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民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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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感谢吴欢老师组织这次会议,让我能深入地思考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借此机会重见老朋友,认识了新朋友。

下面我抛砖引玉地讲几点。

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

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

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

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法律规范着各种行为和关系。

其中,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但很多人对它们的适用范围感到困惑。

其实,只要我们掌握了一些关键的区分要点,就能比较清晰地理解和分辨它们。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民法。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里的“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如说,你去商场买东西,你和商场之间就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受民法调整;你把房子租给别人,你和租客之间的租赁关系也由民法来规范。

民法强调的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在这些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某种民事行为,以及如何进行。

比如,你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某件商品,价格多少,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交易就可以成立。

从具体的内容来看,民法涵盖了很多方面。

比如物权,它规定了我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还有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行政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规范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它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比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这些都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被管理的地位。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那么,如何更清晰地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从主体上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没有一方具有强制力或特权。

而行政法中,必定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

公法与私法案例

公法与私法案例

公法与私法案例公法是指国家权力与公共权益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指民事关系中个人权益和私人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下面将分别介绍一些与公法和私法相关的经典案例。

公法案例:1. 美国《联邦扩展和修正教育法案》案: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裁决的一项重要案件。

该案废除了种族隔离政策,认为非洲裔美国人在教育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此案是美国公民权利运动的里程碑,涉及了宪法权利保护、平等权和非歧视原则等公法原则。

2. 中国《环境保护法》案:该案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裁定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污染环境并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并应用了相关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私法案例:1. 德国《意外损害法》案:该案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93年对救护车员的劳动纠纷案进行裁决时,运用了意外损害责任原则。

法院认定,救护车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意外损害责任。

借鉴该案例,德国制定了相关立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2. 法国《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案是法国最高法院于2005年裁决的一起消费者保护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告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退货、修理或赔偿。

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并运用了法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以上案例体现了公法和私法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和重要性。

公法案例强调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平等权和非歧视原则的实现。

私法案例则强调了私人权益的保护、合同自由的原则、责任追究和公正交易的实现。

这些案例不仅具有学术研究价值,也对法律实践和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和分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公法与私法。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对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其中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有了一些感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德国行政法后的感受进行阐述。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
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2.1 德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2 德国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2.3 德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
3.1 德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2 德国行政程序的主要程序环节
3.3 德国行政程序的特点和优势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
4.1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4.2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
4.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五、德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5.1 德国行政法的现状和问题
5.2 德国行政法的改革和创新
5.3 德国行政法对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总结: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深刻认识到德国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严谨和高效。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程序的规范性使得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制度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希望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的行政管理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

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

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行政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研究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等内容。

而民法典则是民法的总称,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虽然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但民法典对行政法的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如何对行政法进行衔接,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1. 行政法与民法典的互补性行政法与民法典存在一定的互补性。

行政法主要关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而民法典则规范了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到民事权益,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此时,民法典作为基本的民事法律,对行政法的衔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民事关系的规范,能够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2. 民法典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在行政法中,民法典可以作为辅助法律适用。

行政法往往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规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涉及合同、侵权等民事关系的处理。

这时,可以直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裁决。

民法典的适用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可以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民法典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性民法典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涉及到民事权益时,必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合法、公正的处理。

民法典对行政行为的约束,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行政法对民法典的影响行政法对民法典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往往需要借鉴民法典中的某些规定。

行政法主要侧重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责任以及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这些内容在民法典中可能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规定。

通过吸收和借鉴民法典的规定,行政法能够更好地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三者调整对象的关系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三者调整对象的关系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三者调整对象的关系篇一: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民法典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的制定与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通过规范和界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紧密,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一、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典,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

它包含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规范民事法律事务的基本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民法典对其他法律的适用具有支配地位,它补充和完善了其他法律的规定,使其在具体民事纠纷中有所裁判依据。

二、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

民法典与宪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它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并执行。

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的总体方针和基本原则,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宪法对民法典的制定也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约束,确保民法典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三、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适用领域存在一定的重叠。

在一些民事关系中,行政法与民法典可能同时适用。

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综合运用民法典和行政法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的实现。

四、民法典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领域存在明显的差异。

民法典主要涉及民事权益的规范,而刑法关注的是刑事责任与刑罚。

尽管如此,民法典与刑法之间依然有紧密的联系。

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可能涉及到刑法相关的问题,此时需要综合运用两个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民法典与其他特殊法律的关系除了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典还与其他特殊法律关系密切。

例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均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们与民法典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这些特殊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和细化了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实践应用。

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与运用

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与运用

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与运用在法律领域中,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与运用展开探讨,旨在深入探究两者的关系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民法与行政法都属于法律的分支领域,均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

然而,它们的研究对象和侧重点存在明显差异。

1.1 民法民法是以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为基本对象的法律分支,旨在调整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的核心原则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私权保护,主要涉及财产权益、契约关系、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1.2 行政法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的法律领域,用于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共利益,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尽管民法和行政法研究对象的侧重点不同,但在实践中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形成了衔接与运用的关系。

二、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2.1 行政法规定的制度安排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衔接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职权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很多规定与民法中的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衔接。

例如,在行政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处罚的程序与权限,这与民法中的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有着一定的衔接。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回应社会的公平正义诉求。

2.2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法关系的衔接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所作的具体决定,其效力和法律关系的产生也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衔接。

行政行为的效力可能涉及到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法关系。

例如,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或企业的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需要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法律的审查与调整。

三、民法与行政法的运用3.1 行政法作为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参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民事纠纷时,民事法院通常将参考行政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程序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及纠纷的解决方式。

关于民法和行政法关系的理解

关于民法和行政法关系的理解

关于民法和行政法关系的理解民法通则规定,中国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现代国家据以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和各种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中也包括某些财产关系。

首先,作为私法的民法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巨大区别。

其次,民法以个人意思自治为出发点,其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潜在或者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而行政法以行政主体的意思先定为原则,其任务是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再次,虽然民法和行政法都调整财产关系。

但二者有所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行政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或者经济关系,主要属于纵向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发生在国家与企业或个体生产者之间,因而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性特征。

虽然作为私法的民法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天壤之别,但两者还是具有一定的共通性,行政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对民法的一个补充,二者具有互补性。

并且民法在行政法上的适用也是有可能的。

李文涛日语1003班学号2010111375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

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

论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论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论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法和民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主要分支,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区别:
1. 法律对象不同:行政法适用于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民商法适用于涉及私人利益和民事关系。

2. 立法机关不同:行政法的立法机关是行政机关,民商法的立法机关是立法机关。

3. 法律规则不同: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决策和行为等方面,民商法则主要规范私人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

4. 法律效力不同:行政法的法律效力主要是强制性的,而民商法主要是协商性的。

联系:
1. 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行政法和民商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 法律适用的范围:虽然法律对象和法律规则不同,但行政法和民商法都是适用于整个社会生活的。

3. 法律精神相通:行政法和民商法都是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

综上所述,行政法和民商法虽然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二者之间也有很多联系和交集。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有的时候需要运用民商法的原则和思想来处理一些行政案件,而在一些经济案件中,也需要运用行政法的原则和思想。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分析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分析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分析作者:姜苏瑾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我国的民法符合广大群众对正义和公平的解读,其相较行政法也比较完善一些。

民法如今已经拥有了较完整的规则体系和理论体系,行政诉讼援引民法规范的案例出现过很多次,但对于其合理程度以及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研究。

本文将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进行浅要分析,为未来法律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性中图分类号:D922.1;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92-01作者简介:姜苏瑾(1984-),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法学本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金融合同纠纷。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解释法律法规的完善只能达到相对,而不能达到绝对,尤其是现在各方面进步的脚步加快,社会不断发展,行政法规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越大。

对于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这个问题一直存在。

民法规范指的是民法中实行的法律,适用指的是解决行政争议。

所谓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就是在现行的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案件当中,充分体现我国宪法公平、公正的精神。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使用是否必要(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只有在完全静态的世界才能得到完善的法律,才能绝对的公平、公正,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现实中并没有绝对完善的法律,法律只是具有相对的公正、公平。

世界充满着变化,因此,不论是进行何种行政争议都会在某一方面反映出自身的一些漏洞、缺点,但是越是到这种情况下越是不能将案件放置不解决。

我们只需要援引其他方面的案件,一定的借鉴,将案子完美解决。

在实际生活中,两个方面的因素会影响到行政法的完善,其一是存在一定思想局限的法律立法者。

法律的立法者本身不可能预知所有事情,无法建立完美、没有瑕疵的法律文件。

其二是十分复杂和庞杂的行政法规定。

正因为行政法规定比较复杂,很多规定不能事无巨细,不能将人的主观感受作为案件评判的依据,需要文件对法律予以支持。

行政法中援用民法原理的必要性

行政法中援用民法原理的必要性

论行政法中援用民法原理的必要性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法专业吴越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分类中,行政法属于公法板块,民法属于私法板块。

表面上看似两者泾渭分明,但随着近年来“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公法和私法互相取长补短、互相融合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

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公法之一的行政法援用作为私法之一的民法成为可能,也成为必要。

一、课堂中关于援用民法必要性的讨论在课堂上,同学们就行政法援用民法原理的必要性进行了讨论,老师对同学们的观点进行了点评和总结。

其中,对于行政法是否有援用民法的必要,有以下讨论。

首先,法律行为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有效。

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例如《合同法》第52条就列举了法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与民法类似,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概念,传统的行政法体系中,行政行为支撑了整个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了修改稿后,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删除,把“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变得更为重要。

行政法上也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分为无效、可撤销和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法上也分别规定了行政行为出现几种效力的情形。

当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时,行政行为无效;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或者明显不恰当时,行政行为可撤销;当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修改或废止或者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发生重大变化时,行政行为可废止或撤回。

我认为,民法中既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那么同为中国法律的行政法也有较大可能借鉴了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进而建立了自身的行政行为效力体系。

由此看来,行政法中援用民法原理非常必要。

其次,课堂上同学们根据“杜宝良案”“田勇案”展开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行政法中援用民法原理的其中一个方面是不当得利。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往往会取得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利益,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也就是行政机关的“不当得利”。

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研究

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研究

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演进,逐渐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整体。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和行政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学分支,它们在法律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并就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与作用展开研究。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民法典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包括了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而行政法则是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范,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等内容。

民法典和行政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从法律领域角度来看,二者都是法律的一部分,是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们都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次,二者的制定依据不同。

民法典的基本依据是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强调平等、自由和公正;而行政法的基本依据则是保证行政机关运行的规范和合法,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民法典主要强调民事关系,主要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而行政法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为,关注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监管。

然而,尽管民法典和行政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许多相互联系和互动的地方。

首先,民法典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民法典主要规范个体之间的行为和关系,而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行为和关系。

它们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民法典和行政法也会有许多交叉和重叠的情况。

例如,个人在婚姻家庭法中享有的权益在行政法中也会得到保护,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必须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等。

此外,民法典和行政法也可以相互借鉴和吸收对方的一些理论和实践经验。

由于二者所涉及的领域有一定的重叠,因此相互借鉴可以丰富法律理论和实施,并推动法律的发展。

例如,行政法中的法人理论对于民法典中的法人概念可以提供一些借鉴;而民法典中的合同理论也可以对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进行解析与评估。

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关系

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关系

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关系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的三大主要领域。

虽然它们有着共同点,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讨论这三个法领域之间的区别与关系。

一、民法民法是规范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的法律。

民法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继承法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力和限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民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个人和社会的正当权益。

它是规范人际关系的基础,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民事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民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适当处理纠纷。

同时,它还对个人和法人的行为进行了巨大的限制,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二、刑法刑法是规范人类行为,防止犯罪的法律。

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相应的制裁措施。

它对行为、观念和动机等因素进行评价,根据犯罪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刑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它的存在能够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识和道德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同时,刑法还承担着保护个人权利的职责,比如刑法规定了侵犯人身、财产等权益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律。

行政法包括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监督、制定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个人和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规章和管理规定等。

行政诉讼则是公民和组织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时申请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国家和社会机构的正常运行。

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保证了政府的科学决策和有效施政,同时也保护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的三个重要领域。

虽然它们具有相应的区别,但是它们也具有密切的关系。

在实践中,这三个领域之间的界限是相互渗透的。

例如,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判决等需要借助刑法和行政法的支撑,而刑法和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基于民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律原则。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
1、 经济法与行政法
首先,从法理学方面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兴起的法律。从其本质上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达到法治的工具,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特征。
其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的地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的,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来作出的。[1]显然,要实现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要有政府的参与,从而行政权的介入也成为必然。从行政法的调整角度来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其必然地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交叉。
2)社会诉讼的成立条件特殊。其他诉讼往往是以原告业已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条件的,而社会诉讼则未必。由于经济法的违法损害范围的特殊性,即它包括“显露性损害”和“潜在性损害”两部分,故而提起社会诉讼可以不以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例如,一个虚假的广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现实之损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会利益主体,任何一个看到虚假广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会诉讼,只要有证据证明那广告确实是虚假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或者只是对法律关系探讨的一个方面,要从根本上认识各部门法律的适用问题,必须要对各部门法的熟悉和熟练才能够把握好方向。
3)社会诉讼的诉讼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会诉讼不一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社会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个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制止侵害“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在社会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特定个体只是形式,他在实质上是代表“社会利益主体”,故胜诉时未必从败诉方得到利益,却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败诉要自己承担后果,国家或社会不予补偿。

试论行政法对民法精神的借鉴

试论行政法对民法精神的借鉴

各基本原则如意思 自 治、 诚实信用、 公序 良俗等最终 项还给社会等等。在市场经济的 日 趋成熟和市 民社
都派生于这一宗旨n 。笔者 比较赞成这一观点并概 会 的进一步孕育 的同时 , 包括行政法和民法在内的 多 部 法 律也 纷 纷 制定 、 颁 布 和实 施 。行 政 法 对 民法 括为 : 民法精神是以“ 平等理念” 为核心 , 包括意思 自
国家 , 上 个世 纪七 八 十年代 推行 了公 共 行政 改革 , 促 社会 生活和行政事务 的复杂化 , 传统 的公共行政管
进 了行政法对 民法精神 的大力借鉴 。在我 国, 上个 理手段和理念已经显得简单和不合时宜, 此时 , 政府 对话乃至合作 , 而 世纪十一届三 中全会召开 以后 , 国家的中心任务从 不得不加强与行政相对人 的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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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行 政 法 对 民 法 精 神 的 借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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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民法精神? 有学者认为, 民法精神是 自然 权 ) 的渗 透 。如 , 在经 济建 设上 , 实 行政 企分 开 , 由企 人人格平等, 法律在调整本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时 业 自主经营, 在市场里国企 、 私企法律地位平等 ; 在 把 可 以 由社会 机 构 完 成 的社 会 管理 事 对双方 实 施 同等保 护 , 这也 是 民法 的直接 宗 旨, 民法 社 会 管 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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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引入 平 等 的理念
如上文所述 , 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 “ 管制 的” 自由权 、 知情权 、 参与权要求 的呼声越来越高 , 而传 统的以“ 扁平型” 的“ 命令一服从 ” 为本质特征 的权力 “ 权力型的” 和“ 单 向的” 性质 , 在“ 命令一服从” 的模 行使模 式 , 是 一种管制型的 、 权力型的和单 向的模 式 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力作为后盾 的前提下 , 行 式, 在这种模式下 , 国家管理成本高 、 效率低 , 社会效 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平等的。然而 , 随着“ 个人 “ 自由主义” 和“ 以人为本” 的理念的普及 , 以及 果不佳 , 因此 , 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的需要。在欧美 主义”

行政法与民事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法与民事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法与民事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法和民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和区别。

1. 定义和目的:
-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活动及其行为效力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

- 民事法是指规范个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目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 适用范围:
- 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 民事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财产等民事事项。

3. 主体:
- 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

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管理和制裁的职能。

- 民事法的主体是个人,其特点是平等性和自由性。

个人在民事法领域享有自由意思表示和选择的权利。

4. 效果:
-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具有抗诉性,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申请诉讼保护。

- 民事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诉讼途径,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申诉。

5. 互动关系:
- 行政法与民事法有一定的互动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法和民事法会同时适用,如行政处罚引发的民事赔偿等。

- 行政法和民事法在处理纠纷时可以共同发挥作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

总结来说,行政法与民事法在法律体系中各有其独特的领域和功能,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法和民事法,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当行政权力遇上民事权利——民事纠纷中的行政法问题探析

当行政权力遇上民事权利——民事纠纷中的行政法问题探析

Executive Power Meet Civil Rights—The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a Civil Legal Dispute
作者: 唐芬[1]
作者机构: [1]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出版物刊名: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5-70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4期
主题词: 民法典;行政备案;责令改正;行政委托;行民交织
摘要: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民事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越来越多.王某诉四川鸿天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因为该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而变得相对复杂.要解决该民事法律纠纷,除了要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必须分析案涉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对行政法有关行政备案、行政委托、责令改正、行民交织等理论分别进行分析论证,从而为最终解决行民交织类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论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在这样一个公私法融合的时代,现代行政法将进一步影响民法的发展,同时,其
自身也会受到民法的"感化",平等、自由等民法理念将让行政法变得更加柔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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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民法的借鉴什么是民法精神?有学者认为,民法精神是自然人人格平等,法律在调整本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时对双方实施同等保护,这也是民法的直接宗旨,民法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最终都派生于这一宗旨[1]。

笔者比较赞成这一观点并概括为:民法精神是以“平等理念”为核心,包括意思自治等各项基本原则在内的综合体。

在我国,随着“人本主义”“以人为本”观念的确立和发展,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障,譬如对平等权、自由权、知情权、参与权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传统的以“扁平型”的“命令—服从”为本质特征的权力行使模式,是一种管制型的、权力型的和单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社会效果不佳,因此,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的需要。

在欧美国家,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推行了公共行政改革,促进了行政法对民法精神的大力借鉴。

在我国,上个世纪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的中心任务从“阶级斗争”、战争防备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且将纯计划经济模式逐渐转化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上的桎梏(由于当时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要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因此,这种桎梏主要是指上层建筑的理念、政策和行政命令)被打破,国家、社会的一系列关系得到重新调整,主要表现在通过管制型的行政法对近现代民法精神的借鉴,从而使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解放出来,走向市场经济;使社会从政治社会逐步往市民社会方向发展,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的讲话,将人民从思想桎梏中解放出来,市场经济得以逐步确立、市民社会要素开始孕育乃至初步形成。

这些都离不开行政法(行政权力)的谦抑接纳和民法(私权)的渗透。

如,在经济建设上,实行政企分开,由企业自主经营,在市场里国企、私企法律地位平等;在社会管理上,把可以由社会机构完成的社会管理事项还给社会等等。

在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孕育的同时,包括行政法和民法在内的多部法律也纷纷制定、颁布和实施。

行政法对民法的借鉴也可圈可点,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等等。

(一) 引入平等的理念如上文所述,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的”“权力型的”和“单向的”性质,在“命令—服从”的模式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前提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平等的。

然而,随着“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普及,以及社会生活和行政事务的复杂化,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手段和理念已经显得简单和不合时宜,此时,政府不得不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对话乃至合作,而这就需要一个前提:政府必须俯下身子与相对人平等对话。

如今,我国正在建设“公共服务政府”,这正是作为民法精神核心地位的平等理念演绎、渗透的逻辑终点。

只有把行政相对人作为平等的人,作为行政服务的对象,我国的公共服务才能在理念上先行。

从自然法意义上,近现代国家(政府)权力来源正是私权让与的结果,不让与的都属于私权的范围,由此可知,公权力没有理由将行政相对人置于隶属地位。

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任何私法……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2],在这种意识形态下,私法的存在实际上是不被承认的,公民实际上是一条条都被计划经济这张大网的网格卡住的鱼。

因此,纯计划经济时代,谈不上行政法(公法)对民法(私法)精神的借鉴。

如今,“(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将打破一切不利于个人、企业独立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束缚,由这些独立的经济人主宰社会经济活动的市民经济社会正在逐步建设中”“中国现在虽然不是成熟的市民社会,但至少是形成中的市民社会……中国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3]“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4]就是首先要将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的地位。

(二)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以前,作为管制型的行政权是神圣的,其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势,不可能主动引入民法精神,而且似乎代表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从来就没有“食言”过或者就算“食言”了,也不会改正,否则就失去了权威。

自从引入民法精神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行政主体不再是一个“神”,它也会“食言”,既然因“食言”而失信于民,那么就应当自我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错必纠”理所当然。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被行政法吸收后,称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诚实原则乃至信赖保护原则,是将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关系的情况。

”[5]也就是说,如果公民因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而产生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利益应当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因此,如上文所述,如果行政机关因“食言”而失信于民了,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吸收民法诚信原则的给付行政行为不但要遵守行政法上的规定,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规定,还要遵守民法的一些规定,比如虔诚地遵守道德和习惯等。

(三) 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因立法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并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该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6]。

在民法经典理论中,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是从正面规定的积极的原则,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是从反面规定的消极的原则,对契约自由作了限制。

作为“公法私法化”的结果,行政权的行使不再一厢情愿而不顾及社会效果,而是强调行政事务执行的方式要结合当地善良的风俗习惯,将完成行政事务与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统一起来,但在这里并非说是对相关公共行政事务就放任不管了。

如我国有的地方法院规定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三不安排执行,“既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尊重公序良俗。

”“在执行方式上,节假日期间执行尽可能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同样的,行政执法也理应如此。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现代法学的理念,应当对此规定作扩大解释,即“公共利益”囊括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行政权的行使违反此规定也同样无效。

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本质上是以“私法化”的“柔性行政”的形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 对“契约自由”精神的吸收“人类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8]契约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标志之一,“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是私权的灵魂。

如上文所述,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手段和理念已经显得简单和不合时宜,公权力部门只有转变权力行使理念并借助灵活多样的权力行使方式,才能完成公共行政任务。

“柔性行政”(类似的叫法还有“给付行政”“弱权力行政”“公共服务”和“公私合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比如,当今公共行政领域出现的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协调等公权力行使方式。

在这些领域,政府已经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在尊重对方的意愿下,平等地进行协调,甚至与之密切合作,并最终顺利地以公私结合的形式或私的形式完成了公共任务。

这些都得益于对民法伟大的“契约自由”精神的吸收,而这带来的效果是公权力行使的行政绩效大大提高,成功的实例比比皆是。

比如,近几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城市和著名旅游城市三亚市为了促进旅游市场的繁荣,由政府主导,大力加强旅游促销,具体做法是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先前称为旅游局)以官方名义对外宣传,作为牵头者和组织者,可以应旅游企业的自愿申请,并有选择地与部分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吸收旅游企业作为团队成员,组团往国内主要城市和欧美国家,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并取得较大的成功。

此外,三亚市还设立了多处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旅客到访服务中心,主动热情为游客提供旅游资讯和有关服务,社会效果明显。

比如,“在三亚大东海广场,有一处‘驿站’非常受游客欢迎。

在这里,游客们可以免费上网,为手机充电,还可以免费索取旅游地图资料;游客们不仅能获得人性化的旅游咨询服务,还能通过点击旅游公共信息化网络终端设备,自助安排在三亚的吃住行游购娱”“三亚提出了向科技要效益的战略,为游客到访服务体系引入了现代化的信息科技装备。

而在运作模式上,三亚选择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不仅能维护服务体系的权威性和公益性,还能让体系在市场化的机制下‘活’起来”[9]。

此外,对“契约自由”精神的吸收还间接地表现在行政权主动退出一些经济和生活领域,还自主权于社会的法人、有关组织和自然人。

比如,我国废除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因为这三部法律对于经济活动、特别是契约管得过死,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市民社会的孕育。

同时,我国大力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规定的许多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条款,及时制定、颁布和实施了我国的合同法。

新的合同法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家减少对合同当事人的干预,更注重于对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尊重。

比如,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制定时考虑到如今的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远比《民法通则》制定时大,再者法律具有不周延性,加上顾及私法自治的特点,于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依法理可知,在当事人主动主张其无效而行使撤销权,并在走完撤销程序之前,合同视为有效,从而体现对当事人自由意愿及主动性的尊重。

另外,行政权主动退让,将一些行业的监管事务交给一些社会中介组织或NGO组织管理。

最后,尽量让公权力(行政权)退出市民私生活,把理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还给公民,杜绝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私人领域的生活自主权,比如,对于“西安黄碟案”[10],学者对此认为“宪法并不要求个人在自己的卧室里过着古代文人雅士的《陋室铭》所指引的那种生活,宪法要求的是公权力起码不要肆意地侵入这个个人的堡垒去侵扰他(她)在个人的责任下所展开的任何生活,因为那里布满了立宪主义的敏感神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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