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总目录(3篇)
第1篇一、宪法类1. 案例一: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案2. 案例二:地方性法规与宪法冲突案3. 案例三:国家机关职权行使合法性与宪法规定案4. 案例四:宪法解释与适用案二、行政法类1. 案例一:政府信息公开案2. 案例二:行政处罚案3. 案例三:行政复议案4. 案例四:行政诉讼案5. 案例五:行政强制案6. 案例六:行政赔偿案7. 案例七:行政合同案8. 案例八:行政征收征用案三、民法类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 案例二:物权纠纷案3.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4. 案例四:人格权纠纷案5. 案例五:婚姻家庭纠纷案6. 案例六:继承纠纷案7. 案例七:相邻关系纠纷案8. 案例八:物权法解释与适用案四、商法类1. 案例一:公司法纠纷案2. 案例二:证券法纠纷案3. 案例三:破产法纠纷案4. 案例四:保险法纠纷案5. 案例五:票据法纠纷案6. 案例六:海商法纠纷案7. 案例七:信托法纠纷案8. 案例八:合伙企业法纠纷案五、刑法类1. 案例一:故意杀人案2. 案例二:抢劫案3. 案例三:盗窃案4. 案例四:诈骗案5. 案例五:贪污案6. 案例六:受贿案7. 案例七:交通肇事案8. 案例八:毒品犯罪案六、诉讼法类1. 案例一:民事诉讼案2. 案例二:刑事诉讼案3. 案例三:行政诉讼案4. 案例四:仲裁案5. 案例五:执行案6. 案例六:司法鉴定案7. 案例七:证据规则适用案8. 案例八:管辖权异议案七、国际法类1. 案例一:国际贸易争端案2.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案3. 案例三:国际金融争端案4. 案例四:国际海事争端案5. 案例五: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案6. 案例六:国际人权争端案7. 案例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案8. 案例八:国际仲裁案八、劳动法类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2. 案例二:社会保险纠纷案3. 案例三:劳动争议仲裁案4. 案例四:劳动争议诉讼案5. 案例五:工伤认定案6. 案例六:职业病防治案7. 案例七: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案8. 案例八:劳动保障监察案九、知识产权法类1. 案例一:专利侵权案2.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3.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4. 案例四:不正当竞争案5. 案例五:商业秘密保护案6. 案例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7. 案例七:知识产权仲裁案8. 案例八:知识产权诉讼案十、环境资源法类1. 案例一:环境污染侵权案2. 案例二:资源保护纠纷案3. 案例三:生态破坏赔偿案4. 案例四:环境公益诉讼案5. 案例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6. 案例六:环境民事责任案7. 案例七:环境刑事犯罪案8. 案例八:环境行政强制案注:本目录仅为案例总目录,具体案例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判决书。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地块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事实。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地块存在地质灾害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丙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丁,价格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将房屋过户给丁。
但在过户过程中,丙发现丁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丙认为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返还房屋。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丁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事务日益复杂。
本文将分析几个公司常见的法律案例,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案例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然而,丙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乙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丙未按约定支付,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丙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公司设立纠纷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问题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丙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
法律分析:1. 公司设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存在分歧,但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公司设立应为有效。
2. 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之间因出资、公司设立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公司设立纠纷。
三、案例三:公司合同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市和B市相邻,两市的边界线一直存在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两市在土地开发、建设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
其中,A市和B市在一片土地的所有权上产生了严重的争议,引发了同一位阶法律冲突。
二、案情简介该片土地位于两市交界处,面积约为1000亩。
该片土地在历史上有过多次权属变更,但由于历史原因,权属证明不明确。
2008年,A市对该片土地进行了征用,用于建设基础设施。
然而,B市认为该片土地属于其辖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片土地的所有权。
A市和B市分别依据以下法律条款提起诉讼:A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认为该片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A市有权对该片土地进行征用。
B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认为该片土地所有权属于B市,A市无权对该片土地进行征用。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A市和B市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存在同一位阶法律冲突。
以下是具体分析:1. 法律位阶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一位阶。
在本案中,A市和B市分别依据不同法律条款主张该片土地的所有权,导致法律位阶冲突。
2. 法律解释冲突A市和B市在法律解释上存在分歧。
A市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法律方法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时,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甲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方法分析1. 审查合同效力首先,法院应当审查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合同有效。
2. 确定合同履行情况其次,法院应当确定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判决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4. 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运用了法律方法,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旨在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犯罪和刑罚,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刑法与民法典在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既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民法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二)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元。
后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屋价格,王某拒绝。
李某遂以欺诈手段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个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分析一:合同违约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货物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交付。然而,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交付货物。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五:孙八的婚姻纠纷案
案件背景:孙八与妻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八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八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有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解决;(三)有财产分割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孙八可以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剩余租金、赔偿房屋闲置期间的损失等。
二、案例分析二:王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丙某在丁某家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丁某认为丙某摔倒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丙某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甲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案例分析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创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创业过程中,法律法规的遵循成为创业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创业案例,分析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张三,一位年轻的创业者,拥有一项创新技术,计划成立一家科技企业。
经过市场调研,张三发现该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于是,他开始筹备创业事宜,包括公司注册、股权分配、技术研发等。
案例一:公司注册在筹备过程中,张三首先面临的是公司注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3.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4. 有公司住所。
张三在注册公司时,由于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出现了以下问题:1. 出资额未达到法定要求;2. 公司章程未按照规定制定;3. 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
案例分析1. 出资额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张三在注册公司时,由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未达到法定出资额,存在法律风险。
2. 公司章程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张三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风险。
3. 公司名称问题: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字样。
张三在为公司起名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导致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
解决方案1. 增加出资额:张三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出资额,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2. 完善公司章程:张三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规定、规范的公司章程。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企业法律专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手机,并申请了相关专利。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该款手机外观和功能高度相似的竞品,疑似侵犯了其专利权。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该竞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生产。
科技公司遂向创新电子发出侵权警告,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赔偿损失。
但创新电子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创新电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2. 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如果创新电子构成侵权,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已就其新型手机外观和功能申请了专利,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因此,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二)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使用其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或其专利方法的零部件。
2. 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中,创新电子生产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和功能上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侵权:创新电子生产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可能构成外观侵权。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一何某诉广东陶商中企科技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案[(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94号]案情简介本案中,何某以陶商中企科技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
但何某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应当以何某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还是受到“封顶”的限制呢?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双封顶”,即在计算用人单位对高收入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采取限缩性的保护措施,以适当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案中,由于何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高于佛山市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640元/月的三倍即13920元,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13920元为基数支付,何某在职期间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因此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3920元。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二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洛有限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84号]益高公司认为陈某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于20xx年5月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从国内营销中心总监调整为国内销售部经理,其后,益高公司认为陈某在工作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故以陈某未能完成任务为由将其予以开除,并提交了《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xx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主张。
经审查,《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xx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并非特定针对陈某个人销售业绩的考核报告,益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陈某任职销售总监或调岗后职务期间的任务指标,且相关表格和审计报告未有销售单据等辅助性材料予以佐证,益高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益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案例分析(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9月1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2005年12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年2月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
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元。
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工资1829元.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案情:2003年1月23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2005年7月28日经镇调委会调解,姚某在医院治疗费用43万元由公司承担,并享受工伤待遇,另公司额外补助伤者127353元。
国企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改制成为近年来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国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某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国有企业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
为改善企业状况,市政府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改制。
改制方案包括: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控股;企业员工身份转变为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过程中,部分员工对改制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改制方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中,张先生是该企业的一名资深员工,自企业成立以来一直在该企业工作。
改制后,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仅为3年。
张先生认为,改制方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规范经营至关重要。
公司法律法规作为公司运营的基石,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司法律法规概述、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公司法律法规概述1. 公司法律法规的定义公司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公司组织、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
2. 公司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组织机构及职权等。
(2)公司运营: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公司经营决策、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
(3)公司股权转让: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限制等。
(4)公司破产与清算:规定了公司破产的条件、程序、清算人的职责等。
(5)公司社会责任: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障等。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公司虚假陈述案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成分,误导了投资者。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分析:此案涉及《证券法》中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
2. 案例:公司违规关联交易案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违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巨大。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公司被认定为违规关联交易。
分析:此案涉及《公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该公司违规关联交易行为损害了公司及股东利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
3. 案例:公司违规分红案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在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分红。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公司被认定为违规分红。
法律案例分析专题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次讲座将围绕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法律适用和判决背后的原理,以期提升大家对法律案例分析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自2018年起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案例分析:(1)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此案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二:某地拆迁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地政府进行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在拆迁过程中,部分被拆迁人因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 案例分析:(1)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2)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发挥的调节作用。
(3)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四、案例分析三:某市环境污染案【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化工厂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居民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责令化工厂整改,但化工厂未按要求落实,居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其创新的技术和优质的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一次与供应商的货物交易中,科技公司遭遇了法律纠纷,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2018年5月,科技公司向供应商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新型手机配件。
双方签订了《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科技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
经双方协商,甲公司承诺在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
但直至2018年7月15日,甲公司仍未完全履行交付义务。
此时,科技公司发现,甲公司交付的部分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科技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声誉,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生产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请求免除其部分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3. 科技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全部货物,且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甲公司主张,由于生产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遭遇了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3. 科技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法律案例经验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企业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享公司法律经验,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过程】1. 收集证据:甲公司收集了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2. 谈判: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多次谈判,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法律诉讼: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经验分享】1.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 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3.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先尝试通过谈判解决,如谈判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产生纠纷,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过程】1. 收集证据:张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2. 劳动仲裁: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
【经验分享】1. 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劳动争议。
2. 建立健全的劳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3.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应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争取在仲裁阶段解决争议。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情简介】某公司发现其研发的软件产品被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公司法律真实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张某于2011年7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张某个人表现确定。
在张某入职科技公司后的两年时间里,他表现优秀,多次参与公司重要项目的开发,为公司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3年12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年终奖金。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的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拒绝支付年终奖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件经过: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年终奖金。
2. 双方陈述:- 张某认为,其辞职是基于个人原因,且在辞职前已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
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其年终奖金。
-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的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即张某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公司尚未确定年终奖金的具体数额,故无法支付。
3. 调查取证:- 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张某的工作表现记录、辞职申请等证据。
- 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以核实年终奖金的发放依据。
4.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和科技公司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对方的主张进行了质证。
-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张某的辞职问题,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但张某在辞职前已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且科技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张某的辞职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
关于年终奖金问题,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尚未确定年终奖金的具体数额,但根据张某的工作表现及公司的业绩情况,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张某一定的年终奖金。
十大经典职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职场法律案例是指在职场中发生的,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对企业和个人具有警示作用,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参考。
以下是十大经典职场法律案例。
二、十大经典职场法律案例1. 案例一:劳动争议仲裁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工作调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小李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不服,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被法院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侵犯了公司一项专利权,被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法关于专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小张承担侵权责任。
4. 案例四:劳动报酬争议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赵因工资待遇与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小赵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5. 案例五: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与小刘续签劳动合同。
小刘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与小刘续签劳动合同,侵犯了小刘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员工队伍不断壮大。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劳动合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2019年,科技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部分员工因劳动合同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其中以张先生(化名)的案例最为典型。
二、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5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试用期六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员工福利待遇等内容。
2018年11月,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通知张先生,由于业务调整,其职位将被裁撤。
张先生不服,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且未与其协商一致,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规定?2. 科技公司是否未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即解除劳动合同?3. 张先生能否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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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民一(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被上诉人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A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14年1月13日,某公司(甲方)与A(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1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8,1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上款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
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A支付48,160元。
原审另查明,2014年4月,A经某市肺科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
2014年12月10日,A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
原审再查明,A于2014年11月27日向某市某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该委裁决对A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A于法定期间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A诉称,2007年10月,A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E,2010年1月,A被转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是E的某公司,A自2007年10月起即被派往某公司担任电焊工。
2014年1月13日,某公司与A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A提出要求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其法定代表人E承诺签订协议后安排A体检,但第二天即反悔。
A经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后,某公司才让A做相关体检。
A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书虽称系A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实是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故A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与某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A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仲裁裁决书一份,据以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
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一份,据以证明该公司的出资人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销后,A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A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据以证明该劳动合同未按照XXX疾病防治法告知A XXX疾病后果的相关情况。
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据以证明双方曾约定先签订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书,再做体检,A在离岗前未做过离岗体检。
五、F、G的调查笔录两份,据以证明某公司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场所工作,只是换了一个老板。
六、电子考勤表一份,据以证明A一直工作至2014年1月23日,之后无法进入工厂大门。
七、A2014年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览表、鉴定结论书各一份,据以证明A体检检查出患有XXX疾病尘肺一期。
八、出入证一份,据以证明A被派遣至某公司工作。
九、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一份,据以证明某公司至2014年4月一直为A缴纳养老保险,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存在。
被上诉人辩称
某公司、某公司共同辩称,A与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已经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某公司已按协议支付补偿金。
现A已离开公司一年多,故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赔付款明细、汇款凭证、申请各一份,据以证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A对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某公司对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某公司、某公司对A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六、七、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五认为证人讲的不是事实。
原审审理中,A表示其在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1月23日,是某公司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未给A做离职体检,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真实、有效,某公司为A缴纳社保只是想协助A工伤理赔,但不能就此推断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存在。
原审法院认为,从事接触XXX疾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XXX疾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双方的解除行为系真实意思的表示,A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现某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A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要求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A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双方虽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由于某公司的缘故,直到2014年12月A才被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
某公司未安排其在离职前体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疾病防治法》的相关
规定,故之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判令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某公司、某公司共同辩称,双方系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A经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不同意与A恢复劳动关系。
综上,请求驳回A的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从事接触XXX疾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解除XXX疾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款规定虽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疾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XXX疾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XXX疾
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明确A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A 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某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因此,A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某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在A的XXX疾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
2014年12月10日,A被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XX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应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而A 2014年12月10日被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合同,故A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4年12月10日终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疾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某市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民一(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至2014年12月10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致力于办理公司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商业谈判、尽职调查、政府采购、企业商标管理与策划、专利版权、招投标、解散清算、企业犯罪预防等非讼、诉讼的法律服务。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