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及奖金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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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的发放技巧与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将薪金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缴公积金、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等

等。

但本文将重点强调利用个税政策,通过发放技巧,尤其是年终奖的发放技巧,从而达到降低个税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超过3500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

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

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以上大家比较熟悉,不再多说。下面详细说说年终奖是如何计税的。

如果老板给你年终奖是19000,你千万要对老板说,谢谢老板,少给点吧,我只要18000!如果老板给你60000,你要说我只要54000!为什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综上所述,每个人除了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为叙述方便称之为“月税”),年终奖还得单独计税(为叙述方便称之为“年税”)。月税和年终奖税的根本区别,就是是否分段计税。月税是一定额度的薪水以不同的税率分段计税;而年税则是总额计税,即一定额度的奖金只以一个税率计税。

因此,为了少缴税,首先要降低月税,要尽量使每月的收入均衡,避免出现饱一月饥一月。如果月均收入6500,每月交税也就195,俩月390元,如果把它变成一个月是3000,一个月是10000,则会多缴355元的税。

其次是降低年税。由于发放年终奖时,是将年终奖除以12再去“匹配”税率,再以该税率乘以年终奖总额,再扣除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这样得出数额即是年终奖应缴纳的个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国家给的一次机会,以避免当月税率太高。例如,假设每月收入已达8000,每月个税是345。假设年终奖金是24000,按照这一政策只要缴税:2295(24000除以12后所对应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即24000×10%-105=2295),如果,没有这一政策,则发放年终奖的当月要交税(24000+8000-3500)×25%-1005=6120,需要多缴

6120-2295-345=3480元。

根据这个政策,作为单位,发放年终奖首先要避免出现“发出的多,到手的少”现象。比如,年终奖分别为18001和18000的俩人,税后实际拿到手的,前者比后者反而少了1154.1元。极端的例子就是,年终奖分别为960001元和960000的俩人,前者比后者拿到手的要少87999.45元!这种多发钱而净得未增加(包括减少)的范围我们称之为“缩水区”。笔者根据目前的个税政策,将该类区域一一算出,以供参考。

即目前的税收政策导致的“缩水区”是:

[ 18000.01元, 19283.33元]

[ 54000.01元, 60187.50元]

[108000.01元,114600.00元]

[420000.01元,447500.00元]

[660000.01元,706538.46元]

[960000.01元,1120000.00元]

发放年终奖时,一方面是将年底各项收入集中单次发放,避免发放金额在“缩水区”内,尽量提高净收入的增加比重。有时候给员工多发了钱,虽然不在“缩水区”,但员工实际拿到手的比重却很少,这种情况也可以变通,或者干脆将这多发的部分取消。现实中很多单位并没有(甚至是不愿意)注意这些细节,而使员工蒙受损失。比如,明明可以每月发放的奖金,偏偏按季度发放,明明可以将大额收入分摊到各月的,偏偏集中在年底或某些月份里发放。

明了起见,将不同数额的年终奖及其要缴纳的个税等信息列表如下:

表一:

上表具有代表性,从中可以看出“年税”是怎样随着年终奖数额“进出”“缩水区”而“跌宕起伏”的。比如,年终奖19000元的话,实际拿到手的反而比年终奖只有18000元的少;而且该表还建议,对增加比重低于35%的降低发放额。

例如该表建议年终奖是20000、60684.82、1200000的,降低发放额到最合适的额度:18000、54000、960000。

的数值,当月所应缴纳的个税。仔细研究该表你会发现比文字叙述更明了。

年终奖个税政策的意义还不止于此,换个角度思考,会更让你兴奋。由于无论每月发了多少,月薪的适用税率已达多高,这都不影响年终奖适用何税率。这就是说月薪所适用的较低税率,可以已通过年终奖再享受一次,只是享受的金额有限而已。

薪水发放技巧还不止于此,更高级的做法是综合考虑全年各月收入以及年终奖数额,使得全年缴税最少。纵观个税的构成,无外乎是月薪税和年终奖税两项。有人说将年终奖分摊到各月以月薪形式发放则缴税总额最少;也有人认为,由于月薪较高,税率较高,将月薪高税率的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会降低个税总额。的确,最合理的避税就是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两项缴税合计值最小。而要实现这点,唯一要做的就是合理分配月收入和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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