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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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1.1优惠内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一)上述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二)1.2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1.3限制条件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政策三)(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4办税指南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新税法关于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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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新税法关于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江西省鄱阳县某纸箱厂为民政福利企业,共有员工40人,其中残疾人员20人,由于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多年来生产经营一直保持稳中有升。

该厂谢厂长非常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一通过,他就向税务专家老黄咨询。

老黄与他一同研究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

优惠方式在转变
老黄提醒谢厂长,税收优惠的方式很多,不能把税收优惠简单理解为税收减免。

他建议福利企业应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内容,即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一条实际上是含金量非常高的优惠政策。

相当于将以前的法规相关内容提升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

老黄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吸收了多年来税收改革与管理的经验成果。

因此福利企业研究优惠政策的变化也非常重要。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起草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在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省市开展试点,在试点地区,福利企业取消了所得税免征和减征优惠,代之以加计扣除的方式。

按该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正是吸纳了这一试点经验。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一、政策概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条件或资格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六、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享受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享受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问:我单位安置了1名残疾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不少于5人的要求,请问财税[2007]92号中不少于5人的规定现在是否还适用,我单位安置的1名残疾人员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能否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能否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能否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又到了申报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问题,再次引起热议。

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发布,简称“2015年31号公告”)发布后,因其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按照该预缴申报表的栏次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还有人提出疑问,同属加计扣除,为何“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又不能加计扣除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现行税收政策,该两项均不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对此问题,笔者的看法如下: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允许据实扣除,但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按照惯例,如果要改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要么出台新的相关单行文件宣布废止该条规定,或者在发布“2015年31号公告”中会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自即日起废止”。

但,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31号公告”并未宣布废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至今也未见有相关文件改变该项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依然有效。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减免范围针对残疾程度不同,减免政策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体,如果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免内容1. 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按照法定扣除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的扣除。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依法享受一定的税额减免。

3. 其他所得: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其他所得,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同样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减免程序想要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纳税人需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四、注意事项1.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与地方性税收优惠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2. 纳税人应当诚信申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收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3. 政策如有变动,需关注最新税务法规及时调整申报内容。

通过上述政策解读可以看出,国家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是全面而细致的,旨在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

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也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要确保这些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税务机关应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残疾人能够便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包容的税收环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了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一、享受主体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二、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享受条件1.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四、享受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五、政策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六、政策案例A 企业2022年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10万元,符合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万元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即在税前共可扣除20万元。

残疾人加计扣除操作方法

残疾人加计扣除操作方法

残疾人加计扣除操作方法
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国家对残疾人给予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残疾人和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以下是残疾人加计扣除的操作方法。

1. 了解政策要求:首先,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了解残疾人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规定,残疾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并符合相关的残疾程度标准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2.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申请残疾人加计扣除的依据,所以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在填写过程中,要仔细核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并如实填写相关的税务信息。

4.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

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相关的收据,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对。

5. 等待审批结果:税务部门将对残疾人加计扣除的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需要耐心等待。

如果审批结果符合要求,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将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6. 定期申报和更新:一旦获得残疾人加计扣除的资格,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定期进行申报,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这样才能确保享受到持续的税收优惠。

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一项重要优惠政策,对于减轻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通过以上操作方法,能够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及其家庭顺利享受到这项政策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一规定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

解读该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适用范围:该条款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行业、地域等,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为100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100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缴纳税款。

适用条件:企业必须依法与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支付了工资。

同时,这些人员需要在企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程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并希望享受该政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批准企业的申请。

政策效果: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是一项积极的税收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具有重要的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2009年0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是国家大力推动的一项工作,为了鼓励用人单位雇佣和安置残疾人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用人单位支付的残疾人工资进行加计扣除。

然而,对于这部分加计扣除的工资是否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做法可能有所不同。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什么是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雇佣和安置的较重度、严重度、极重度残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其工资加计扣除,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具体扣除比例根据残疾人的等级和用人单位的规模确定。

对于加计扣除的工资是否含社保费,答案是需要看具体情况。

一些地方和单位会将加计扣除的工资视为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在计算社保费时不予考虑。

这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负担,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员。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会将加计扣除的工资纳入社保缴费基数中,从而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社保费。

因此,在具体操作上需要遵循当地的规定和政策。

同样,对于加计扣除的工资是否含住房公积金,答案也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有些地方和单位会将加计扣除的工资视为不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计算公积金缴存时不予纳入。

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负担,提供帮助和支持。

然而,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会将加计扣除的工资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公积金缴存。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遵循当地的政策规定。

总之,加计扣除的工资是否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需要根据具体地区和单位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如果您是用人单位,建议您在安置残疾人员并对其工资进行加计扣除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人事部门,了解当地的政策和操作要求,确保依法合规。

如果您是残疾人员本人,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咨询相关政策,了解自己享受的相关待遇。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加计扣除的工资政策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应当是经劳动能力分类鉴定为较重度、严重度、极重度残疾,且已经通过劳动适应工作。

残疾人加计扣除问题

残疾人加计扣除问题

您好,此问题我们整理如下:一、实体规定:财税[2009]70号: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二、程序规定(以北京国、地税为例):(一)北京市国税局公告2012年5号: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五、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附件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研发费用支出和残疾人员工资如何加计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研发费用支出和残疾人员工资如何加计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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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支出和残疾人员工资如何加计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 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150%摊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 按照支付给工工资 的 100%加计扣除。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财税[2007]92号)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07]92号)
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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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
(2013-02-28 15: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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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所属2012年度税收优惠
办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9〕115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按照武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和后续管理。

二、企业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向所属区局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式样见武国税发[2009]31号); (二)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五)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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