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不论情节或有标本意义
最高法院发布的醉驾无罪判决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发布的醉驾无罪判决指导案例最高法院发布的醉驾无罪判决指导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个案例的背景,是一位醉驾司机因为导致一名行人死亡而被判有罪,但是在上诉过程中,最高法院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这个案例的判决,引发了人们对于醉驾罪的认识和理解的反思,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判决的信任和尊重的质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案例:案例的事实背景和判决结果、案例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理由、案例的社会意义和启示。
一、案例的事实背景和判决结果这个案例的事实背景,是一名醉驾司机驾驶车辆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死亡。
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被警方抓获,并进行了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他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0mg/100ml。
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醉驾司机应该被判处有罪,并面临严厉的刑罚。
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都作出了对这个司机的有罪判决。
但是在最高法院的上诉审理中,却出现了一个截然不同的结果:最高法院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判决的质疑和反思。
二、案例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理由最高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院认为,这个案例中的事实符合上述规定中“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司机酒后驾车,但是他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其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受到重大损失。
因此,他不应该被判处有罪。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醉驾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危险驾驶的行为。
虽然醉驾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但是并不一定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不能将醉驾罪与危险驾驶罪等同起来。
2、判决应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
法律规定的“重大损失”,应该是指实际上对他人生命、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当然,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会被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
“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
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
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
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
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0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番说明似乎让对“从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众感到一丝疑惑。
不过,从过去的一些执法教训看,此时强调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并非多余。
在我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治理醉驾、各地陆续对醉驾案展开审理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司法依法办案定罪。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
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
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
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如此大量的醉驾事件也说明,治醉驾固然当严,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
比如,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可以治安处罚;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鉴香港,转为社区服刑。
当然,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
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
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
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典型意义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典型意义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 提高公众意识: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酒驾醉驾危害的认识,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2. 预防交通事故:酒驾醉驾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警示教育,能够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可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确酒驾醉驾是违法行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进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再酒后驾驶。
4. 彰显法律公正: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的宣传,可以让人们看到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严惩态度,增强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5. 引导文明出行:酒驾醉驾警示教育不仅要惩罚违法行为,还要引导人们文明出行,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通过教育引导,让人们意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性,提倡安全驾驶,鼓励使用代驾服务或公共交通工具,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的典型意义在于预防交通事故、提高公众安全意
识、加强法律意识和引导文明出行,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公共安全。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随着汽车日益普及,以醉驾、危险驾驶为特点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因此,国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贯彻执法依法、维护社会治安,除了规范醉驾行为,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认定醉驾行为的后果,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定,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一是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指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参与者或者他人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定的直接后果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醉驾行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都将视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醉驾行为构成犯罪:指以醉驾为特点,具备故意犯罪或者故意误用车辆等情形,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条件,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具备故意行为的条件:若醉驾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行为,便可以追究醉驾人的刑事责任;3.未乘坐安全带:指当事人未乘安全带导致被困或者把乘客未系安全带从而造成损失;4.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证:指醉驾未获得、经有效期限过期或者携带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而造成交通事故;5.不使用安全驾驶:指当事人明知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却不采取安全驾驶手段而造成交通事故;6.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意外损失:当事人因醉驾行为,使车辆发生意外损失的,也将视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而言之,以上几种情形中,凡是醉驾行为导致生命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害,都将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责任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法律对醉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人,社会公众必须严格执行,从而为社会的安全生活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避免醉驾事件的发生。
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导读:最高院对醉驾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并且要求各个地方法院都能够在本司法解释中做出合理公正的醉驾判决。
一、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二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骂车越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电应当有所区别。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醉驾”成为近日热词。
先是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继而最高院负责人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必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的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学界对这一条的评价争议很大,多数认为它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应该取消该条规定,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还有学者指出:”但书”不能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全部犯罪,只能对部分犯罪发挥作用。
本文将探讨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书的适用范围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以求能对”但书制约醉驾入刑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但书是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但书,但书的出罪功能在价值和目标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致的。
罪刑法定对形式正义的侧重是为其限制刑罚权、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服务的,但达到这样的价值目标是不能离开对行为的实质考察的。
但书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总则性的对犯罪成立的量上的底线规定,把实质性考察引入了罪与非罪的判断过程,是对罪刑法定的坚持和完善。
没有罪刑法定的制约,对社会危害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造成判断罪与非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造成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但是缺少但书,罪刑法定就极容易被僵化理解,造成判断罪与非罪时只重形式不察实质。
因此,但书与罪刑法定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司法体制下,但书的出罪功能对罪刑法定精神内涵的实现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但书通过出罪体现了判断罪与非罪过程中对实质方面的考察的必要性,有助于在处理案件时合理地协调形式与实质,既达到一般公正,又兼顾个别公正。
酒驾新规(2021整理)
酒驾新规202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
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然法也作了相应改变。
昨天,芜湖交警、法学专家对新令进行了细致解读。
酒驾新规202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
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然法也作了相应改变。
昨天,芜湖交警、法学专家对新令进行了细致解读。
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罪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老师陆在春老师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芜湖市交警支队公共关系科科长罗海称,为了打好“酒后禁驾〞战役,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分;2021年3月又出台了111号令,规定对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如今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与之相衔接、并同时于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然法也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
对醉驾行为一律裁撤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从头取得。
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罚款从200-500元提高至1000-2000元,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3个月提高为6个月。
这对当前交通办理工作的影响更为深远。
据记者查询拜访,尽管公安部分在不竭鼎力整治酒后驾车,但是酒后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2021年,芜湖交警部分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1起,此中饮酒驾驶2027起,醉酒驾驶104起。
本年以来,交警部分共查处酒后驾驶行为764起,此中饮酒驾驶730起,醉酒驾驶34起来。
从以上数据来看,酒后驾驶仍呈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交通变乱也令人生忧。
陆在春认为,即将于下个月一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必然程度上顺应了社会群众对安然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表达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抽象危险犯自身谦抑机制研究——以醉驾案件具体危险犯化认定倾向为视角
抽象危险犯自身谦抑机制研究——以醉驾案件具体危险犯化
认定倾向为视角
李川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读龃龉体现了围绕抽象危险犯而产生的刑事政策的两难,这与对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认识阙如有关,需在教义学意义上加以明晰化.立法论上作为犯罪不法模式的抽象危险犯虽然可以更好地满足风险社会的立法需求,但是出于刑法谦抑原则需经立法证成:即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无法满足法益周延保护的机能必要性而不得不采抽象危险犯模式.司法解释论上醉酒驾驶犯罪需进一步明确边界,从基于法益论的无可察危险的反证排除模式和基于规范论的义务符合的偶然说例外模式两方面进行合理限缩.醉酒驾驶犯罪标本式地体现了抽象危险犯证成和限缩的必要性,即教义学意义上的证成与限缩为抽象危险犯扩张提供了制度合理性的诠释论证.
【总页数】10页(P60-69)
【作者】李川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6
【相关文献】
1.“醉驾入刑”与媒体立法化倾向反思——对《法制日报》、《新京报》和《人民日报》的“醉驾”法治评论研究
2.醉驾案件中醉酒标准认定之思考
3.论抽象危险犯的谦抑认定——以醉酒型危险驾驶分析为例
4.论抽象危险犯的谦抑认定——以醉酒型危险驾驶分析为例
5.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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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
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4-12-10 14:33: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醉驾入刑论文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即兴思维的克服与复位一、醉驾入刑产生的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拥有汽车辆逐年攀升,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居高不下,据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醉驾引起的事故占50%-60%之多,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成为当今影响人们安居乐业的专业杀手。
如何解决此问题,成为国家、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安部曾多次组织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在醉驾入刑立法讨论过程中,争议颇多,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实施, 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规定,使争论颇久的醉驾是否入刑尘埃落定,使刑法体系中的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设置了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的刑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修改,对醉驾者规定了吊销驾驶证5年的处罚。
对于醉酒驾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否原本由行政法调整的所有情节均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其刑事违法性,均给予社会惩罚。
国家在危险驾驶行为上的态度,曾一度引起热议,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如何掌握醉驾的入罪标准更成了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应一律入罪,无论情节如何、是否严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更是加强了对道路交通驾驶中酒驾、醉驾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力度。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一、背景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案侦查1. 要对涉嫌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依法立案,根据相关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取相关现场勘查、证据检验和鉴定,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侦查机关要做好技术侦查工作,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等数据进行分析,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确凿1. 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对于醉酒驾驶案件,需要获取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在取证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失实的情况。
四、法律适用1. 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合理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五、审理程序1.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其辩护权,确保庭审公正。
对于涉及车祸伤亡的案件,要及时安排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评定,确保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公正解决。
2. 在涉及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为后续的判决、执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教育预防1. 除了依法打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的发生。
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准确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体工作要求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要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要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社会治理功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可以进行类案检索,作为办案参考。
第二章关于道路的认定及处理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对于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认定为道路。
第六条小区道路的理解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应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如开放式管理、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道路均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应认定为道路;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或物业同意后,来访车辆可临时通行的小区,其内部通行路段不属于道路。
醉驾能否免于刑事责任?
醉驾能否免于刑事责任?醉驾能免于刑事责任,但是必须符合严格条件。
对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数值以下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较小,且未有其他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等等,法院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一、醉驾能否免于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对醉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细化。
比如,对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数值以下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较小,且未有其他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因救助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会面临什么处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1、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是否应该追究醉驾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辩论方案)
应该OR不应该追究醉驾司机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拆分辩题,解释概念1·【应该】——[should;ought to;must]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
剖析:不难看出,“情理上”是对正方有利的三个字。
这意味着,从“实践上”来看,一者,“当前"由于刑法上尚无针对同乘人员的立法,完全可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不能追究醉驾司机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二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操作层面困难重重,难以落实。
但这并不妨碍正方论证“应该”追究——着眼于法律精神,原则的层面,着眼于未来,着眼于社会利益,再通过新增刑法的修订案,完善刑诉法等立法手段将“情理上”的“应该”变为“实践上”的“应该”2·【醉驾】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剖析:醉驾入刑是一年前多点的故事。
从道德问题,到行政违法,再到入刑,国家“严打”醉驾是为何?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
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喝酒后运动反射神经也会变得迟钝,慢了一两秒。
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规定及处理方法
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规定及处理方法我国醉驾入刑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的,相信很多人尤其是驾驶员朋友都想知道是如何对醉酒驾驶进行刑事处罚的。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规定,欢迎阅读。
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危险驾驶罪的罚金数额,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醉驾与酒驾处罚新规定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处理方法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2、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3、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4、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5、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6、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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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我理解为就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就是故意杀人。国外的法律法规对醉酒驾驶都有最严格的约束,在“酒桌文化”盛行的中国,治理醉驾理应比国外更严、力度更大。因此,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只要是醉驾,即可入刑定罪,是有充分的理由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行的。至于具体怎么量刑,那是又一码事。
其实不止醉驾入刑,我们一些法律法规所以“疲软”,坏就坏在这不便鉴定或似有弹性的“情节”上、“原则”上。眼前的例子就有,南航黑龙江分公司运行安全技术部去年印发的“关于伊春林都机场运行安全措施”文件就明确指出,“9月1日以后伊春机场原则上不飞夜航”。不管事故的原因为何,此处机场“夜航有风险,飞行须谨慎”应是要引起注意的。遗憾的是,虽然有“原则上不飞夜航”的安全警示,但意外偏偏就发生在夜里。这正是令人痛心之处。
第三,自我放纵的心态。一是某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持有特权思想。觉得自己社会地位高,就算是真的被抓住,也能找人“摆平”。二是部分经济条件好的,特别是富二代,人自恃财大气粗,交友广泛,不怕被罚款,只图一个痛快。三是部分人认为自己技术好,酒量大,不会出事,也不会被交警部门抓住。四是驾车大多在晚上,执勤民警下班了,不易被查处。五是一些场所如酒店、酒吧、KTV老板只顾自身利益,忽视社会公众利益,让其保安实时跟踪交警管理,并利用通信工具为酒后驾驶避开查处通风报信。有的老板还利用关系向交警部门施加影响,要求交警部门不要在场所周边管理,从中对酒驾者起了怂恿作用。
二、“五大”实招建立长效治理酒后驾驶机制
从2009年8月15日起至今,全国公安机关铁拳治“酒驾”之时,“酒驾”惨祸仍然在各地不断上演,它充分说明酒后驾驶行为的顽固性、反复性。尽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大资格罚和人身罚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惩戒作用。但当前乃至今后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所面临的形势和压力而不容懈怠,因为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也是最大的酒、车生产国,尤其机动车保有量约为1.8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亿多人,势必会给道路交通管理及酒驾治理带来巨大压力。而酒后驾驶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顽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稍有松劲麻痹,就可能出现反复,笔者认为杜绝酒后驾驶行为除抓紧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外,还有待于全社会文明交通氛围的形成。此外,更为重要就是治理酒后驾驶必将常抓不懈,经常性地开展治理行动计划,加大惩处力度。
第四,警力监管的缺失,宣传教育不到位。警力不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面临的一大问题,也是治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由于警力不足,使一些路段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给一些驾驶人酒后驾驶、逃避检查提供了便利。在上级交管机关未做出对酒驾计划治理前,各基层交警部门忙于日常交通管理,大多未安排专门警力查处酒驾,平时大多也是在查处交通事故中,发现有酒驾嫌疑的,才一并查处。同时,由于警力不足,在日常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只能是各自为战,难以形成覆盖整个辖区的宣教力量,致使受教育面狭窄,宣传手段单一,宣传教育不到位。
(二)强化严格查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各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严格查处力度,让酒后驾驶成为驾驶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真正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一是加强执法装备配备。进一步配备完善酒精检测仪等执法装备,提高血液酒精检测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工作效率。建立快速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录入系统,对异地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要及时转递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二是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公安机关法制、监所管理部门要与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做到快速审核、快速执行、执行到位,提高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率,做到该暂扣的一律暂扣、该拘留的一律拘留。同时,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治安部门及派出所要积极参与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行动,对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处置、严厉打击。三是规范执法行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查处酒后驾驶的操作规程,细化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验、约束醉酒驾驶人等执法环节的要求。此外,通过组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查处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编制执法疑难问题应对手册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民警发现、查处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能力。四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用足现有法律手段,对发现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处罚、从轻处罚、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民警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五是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频繁发生酒后驾驶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倒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三)强化常态管理效应。为避免整治酒驾专项行动结束后,可能出现酒后驾驶查控力度衰减、酒后肇事反弹等问题,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更加注重常态管理。一是改进执勤执法方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查处行动,注意查处力度与保障社会交通正常运转相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交通,杜绝一次性、大批量拦停车辆检查造成交通拥堵。二是组建机动执法队伍。实施组建以查处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主要职责的机动执法队伍,适时组织和安排查处酒后勤务。三是开展统一行动。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高发时段、高发地段,不定期地组织查处酒后驾驶的统一行动,经常组织开展对酒后驾驶的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同时推广异地用警方式,抽调各单位民警跨辖区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执法,减少执法干扰,确保查控力度不衰减。四是联合督导检查。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交通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派出联合工作组,对查处酒后驾驶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将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对考核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凡连续考核排名落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连续排名领先的,要予以通报表扬。
醉驾入刑不论情节或有标本意义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其实不止醉驾入刑,我们一些法律法规所以“疲软”,坏就坏在这不便鉴定或似有弹性的“情节”上、“原则”上。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有委员建议,应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
第一,现行法律的局限。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如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说:“现在的法律规定有一定局限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当刑法的介入只是在“事后”,其预防酒后驾驶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在现实社会中,即便酒驾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毫无疑问,这大大助长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请你谈谈治理酒后驾驶的意义和良策。
酒后驾车实质上是把人的生命当作“草芥”,这是生命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颓废。治理酒后驾驶无论对于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是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
二是减少了交通违法隐患;
三是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是能够提高驾驶人员文明行车素养。
治理酒后驾驶应该着眼长远。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抓好交通违法行为的日常细节管理,将运动式执法转变为工作常态,并为之提供法律制度支撑,才是解决问题、力克多种管理顽症的关键所在。
再比如,党员领导干部动用公款出国游,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党籍,什么叫情节严重?按款额大小还是游的地方、人数?还有,官员买官卖官、插手房地产等。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人胆敢顶风作案,无所畏惧,奥妙之处正在于看好了模棱两可的“情节”、“原则”,假若都是“不论情节”的话,想来他们也不至于那么“嚣张”。
可见,“醉驾入刑不论情节”不仅可望最大限度地打击醉驾,其标本意义还在于,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可从中得到启迪,做到更周密、更严谨,使人不再能打“情节”的主意,从而真正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
对策一:严查须常态;
对策二:严惩须修法;
对策三:劝酒须担责;
对策四:代驾须扶持;
对策五:德法须兼治。
如何建立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
为遏制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自去年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取得明显效果,4月1日实施的“新规”也加大了酒驾处罚力度。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7%、39.6%。此次整治行动成效明显,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理念已渐入人心。当前公安交管部门如何继续坚持“四个一律”要求,用足现有法律手段,加大对今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严处的力度。笔者研究全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近年来的成功之举,试论建立长效治理酒后驾驶机制的“五大”实招。
第二,法制观念的淡薄。在日常的查处酒后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群众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甚少,有个别群众因为酒后驾驶被交警扣留驾驶证很不理解,询问交警说,明天去交了罚款是不是就可以把证还给他了,根本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饮酒驾驶机动车暂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5日一下行政拘留”的规定。交通参与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甚者可谓根本没有法律意识,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