准(restitution measure)。期待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情况;信赖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为了便于理解,读者不妨将之视为“成本”标准);恢复原状标准则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违约方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亦即剥夺违约方因签订本合同而获得的任何利益)2。

采纳期待标准的经典案例是1929年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审理的Hawkins v. McGee3。该案是一起由病人控诉医师违反手术成功保证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案

1信赖标准与经济学的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不同,也无法反映全部信赖利益,因为信赖标准(基于法院操作的务实性)通常只计算未违约方因相信合同会被履行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则包括未违约方的机会成本在内,而法律不保障机会成本因其难以估算。

2 Randy E. Barnett, Contracts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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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H. 114, 146, Atl. 641 (N.H. 1929).

由概述:病人Hawkins的右手掌因严重烫伤而留下疤痕,医师McGee说服他进行移植手术并保证会把这只手做到百分之百完美(“I will guarantee to make the hand a hundred per cent perfect hand”),但手术结果却不如预期,Hawkins因此起诉McGee违反合同约定)。这个案件历经三审,最后是确认了Hawkins和McGee之间成立合同,并且是有效的保证(warranty)合同,而McGee违反承诺,因此需赔偿损害。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在于让原告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一样的地位,因此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是基于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的,而非被告已经给予原告的;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害应是“一只好手”对原告的价值与“一只手术后/现况的手”对原告的价值之间的差异,再加上全部的附带后果(incidental consequences),并且只要该附带后果在双方形成合意时可被合理推定落在双方意图范围的都包括在内。

普通法传统上就是优先以期待利益理论作为衡量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Hawkins v. McGee案更巩固了期待利益在美国合同法损赔体系的地位。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期待标准难以确定金额或显不适当时,法院也有转而采用信赖标准作为衡量标准的情况,例如1973年麻州的Sullivan v. O’Connor案4。与Hawkins v. McGee相似的是,Sullivan v. O’Connor也是病人控诉医师手术未达预期效果的案件(案由概述:艺人Sullivan要求医师O’Connor为其进行隆鼻手术,但手术结果反而使她的鼻子形状更为恶化)。与Hawkins v. McGee不同的是,本案法院认为病人与医师之间关于治愈或达到特定疗效的约定,应当因违反公共政策而不予执行,但因麻州的法律仍承认其效力,故采取中庸之道,允许病人基于违约起诉医师,但是必须有明确证据支持双方确曾有过合意;而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本案法院不把医师对病人的承诺视为一般商业承诺,因此舍弃了通常的期待标准,改采信赖标准作为衡量依据,亦即使原告在获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尚未签订合同一样的地位。因此法院允许病人取回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以及后续为了弥补该损害而支出的任何可预见的费用(例如医药与看护)。本案法院特别指出纽约州也采取类似途径,亦即并不撤销Hawkins v. McGee案的拘束力,但对于病人与医师之间,因医师违反治愈、特定疗效、特殊医疗方法的约定而被起诉的案件,其损害赔偿金额改采一种对医师较友善的方式来计算。

使用信赖标准作为计算金钱损害赔偿额度的著名案例,还有1932年密苏里州的Security Stove & MFG. CO. v. American Rys. Express Co.5案。本案是原告起诉被

4 363 Mass. 579, 296 N.E.2d 183 (Mass. 1973).

5 227 Mo.App. 175, 51 S.W.2d 572 (Mo.App. 1932).

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将物件送达目的地故需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诉讼(案由概述:原告雇用货运公司将某款炉子及相关配件从堪萨斯城运到亚特兰大城去参展,但其中某重要配件直到展会结束仍未送达,导致原告在展会期间始终无法将炉子安装完成以供展销之用,原告在展会结束当日关闭展位,其支出的费用包括参展费、场地租金、派去人员工资/交通/住宿等费用。)法院在本案中肯认了以原告的支出金额作为损害赔偿的金额。法院引据他案说,发生合同违约时,一般原则是未违约方只能取得如同合同未被违反一样的补偿,但在某些案件中,未违约方可以取得因信赖合同会被履行而支出的费用,两者互不抵触。针对货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通常来说是以货物交运时的市价与货物(依合理推算)应抵达目的地时的市价之间的差额来计算,但是如果货运公司事先知道货物迟到将对交运人造成有别于一般的损害,并且交运人也已将这种特殊情况清楚告知货运公司时,则货运公司应当赔偿交运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因为货运公司被推定为是在明知该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院认赞成此论述,认为本案原告的损害是因被告违约而产生,如果物件及时送达,原告便可享有合同利益,而该利益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彼此知晓的,因为被告明知本次运送的物件就是为了参展之用。

美国合同法中衡量金钱损害赔偿的第三个依据是恢复原状标准6。恢复原状有双重意义,一是取回被告自原告处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二是根据此不正当利益高低给予救济(包括金钱救济)7。著名案例如1970年科罗拉多州的Osteen v. Johnson8(案由概述:原告的女儿为歌星及作曲家,原告雇用被告为其女儿宣传并促销作品,包括安排录制歌曲、从中选歌发行2张唱片、寄送其中一张给全国的电台音乐节目主持人,如果第一张成功,就寄送第二张。被告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第一张唱片也获得些许成功,但被告没有寄出第二张唱片。)法院首先阐明: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只有在合同有重大违约时才适用,如果被告没有重大违约,则原告不能免除合同义务。落实到本案,因被告承认寄送唱片是使歌星广为人知的主要方法,故法院判定被告在第一张唱片获得些许成功后没有寄出第二张唱片是对合同的重大违约,所以原告可以获得恢复原状的救济,即取回支付给被告的价金,但须扣除被告部分履行合同的合理代价。

6恢复原状标准有时也会被法院用来命令被告履行某特定行为,例如返还特定物等。本文仅探讨其作为

金钱救济的方式。

7 Lon L. Fuller & Melvin Aron Eisenberg, Basic Contract Law, Eighth Edition (2006).本文多数案例引自

本书。

8 473 P.2d 184 (Colo.App.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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