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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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人权宣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
新闻自由是在自由的背景中提出的,是西方自由思想的一部分。新闻自由的发展经历了由“出版自由”到“言论自由”再到“新闻自由”发展历程。“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的口号首先由英国诗人、政论家约翰·弥尔顿提出的。他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表达了出版自由是人类重要的自由的思想,“它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主要是为了反对当时英国实行的“出版特许证制度”而提出的,“出版自由”是出版发行的自由。
法律界限
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公民有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并有权从事著述、出版、印刷、发行的活动。现今世界公认,出版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和象征。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大都在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中对此有明文规定。对于出版自由这一概念,不同的阶级在不同的时期赋予它不同的内涵。历史起源资产阶级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当欧洲新兴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时,曾以言论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争取资产阶级民主与科学权利的强大武器。它反映了资产阶级处于上升时期的进步性、革命性,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列宁说:“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到19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伟大的口号”。最早提出出版自由这个口号的是英国政论家、诗人J.弥尔顿。1644年在他向国会发表的演说《论出版自由》中,抨击英国教制阻碍科学和教育发展,以及对印刷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出版管制法》,他呼吁“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648年,英国平均派首领J.李尔本,发表了《人民公约》,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实现普选权,保障出版等自由。从历史上说,言论出版自由的观念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是从18世纪末期各种近代权利法典和人权宣言开始的,迄今只有200年的历史。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之后,将出版自由作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载入宪法。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3年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国民公会制定的宪法和1848年由资产阶级共和派控制的立宪议会制定的宪法,也都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1789年经国会通过、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即“人权法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作为体现和保障出版自由的出版法制,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不少国家逐步废止了在历史上对出版曾普遍采用的检查制、特许制及保证金等制度,建立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法治精神的出版法制,总的趋势倾向宽松,出版自由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大。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出版自由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无法摆脱资本对出版的控制,其实质都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利益,归根到底是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无产阶级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之前,从资产阶级那里接过了出版自由的口号,为争取自由、平等民主权利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早在1842年,马克思就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给予尖锐的抨击,指出这种制度阻挠和压制了对真理的探讨,禁锢了进步思想的传播。他为争取出版自由而大声疾呼,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列宁在阐述布尔什维克对出版自由的纲领性要求时写道:“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苏维埃形式的国家政权要把所有
的印刷所和所有的纸张拿来公平地分配……。”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和民主舆论,发出了强烈的呼声:“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并指出“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1918年在列宁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的第一部苏维埃宪法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劳动人民发表自己意见的真正自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消灭出版事业对资本的依赖,把出版报纸、小册子、书籍和一切其他出版物的全部物质技术资料交到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手中,并保证它们自由传播到全国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言论出版自由作为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载入政治纲领和宪法之中加以保护。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5、4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社会主义的出版自由从根本上摆脱了资本对出版的控制,比之资本主义的出版自由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在中国,为了给人民群众行使出版自由提供各种条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许多出版社、印刷厂和书店,并从资金、税利、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国家支持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风格流派的竞争,作家、艺术家、科学家可以自由地发表、出版自己的作品和著作,探讨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除违法或有害的出版物外,都给予法律保障。公民可以通过书刊等传播媒介对国家大事发表意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直至公开的批评。这些都是人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表现。社会主义国家公民虽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但出版自由必须要有一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条件作基础。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较低,因此,要充分行使出版自由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首先,社会主义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要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相适应,而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建设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化、制度化,已付诸实施的一些具体形式也需要有一个不断提高认识和积累经验的过程,随着改革的深化,公民的权利必然会不断扩大。其次,出版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经济和物质条件。中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在出版方面表现为纸张短缺,印刷生产能力不足,出版自由实现程度不能不受到这些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随着中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出版自由必然会逐步完善。出版自由的相对性与限度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抽象的,而是相对的、具体的、有限度的。它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限制。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在“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的规定之后,接着指出:“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也有保护免受言论出版自由侵害的规定。美国的宪法学者主张,言论出版自由并不是公民的一项绝对的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治安秩序,影响社会风化,妨碍司法独立审判等的言论出版自由均可依法制止。只要是合理的限制言论自由,就不违反宪法。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决议指出,“人人应有思想之自由与发表之自由”,“发表之自由亦有其相对义务与责任,如有违反,则须受法律上明文规定之惩罚处分及限制”。经过几个世纪的实践,传统的绝对自由主义理论的片面性日益暴露,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尖锐批评,人们逐渐反省绝对自由思想的弊端,它已逐渐被“社会责任论”所取代。在中国社会中,国家、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因此,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出版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能孤立存在,自由与法律,自由与义务,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