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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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申诉效率和公正程度,特制定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
第二章申诉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申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对于学校作出的奖励或处罚决定的异议;2.对于教务方面的决策,如课程安排、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异议;3.对于学生权益被侵害的投诉。
第二条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一条学生在拟提起申诉前,应当先行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当明确陈述问题和要求,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条学生对于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于收到申诉结果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起复审申请,并提出复审理由和证据。
第五章申诉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学生有权提起申诉,并要求申诉的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二条学生有义务配合申诉机关对申诉问题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合法合规、文明礼貌的态度。
第六章申诉的程序性要求第一条申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条申诉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标明学生的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申诉材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进行陈述,以便申诉机关进行查阅。
第四条申诉材料应当尽量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得夹杂个人攻击性言辞。
第七章申诉的保密性要求申诉机关应当对学生提供的申诉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申诉的时效性要求学生应当在得知申诉对象或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起申诉,逾期将不受理。
第九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一条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申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准确、明确,并尽快予以通知。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类学校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学生。
在学生群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纠纷、不满或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了校内申诉制度,以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和解决机制。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学生被错误评分、遭受不公正对待、遭受学校纪律处分等。
三、申诉的程序与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书面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理由、证据等,并明确申诉的对象。
2. 材料审核: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确保申诉符合规定并包含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 纠纷调解:学校会邀请相关方参加纠纷调解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专业中介等方式进行。
4. 决定作出:学校根据调解结果和学生的申诉理由、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5. 审核与复查: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学生的申诉材料,并重新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
四、申诉的原则与要求1. 公正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
无论学生的身份、年级、成绩等,学校对申诉的审理原则上应当一视同仁。
2. 证据原则:学生在提交申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学生应当搜集并整理与申诉相关的证据,如文件、照片、录音等。
3. 有效原则:学校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学生答复。
申诉处理应经过充分的调查、审核和辩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申诉材料应保密。
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申诉过程中的隐私不被泄露,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申诉的后果与效果1. 申诉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被学校支持,学校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错误评分、撤销不公正处分等。
2. 申诉未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未获得学校支持,学校将根据制度规定和申诉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申诉:(一)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二)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决定;(三)学校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决定;(四)学校对学生的学术评定、成绩评定等决定;(五)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向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二)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姓名、性别、年级、专业、学号、联系电话、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诉日期等;(三)学校相关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诉,转交学校申诉委员会处理;(四)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学校申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学校主管领导;(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三)学生代表;(四)法律顾问。
第七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审理申诉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申诉人、被申诉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四、申诉处理第八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审理结果,可以作出以下决定:(一)维持原决定;(二)变更原决定;(三)撤销原决定,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处理。
第十条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申诉期限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3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旨在建立并健全学校的申诉体系,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享有公正的申诉权利,并推动学校的管理与服务不断完善和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
三、申诉的定义申诉是指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决策、行为或处理结果不满,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审查或处理的行为。
四、申诉的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填写申诉表格,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描述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表格应包括申诉人的个人信息、申诉事由、申诉要求等内容。
2. 材料审查与受理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与受理。
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受理,并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3. 调查与取证申诉委员会应根据申诉的事由组织调查,并有权采集相关证据。
申诉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与取证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如调查需要延期,申诉委员会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延期的原因和时间。
4. 审议与决定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调查结果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会议,对申诉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5. 申诉结果的执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处理工作。
申诉人对申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诉委员会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五、申诉的权利与义务1. 申诉人的权利申诉人有权利提出申诉并获得公正、公平的审理;有权利获得与其申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有权利获得申诉结果的通知,并了解申诉处理的进展。
2. 申诉人的义务申诉人应提供真实、详尽的申诉材料和证据;应按照要求参与申诉调查;应认真执行申诉委员会的决定。
六、申诉规定的执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申诉事项的审理和处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学校还应定期对申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公正、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申诉原则学生申诉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原则:申诉过程应保证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申诉过程及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3. 及时原则:申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4. 依法原则:申诉过程应依法进行,尊重法律程序。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申诉委员会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职责1. 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2. 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3. 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的陈述和证据;4. 作出申诉决定,并通知申诉双方;5. 对申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申诉范围与条件第六条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1. 纪律处分决定;2. 学术评价结果;3.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申诉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学校在籍学生;2. 有明确的申诉对象和事实依据;3.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八条申请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受理申诉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调查核实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听证会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申诉双方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尊重学生在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治校的实际情况,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是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校所设的各处室和年级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校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3、教师对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或者进行体罚等行为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擅自对学生进行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5、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等。
四、受理机构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学生处、法制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学生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申诉程序1、申诉方式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书面申诉可交学生处或校长信箱。
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重大问题学校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诉。
2、审查受理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四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县富兴镇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一、宗旨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 申诉人:本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 被申诉人: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后勤等管理机构及相关教师。
三、申诉范围1. 学生在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不服的。
3. 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申诉受理机构1.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法制处,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在校学生或其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____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1. 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处提出申诉。
2. 书面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并交给法制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有监护人或代理人,需写明其基本情况,并明确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3. 口头提出申诉的,法制处应做好相应记录,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七、审查受理法制处在收到学生申诉的____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八、调查听证1. 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笔录。
2. 校内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案件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可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四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层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与学校有关的各类纠纷、投诉、申诉等事项,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生的申诉主体是学生,申诉处理主体是学校。
第五条学生的申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学生的申诉应当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申诉处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申诉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学生的申诉处理机构应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诉意见,依法合规进行申诉处理。
第二章申诉的范围和处理机构第九条学生可以就与学校有关的下列事项提出申诉:(一)学校的教学质量问题;(二)学校的管理措施不当问题;(三)学校的奖惩处理不公问题;(四)学校的招生录取、转专业等事项问题;(五)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问题;(六)其他与学校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学生的申诉机构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学生在提出申诉前,应当先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方可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事实、理由、证据以及申诉请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在收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为申诉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请求,申诉请求应当写明不满的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申诉请求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学生作出书面通知。
第四章申诉的权利保障第十七条学生在申诉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诉者有权利依法提出申诉,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和限制;(二)申诉者有权利陈述自己的申诉意见和陈述,提供相关的证据;(三)申诉者有权利了解申诉进程和处理进度,有权利知情;(四)申诉者有权利要求保守申诉过程的保密;(五)申诉者有权利要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申诉事宜;(六)申诉者有权利要求学校对申诉结果进行重新审查。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建立学生申诉机制,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校内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提出申诉的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秉持诚信原则,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诉事实。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当从校内沟通、协商解决开始, 如果不能解决, 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确保学生的申诉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
第六条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学生申诉, 并及时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开、透明,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学生申诉案件的记录和归档制度, 便于申诉事项的查阅和统计。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帮助学生正确行使申诉权利。
第二章申诉条件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的管理行为提出申诉,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争议或者不满事项;(二)学生已经与学校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或协商未能解决;(三)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奖励、评比等管理行为;(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教学、考试、班级管理等方面的行为;(三)学校对学生的权益保护、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行为;(四)学校对学生的处罚、纪律等方面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年级、班级等;(二)申诉的具体事项和理由;(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应当尽量实事求是, 提供准确的申诉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的时间限制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侵权后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2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实行不公正评价等。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等。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1、学生申诉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五条:学生申诉程序与管理1、申诉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
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甚至可以通过“投诉箱”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1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最后裁决。
在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4、学生如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十天内再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其它问题1、学生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
学生申诉工作规范[五篇模版]
学生申诉工作规范[五篇模版]第一篇:学生申诉工作规范学生申诉工作规范为保证程序公正、提高申诉效率、更好的维护学生权益,根据依法治校办公室岗位职责,特制定本规范:一、责任部门:依法治校办公室二、申诉程序:(一)受理:依法治校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告知申诉人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复查:1、期限:自接到申诉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决定。
2、程序:(1)依法治校办公室组织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7至11人单数组成)(2)书面审查或听证。
(三)决定: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以学院名义作出最终决定。
(四)送达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三、程序公正保障:与复查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有可能导致复查结果不公正的人员应回避。
依法治校办公室 2015-4-29第二篇:学生申诉制度白北关初中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依法治校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以校长、政教主任、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二、申诉范围: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法律的申诉,主要内容如下:(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可以提起申诉。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3)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六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实行不公正评价等。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等。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1、学生申诉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五条:学生申诉程序与管理1、申诉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
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甚至可以通过“投诉箱”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1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最后裁决。
在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4、学生如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十天内再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其它问题1、学生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1 2
建立多元化的申诉处理方式
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探索在线申诉、远程处理 等方式,提高申诉处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加强申诉预防机制
通过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等措施 ,预防和减少学生提出申诉的数量和次数。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校内申诉 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处理程序等内容。
明确特殊情况的界定标准,如涉及国家安全、隐私保 护等。
处理程序
针对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确保申诉处理的 合法性和公正性。
紧急处理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申诉,制定紧急处理程序,以便及 时解决争议。
04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详 解
申诉处理人员的选任与职责
选任
申诉处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申诉案件。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 规定
2023-11-12
目 录
• 引言 • 校内申诉制度概述 • 校内申诉处理程序 •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详解 • 校内申诉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校内申诉制度旨在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教育公平公正,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 和谐关系。
在当前教育环境下,学生与学校之间因学术、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校内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解决途径。
促进公平公正
通过校内申诉制度,学生有机会纠正 不公正的待遇或错误决定,维护了教 育公平公正。
维护学校声誉
校内申诉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学校 的声誉和教育质量,同时增强学生对 学校的信任和满意度。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参与校内申诉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学生 的维权意识、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对以下事项可以提出申诉:(一)学校或教师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三)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给予的奖励、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奖励决定;(四)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定等事项;(五)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三、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范围;(二)申诉事项发生在本制度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三)申诉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诉材料。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书;(二)相关证据材料;(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
四、申诉结果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主管领导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主管领导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申诉委员会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代表、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等组成,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诉的范围:规定可以申诉的事项和范围,如对于学术评定、学术不端行为、学生纪律处分等可申诉。
2. 申诉条件:规定申诉者必须满足的条件,如申诉者必须是校内关联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3. 申诉流程:详细说明申诉的流程和步骤,包括申请申诉、受理申诉、调查核实、申诉结果等。
4. 申诉委员会: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规定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权力和责任等。
5. 申诉决定:规定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作出的决定形式和程序,如是否开展听证、是否公开决定等。
6. 申诉结果的执行:规定申诉结果的执行方式和程序,如涉及学生纪律处分的申诉结果如何执行。
7. 申诉保密:强调申诉案件的保密性,对申诉涉及的信息进行保密,并规定申诉人和委员会成员的保密责任。
8. 违规处理:对于滥用申诉制度、恶意诋毁他人等违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9. 监督机制:建立对申诉制度的监督机制,如设立监督投诉渠道、定期评估申诉制度的实施效果等。
这些是常见的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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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3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____年____月____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该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下设学生申诉调解中心。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____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家或法学教师____名、学生会干部____名、学生代表____名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____名,副主任____名,副主任兼学生申诉调解中心主任。
第八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指导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
重大事件或有特殊情形可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申诉的范围:(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3)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5)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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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北庄学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
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
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九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议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
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被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
第十三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
申请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职越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平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
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
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学生申诉而不予受理的,申诉人可以就该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