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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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相邻关系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和分析,以期达到把握好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正确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的目的,从而准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关键词:相邻关系要件规则

相邻关系是法律为了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对于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该规定上看,我国对于相邻关系的立法是较为原则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交往的增多,相邻关系也日趋复杂,因此为了准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必须把握好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正确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从权利的限制和延伸看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

资产阶级政治家威廉·皮特这样说过,一个农民破败的茅屋就是他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这一番话形象地表达了他对所有权的尊重。罗马法上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近代民法也把“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奉为三大基本原则之一。[2]这些都强调了所有权的绝对性,也就是表明了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对于自己所使用的财产,享有自由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排除他人的干涉。

然而作为不动产来说,它并非可以搬来搬去,一直保持独立存在状态,它大多数的情况下与其它不动产是相邻的,因此一方面权利人具有对权利自由支配力,而另一方面相邻的权利人对自己的所行使的权利具有自由排他力,如果不动产所

有人或者使用人仅仅注重自己权利的行使,那么,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必然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因此为了使相邻的不动产均能得到合法利用,避免纠纷,法律上要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加以规定,以平衡和调和不动产相邻各方利害关系,达到既保护各方的利益,又保护他们相互的利益,保证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法律进行平衡和调和的手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使其权利行使负有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凡行使权利者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从而使所有权具有了相对性;另一方面是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使其有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使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得到了增加。因此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在相邻关系中,一方表现为义务,另一方则表现为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相邻权。相邻权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有人认为它不是物权,而是物权中的一种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属性:1、相邻权是因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的。2、相邻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3、相邻权的标的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4、相邻权虽然因为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形成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进行支配的物权。[3]从相邻权的法律属性中我们知道,在相邻关系纠纷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拥有相邻权,也就是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必要而具有对对方不动产依法直接支配的权利。而这行使的必要使相邻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使一方的物权权利得到了延伸,另一方的物权权利得到了限制。

通过以上对相邻关系的性质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上有特殊的要求。在人数上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这既可以是法

人,也可以是公民;在关系上必须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非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及虽然相邻但不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是相邻关系的主体。

2、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利益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体现的必要的利益,它既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3、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之间须有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表现为权利行使的一方为权利内容的增加或者延伸,而另一方则表现为其权利行使的权利内容因此而得到相应的限制。

从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相邻关系与一般的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是有区别的,一般的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在相邻关系中,仅以相邻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为衡量标准,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者具有过错。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请求权竟合的,一般应该选择构成要件比较简单的作为诉讼攻击的方向,但是由于相邻关系以必要利益为处理的宗旨,所以受害方所得到的利益一般小于侵权纠纷所得到的利益。

根据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几个问题。

1、不动产的共用问题。这主要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持分权。所说共用部分持分权或者共有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4]对于共用部分持分权发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按照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例如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对于李希然与李怀芝对所共用壁橱发生的使用争议一案,就是以相邻关系纠纷来处理的。[5]我们认为这种处理理由是有缺陷的。从共用部分持分权发生的争议来看,其主要表现为权属纠纷和侵

权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属于确权之诉,很明显是不符合相邻关系纠纷的构成要件的,不能按照相邻关系处理。对于共用的侵权纠纷,有的情况下则存在一个诉讼请求权竟合的问题,即既符合相邻关系纠纷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对于诉讼请求权竟合的,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相邻关系纠纷处理。

2、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问题。从前面我们知道,相邻关系是在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之间产生的,如果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有一方是不动产的非合法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是否还发生相邻权纠纷?一种观点认为,审理相邻纠纷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相邻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否合法这一前提,才能保护合法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延伸的相邻权。

[6]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主张权利与承担义务两个方面既原告与被告两个角度来分析。对于原告,由于从民事法律设立的目的来说,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说原告所主张的相邻权必须是合法的,这也就意味着原告基于主张相邻权的基础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于被告,由于他是义务承担的一方,在相邻关系中,他是否合法还是非法地占有不动产或者是合法还是非法地使用不动产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在行使不动产时是否侵犯了相邻一方的相邻权。这一点我们从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中已经知道。所以在相邻关系中,相邻权必须是合法的,而侵犯相邻权的一方所占有不动产的权利合法与否无关紧要,因为相邻关系不是仅仅在不动产的合法的占有者之间产生。

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看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者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7]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这是由于法律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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