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请求吸毒者容留他人吸毒属于教唆犯.doc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请求吸毒者容留他人吸毒属

于教唆犯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请求吸毒者容留他人吸毒属于教唆犯

2016年某日,钱某与女朋友蒲某在电话中聊到吸毒的话题,为了达成女朋友想要吸食冰毒的心愿,遂电话联系朋友吉某和缪某,当得知两人正在宿舍内吸毒,就请求他们接纳蒲某一起吸毒。缪某和吉某考虑到与钱某多年的友谊,同意由钱某打车送蒲某到他们的宿舍内吸毒。其间,钱某一直在房间内等候,直至蒲某吸毒完毕后带其离开。

分歧意见:对钱某、吉某和缪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无异议,但对钱某构成何种共犯,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实行犯。理由是,钱某虽然是借用吉某和缪某的房间,但对该房间仍有支配控制权,其为蒲某提供吸毒场所属于实行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钱某对容留吸毒的房间没有支配控制权,但他为吉某和缪某提供了可供容留吸毒的对象蒲某,属于帮助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理由是,钱某的行为激起吉某和缪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属于教唆犯。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行为方

式来讲,可以分为实行、帮助、组织和教唆四种行为。对钱某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为他人实施吸毒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其本质是为他人吸毒提供活动空间上的帮助,即在不放弃支配、控制力的条件下,与他人共享其具有支配、控制力之地。该罪的实行行为是“提供场所”。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两个以上的场所共同控制人共同为他人提供场所吸毒,即构成共同实行犯。场所控制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所有、支配、使用或者管理等,但需有一定的排他性。就本案而言,吉某和缪某对房间具有控制权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钱某是否对该房间拥有控制权?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房间系吉某和缪某的宿舍,而钱某使用该房间的前提是必须得到吉某和缪某的同意,而是否得到他们的同意也具有不确定性。虽然钱某事实上得到了他们的同意,但如果吉某和缪某临时反悔,阻止钱某带蒲某进入房间,或者在蒲某进入房间后尚未开始吸毒前即将其驱离,钱某也是无能为力的,即钱某对该房间的控制(排他性)尚未达到构罪程度。所以,钱某无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实行犯。

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犯仅限于对“占有、提供场所”的帮助。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提供吸毒场所是实行行为,因此,只有与“占有、提供场所”相结合的“提供便利”行为,才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换言之,帮助行为必须从属于占有、提供场所的行为,如代为登记开房、共同出资开房、共同借用房间等帮助获取场所控制、支配权

的行为。而且该罪的帮助犯,其“帮助”的对象是容留他人吸毒的人,而非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因此,帮助被容留人员到达吸毒场所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罪帮助犯的范畴。所以说,单纯地提供容留对象、提供毒品等行为,虽然对吸毒者有帮助,但由于不属于与“占有、提供场所”相结合的“便利条件”,故不构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所以,钱某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表现为唆使他人产生容留他人吸毒犯意的行为。教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引起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故意,促使其实施犯罪。教唆犯从主观方面看,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教唆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看,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该行为一般是以语言、动作等形式而作用于客观外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教唆行为,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容留他人吸毒犯意的行为,它与容留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教唆容留他人吸毒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如劝说、收买、请求等。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对于教唆犯,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易言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本案中,钱某在得知吉某和缪某正在吸毒后,就请求他们接纳蒲某到房间一起吸毒,使得他们产生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意图,并后续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因此,钱某的“请求”行为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教唆行为,其属于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且系主犯。至于钱某打车将蒲某送至吸毒房间的行为,虽然不

能单独评价为帮助行为,但能体现出其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主观恶性,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司法考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