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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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繁荣,抄袭现象也日益严重,特别是歌词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关于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分析。

一、歌词抄袭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歌词抄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词抄袭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歌词内容进行复制、改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形成新的作品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将他人的歌词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未注明出处,且未得到原创者的同意。

二、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4)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5)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6)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歌曲翻唱争议的法律思考

对歌曲翻唱争议的法律思考

行 为 的一 个 基 本 规 定 。但 由 于其 模 糊 笼 统 性 以及 由此 而来
面 对 巨大 的 法 律 真 空 和 失 范 以及 汹 涌 的舆 情 , 《 中 华 人
依 然 难 以发 挥 法 律 定 纷 止 争 的 功效 。 2 O 1 1 年 2月 , 《 春 天里 》 的著 作 权人 汪 峰 发 布 “ 禁 唱 的不 便 操 作 性 , 令” , 不许“ 旭 日阳 刚 ” 组 合 再 以 任 何 形 式 演 唱该 作 品 及 其
2 0 1 3年 第 2期
( 总第 7 O期 )
桂 林航 天工 业学 院学报
J O UR N AL O F G UI L I N UN I VE R S I TY O F AE R O S P A C E T E C HNO L OG Y 学 术 苑
对歌 曲翻唱 争议 的 法律 思考
用费 , 翻唱《 两 只蝴蝶 》 。后 被 版 权 人 鸟 人 公 司 起 诉 侵 权 。 首次 出版 3 个月后 , 其 他 录 音 制 作 者 可 以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北 京 海淀 法 院判 决 邵 雨 涵 向鸟 人 公 司 赔 偿 8万 元 。
近些年来 , 作 为一 种 艺 术 表 现 形 式 , 翻 唱来 越 来 越 受 到 十分 迫 切 的需 求 。
2 法律 争 议 背 后 的 著 作权 法修 改较 量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积 极 践 行 对 版 权 的 司 法 保
唱让 原 歌 越 来 越 红 , 歌 曲 翻 唱有 时 也 让 翻 唱 歌 手 人 气 大 增 。 护 。我 国 现 行 的 著作 权 法 是 2 0 1 0 年 2 月 公 4月 实施 的 , 在 由于 当 时立 法 水 平 的 局 限 没 有 对 翻 唱 行 为 比如 李 代 沫 因在 今 年 夏 天 《 中 国好 声 音 》 第 一 期 节 目里 翻 唱 这 部 现 行 法 中 , 歌 曲《 我 的 歌声 里 》 而人气大增 , 让 大 家 记 住 了 这个 “ 柔 情 铁 进 行 直 接 界 定 。但从 散 见 的条 文 中 , 我 们 依 然 能 见 到 有 关 汉” 。农 民 工组 合 “ 旭 日阳 刚 ” 因翻 唱 《 春 天里 》 走 红 网络 , 并 的可 以参 照 实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法 规 定 , 著 作 权 人 的 著 作 登上 2 O 1 1年兔 年 央 视 春 晚 舞 台 , 成 为 备 受 追 捧 的 草 根 歌 权 包 括 表 演 权 ( 参见《 著 作权 法 》 第 l O条 第 9 项) 在 内 的 全 手 。然 而 与 此 同时 , 歌 曲 翻 唱 引 起 的 纷 争 和 诉 讼 也 此 起 彼 权 处 置 权 ; 而表演 者则 只享有 表演 者权 , 其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侵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个人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音乐侵权案例作为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音乐侵权案例,探讨侵权法在音乐领域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著名歌曲的剽窃在音乐创作中,剽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之一是1971年的"我的甜蜜"与1967年的"The Air That I Breathe"之间的侵权纠纷。

"我的甜蜜"是一首由英国乐队The Hollies演唱的著名歌曲,而"The Air That I Breathe"是由美国音乐人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创作的歌曲。

The Hollies的成员在录制"我的甜蜜"时借鉴了"The Air That I Breathe"的旋律和部分歌词。

这一行为引发了侵权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在这个案例中,侵权法的适用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和版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旋律和歌词等元素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而剽窃行为则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The Hollies的成员未经授权使用了"The Air That I Breathe"的旋律和部分歌词,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案例二:网络音乐的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网络音乐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侵权问题。

典型案例之一是某音乐平台未经授权传播著名歌曲的事件。

某音乐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些著名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从而引发了版权纠纷。

著作权持有人认为该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要求其停止传播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著作权持有人的授权。

音乐翻唱操作规程

音乐翻唱操作规程

音乐翻唱操作规程音乐翻唱是指将一首原创歌曲重新演绎或者改编成自己的版本。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翻唱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音乐形式,许多音乐爱好者通过翻唱来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表达对音乐的热爱。

不过,由于版权问题和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考虑,音乐翻唱也有一系列的操作规程。

一、遵守版权法律音乐翻唱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一种形式,因此,翻唱者需要尊重版权法律,遵循相关规定。

在进行音乐翻唱之前,翻唱者应该确保自己获得了合法的授权或者许可,以避免侵权行为。

二、尊重原创者音乐翻唱是一种对原创作品的致敬和赞赏的方式,所以翻唱者应该尊重原创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在进行翻唱之前,翻唱者应该与原创者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

三、注明版权信息在翻唱作品发布的时候,翻唱者应该注明原创歌曲的版权信息,包括原唱者、作词作曲人以及出品方等。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产生版权纠纷,还可以对原创者进行推广和宣传。

四、保持独特性音乐翻唱的目的是通过自己的演绎来展示自己的才华和独特性,所以翻唱者应该尽量保持翻唱作品的个性和创新。

不仅要在演唱技巧上做到自己的风格,还可以尝试加入自己的音乐元素或者进行编曲改编,以使翻唱作品具有与众不同的魅力。

五、不进行商业使用除非得到了合法授权或者许可,翻唱者不应该将翻唱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商业使用意味着与原创作品的利益直接挂钩,需要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所以,在进行音乐翻唱的时候,翻唱者应该自觉遵守版权法律,不进行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

六、尊重他人意见音乐翻唱是一种公开展示自己音乐才华的方式,翻唱者可以将作品上传到各种音乐平台上,与他人分享。

但同时也要接受他人的意见和批评,以不断进步。

在面对他人的建议和意见时,翻唱者应该虚心接受,不自以为是。

七、宣传和交流合理化翻唱者可以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和交流,扩大影响力。

在宣传和交流的过程中,应遵循网络道德和职业操守,不进行造谣、抹黑他人或者恶意攻击的行为。

《春天里》“禁唱”风波引发的版权法律思考

《春天里》“禁唱”风波引发的版权法律思考

《春天里》“禁唱”风波引发的版权法律思考作者:蒋仕梅张庆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凭借翻唱《春天里》走红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被该词曲创作者汪峰要求停止未经授权在商业演出中翻唱这首歌。

旭日阳刚的“翻唱”是否侵权?汪峰享有“禁唱权”吗?旭日阳刚突破“禁唱”有哪些合法途径?如何寻求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点?建设健全的版权产业链需要哪些法律支撑?本文试从以上角度探索一条版权法治化的合理思路。

关键词“禁唱” 合理使用平衡机制作者简介:蒋仕梅,法律硕士,讲师,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传媒出版系;张庆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79-01一、汪峰对《春天里》是否享有“禁唱权”汪峰在演唱《春天里》时,该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标明为“汪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因此,汪峰拥有该首歌曲的著作权。

但也有例外情况,歌手签约的音乐公司也可能会向词曲作者购买著作权,作者一般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就得视作者与音乐公司的合同而定。

对歌曲的演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公开表演权。

据此,旭日阳刚除法律明确允许的例外情形之外,公开演唱汪峰享有著作权的《春天里》,应当取得汪峰或其委托人的许可。

汪峰对于其未经许可演唱《春天里》的行为理应享有“禁唱权”。

二、旭日阳刚的“翻唱”是否侵权“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人们常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

旭日阳刚一开始的公开翻唱,虽然汪峰没有向他们收取使用费,但得到了汪峰的同意或默认,属于一种免费的授权许可,他们的演出和使用是合法的,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由于这个授权没有形成书面的意见和期限,汪峰可以随时收回授权。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AI 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新兴投资风口和科技热点,音乐领域也不例外。

人工智能技术除了对现实的音乐人和版权方造成冲击外,也对传统版权法提出一个个新兴挑战。

近期AI 翻唱现实歌手的现象屡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AI 翻唱创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其创作过程又触及到哪些风险隐患?本文试从分析AI 翻唱的原理出发,厘清AI 翻唱作品的法律定性,并对该创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AI 翻唱;人工智能;著作权一、AI 翻唱面临版权纠纷自2022年11月发布以来,Chat GPT 就以其强大的算力,超规模的数据训练,拟人的对话能力,集成式的功能迅速席卷人类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在这个由Open AI 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程序横空出世的同时,也掀起了一股讨论AICG 的热潮。

一边美国科罗拉州博览会上AI 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夺得一等奖、人工智能“源1.0”以《迷失东京》为基础创作的小说之遣词造句令人叹服。

而另一边美国漫画家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三家AICG 公司的模型在训练过程中构成侵权。

人们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创作,已然跨越科学领域,浸染文化领域,继而在法律领域带来挑战。

这个最具革命性的技术创新时代,利益与隐患并存,让各行各业不得不开始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潜在风险。

不在局限于文字和图片的领域,AIGC 也开始逐步波及到音乐行业。

从拟人化的虚拟歌手、到根据数据推算个人歌单的智能DJ,再到索尼推出的全能辅助性的音乐创作软件,人工智能的影响正在逐步深入。

近期,出现了一股利用人工智能将歌手的声线移花接木到另一首歌曲上的创作趋势,这类利用AI 翻唱歌曲的现象被《纽约时报》的记者Joe Coscarelli 誉为“无害的百灵鸟”。

听众可以享受音乐,发布者则以低门槛的创作水平获得流量,可谓两全其美。

直到一首名为《Heart on My Sleeve》的歌曲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爆红,这种皆大欢喜的局面方被打破。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权吗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权吗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权吗
⽬前在⽹络上、⼀些视频⾥都可以见到各种各样翻唱的歌曲,很多⼈翻唱不是为了盈利,只是为了打响⾃⼰的知名度,让⼤众能够知道⾃⼰是专业的歌⼿,能够因此⽽获得到市场的关注跟认可。

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吧。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权吗
1、翻唱别⼈的歌曲,即便调⼦和原歌⼿⼀样,也是不⽤⽀付给原表演者任何费⽤的。

2、如果⾃⼰翻唱并录制歌曲,个⿍使⽤的,根据合理使⽤标准的三标准检验理论,是不需要购买著作权的。

3、如果要发⾏,需要购买发⾏权。

4、如果需要⾛⽳,需要购买表演权。

5、建议直接购买表演权,后续权利中很多内容是可以由表演权⼈实施的。

此外,没有翻唱权⼀说。

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作为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享有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权、表演权等,这些权利在经著作权⼈许可后,可以转让或由他⼈⾏使,著作权⼈有权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取报酬。

翻唱作为⼀种表演⾏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七条规定,使⽤他⼈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翻唱其实⼀般是不需要版权,因为翻唱在⼀定程度上加⼊了⾃⼰的东西,⽐如技巧⾳⾊等等,因此不需要原唱的版权。

⾯对翻唱不盈利⼜担⼼⾃⼰会被原唱追究版权问题的情况到底如何解决才⽐较好,你可以找店铺律师进⾏询问。

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案例解析

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案例解析

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案例解析文化产业是近年来飞速发展的一个新兴行业,由于其产业链条长、知识产权复杂,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三个不同领域的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案例,分别分析了它们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 音乐产业案例:《Despacito》版权纠纷2017年,全球热播的西班牙语歌曲《Despacito》纠缠在版权纠纷中。

歌曲创作者还是歌手Luis Fonsi的原唱版本被盗版网站上传后被数百万用户下载,之后网络上也出现了数百个翻唱版本和改编版本,版权问题逐渐凸显。

分析:音乐产业的盗版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音乐作品容易被网络用户传播,从而形成围绕版权问题的产业链。

在《Despacito》案例中,歌曲被盗版后数百万用户下载,同时数百个改编和翻唱版本也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版权保护带来了难度。

解决方案:针对音乐产业版权问题,需要从法律和技术两个角度入手。

从法律角度,要加强版权保护力度,制定更严格的版权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从技术角度,要增强版权保护技术,如数字水印或DRM技术,用于保护音乐作品不被盗版或不受恶意修改。

2. 游戏产业案例:《英雄联盟》激励社区创作版权保护《英雄联盟》是一款全球热度极高的网络游戏,该游戏开发商Riot Games在2018年推出了“激励社区创作计划”,旨在促进玩家参与游戏内容的创作和分享。

而在该计划的开展过程中,Riot Games也加强了对游戏内容版权的保护。

分析:游戏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音乐产业类似,游戏开发商需要在保护游戏成果版权的同时,满足玩家的个性化需求,从而增加游戏的吸引力。

Riot Games在《英雄联盟》激励社区创作计划中,不仅为社区创作者提供了创作奖励和权益保护,也加强了对游戏内容版权的保护。

解决方案:对于游戏开发商,需要加强对游戏内容的版权保护同时满足玩家的个性化需求,例如提供创作平台和奖励机制;对于游戏玩家,需要从道德和法律两个角度认识到游戏内容使用的版权问题,遵守版权法规并尊重原创作者的权益。

歌曲翻唱要不要版权

歌曲翻唱要不要版权

歌曲翻唱要不要版权
在我们听到⽐较好听的歌的时候,有可能⾃⼰也会有⼀些想法,要是⾃⼰把这个歌曲进⾏翻唱了的话,那么是不是必须要拥有对⽅的版权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歌曲翻唱要不要版权
翻唱歌曲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获得对⽅版权的,如果是进⾏盈利的话,必须要获得版权才可以。

⽆论是在专辑⾥还是演唱会上演唱都要付版权费,在专辑⾥演唱涉及到作者的复制权,在演唱会上演唱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权,另外说明⼀下,只要向作者付费就可以了,作者是权利⼈,公司不是歌曲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法》
第⼗⼀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要翻唱⼀个歌曲的话,那么肯定就要考虑到这个,歌曲本来的创作⼈了,如果⾃⼰只是出于⼀些创作⽅⾯的话,翻唱这个歌曲是不需要获得对⽅的版权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由“中国好声音”翻唱事件论我国的音乐版权保护

由“中国好声音”翻唱事件论我国的音乐版权保护
关 键 词 : 中 国好 声音 ;翻 喝 事 件 ; 音 乐版 权 保 护


事件概述
众所周知 ,在音乐选秀 节 目中,一个 参赛选 手想要 在 比赛 中获 胜 , 演 唱曲 目的选择 至为关键 。而想要获 得最好 的歌 唱效果 ,最便捷最稳 妥 的方式就是 翻唱。在这 次事件 中 , 李 代沫 对曲婉婷 《 我 的歌声里》 的重 新演绎 ,曲婉婷 为保护 自 身合 法权益 不得不将李代末状 告法庭 ,这一事 件 引起 了社会各 界广 泛关注。音乐 版权的保护再 次进入 人们视线。 二 、国内外 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 ( 一) 国内外 立法现状 目 前 我国关于音乐版权的法律规定 只在 《 著作权 法》 里有 所体现 。 并且对 于由于翻唱导 致的特殊的音乐版权问题规定不够具体 系统。特别 是对集 词曲作 者和表演者于一身的特殊著作权人的权利并未 给予特殊 的 保 护 ,责任承担方式也并 不明确 。因此 ,我 国应.不断完 善著作 权法 , 以期建立成熟的音乐作品保护制度 ,明确著作权人 、使用 者、音乐集体 管理组织 的权利义务 。针对我 国人们对于尊重和保护音乐 作品著作权 意 识薄弱 ,著作权人维权难 ,途径单一 ,时间周期长 的现状 ,可以在完 善 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 国外法律实践经验 。 针对 因翻唱带来 的音乐版权受侵害 问题 ,国内外学 者对此进行 了多 方面的研究 ,外 国的某些关 于翻唱歌 曲侵权规避经验还是 值得我们 去借 鉴 的。例如在美 国关 于对音乐著作权 的保 护主要是 由全美 音乐 出版 商协 会 和美 国录音产业协会共 同管理 的,其保护范 围涉及到各 种商业演 出场 合 的汇演 、影视 中的音乐选段 、K T V或娱乐场所 的音乐等等 。如果 某人 使用音 乐人 的作 品就得 向这两个协会 缴纳使用费。 而德 国则是通过完 善的立法—— l 9 6 5年 9月 9日颁布实施 的 《 关于 实施著作 权和有关权 利法》 的规定设立集体管理组织 ,该组织管理 作 曲 者 、词作 者和音 乐出版人的表演权 和机械复制权。除此 ,德 国对 著作权 集 体管理 组织 涉及 的纠纷建立 了仲裁机制 ,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 可以 自 由选择 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 ,而不要求仲裁为必经程序。 ( 二 )发展趋 势 目前为止 ,各国学者和政府组织虽然对翻唱导致的版权法 律制度 的 影 响进行 了较 为深入的研究 ,但是音乐版权有其特殊的地方 ,涉及到音 乐作 品的创造 者、表演者 、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者以及音乐作 品和录音 制品的使用者等多个权利 主体 的多方面利 益。 同时 ,由于音乐 无 国界 。 而各国和地区之间在版权保 护水平上存在差异 ,从而导致音 乐版权人 利 益的实现困难重重。所以 ,由于音乐版权本身的特殊性 和复 杂性 ,使其 相对其他类型的作品而言面临着更大的冲击 。因此 ,应 当将 音乐作 品单 独作为研究对象 ,对版权法律保护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及 创设新 的必

抖音里的音乐翻唱或改编,属于侵权行为吗?

抖音里的音乐翻唱或改编,属于侵权行为吗?

抖⾳⾥的⾳乐翻唱或改编,属于侵权⾏为吗?背景2018年9⽉14⽇,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查⾃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短视频快⼿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其中,抖⾳平台积极响应国家版权局与国家⽹信办、⼯信部、公安部等关于“剑⽹2018"专项⾏动号召,坚决打击侵犯版权⾏为,通过⾃查、⽤户举报等⽅式,共下架版权相关⾳频751个、视频5284个、重置⽤户资料81个,⽔久封禁严重侵权⽤户11203个,封禁轻微侵权⽤户(6个⽉)4140个。

那么,对于此项整顿有不同的声⾳,让我们⼀起听听吧!赵虎律师观点⾳乐、歌曲,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擅⾃使⽤或者修改后使⽤他⼈作品的,属于侵犯他⼈著作权的⾏为。

在抖⾳等平台,有⼤量的短视频都有背景⾳乐或者配乐,很多⾳乐还经过了修改。

如果这些⾳乐的使⽤和修改没有得到授权的话,⽆疑是侵犯他⼈的著作权的。

就这个定性⽽⾔,⽆论抖⾳平台也好,短视频制作者也好,应该有相应的认识。

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多年,如果这点认识都没有的话,是不能让⼈信服的。

那么,既然⼤家都有认识,为什么还发⽣侵权呢?⼤概有这么⼏点原因:1、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年的时间,传统的法律中和法制观念中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真正深⼊⼈⼼还需要时间;2、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知识的分享才是主流;3、经济社会,疯狂逐利,漠视他⼈权利,让商⼈主动顾忌他⼈知识产权,⽆异与虎谋⽪;4、⾏政、司法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坐视侵权⽅式发家的企业做⼤做强。

综上,这个问题上,法律早有答案,讨论已⽆意义。

张⽟娇观点抖⾳是⼀款⾳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是⼀个专注年轻⼈的15秒⾳乐短视频社区。

⽤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15秒的⾳乐短视频,形成⾃⼰的作品。

从抖⾳的模式看,⾳乐短视频背景⾳乐的来源有两种,⼀种是抖⾳平台上⾯的⾳乐,这种⾳乐可以理解为是平台⾃带的⾳乐,初步判断是得到⾳乐作品著作权⼈授权使⽤的作品;另外⼀种是通过⽤户本地上传,然后使⽤抖⾳平台的剪辑功能,剪辑出⾃⼰需要的⾳乐⽚段。

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到底侵犯著作权了没有?

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到底侵犯著作权了没有?

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到底侵犯著作权了没有?
近来,《中国好声音》节目在中国火起来了,随之节目的播出,其中的达人也因此而出了名。

自然与他们相关的事情也“风声水起”,不断出现在各大媒体,被人们所关注。

而李代沫因翻唱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也迅速走红。

不过,他也因此而遇到了麻烦,甚至可能是官司。

本来,李代沫作为《中国好声音》的一个表演者,翻唱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并不会侵权的。

因为节目使用过的歌曲,组织者都会在音著协那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支付费用,用于电视播出。

如果这样的话,在此类活动中进行的翻唱活动都会是合法行为,自然也就不侵权了。

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而此次争议或纠纷的焦点并不在于李代沫在节目中如何使用了曲婉婷的歌曲,而在于李代沫在节目外是如何使用歌曲的。

曲婉婷在其微博中曾表示:我起先看到李代沫戴耳机在录音棚翻唱我的歌的视频时,和看到其他人翻唱我的歌一样,我感谢他们喜欢我的歌。

我也有翻唱的时候。

问题不在这里,问题是有人投资拍MV,拍电影,但不和歌的创作者沟通一下,完全没有尊重版权的意识。

因此,问题就在于李代沫进行个人的商业MV拍摄没有经过曲婉婷方面的同意,这种行为被曲婉婷方面认为是侵权的。

在节目外投资拍MV已经不属于音著协管理的范畴了,自然不能再根据年终一次性付费进行说辞了。

因此,这种行为必须事前进行说明与协商,绝不能事后的。

所以,这次拍摄行为李代沫方面不仅在事先没有与曲婉婷方面进行协商,甚至连在MV尾部连提示都没有,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本文章由中国法学博士顾问网团队创作完成,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音乐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挑战

音乐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挑战

音乐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挑战在当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音乐创作和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仅影响着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盗版和非法传播的问题。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音乐作品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而这也为盗版者提供了便利。

通过各种在线平台、P2P 网络和文件共享网站,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可以被轻易地下载和传播。

这不仅损害了音乐创作者的经济利益,也削弱了他们创作的积极性。

此外,一些新兴的技术手段,如音频提取软件和流媒体破解工具,进一步加剧了非法获取音乐的现象。

其次,音乐著作权的界定和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在合作创作的情况下,如何明确各个创作者的贡献和相应的权利份额并非易事。

比如,一首歌曲可能由作曲者、作词者、编曲者、演唱者等多人共同参与完成,而他们之间的权利分配可能在创作之初没有清晰的约定,导致后续在版权收益分配和使用许可方面出现纠纷。

同时,对于一些改编作品和混音作品,其版权归属也存在模糊地带,因为这些作品往往基于原有的音乐素材进行再创作,涉及到原作者和改编者之间的权利平衡。

再者,全球化的音乐市场使得跨国著作权保护变得复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这给音乐作品的跨国传播和授权带来了困难。

例如,一首在某个国家受到严格保护的歌曲,可能在另一个国家面临着较弱的法律保护,从而导致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滋生。

此外,跨国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程序繁琐,也使得音乐创作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面临巨大的障碍。

监测和执法的困难也是音乐著作权保护中的一大挑战。

互联网上的音乐传播渠道众多,每天都有海量的音乐内容被上传和分享,要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测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即使发现了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者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执法部门在调查和追究责任时也面临着诸多限制。

而且,对于一些小规模的侵权行为,由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迪玛希翻唱维塔斯经典歌曲被指侵权

迪玛希翻唱维塔斯经典歌曲被指侵权

45关注GUANZHU在2017年湖南卫视的《歌手》节目中,第一个爆红的歌手是来自哈萨克斯坦的迪玛希,无论是冷门法语歌《一个忧伤者的求救》,还是经典的《歌剧2》,都让他赢得了无数的赞美,超强的海豚音更让不少人将其与俄罗斯著名音乐人维塔斯相提并论。

然而,2017年1月31日,维塔斯给湖南卫视的一封律师函,让人们的关注点发生了改变。

原来,在2017年1月28日播出的《歌手》中,选手迪玛希听从湖南卫视栏目组安排,演唱了改编自维塔斯创作的歌曲《歌剧2》。

1月30日,在湖南卫视的安排下,迪玛希以同一曲目在《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简称《联欢》)再次献唱。

如今,原歌曲创作者维塔斯及其经纪人、经授权享有《歌剧2》著作权的布多夫金通过律师致函湖南卫视,提出停止侵权、禁播迪玛希在《联欢》中的演出内容等诉求。

布多夫金表示:“我想要告诉参与节目制作的电视台和音乐活动经营人,所有迪玛希唱维塔斯歌曲的这些节目都是违法的。

”迪玛希翻唱维塔斯经典歌曲被指侵权对于任何侵权现象都必须依法整肃维塔斯警告湖南卫视停播侵权节目一事,是近年来自汪峰控告旭日阳刚、曲婉婷控告李代沫等事件之后的又一次翻唱侵权案。

话题虽新,但是基本逻辑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好在经过前几次类似事件的讨论,公众也基本上有了比较清晰的认知: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翻唱极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音乐人李健对此有更直白的评述:“这是拿别人的东西来赚钱。

”当下,许多对于音乐作品的翻唱如果要完成合法程序,多采用向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即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缴纳固定标准的费用作为给予原著作权人报酬的方式,代替与著作权人协商取得许可的更高的交易成本。

音著协与国外部分同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亦有交流协作。

但遗憾的是,并非所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均已交付音著协一类的组织管理,此次事件中的《歌剧2》就不在此列。

由此看来,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覆盖面不仅殊为必要,而且任重而道远。

《离人愁》被华晨宇diss抄袭,那么音乐版权被抄袭应该如何判定

《离人愁》被华晨宇diss抄袭,那么音乐版权被抄袭应该如何判定

《离人愁》被华晨宇diss抄袭,那么音乐版权被抄袭应该如何判定今天我们是不是走到哪里都能被抖音神曲侵袭,就算不玩的网友也一定被抖音的各种神曲、爆款舞蹈等荼毒过,而抖音的热度也捧红了很多人,比如火爆抖音《离人愁》,却在《明日之子》中被花花DISS不懂乐理“只是这样套旋律的东西,连基本的乐理知识都不懂,就不要标榜原创”,那么聊一聊:《离人愁》爆抄袭,关于侵权音乐版权的事。

李袁杰的《离人愁》此歌一发出就爆火,如今已经达到7亿点击率,看着数简直比想象的还得要高的多,这首歌更是被各大平台的网红等传播,纷纷模仿其中潇洒的样子,这样一来,这首歌更加的火爆,但是火了之后黑料就被扒出,被指出《离人愁》抄袭许嵩也在这首歌里躺枪,强大的网友对比出,开头部分是《山外小楼夜听雨》高潮部分是《清明雨上》副歌部分是《红尘客栈》整体基调是《烟花易冷》更是有网友嘲讽离人愁抄袭,网友还戏称《离人愁》,又名《清明山外红尘客栈夜听烟花冷》作曲:周杰伦混响:任然编曲:许嵩粘贴师:李袁杰在《明日之子》上,李袁杰演唱了自己原创歌曲《离人愁》,可是华晨宇当场直接说:我也懂中国风,但是我要的是创新,标注自己为原创人,其实是不对的,应该拿出一个专业的东西,应该把基本功再学习一下。

华晨宇在《明日之子》上当场说做音乐人就不要套作,套作的意思想必各位都懂,华晨宇还说基础音乐人必会题4536251考验李袁杰,4536251被薛之谦玩出花来,但李袁杰直说不知道,后台的杨幂都看不下去了,杨幂:别说了,多说多错,看来场面真的是太尴尬。

那我们在这里说一下音乐作品被抄袭如何判定。

1 判定抄袭借鉴“两个原则”我国对于“音乐抄袭”的判断原则借鉴了美国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两个原则。

所谓接触原则,即被控侵权人有合理的机会听到或者看到原告版权作品。

接触的成立是认定版权抄袭的前提。

实质相似性原则,即被指控抄袭的音乐作品和原创作的作品之间具有实质上的相似之处。

而这正是实务界和学术界的难点所在,也是原创作品难以被保护或者抄袭作品得以逃脱法律制裁的问题所在。

翻唱别人歌曲的授权书

翻唱别人歌曲的授权书

兹有本人(授权人),鉴于以下原因,特此授权给(被授权人)在指定范围内使用本人拥有的音乐作品《(歌曲名称)》,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授权背景1. 本人拥有音乐作品《(歌曲名称)》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词曲创作、编曲、演奏、演唱等权利。

2. 为了促进音乐文化的传播与发展,本人愿意将《(歌曲名称)》的翻唱权授予(被授权人)。

二、授权内容1. (被授权人)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授权区域”)以任何形式、任何媒介、任何场合翻唱《(歌曲名称)》的权利。

2. (被授权人)可以自行决定翻唱《(歌曲名称)》的版本、演唱者、伴奏形式等。

3. (被授权人)在翻唱《(歌曲名称)》时,必须注明原歌曲名称、原演唱者、原词曲作者,并保证不侵犯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4. (被授权人)不得将翻唱《(歌曲名称)》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翻唱成果用于商业用途。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授权期限终止日期)止。

2. 在授权期限内,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终止授权。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被授权人)应向本人支付翻唱《(歌曲名称)》的授权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自本授权书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由(被授权人)将授权费用汇入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保密条款1. (被授权人)对本授权书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授权书内容。

2. (被授权人)在使用本授权书过程中,不得泄露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

六、违约责任1. 如(被授权人)违反本授权书的约定,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终止授权、转让授权权或泄露授权书内容,本人有权要求(被授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2. 如因(被授权人)的违约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有权要求(被授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授权书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版权保护的边界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音乐侵权案例分析

版权保护的边界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音乐侵权案例分析

版权保护的边界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音乐侵权案例分析版权保护的边界——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音乐侵权案例分析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音乐资源的传播和分享变得更加容易。

然而,与之相伴而来的是音乐版权保护和音乐侵权的问题。

在我国音乐版权领域,腾讯音乐和网易云音乐作为两大知名音乐平台,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对象。

本文将对这两家公司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腾讯音乐的版权保护实践腾讯音乐是国内最大的音乐平台之一,旗下拥有QQ音乐、酷我音乐等知名品牌。

在版权保护方面,腾讯音乐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音乐版权。

首先,与各大音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平台上的音乐作品均得到合法授权。

其次,建立了专门的版权投诉渠道,用户可以通过投诉机制来举报盗版或侵权行为,腾讯音乐会积极处理并删除相关音乐作品。

此外,腾讯音乐还推出了付费音乐服务,通过用户付费购买正版音乐来支持音乐创作,提高音乐产业的发展水平。

然而,腾讯音乐在版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平台上仍有一些盗版音乐作品难以完全清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音乐作品属于较老的作品,权益归属模糊;另一方面是因为盗版音乐依然存在于一些小众平台上,难以完全禁止。

其次,腾讯音乐对用户上传的音乐作品的审核力度有待加强,尽管有版权投诉渠道,但依然存在盗版音乐上传到平台上的情况。

对于这些问题,腾讯音乐应该加强合作与监管,完善举报投诉机制,以更好地保护音乐版权。

二、网易云音乐的版权保护实践与腾讯音乐类似,网易云音乐也是国内知名音乐平台之一,它通过用户自主上传音乐的方式构建了一个开放、分享的音乐社区。

值得一提的是,网易云音乐与著名的音乐版权公司合作比较密切,拥有大量正版音乐资源。

在版权保护方面,网易云音乐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音乐版权。

首先,与音乐版权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确保平台上的音乐作品均为正版授权。

其次,网易云音乐通过设立黑名单机制,禁止用户上传盗版音乐作品,对违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年度音乐总结吐槽稿范文(3篇)

年度音乐总结吐槽稿范文(3篇)

第1篇尊敬的乐评人们,亲爱的音乐爱好者们,大家好!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又到了年终岁末,是时候回顾一下过去一年中音乐界的种种风云变幻了。

在这充满吐槽精神的时刻,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为大家带来2021年度音乐总结吐槽稿。

让我们一同笑看风云,细数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音乐事件。

一、年度最烂口水歌1. 《我的祖国》翻唱版首先,让我们来吐槽一下那些翻唱经典之作的“神曲”。

2021年,一首《我的祖国》翻唱版横空出世,让人不禁感叹:翻唱也能翻出花来?这首歌的旋律简单,歌词更是直白得让人无语,竟然把祖国的繁荣昌盛与个人情感混为一谈。

试问,这样的歌曲如何能代表我们伟大的祖国?2. 《爱情转移》神曲版继《我的祖国》之后,一首《爱情转移》神曲版也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这首歌将经典情歌改编成“土味情话”,让人瞬间感受到了城乡结合部的气息。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这首歌竟然还一度登上了音乐榜单,让人不禁感叹:音乐市场的审美究竟怎么了?二、年度最雷人专辑封面1. 《奔跑吧,少年》2021年,某歌手的专辑封面引发了一场关于审美的讨论。

封面上一群少年奔跑在荒野之中,背景是一片沙漠,画面看似充满力量,实则让人摸不着头脑。

有网友调侃道:“这封面是不是在暗示我们,专辑里的歌曲都是沙漠之花?”2. 《孤独患者》某歌手的专辑封面更是让人眼前一亮。

封面上一只孤独的狗坐在角落里,旁边是一堆烂水果,整个画面充满了负能量。

有网友直言:“这封面是不是在告诉我们,专辑里的歌曲都是烂水果?”三、年度最尴尬音乐现场1. 某歌手演唱会2021年,某歌手的演唱会现场发生了一幕尴尬至极的场景。

演唱会进行到一半,歌手突然发现音响出现问题,现场陷入一片寂静。

无奈之下,歌手只能让工作人员上台解释情况,结果引发观众不满,场面一度失控。

2. 某组合跨年演唱会在某组合的跨年演唱会上,成员们竟然在台上大打出手,场面一度混乱。

有网友表示:“这演唱会简直是一场闹剧,让人无法忍受。

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及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及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及解决方案一、引言音乐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创作者表达自我情感和观点的途径。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音乐行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版权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音乐行业中广泛存在的版权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音乐行业中的版权问题1. 盗版和侵权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盗版和侵权行为在音乐行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通过文件共享软件、流媒体平台以及社交媒体,非法网络资源被迅速传播,导致作品原创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

2. 未经授权的使用许多音乐平台或机构未经创作者或相关机构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们的作品。

这种未经授权使用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整个市场竞争环境。

3. 不完善的收入分配机制当前,大部分流媒体平台采用“按流量分成”的收入分享模式。

然而,这种机制导致绝大多数创作者只能获取微薄的收入,而平台本身则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这种不均等的收入分配方式扼杀了创作激情,限制了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解决方案1. 强化法律保护加强法律保护是应对音乐行业版权问题的关键一环。

国家应该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使创作者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 推动合法化通过推动音乐版权合法化,可以减少盗版行为并确保创作者和相关机构获得公平的回报。

政府应该加强与唱片公司、音乐平台等各方合作,促进版权交易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3. 建立公平分配机制采用更加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是解决当前不完善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所在。

例如,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份额或用户购买量等指标来确定付费给创作者的比例,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收入。

4. 加强技术保护手段借助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和版权管理系统,可以追踪和识别盗版音乐作品,并阻止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同时,也应该加大对原创音乐作品的保护力度,加强对非法使用行为的监控和打击。

5. 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意识的重视程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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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

而后该组合称接到汪峰方面的通知,以后不能再唱这首歌。

汪峰认为当初同意旭日阳刚演唱他的歌曲是为了鼓励他们,而现在他们开始用他的歌参加商业演出,所以停止授权,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

从艺术欣赏上来说,音乐无国界。

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上而言,音乐版权应该如何保护呢?...所谓"翻唱",实际上就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

由于音乐著作权知识的匮乏,歌手对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对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

而对于一般人来说,一首歌曲有好几个歌手演绎的版本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对于谁是原唱者,谁是翻唱者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大家在网上下载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原唱者的同意而翻唱的歌曲资源,会不会损害了歌曲原唱者的权益呢?近年来,关于歌曲翻唱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从超级女声、女子十二乐坊,到孙燕姿、梁静茹、谭咏麟、陈奕迅……都曾为所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而惹出争议。

这些歌手一般是在演唱会上翻唱老歌或其他热门歌曲,因为能够轻松调动起演唱会的现场气氛,一直是歌手喜爱的方式,但如何处理背后的版权问题,却往往被忽视。

2005年,当年最火的“超女”巡回演唱会开遍全国,刚出道的李宇春、周笔畅、张靓颖等由于没有自己的作品,只能翻唱别人的歌曲,涉嫌侵权导致诉讼,在上海打起官司。

在歌手翻唱同行人的作品同时,歌手自己的作品也在被其他人翻唱着,这些人主要是采用网络上传的方式,如快女选手曾轶可一首《最天使》就被多达百人进行了翻唱,据了解,这些翻唱的人并没有给原作者一分钱。

歌手的权益遭到了损失。

翻唱是否侵权,主要看翻唱者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如果网友将自己翻唱的歌上传到互联网上,表演是免费的、也没有向网友支付报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必须标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如果翻唱歌曲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

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这个名词,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而所谓表演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

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

如果在没有取得歌曲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演唱,则其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翻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的范畴,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的,需要同时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一个歌手要翻唱另一个歌手的作品,首先要取得原创歌手及唱片公司的同意或者是买下版权,交纳版权费后即可进行翻唱,版权费由双方协商。

尽管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事实上,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没有足够的精力放在关于歌曲的法律事务上,客观上也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授权或打击侵权。

为此我国建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度,权利人可以与该协会签订书面的管理合同,成为该协会会员,通过协会集体管理有关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许可费、进行有关诉讼、仲裁等事项。

保护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是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重要职能。

协会可以经会员授权,对侵权行为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进行维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翻唱?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翻唱。

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授权下,歌手无须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录音法定许可时的翻唱在《著作权法》第39条有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音著协授权下的翻唱,由于歌曲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但其作者是音著协的会员,任何人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向音著协申请对某歌曲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授权费用后,音著协就可授权其使用。

引起歌曲翻唱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词曲著作权人、唱片公司和歌手缺乏对歌曲版权维护的法律适应,无意中造成了侵权。

或者是缺乏对音著协的了解,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翻唱。

而歌星演唱会频频爆出侵权官司,大多与费用协商达不成一致有关。

争议的焦点多在版权使用费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上。

据了解,作为多起演唱会侵权官司权利主张人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出版局批准,于1992年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以集体管理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依据相关规定,演唱会版税率最低为2.5%。

照此标准,一场演唱会的版权使用费应为实际座位数×票价×2.5%,而这个数字往往令演出商无法接受。

所以实际缴纳的版权费,往往是与音著协协商而定,因而数额多少并不统一。

上一场少,这一场多,前一年少,这一年多,就造成了扯皮、推诿,甚至对簿公堂。

另外,有个别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许可的概念,钻了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的翻唱。

还有就是网友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没有获得歌手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翻唱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不真实性,通常这种情况下歌手要维权的难度是很大的。

那么,我们如何来维护歌曲的版权呢?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的翻唱才是合法的呢?词曲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翻唱,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可以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因此,著作权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

而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印上“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前面说过音著协的重要职能是保护词曲的著作权,相对的,音著协也对其会员的词曲拥有一定权利,包括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进行公开广播,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等等。

因此翻唱者只要向音著协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取得歌曲的翻唱权,无需经过歌曲原创者的同意。

对已经加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从而最大化地获得其商业利益。

可以选择退出音著协。

除了词曲人本身的努力,国家在法律方面也对保护歌曲版权不断进行完善。

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歌曲版权问题既多且杂,制订出来的法规也不能够面面俱全。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网上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引起了外界强烈争议。

其中关于录音制品复制权限的第46条,取消了原《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法定许可声明不可使用的例外”这一句,改为“三个月后即可使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

关于草案中最大的争论,在于第46条和48条,这两条法案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只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使用。

对比原《著作权法》,新草案中删去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句,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三项人身权、十几项财产权,说明著作权是私权,而草案删去原法中关于权利人特别声明后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无疑是给了翻唱者极大便利,同时损害了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者徒有50年版权合法保护器,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结果将会是不堪设想的。

事实上,第46条中被法定许可的,是针对录音制品,但音乐作品本身并没有法定许可,也就是说,仅仅是在录制唱片时可以用上这一条,但倘若要在电视剧里、公开表演、网络上去翻唱这首歌、使用这首歌都不行的,只能用在录音制品上,这是48条的本意。

按第46条的规定,旭日阳刚可以在汪峰创作的《春天里》这首歌出版三个月后,不需要经过汪峰的同意,就可以进行翻唱录制,但这个翻唱作品录制出来后,要如何使用,就需要经得汪峰的同意才可以。

也就是说,你把翻唱的唱片制作出来,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拿去发行、传播,你只有制作的权利,制作完后没有使用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其他使用者)在使用(该录音制品版权)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60和70条法令,并没在音乐界引起多大关注,但真正的“恶法”其实是这两条,其中第60条中,虽然明确表明了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在第70条里,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也就是说,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的版权费又是由集管组织来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草案这样的规定,依旧是将音乐行业置于一个没有话语权的境地。

第70条的规定,都过度倾斜与集体管理这个组织,也就是音著协。

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任何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不否认“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但也仅限于公开播放、卡拉O K 等目前无法精确计算或收集作品使用次数的领域。

这次在草案中有关音乐的几条重大条款之修改,无一不是将权利尽力倾斜于集体管理组织。

按草案规定,集管组织可以对非会员作品进行授权,不加入集管组织的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了,不能取得赔偿,同时,法律规定不得自行成立集管组织,只能加入版权局设定的集管组织,而版费分配由集管组织来决定,实际上对于音乐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

目前,关于该草案的修正正在进行中,国家鼓励社会人士多多参与,集众人之所思所想,才能制订出最符合国情的法律。

如何对待歌曲翻唱问题,如何保护歌曲版权问题,还需要国家、音乐人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推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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