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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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天保工程管护方案

天保工程管护方案

天保工程管护方案一、前言为了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国家大力推进了天保工程。

天保工程是指利用生态工程手段,通过植被恢复和保护、水土保持和环境修复等技术措施,改善和保护大自然的生态环境。

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天保工程,制定了下面的管护方案。

二、天保工程的地点天保工程的地点主要包括山区、湿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

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以实现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天保工程的地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并在此地点实施管护方案。

三、天保工程的目标1.恢复和保护植被:加强植被的恢复和保护,保持植被的多样性和完整性,增强植被对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

2.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水资源,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

3.环境修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四、天保工程的管护措施1.建立天保工程管理机构:在天保工程的地点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管护方案,监督和管理天保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2.保障经费和物资:对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保证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运行。

3.制定管护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天保工程的管护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管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4.加强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管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5.宣传和教育:开展天保工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自然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6.技术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天保工程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护队伍。

五、天保工程的持续性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需要持续进行,录入至少5年的时间,确保天保工程的效果得以充分体现。

在此期间,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管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天然林的生态效益,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管护。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管护组织和森林管护制度,落实森林管护人员和森林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规划设计,并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森林管护档案。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天保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天保工程规划的要求,设立森林管护所及下属的森林管护站、点。

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所、站、点位置,便于进入林区管护巡视。

(二)有利于管护人员工作、生活,有利于堵截偷盗伐木材的流失和监测、扑救森林火灾。

(三)因地制宜利用旧工棚、木材检查站和苗圃的房屋设施。

第三章管护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其管理职责是:(一)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建立森林管护机构、设施和管护档案;(二)制定森林管护措施、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制度;(三)检查验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措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四)审查批准全区的管护所、站(点)建设方案;(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天保工程管护工作。

天山中东部各林场及巩乃斯林场的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心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各管护所、站长和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区森林管护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是:区划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制定年度所、站(点)建设计划;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兑现管护报酬;对各站、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

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

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天保工程区的管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包括水源涵养区、森林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

第三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天保工程区的规划、建设、维护、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单位为天保工程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管护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利益,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护管理机构第八条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机构由天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下设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九条管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编制、指导管理、协调沟通、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管护管理部门由一名主任负责,下设若干副主任及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天保工程区的管护管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第十二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拟制天保工程的建设方案,落实施工队伍、资金、物资等。

第十三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天保工程开展现场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天保工程区的环境保护等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天保工程区的规划管理,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第十七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天保工程区的管理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措施。

第十八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天保工程区的管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九条天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天保工程区进行综合管理和决策。

第二十条管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天保工程区的具体管护管理工作进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负责对天保工程区的配合和支持工作进行协调。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天然林的生态完整性,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实现永续利用。

第五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然保护、科学管理、全面保护、协同合作。

第六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天然林保护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的砍伐、开垦或其他危害天然林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九条推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自然与人工和谐发展,切实提高土壤水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避免生态破坏。

第十条设立天然林核心保护区和边缘保护区,划定明确的边界,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的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合理划定开发和保护区域,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天然林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设立的天然林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强化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合理调整天然林的结构和布局,增加生产效益。

第十六条优化天然林的经营模式,鼓励合作经营和多元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章天然林资源利用第十七条制定天然林资源利用计划,合理规划和分配资源,确保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采伐和滥伐,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条支持天然林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鼓励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林天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天发〔2013〕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益林管护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管护的公益林面积为12亿亩,占天保工程区17亿亩管护面积的70%。

特别是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工程区的公益林所占比重更是高达91%。

工程区的公益林管护,涉及超过三分之二的森林管护面积和千家万户职工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的重大责任。

针对当前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机构职能交叉、区划落界质量不高、管护责任和措施难以全面落实等问题,根据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政策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公益林管护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兑现,是天保工程二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生态保护的成效和民生的改善,关系到天保工程二期目标的实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管护好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管理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明确职责,加强工程区的公益林管护工作森林管护是天保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无论从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所占面积的比重上,公益林的管护都是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核心。

有关省区的天保工程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天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组织实施好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管护、特别是公益林的保护工作,确保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公益林建设资金。

第五章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

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达到调查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天保工程管护管理规定制度22页

天保工程管护管理规定制度22页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一、宣传二期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人员登记;对责任区内的各类人员进行登记,划分为常住、暂住、流动人员三类,登记内容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进山事由、停留时间等,确定重点防范对象。

三、记录好巡山日记;每季度至少一次向上一级书面汇报森林管护情况。

四、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五、协助资源部门监督凭证采伐林木、依法征占用林地,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取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七、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八、保护管护区内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等管护设施。

九、开展森林资源生态监测工作。

十、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森林管护站站学习制度为使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强化管护职工的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管护质量,为此特制定本学习制度:一、学习时间安排: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2次,每15天一次,1次政治理论学习,1次业务学习,并由管护站站和管护员分别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

二、学习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四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书》、管护员手册巡山管护、学习、考勤、督促检查、奖惩办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上级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学习要求:管护站站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管护员每年书写不少于1000字的读书笔记,根据学习内容写出2篇学习体会(不少于500字)。

学习心得体会在管护站上墙一次。

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西和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和县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场(站)、任务到场(站)、资金到场(站)、责任到场(站)。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场(站)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八条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各级天保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国家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造林管理工作,系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营造林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确保质量,讲求实效。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

第六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作业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

作业设计费用可列入营造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设计,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第九条作业设计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营造林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营造林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营造林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

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

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制度

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制度

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2. 巡山管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通过日常巡查和定点守护,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盗伐盗猎等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专门的巡山管护队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明确巡护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 巡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林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野外生存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巡护范围与频次1. 巡护范围应覆盖所有天保工程区域内的森林资源,重点关注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水源涵养区等生态敏感区域。

2. 根据不同季节和天气条件,制定详细的巡护计划,确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四、巡护内容1. 检查森林防火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火险隐患。

2. 监控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止非法狩猎、采集活动。

3. 巡视林区道路、界碑界桩,维护林区秩序。

4. 记录并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协助开展防治工作。

5. 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五、信息报告与处理1. 巡护人员应将每次巡护的情况及时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2.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3. 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如森林火灾等,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应对。

六、监督考核1. 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巡护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对于表现突出的巡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随着工作的深入和实际需要,本制度可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管理工作,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规划第五条定期开展天然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准确掌握资源状况,为森林管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制定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管护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护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管护组织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森林管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源保护措施第九条实施天然林禁伐、限伐政策,严格控制天然林的采伐量。

第十条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天然林资源的影响。

第五章:资源合理利用第十一条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推广生态旅游,提高公众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森林管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天保工程造林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造林管理办法

克一河林业局更新造林补植补造及检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更新造林、补植补造工作管理,提高其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更新造林技术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克一河林业局克一河、诺敏两个施业区的更新造林、补植补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由林业局及以上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造林坚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

第五条林业局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局更新造林总体规划,向林管局相关部门申请年度造林任务。

林业局根据林管局下达的天保工程更新造林、补植补造任务,结合各林场造林场地、林业局苗木等准备情况,下达天保工程更新造林、补植补造计划。

林业局与各林场签订天保工程造林责任状,明确造林面积与质量要求,并将完成造林数量与质量作为考核各生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第六条技术规定(一)造林场地选择依据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将造林任务落实到各个造林场地。

按国家天保造林要求,中央投资安排的人工造林任务必须在宜林荒山荒地和疏林地上实施。

补植补造选择在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较低,目的树种较少,分布不均,林下更新不良,林分结构单一,林地生产力低下,郁闭度较低(0.2—0.49)的林分;林间空地和“天窗”分布较多,造成大面积林地浪费的林分;除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和灌丛湿地以外的,覆盖度较低、分布不均的低效灌木林的场地中实施。

更新造林场地的布置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便于施工。

(二)树种选择造林树种选择要体现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的原则,提倡营造树种有生态互补作用的混交林,营建乔灌草复合结构的人工群落。

林区天保工程人工造林以兴安落叶松容器苗为主,白桦、樟子松、云杉为辅,也可适当选用大果沙棘、蓝莓、五味子、西伯利亚红松等经济林树种,及林区特有的花灌木。

补植补造根据林地目的树种林木分布现状,现有林木分布比较均匀的林地采用均匀补植;现有林木呈群团状分布、林中空地及林窗较多的林地采取块状补植。

天保工程护林员 管理制度

天保工程护林员 管理制度

天保工程护林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天保工程护林员的管理,提高护林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保障护林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天保工程护林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天保工程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天保工程护林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天保工程护林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天保工程护林员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科学、合理进行管理工作,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护林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天保工程护林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护林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任务;(二)认真履行护林任务,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三)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四)维护护林员团结,不得搞派系,不得进行内斗;(五)保护个人隐私,维护自身权益,不得被他人利用,不得泄露机密。

第七条天保工程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护林工作纪律;(二)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上交汇报材料;(三)勤勉尽职,严格执行工作流程,杜绝玩忽职守、故意拖延等行为;(四)保护护林设施和装备,避免损坏浪费;(五)与同事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维护护林员团结。

第八条天保工程护林员有权向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天保工程护林员应当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条天保工程护林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工作用于个人谋利。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护林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不得擅自决定工作事项。

第三章护林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二条天保工程护林员的工作考核应当依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护林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擅自决定工作事项的;(三)故意拖延、玩忽职守的;(四)损坏护林设施和装备的;(五)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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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
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

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国家林业局规定(见附件二)。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九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2004‟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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