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婚姻与家庭现状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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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婚姻与家庭现状的再认识
(一)当前我国婚姻家庭的主流
就总体而言,我国日前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流是好的。它以平等的新型夫妻关系取代了旧式的以夫为主的婚姻格局,这已成为城乡家庭生活的主流;“独立门户”取代了“男娶女嫁”的传统婚姻模式,核心家庭逐渐增多;“少生优育”的生育观念和行为被普遍接受或认同;90%以上的家庭婚姻状况相对稳定。人们描绘为:理想很高远,生活很实在,根基很传统。在情感上,人们有浪漫化、理想化倾向,而涉及到具体的婚姻生活,人们往往比较务实。大多数婚姻处于从“温饱型”走向“精神型”的过渡阶段,是一种“感情加日子”的比较典型的夫妻恩爱式婚姻。但它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拜金主义的侵袭,在普遍稳定中潜藏着动荡和变异的可能。
(二)千奇百怪的“重婚”、“纳妾”、“拼居”之风死灰复然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大潮冲击着每个家庭,各种诱惑无孔不入,致使离婚率上升,据1994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明,1994年离婚比例由1990年的5.9%上升到7.1%,增加了1.2%个百分点。这个调查结果证明了我国离婚率正以较快的速度上升。离婚率比例偏高的地区在北京、辽宁、吉林、上海、青岛、新疆和西藏,其离婚比例均超过10%。尤其在外遇、拼居、重婚、纳妾现象增多。人们对“妾”、“小妻”、“偏房”、“小老婆”之类的字眼并不生疏。它曾在我国旧社会婚姻生活中长期盛行,成为富裕人家富贵的象征。新小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社会的婚姻痼疾——一多妻制,并用法律形式规定一夫多妻为重婚犯罪行为。近几年,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残规陋习日益抬头,千奇百怪的“重婚”、“纳妾”、拼居之风,又死灰复燃,并且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安定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婚姻关系。“重婚”、“纳妾”是拜金主义作怪和道德观念低下所致,这些现象存在着多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妻妾“和平共处”的多、隐蔽和公开的形式并存;重婚男方以有权势的厂长、经理、包工头、个体户为主;屡次犯罪,多处重婚、纳妾或饼居。“重婚”、“纳妾”这一违法行径,不仅造成家庭动荡,也影响到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治安,败坏了社会风气。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个人的经济地位与家庭地位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对于在几千年封建意识支配下一直被认为是丈夫的附属品的妇女来说,更是如此。没有了经济地位,妇女便没有了自主自立的条件,在感情基础不稳固的婚姻中,丈夫便很容易对妻子产生轻视;同时退居家庭、远离社会,又使得妇女与远离的丈夫产生众多方面的距离与隔膜,从而为这些男子喜新厌旧造成契机,矛盾一旦爆发,暴力又成为这些男子的杀人锏。“如果确信婚姻已经死亡,就不要在死亡的婚姻之树上吊死,重要的是参与社会,自强自立,找回自我,开
拓新生。”然而,家庭矛盾带有隐私性质,历来属邻里不问、居委会不管、执法部门不理的“三不”范畴,仅仅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夫妻关系”,施暴对象是“妻子”,许多违法犯罪事实便淡化为“两口子的事”或“家庭纠纷”一类小事,即使是对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犯罪行为的量刑处理上,也因打不破“家庭关系”的框框而造成处理偏轻。为此,家庭暴力期待法律的制裁,受害妇女呼唤法律的保护。
时下,“试婚”现象出现,它不但对我国神圣的《婚姻法》提出了挑战,对严肃的家庭生活、夫妻生活提出了挑战,而且还留下了一系列经济和民事纠纷。热衷于“试婚”者看来,把家庭视做“人生的包袱”,追求于家庭无负担的两性关系。应该说“试婚”现象已把我国的法律送入了一个两难的处境。因为“试婚”纯属两厢情愿,既不同于以经济为交易的卖淫嫖娼,有不同于重婚纳妾。目前法律对这类现象还没有惩处条文。但“试婚”现象的出现又实实在在地亵渎了《婚烟法》的神圣与尊严,扭曲了良好的社会风貌,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妨碍了精神文明的建设。对于这样一个十分棘手而又尖锐的社会难点已摆在我们的面前,需要全社会关注,并通过完善法律和道德力量以唤起“试婚”者的良知。
与此同时,“试离婚”,在我国一些大城市悄悄出现,虽然还是少数,但已成蔓延之势。所谓“试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尝试离婚,但不解除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试离婚”者的心态多是四个“灵活机动”,既保了“名份”,又给双方提供了自由支配的空间。有的夫妻双方感情虽然破裂,却懒得离婚,有的夫妻双方根本没有想真正的离婚,“试离婚”只是一种化解矛盾的方法。对于悄然而兴的“试离婚”现象,社会各界人士褒贬不一。“试离婚”的出现意味着人们婚姻自主观念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从而更自觉地关心自己的婚姻质量,较之以往的轻率离婚更多了一份成熟和冷静,它的出现有人在探索如何避免不幸家庭悲剧的发生。社会各界人士认为,爱需要理智,不爱也需要理智。如何在众说纷纭中,对“试离婚”这一客观公正的认识,同样需要清醒的理智。
在农村,虽然自文婚姻已占主导地位,但是封建的残余影响还很深,还有市场。具体表现:包办婚姻依然存在。有的地方从7—12岁就订婚结亲,有的2—3岁就开始。有的地区还搞转亲、换亲;正当的恋爱婚姻受到干涉,有的地方还干涉寡妇改嫁;存在以彩礼多少为缔结婚约的主要条件的现象。在个别贫困地区,一些家长还借女儿婚事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用来娶儿媳;有的地方“17订婚18嫁,19就抱小娃娃,早得子来早得福”,已成为农村的一种“时髦”;虐待老人的问题比较突出。还有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即一个村落,几十户、数百户人家,世世代代在这狭小的范围里通婚,彼此之间的亲缘关系必然越来越近,这就不可避免导致人口质量下降。
在城市,虽然婚姻自主程度比农村高,但也存在着一些与农村不相同的问题。例如,一些年轻人在选择对象时,首先看父亲的职业、职务、“郎才女貌”的旧思想很有市场;家长干涉儿女婚姻自由、包办儿女婚姻事。其中有的干部存在着“门当户对”的旧思想,只许儿女与自己地位、级别相仿的干部子女中找对象;一些人道德败坏,喜新厌旧;少数年轻人追求“性自由”、“性解放”。
(三)我国婚姻家庭正经历着变革潮流的冲击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社会经济关系是婚姻与家庭发展的决定因素,但是社会经济因素对婚姻与家庭的影响,又往往借助于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这个中心环节。在我国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变化,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也正在经历着空前的变革潮流的全面冲击。社会变革中的进步与成就、困难与矛盾,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与行为之中。在这里我们看到,一部分人在恋爱、婚姻、家庭和性关系方面遇到了种种困难、矛盾、挫折或失败,致使生活、学习、工作、身心健康备受影响。例如,婚前性行为的增多,将导致早孕、未婚人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婚恋中的个性主义倾向也特使婚外恋问题、离婚问题更加严重;夫妻离异后子女无法管教问题,导致青少年犯罪;性爱的庸俗化和拜金主义倾向对社会无异于腐败剂;一段时间大员宣扬性爱和扩大生活方式;非理性、非科学的书刊杂志充斥市场、泛滥成灾,严重污染着人们的思想,等等。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给社会造成动荡和家庭生活的调适困难,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与警惕。我们应看到,市场经济带来的物质文明,并不自然而然推动精神文明的进步,而婚姻家庭的健康与两性关系的文明,正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来说,如何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则是需要从政府的发展现划、政策法规,以及教育措施等方面加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