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同步练习(1)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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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节法律是什么?——元问题(终极问题)变性人变型后,夫妻双方是否还是婚姻关系?私法or公法?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结婚登记是法律效果防止重婚确保婚姻制度的稳定生育制度的稳定法理学是理解法律背后的东西公共场所拿枪自杀?出卖自己的身体器官?卖淫并非犯罪遇到问题查法律——没有法律找原则这是什么案件刑法or民法?找法律——没有——是否是立法者故意不规定(立法的空缺)或不予受理的情形剩下的法律必须处理若应对规定而未规定——法律的漏洞——原则、习俗、判例等有很多案件没有答案法律条文如同电脑的数据数据——程序——设计条文——方法——理念理念是用来熏陶的法律学习的方法而非条文“理”——原理是最终的解释“学”——不立法比立法更好有些是历史形成的立法也应保持克制如果社会能凭自身有序调节就不应立法法律调整的限度在哪里?法律是一种规范规范是需要的遵守的效率or安全对一个社会来说,一定程度上违法犯罪是必须的。

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

法律调整的度在哪里?——法律调整是需要成本的违法犯罪的变动体现社会的进步。

法律管控不能预测社会进步、活力的因素。

法律是管大多数普通人第二节法律是什么?取决于我们怎样看待它认识之前有前见对法律的前理解认识之前有概念没有概念不会理解人会抽象出来概念把不同的概念区分开自然规范:与人无关技术规范:人类认识自然(某个法则性的关系)并成为人类自身的东西社会规范:人与人的关系1.法律调整的是一个人与他人发生互动的行为不互动法律不调整必须是互动才调整不影响别人就行法律进入的领域中如何对它进行克制为什么法律不是调整人“行动”的规范?所有动物都只有行为没有行动(行动是人可以控制)行动只有人做的出来但对无意识的动作(行为)也要负责所以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非行动可以是个人的行为可以是群体的行为或国家的行为2.行为在法律中表现为可为、勿为、应为本身能够自己调节的法律尽量不应管三个表现构成规则规则如何构建制定认可3.法律不解释法律则不可用不解释法律不能构建法律体系美国宪法只有陆军和海军后解析为所有的军事力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释对法律的形成起到了规范作用制度不是规定的,而是有人在其中的运行4.内在的是权利和义务外在要素法律的三个要素【规则(房间-对号入座分门别类)原则(大堂经理)概念(砖头)+技术要素(粘合剂)】法律条文来表现三个法律要素(成文法中所有条文具有逻辑关系)法律条文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把所有法律文件放在一起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把所有部门放在一起构成法律体系——法系(通过法律移植)形成整体框架思维5.①法律来源于权威——法律是权威性、强迫性的规范(第二原理,第一原理是法律平等)所以法律是国家机器的强制②但是程序性强制③法律是威慑性的强制可用可不用必要的时候才介入法律最核心、最本质的是什么?—意志是意志的反映和落实意志来自于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条件等因素以秦俑和秦剑为例第三节课1.意志来源于客观世界2.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决定意志例:叔孙通定朝仪其他社会因素影响意志的产生3.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社会共同意志对国家意志也产生重要的影响4.国家意志再表达为法律5.“法律”在现代出现,古代是“法”或“律”。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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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王权神授:当时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是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行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科学立法尊重体现社会规律,民主立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立法指导原则: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规律性的理性认识。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对待范围的地方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地方权限等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调制定和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简答题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①人们对法的认识有两点:1、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②法学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王权神授。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3、明德慎罚〔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法理学。

法理学。

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012-2013学年法理学(上)期末考试重点

2012-2013学年法理学(上)期末考试重点

2012-2013学年法理学(上)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解释(5'*2)> 价值:指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需要的关系中,客体以自身功能和属性给主体带来的效应。

> 法的价值: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人的需要的产生效应的属性,其外延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指法律本身的价值;二是指法律促进哪些价值;三是指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依据什么标准作出评价。

> 群体法律价值and个人法律价值群体法律价值: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该群体的实际效应;个人法律价值: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 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正价值: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主体的价值追求相一致的情况;无价值: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负价值:法律所发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 目的性法律价值:用以说明的法律价值工具性法律价值:体现某一法律价值的追求> 法的价值的冲突:法的价值之间的差别、对立和矛盾。

> 法的价值的冲突的整合:主体因特定主体的需要,对冲突的价值进行某种形式的评价、定位、适当调适,以满足特定主体需要的行为。

> 功利主义原则:人们在心里和行为上普遍具有避苦求乐、趋利避害的趋向,在遇到价值冲突时利害与苦乐都是人们必须考虑的,人们可以依据这种原则进行价值的评价、定位与取舍。

> 等级体系原则:人们可以建立具有等级特征的、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价值体系。

> 社会原则:在社会实践中把握这种冲突并对之进行适应主体需要的整合。

> 动态原则:对价值序列给予顺应时代一般主体需求的变动,一伙的大多数主体的认可,才能使整合的价值序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 优位原则:法的基本价值处于优位的地位。

> 平衡原则: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效益原则与补偿原则的结合。

> 合宪的整合:民主的整合、法定的整合,这种整合方式因其具有民主性与合法性经常会取得人们的认可,被认可价值位阶也极具权威性,是指导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合乎理性地运行的核心价值。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优选篇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优选篇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优选篇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1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1.某法学院学生就有关法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A.甲同学说,一个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可以具有不确定的指引作用B.乙同学说,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必须是规范性的,是适用于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而不能是个别性的指引,不能是只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情况的指引C.丙同学说,立法者表述法律并创造法律D.丁同学说,在我国,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作为__法的渊源,但国际惯例不可以作为__法的渊源答案:A解析:A选项的内容是正确的,举例说明,比如《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确定的指引,是指通过设定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而本条文给人们以一定的选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宣告的是买受人的__,是不确定的指引。

所以“一项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可能表达出不确定的指引”是正确的。

故A选项正确。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的,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这种对人(指引自己)的行为的指引分为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前者指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后者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非常重要的,不过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故B选项错误。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故C选项错误。

在我国,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故D选项错误。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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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二、社会调整的分类(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3、判例法:个案调整但以后的判决有约束力。

(五)自己解决和由第三人解决1.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

2.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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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大-2013年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1.1:法学定义: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1.4:法学方法论定义: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3-阶级分析方法定义: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4-价值分析方法定义: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立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5-2.1:实证研究方法:定义: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6-3.1:马克思主义法学定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

揭露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的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7-3.2:市民社会:建立在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交往形式。

8-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4.4:法的作用定义: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10-4.4: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行为方向;2指引作用-自己;3评价作用-别人;4预测作用-你、我、他的行为后果;5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6强制作用-违法者。

11-4.4:社会作用:物质、政治、精神、生态12-5.1:判例法定义: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件,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13-5.1:国际条约的定义:指两或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

14-5.3:法的效力定义:法对其所指向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15-6.3:法律规则定义: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上的指示、规定。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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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不定项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论述题五、案例分析重点: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A、立法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B、立法既是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C、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D、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指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4、(简答题)立法的基本原则:A、科学性原则B、适时性原则C、民主化原则D、合宪性原则二、法的实施1、守法的概念: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2、执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3、我国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体系:A、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即行政部门C、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4、执法的基本原则:A、行政法治原则B、公平合理原则C、效率原则5、司法的概念: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司法的特点:A、专属性B、程序性C、专业性D、权威性7、(了解)司法体系:人民法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引言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它在法学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档中,将给出第一部分的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下又有五至九个小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全面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

正文:一、法的概念和种类1. 法的定义和本质2. 天然法与人为法3. 公法与私法4. 国际法与国内法5. 物质法与形式法二、法律的效力和适用1. 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表现形式2.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3. 法律解释与法律解构4. 有效法与无效法的区分5. 法的追溯和不追溯原则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层级2. 主权法与次级法的关系3. 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区别4. 理性法与历史法的特点5. 内容法与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3.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4.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5. 法律权能与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分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1.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2. 实证法学与规范法学3. 归纳法学与演绎法学4. 法律学派和法学理论5. 逻辑推理与法律推理的关系总结:通过对法理学知识点的归纳,我们了解了法的概念和种类、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以及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等五个大点。

这些知识点为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以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法理学知识,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专业本科法理学重点(期末考试用)

法学专业本科法理学重点(期末考试用)

法学专业本科法理学重点(期末考试用)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法理学重点(期末考试用)法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概念和要件)司法独立的职业保障(经济、身份、选任制度、惩戒制度)法制的条件(对法律本身的要求、法律的明确性、对制度的要求、对社会条件的要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从法律渊源看、从法典编撰传统看、从法律结构传统看、从法律使用传统看、从诉讼程序看、从职业教育传统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没有明确答案,论述题喜欢考)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同上)法的溯及力(概念)法律要素(概念)权利能力(概念)法律行为(概念、分类、特征)第二篇: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二专业法理学重点一、名词解释法律规则:是明确的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记载和表述,是立法者意图的集中体现。

委任性原则:又叫委托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而委托有关主体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的规则。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整体,也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法律。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或法的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的渊源:指法的存在形式,是由于法的产生方式的不同而表现出来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也是在法的适用与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

法的溯及力: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进行审查、清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责任:相关主体因违犯法律上的义务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的强制性负担。

法的价值:法这种特定的事物或现象能够满足人类在谋求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需要的内在属性。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C、“有配偶而重婚的”;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人、法律关系的发生;8、法律关系的变更;做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口、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B、应受法律制裁性;C、违法性;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C、违法行为的客体;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B、立法体系;C、法学体系;口、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A、唯一标准;B、次要原则;C、主要标准;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罗马法;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应当适用()。

法理学期末笔记重点

法理学期末笔记重点

第一章法学学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一)中国“法学”之词源1.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那时刑、名、法、术各成一学,“法学”是其中之一。

2.“法学”一词首见于南齐。

3.古代中国之法学主要是介绍法律的“知识”,今天的“法学”一词是19世纪西学东渐的产物。

(二)西方“法学”之词源1.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

2.现在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 或science of law和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概念1.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2.古罗马给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二)西方不同学派研究的侧重点1.价值法学倾向: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两罚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2.规范法学倾向: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3.社会法学倾向:注重对社会中的“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

4.美国综合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社会事实研究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研究。

(三)中国古代法学家关注的法学研究对象1.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律”、“刑统”之类。

2.具体对象:(1)先秦:着重研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礼”在治理国家中的功能关系。

(2)秦汉以降:着重解释与宣传国家法,故法学以“律学”形式出现。

(3)进入20世纪特别是辛亥革命以来:对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思潮均有介绍,唯在“法律”的外延方面,国家法一元论传统仍强劲,已经开展国际法研究。

(4)1949年以后:法学研究对象定为国家与法,阶级斗争。

(5)改革开放后:法学研究的对象复归于法律。

法理学基础期末考点

法理学基础期末考点

法理学基础期末考点一、重点基本概念(一)法的本体部分一级概念1.法的渊源:指法的来源、源头,又称为法律渊源、法源。

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法的形式: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及法律权威性的法的表现形式。

2.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典编篡:是指在重新审查某一法的部门的现行法规或法律的基础上,消除过时的或其内容相互冲突、相互重复的部分,增补适应新的情况的内容,使其更为完整、系统、全面、统一的活动。

3.法律规则:又称为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和本原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分类和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4.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5.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的影响,它是经由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6.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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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级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同步练习根据法理老师给的重点从《法理学》光盘里挑选出来的习题,希望对大家期末复习有帮助。

-- 黄志民C1:导论:一、名词解释:法理学二、单项选择题:1.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A)的关系。

A. 一般与特殊B. 整体与局部C. 理论与实际D.论与史2. “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者思想(thought)。

”这一观点是(C)提出的。

A. 罗尔斯B. 庞德C. 哈特D.卢曼3. 在中国,(C)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 康有为B. 黄宗羲C. 梁启超D.杨度三、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是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性问题(AB)。

A. 法律解释B. 法的适用C. 刑事责任D. 行政处罚2. 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ABCD)。

A. 法律价值论B. 法律社会论C. 法律形式论D. 法律本体论C2:法的历史:一、单项选择题:A.(D)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A.法律B.道德C.伦理D.行为规范2.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A)。

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B.私有制的产生C.社会分工的出现D.氏族公社的瓦解3.法产生的标志是(B)。

A.原始社会的习惯B.习惯法C.成文法D.奴隶制国家4.(A)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A.奴隶制法律制度B.封建制法律制度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5.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C)。

A.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律了B.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有现有后,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6.最早依法建立维护代议制和民主制的法律是(C)。

A.奴隶制法律制度B.封建制法律制度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7.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表述正确的是(D)。

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B.英美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8.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B)。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B.《自由大宪章》C.教会法D.罗马法9.在19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开创“民商分立”传统的法典是(A)。

A.《拿破仑法典》B.《德国民法典》C.《苏俄民法典》D.《普鲁士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A.习惯B.习惯法C.成文法D.法典2.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有以下方面(ABCD)。

A.产生方式不同B.体现本质不同C.适用范围不同D.实施方式不同3.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错误的是(ACD )。

A.由无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规范的调整B.由个别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C.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D.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和私法并重4.在原始社会中,(BCD )。

A.没有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B.没有习惯法C.也有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则D.没有责任生产与生活秩序的公共权力机关5.按照法的历史类型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几种类型的法律制度?(ABCD)A.奴隶制法律制度B.封建制法律制度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6.(AB)属于古代的法律制度。

A.奴隶制法律制度B.封建制法律制度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7.源于罗马法,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代表,风行世界各大洲的大陆法系又被称为(ABD) A.罗马法系B.法典法系C.普通法系D.民法法系8.关于普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B)。

A.普通法是英国在二世纪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判例法B.普通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法律C.普通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D.普通法是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9.下列哪个属于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的情形?(ABC)A.商法的兴起B.罗马法的复兴C.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D.教会法的编纂10.西方社会两大法系的区别错误的有(AC)A.阶级本质不同B.判例的地位不同C.经济基础不同D.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职权主义;英美:当事人主义】C3: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法二、单项选择题:1. 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 统治阶级意志B. 阶级斗争状况C.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 历史传统2. 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 行政规章B. 行政法C. 法律D. 行政法规3. 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A. 规范B. 刑罚C. 公平D. 正义4.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C)。

A. 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 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5. 被认为是法律的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C)。

A. 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B. 审判机关的判决C.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D. 公安机关的逮捕证6. 法的调整的对象(A)。

A. 行为关系B. 思想社会关系C. 利益关系D.各种社会资源7. 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B)。

A. 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C. 上层建筑之一D.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8. 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B)。

A. 民间社会逐渐形成B. 国家制定和认可C. 国家领导人颁布D.大才人物的创造9. 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C)。

A.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B.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 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 法是由严格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10. 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D)。

A. 强制性B. 统一性C. 权威性D. 规范性11.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B)意志。

A. 社会B. 共同C. 集体D. 个别12.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D)。

A. 规范性B. 物质制约性C. 意志性D. 国家强制性三、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A.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B. “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C. “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矩治理的事业”D.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2. 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观点?(ABD)A. “法是公共意志”B. “法是民族意志”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 “法是主权者的意志“3. 法的规范性表现在(ABC)。

A.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B.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 法是反复适用的D. 法表现为权利和义务4. 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的这句话精辟的说明了(BCD)。

A.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B. 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C. 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D. 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5. 法的特征表现为(ABCD)。

A. 规范性B. 统一性C. 普遍适用性D. 强制性6. 法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表现在(ABCD)。

A. 制定的方式不同B. 表现的形式不同C. 对人们的要求不同D. 发展得前途不同7.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BD)。

A. 修改B. 制定C. 颁布D. 认可8. 法与法律的关系是(ACD)。

A. 含义不完全相同B. 含义完全相同C. 法是法律的内容D. 法律是法的形式9. 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是(ABCD)。

A.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B. 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反映C. 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D. 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10. 法与国家意志的关系是(ACD)。

A. 法是根据意志的体现B. 国家意志就是法C. 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的D.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四、论述题:1. 法的本质;2. 法的特征。

C4: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分为(A)。

A. 根本法与普通法B. 国内法与国际法C. 一般法与特别法D. 实体法与程序法2.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C)。

A. 根本法与普通法B. 国内法与国际法C. 一般法与特别法D. 实体法与程序法3.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D)。

A. 根本法与普通法B. 国内法与国际法C. 一般法与特别法D. 实体法与程序法4.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B)。

A. 公法和私法B.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 制定法和判例法D. 普通法和衡平法5. 在普通法国家中,除制定法外,正式意义上得法律渊源还有(B)。

A. 权威的法学著作B. 判例C. 公平和正义概念D. 道德6.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是(B)。

A. 《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B. 1804《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C. 《法国民法典》和《人权宣言》D.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7. 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法学上称为(A)。

A. 法的溯及力B. 法的空间效力C. 法的时间效力D. 法的对象效力8. 关于法的溯及力的正确表述是下列哪项?(C)A. 新法制定颁布后对旧法是否有效B. 新法生效后,原有法律是否有效C. 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D. 法律颁布后,对它制定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9.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C)是否适用,适用,则有溯及力;否则,则没有溯及力。

A.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B. 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C. 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10. 对于旧法的废止,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A)。

A. 明示废止B. 默示废止C. 立即废止D. 共同废止11. 当前各国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一般原则是(C)。

A. 从新兼从旧B. 从新C. 从旧兼从新D. 从旧12. 中国的法律之适用于中国领土上的公民,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效力(B)的原则。

A. 属人主义B. 属地主义C. 保护主义D. 综合主义13. 公私法逐步混合的现象最早出现在(D)。

A. 17—18世纪B. 18—19世纪C. 20世纪中D. 20世纪初14.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的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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