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7_康德的义务论
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
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我们前面讨论的一些伦理理论,例如利已主义和功利主义,都是目的论的道德理论。
说一个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就是说这个理论是按照某个或者某些“好的东西”来定义行动的道德正确性的。
更确切地说,首先上的对与错是由非道德观价值来决定的。
例如,在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中,一个行动的道德正确性是通过它与幸福或者效用的关系来决定的。
幸福或者效用本身是非道德的价值,不过,通过引入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功利主义者就可以把这个非道德的价值与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联系起来。
因此,说“一个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我们主要是指这个理论是按照一个行动与某个指定的目标的关系来设想和理解“道德正确性”概念的,而这个指定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是“非道德的”。
当我们采取某种方式来行动时,我们的行动是否正确,是由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或者它所产生的结果来确定的。
相比较,如果一个道德理论不是按照这样一个指定的目标来定义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而是认为,一个行动是否正确,是由这个行动的所固有的某些特点或者与它相关的某个规则来确定的,那么这样一个理论就是一个义务论(deomtological)的道德理论。
例如,有些哲学家认为,讲真话或者遵守许诺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一些道德上正确的东西,即使这样的行为并不产生更好的结果,或者甚至会产生某些有害的结果。
此外,义务论的道德理论称为“义务论的”,就是因为这种理论强调某种类型的一个行动具有内在的道德正确性——这样一个行动是否正确与它可能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没有关系。
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家强调我们应该严格地服从道德规则,或者严格地履行我们认识到的义务或责任,不管我们这样做是否会产生好的结果。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与目的论的道德理论相比,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在说明一个行动为什么会具有它所具有道德正确性上的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我们可以问:一个行动何以能够独立于它所产生的结果而具有“内在的”道德正确性呢?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一、“善良意志”与“义务”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人的自律,认为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
基于此,他提出道德律令的概念,并认为其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的行为,为实现个人功利目的而行事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于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律令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善”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词,善所形容的对象是行为所依从的准则以及其规定根据——意志,唯有意志(的坚定带来的自律性)才能不受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决定,才能达到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至高无上的境界,从而充分的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因此,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莫过于意志本身。
康德的道德律令又被称为善良意志,它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实践理性。
所谓实践理性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与认识能力相对应的意志能力,与知识相对应的行动能力。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并为普通人所熟知的重要道德意识,他强调唯独善良意志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而善的东西。
平常人的意志往往为欲望所支配,但这并不自由,作为道德的意志来自常人却又高于常人的意志,才是在实践中体现的理性思维。
善良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化,就是与偏好相对的义务。
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而偏好是处于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力。
正是因为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康德的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
由此康德推出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第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来源;第二,义务本身就是善,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第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而行为必要性。
由此可看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义务”,是指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尊重规律的义务,遵循善良意志的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的义务。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
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
第六讲义务论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一、“道德规范是绝对的”
案例:哈里·杜鲁门与伊莉莎白·安斯康
作为作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 ,美国第33任总统哈里·杜鲁门将永远被人 们记住。当他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随着 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去世,杜鲁门完全不 知道关于这种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 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 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 经做好了登陆日本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会 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 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 ,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五、对康德基本思想的另一种审视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1966 )一书中指出:
“对很多从未听说过哲学(更不用说康德)的 人来说,道德大概就是康德说的那种东西。”
——这就是说,规范体系不考虑人的需要和欲 望,它是根据责任感必须遵循的。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康德对义务的分类
康德对义务的分类康德是德国的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创始人之一”,他对伦理学的贡献非常重要。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义务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康德对义务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合法义务、伦理义务和道德义务三种。
合法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合法义务。
康德认为,合法义务是一种外在的约束,人们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义务的存在保障了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秩序。
伦理义务是指人们根据伦理道德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康德强调人们应该按照伦理原则来行事,而不仅仅是出于法律的约束。
伦理义务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它要求人们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
康德认为,人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遵循普遍适用的伦理原则,如真理、公正、自由等。
道德义务是指人们作为道德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人们有责任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自由意志行动。
道德义务是一种对自己的要求,它要求人们按照道德法则来行事,不仅仅是出于法律或伦理的规定。
康德认为,道德义务是人们自己内心的呼唤,它要求人们做出符合道德原则的选择和行为。
康德对义务的分类,体现了他对伦理学的独特贡献。
他强调人们应该按照道德原则来行事,不仅仅是出于法律或伦理的约束,而是出于道德的内在要求。
康德的伦理学思想对后世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义务。
有些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如遵守交通规则、纳税等;有些义务是伦理原则要求的,如尊重他人的权利、关心弱势群体等;还有一些义务是道德原则要求的,如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
这些义务不仅仅是外在的约束,更是内在的呼唤。
人们应该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自由意志行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面临义务冲突的困扰。
有时候,不同的义务之间存在矛盾,人们难以做出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康德提出了“绝对义务”的概念。
义务论
关于义务论相关问题的解答
班级:09级公共管理班姓名:李钞学号:090103008
关键词:康德,义务论,道德,伦理思想
我介绍的义务论的主要作者是康德。
康德的义务论认为,义务是一种先验的纯粹出于对行为规律的尊重的必要性。
行为要有道理价值,不在于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行为动机要纯粹出于义务,为义务而义务,义务就是道德命令。
对人类的义务包括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对其他存在物的义务包括对低于人的存在物的义务和对高于人的存在物的义务。
康德伦理思想主要影响:1、康德看到了在道德生产中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意义,认识到了内因是构成道德最重要的要素,他特别强调自觉性与自律性的重要性,是伦理学说史上著名的动机论者。
2、他看到了义务与牺牲在道德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3、他看到了道德普遍性与绝对性的一面,强调严格按照道德规律办事的重要性,是伦理学史上最著名的道德教条主义者和严肃主义者。
康德义务论伦理学明显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把人的理性存在与非理性存在,自由与必然,自律与他律,准则与规则,牺牲与利益,绝对与相对,普遍与特殊截然分开,互相对抗,形成了道德理论体系上的二律背反。
2、在康德伦理学中,理性,自由,规律,形式和动机作为对道德现象和道德生活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与经验中都没有基础。
3、康德的义务论只讲义务,不讲权力的义务论。
尽管康德庞大的道德义务论体系,是系统,完整和精辟的,但是由于它对社会实践没有指导意义,而且他所谓的实践理性,也不完全的是从实践中产生而又为实践服务的,因此,他的理论尽管博大,精深,但不为人们所重视。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义务论
康德的义务论认为:>>>
义务是一种先验的纯粹出于对行为规律的尊重的 必要性。行为要有道理价值,不在于要达到一定 的目的,行为动机要纯粹出于义务,为义务而义 务,义务就是道德命令。 他认为,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义务,以义务或责任为 动机,才有道德价值。
大概是说
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之善恶,只看行为的动机、目的 是否符合绝对命令的要求,不论其结果是否符合道 德法则。 我们可以看看行为的动机
对康德来说,也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有时他 的确 认为十诫作为道德法则。
为此他举了好多例子.最有名的是 你必须说真话!一个疯子问你刀是用来干嘛的, 你得告诉他刀子的功用!
行为的动机
休谟没认识到的但康德认为很重要的: 行为是为了满足遵循道德法则的义务则是有道德的。
康德观点:如果是有道德的行为,那么主体的行为 动机是由于他相信道德法则要求他必须这么去做! 康德认为:当你碰到一项依据道德法则你应当去做 的事情时,所有的偏好都要搁置一边!(不会消失)
当你把所有的偏好都搁置一边时,你就表现出 一种好的意愿。
行为的动机
亚里士多德认为: 本质好的事物,要看圆满。
康德认为:
要看好的意愿,即要遵循规范去行动。如果意图 是Good的,那是唯一本质好的事物。这项行为 是Good的是因为背后的意图是Good的。与后果 或其他因素无关。
拓荒《》无偿献血
我们来看看同学们的动机
关于<想做正确的事>康德的看法
不知道绿色,怎么知道蓝色是不是绿色。
大概是说
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之善恶,只看行为的动机、目的 是否符合绝对命令的要求,不论其结果是否符合道 德法则。 我们先了解下格律
第7章义务论
第6章义务论一、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作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美国第33任总统杜鲁门将永远被人记住。
当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杜鲁门完全不知道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
他们说,联军将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
已经做好了登陆日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
然而,在日本一两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杜鲁门一开始不愿意使用新武器。
问题是每一颗炸弹都会毁灭整个城市,不只是军事目标,还有医院、学校和家庭。
妇女、孩子、老人和其他非战斗人员,都会和军事人员一样被扫平。
虽然联军以前也轰炸过城市,但是杜鲁门感到新武器会使非战斗人员的问题变得更加尖锐。
而且,美国曾经公开宣布袭击平民目标。
在1939年美国参战之前,罗斯福总统曾经向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英国政府提交正式公文。
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炮击城市:平民上空无情的炮击已经造成了数千毫无抵抗能力的男人、女人、儿童的死亡和伤残,使每一个文明的男人和女人感到痛心,深深地震撼了人类的良知。
如果在世界面临悲剧性的大灾难期间,采用这种惨无人道的暴行,那么成百上千的对爆发战争毫无责任的无辜平民将失去生命,他们甚至没有参与这场战争。
在决定授权实施轰炸时,杜鲁门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他在他的日记中写道:“我已经告诉陆军部史汀生先生,把军事目标和士兵、海军作为它的目标,而不是妇女和儿童,他和我是一样的,目标将会是纯军事目标。
”由于杜鲁门知道轰炸将会毁掉整个城市,很难知道如何解释这一点。
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他很担心非战斗人员的问题。
还有一点也是清楚的,他满足于他做了那件正确的事情。
他告诉他的助手说,签署了那个命令之后,他睡得像个孩子。
杜鲁门的做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其中之一就是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姆(Elizabeth Anscombe)。
安斯康姆在二战开始的时候,她是牛津大学20岁的学生。
那是,她与人合作写了一个有争议的小册子,讨论英国不应该参战,因为处于战争中的国家无疑会以非正义的方式结束战斗。
康德的伦理学
• 道德义务为何以定言命令形式存在? • 因为: • 神是完全理性的存在者,神的行为必 然合乎道德规则。 • 但人不是完全理性的存在者,所以, 人并不是永远依据理性而行动,法则以 命令形式出现,可以对意志构成约束和 限制,即理性约束意志
6、义务论存在的问题 其一,义务论无法从终极意义上证明道德准则的合 理性。 义务论相信道德法典之类的道德规范或伦理原则 能够充当道德判断的终极依据,这一点既得不到充 分合理的证明(包括逻辑的与经验的证明),也无 法普遍应用于所有的道德实践。
不偏 不倚
关爱家庭和朋友是自然的、 所有人在道德上都是平 正确的 等的
4、与目的论和义务论的联系
(1) 两种伦理学有互补之处,规则伦理学使社会安 定,德性伦理学使社会更臻于完美 以规则为主的伦理学重视的是一种要求、束缚,这 些要求适用于每一个人,使每个人各安其分,各定其 位,不去侵犯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德性伦理要求人具有理性的道德情操和气质,以人格 典范为目标。我们不可能都成为圣人,但却需要以圣 人为榜样来提升人格。 (2)德性的养成,需要遵守规则,需要以规则为指导 德性不是天生的, 我们需要经过尊重义务和规则的 行为来培养和磨练德性,而一旦我们具有了某种德性, 行为也就能持之以恒。
• 按照责任的动机去行动,必须要克服对立的偏好或 • 倾向,克服利己的要求,按照道德的要求去做。 • 这类行为凸现了人的实践理性能力,具有道德价值 • 道德自律 自由 人的尊严
1、责任(义务)的含义 • 外在责任: 主要指人因社会角色 而要承担的要求
康德的“责任”: 内在责任: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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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义务论不能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其他 学科很好地融合 • 康德强调道德是理性存在者的事务,理性是将人 类与自然界区分开来的根本标志。因此,绝对命令的 人性表述直接排除了对人类以外对象的尊重。但是, 从进化论的角度,这一划分是没有根据的。人类的理 性能力与许多高等动物相比,差别仅仅是程度上的。 罗斯的道德理论很大程度上借重他 • 的直觉主义道德认识论,但道德直 觉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能力?是一 种人类的自然官能,还是另一种超 自然的能力?这种能力能否在进化 论的框架中得到说明?如果不能很 好地回答这些问题,道德直觉就是 一种神秘主义的东西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在西方伦理学史的地位十分独特。
一方而,他是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家批判和责难的对象;另一方而,他又可以被视为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发展的源头。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康德赋予德性品质一种新的独特内涵,这不仅扭转了古希腊传统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的思维路径,更开启了现代从行为本身来思考道德德性的伦理新视野。
因此,再次反观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对于我们全而理解德性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完整地看待当代德性伦理学新近涌现的各种德性伦理思潮不无启发。
一、对传统德性观的批驳康德在重新确定德性概念之前,对长期以来流行的德性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传统德性观至少存在着三个方而的错误认知。
第一,认为只有一种德性,并且只有一种恶习。
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提取统一的普遍本质,是古希腊哲学传统的典型特征,这决定了人们对德性问题的思考也不会停留在对德性多样现象的探讨上。
当苏格拉底询问什么是德性时,他对于曼诺的回答立刻提出了质疑:本来只寻一个德性,结果却从那里发现潜藏着的蝴蝶般的一群德性。
苏格拉底的这种责难态度,事实上反映出古希腊哲人对德性统一性问题的探求和追问。
而后来功能性德性概念的提出,使德性的统一最终成为可能。
多元多样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德性,在这一概念之下逐渐统一到知识、正义和幸福的终极目的之上团。
然而,对于这种从多中求一的做法,康德虽然没有否认但是也不赞同。
他认为,德性既不是理性知识,也不是幸福追求,而是理性意志的道德力量,是遵循道德法则的义务强制。
因此,在理念上(在客观上)只有一种德性(作为准则的道德力量),但在事实上(在主观上)却有大量具有异质性状的德性于是,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康德把德性的形式(绝对命令)和德性的质料(意志目的)结合起来,解决了德性的一和多的问题:德性的形式是一,这种一和其质料的结合形成一的多。
德性一和多的实质体现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斗争和净化。
第二,把德性设定为两种恶习之间的中道。
康德义务论的解读及现当代启示
康德义务论的解读及现当代启示摘要:西方的道德建立在法权之上,如具体的法律条文、圣经中的摩西十诫,这也促就了西方人有一种规则的意识,轻视意外以及特殊的情况;而中国的道德大多是诉诸于人的自然情感,这也是被康德极力批评的。
从中国的历史现实来看,我们欠缺一种义务论的思维,表现为缺乏一种规则意识,凡事都讲究意外与特殊情况,而康德作为法治国家的理论先驱,他的义务论伦理学塑造了整个现代道德意识,他的义务论伦理思想对现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康德;道德律令;普遍法则;人是目的;意志自律一、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出发点义务论是规范伦理学的三个主要范式之一,它的核心观点是道德要出于义务,即考虑做正当的事情,此事若是正当的,不管你喜欢与否、情愿与否都应该去做。
说到底,康德的出发点与人们的道德常识、直觉是相关的。
具体而言,从人的行为选择的角度来看,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其他一切不用考虑。
这与考虑结果的功利主义来说是相对的,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认定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促进了最好的结果。
功利主义致命的问题就是为了整体的利益会牺牲个人的权利,而为了整体的善(目的)就可以做一切(任何可能的手段),这种行为正当吗?概括而言功利主义的致命问题是用目的能否证明手段的问题。
康德的义务论因此找到了自己的理论出发点,义务论的出发点是不考虑行为的结果的,无论目的多么高尚、被需要,但有些行为就是不能做,做正确的事情是行动的唯一理由。
一方面,针对功利主义的后果,义务论认为客观上是考虑不清楚的;另一方面,它排除了自我利益,自然偏好以及情感的需求,唯一需要考虑的是道德上正当的事情。
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的前提假设必须是人能够进行取舍,能够进行选择。
在康德看来选择的主体是人的意志,那么作为选择主体的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呢?康德承认善良意志并认为意志是自由的。
一方面,如果把人还原成一种肉体的存在,人就是动物、自然界的一部分,如果把人所有的一切等同于自然界,并且遵循自然规律,那么人则无自由可言。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课件
THANKS
感谢观看
康德认为道德原则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理性存在者,无论他们的身份、地位、 信仰等有何不同。义务作为道德行为的根本,也应当是普遍的,不受任何特殊条 件限制。
义务与自由的关系
总结词
康德认为义务与自由是相辅相成的,义 务是自由的必然要求,自由也是义务的 体现。
VS
详细描述
康德认为自由是道德行为的本质,而义务 则是自由的必然要求。一个人只有遵循义 务,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因为义务确保了 个人行为准则的必然性,避免了个人偏好 的干扰。同时,自由也是义务的体现,因 为只有具备自由意志的人才能真正承担和 履行义务。
详细描述
对自己的义务包括维护自己的健康、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 等;对他人的义务包括诚实守信、尊重他人权利、帮助他人 等。这些义务都是基于理性原则,是每个理性存在者都应当 遵循的。
义务的普遍性原则
总结词
康德认为义务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理性存在者,不受个人差异、文化背景、历 史条件等因素影响。
详细描述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提倡个人自由与责 任相结合,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 思想启示,强调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 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康德义务伦理学提倡普遍的道德法则 ,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和谐与稳定具 有积极意义,为现代社会的治理和发 展提供了思想支持。
对未来发展的影响
引导伦理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公共生活中的实践
01
02
03
公正对待
在公共场合,我们应该公 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不偏 袒、不歧视,按照普遍的 道德原则来处理事务。
积极参与公益
参与公益事业是实践康德 义务伦理学的一种方式, 通过为社会做出贡献来提 升自己的道德价值。
义务论专题知识讲座
第三个命题是,责任就是因为尊重法则产生旳 行为旳必要性。
在康德看来,意志应该完全摆脱一切外在旳影 响,摆脱意志旳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法则, 主观上也只有这种对法则旳尊重,及准则才干 要求意志。这种受准则要求旳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体现旳也就是责任。
成果旳主要性
第一,人(或者理性存在物)具有绝正确价值: 他们是自在旳目旳。
善良意志
“在世界之中,或者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 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能够被视为无条 件善旳东西。”
“善良意志不是因为它实现或完毕旳事情而善, 不是因为它合适于到达某些预定旳目旳而善, 它只是因其意愿而善,即,它是自在旳善。”—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康德以为,一种行为旳善不需要问它旳后果
第三个命题是,责任就是因为尊重法则产生旳 行为旳必要性。
第一种命题是,出于责任旳行为才具有道德价 值。
康德否定我们从出于对别人旳同情而帮助他们 旳行为有道德价值,只有出于责任旳行为才具 有道德价值,
第二个命题是:一种出于责任旳行为,其道德 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旳目旳,而是取决于 它所被要求旳准则。
康德解释了什么是准则。他说:“准则就是意 志旳主观原则。客观原则就是实践法则,假如 理性完全掌握欲望旳话,它对有理性旳存在者, 主观上也有实践原则旳作用。”
在康德看来,有理性旳存在者完全能够按照准 则行动,而使法则成为行动旳必然,则需要理 性旳介入,假如没有理性,人们不可能将外在 旳客观法则转化为自己旳行为准则。
一种有理性旳人必须审慎地考虑他正在进行旳 活动或他旳行动旳根据。正是你旳准则体现了 你采用这个行动旳正当理由。
康德伦理学旳一种主要特征就在于一种行
为旳道德价值并非由这个行为旳成果决定旳。 这一特征解释了为何他被称为非成果主义者。 康德发明旳这种道德理论一般被当代伦理学家 称为义务论,康德相信我们总是受到责任旳约 束,一种理性行为,受到善意驱动,即受到责 任旳驱动,才是道德意义上善旳行为。
经典伦理学派在西方的影响
经典伦理学派在西方的影响经典伦理学派是西方哲学中的重要派别,其观点和理论对西方社会、政治、法律、教育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列举十个经典伦理学派在西方的影响。
1.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强调人的行为和品质对于幸福的重要性,他的德性伦理学对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对于西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
2. 苏格拉底的伦理学:苏格拉底强调人的内在德性对于道德行为的重要性,他的强调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发展的观点对于西方哲学和心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康德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建立在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他的义务伦理学对于西方现代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尼采的超人理论:尼采认为人应该超越传统的道德观念,追求自身的力量和自我价值,他的超人理论对于现代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我实现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5. 孟子的仁义道德:孟子的仁义道德主张强调人的仁爱和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他的观点对于西方的伦理教育和社会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
6. 伏尔泰的功利主义:伏尔泰认为最大幸福原则是道德行为的准则,他的功利主义观点对于西方现代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7. 哈贝马斯的沟通伦理学:哈贝马斯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应该建立在理性和沟通的基础上,他的沟通伦理学对于西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决策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8. 弗洛姆的自由意志伦理学:弗洛姆认为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责任是道德行为的基础,他的观点对于西方社会的个人自由和道德责任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9. 罗尔斯的公正原则:罗尔斯提出了正义作为社会基本价值的概念,他的公正原则对于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10. 孔子的中庸伦理学:孔子的中庸伦理学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平衡,他的观点对于西方社会的道德教育和个人修养产生了重要影响。
经典伦理学派的影响超越了哲学领域,渗透到了西方社会的各个领域。
从教育到法律,从政治到文化,经典伦理学派的观点和理论都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例1:禁止自杀
由于康德认为自杀是错,所以他要证 明a1的行为者不能一致的意愿GM (a1)成为一个自然法则,其论证如 下:
①GM(a1)不能成为一个自然法则, 因为它和我们所认知的自然法则不一 致,自爱在自然体系中有一个特殊功 能,即促进生命发展和延伸,因此如 果基于自爱而消灭生命,则是自我矛 盾。
若能找到这样的道德绝对,就可 以建立起完全无可辩驳的道德体 系,而服从这一体系的规则就是 合乎道德的,不论行为给自己或 别人带来的结果如何。
康德为我们提供了发现道德绝对 的主要方法,这就是依靠他的绝 对命令。
绝令对命
绝对命令可能有多种表述方式, 但它基本上断言,如果认可某一 行为的规则不能为一切人所奉行, 那么该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这表 明每当人们要做出道德决定时, 按照康德的说法,他们就必须首 先自问:“准许我将要实施之行 为的规则是什么?”其次要问: “这条规则能够成为一切人都遵 行的普遍规则吗?”
善良意志(good will)
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 本身都不是善的。
康德认为,不论在世界之内或之外, 只有一样东西可以想象得到是无条件 的善(good without qualification), 那就是善意志,所谓善意志,在此可 以暂时理解为:依照道德要求去选择 行为的意识倾向。
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 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 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
2.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 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 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 甚至大多数情况;如“所有三角 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 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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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原话是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 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也就是将一个理性
以找对象为例。 在找对象的例子中,当事人事实上诉诸了一个更
为根本的理由,即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处于和 当事人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的思路也是一样。当我思考一个
具体的行为是否应当,是否道德时,我会想像,任何一 个和我一样正常的、理性的人,也会做出和我同样的判 断。 由于康德强调行为者必须是理性的,而在西方,理性的 必要条件便是不能自相矛盾。因此,我们可以将康德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重新表述如下:
“绝对命令‛有三种公式,即‚绝对命令‛的第
一种表述(the first formula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第二种表述(the second formulation)和‚自主公式‛(The formula of autonomy)。
在康德看来,这三种公式都是等值的,都可以用
问题是,为什么一个理性的人,当他将一个准则
视为普遍法则时,这个法则就可以成为我们行为 的依据,就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 的依据? 这是因为,在康德看来,对一个理性的行为者来 说,一个行为在此时此景下是道德的(合理的), 那么,对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在相似的条件 下,这一行为同样是道德的。反之亦然。
一个行为道德上是正当的,如果它为一个具有善
的意志的人将会遵循的原则所要求。
这是‚自主公式‛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二、“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 述
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康德有如下几
种说法: 为。‛
‚谨按照你同时要求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 ‚你应该这样行为,即你行为的准则仿佛通过你
己想象为是该法则的立法者。
在康德看来,道德是自主的,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道德无须根据非道德的价值来定义和说明。
这正是义务论不同于效果论的地方。 第二,道德或道德律内在于自由的道德行为者的 理性之中,由道德行为者自己所创造。
善的意志
康德有时将道德行为者的理性也称之为‚善的意
志‛。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
Wandering in Western Ethics
第七讲:康德的义务论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陈 真 教授
图片来源:/17/82/01300000356197123700828505031.jpg
效果主义主张从非道德的价值中推出道德的行为
支持选择房A的理由:价格,面积,房型,朝向都令人满
意,但其他方面不如人意。 支持选择房B的理由:地点,楼层,环境,建筑质量都令 人满意,但其他方面不如人意。 在理由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根据 又何在? 假定我经过反复权衡利弊,最后选择了房A,并且,我认 为我的决定是正确的。按照康德的说法,我的意志,我 的实践理性,告诉我应该做出何种选择,而一旦我认为 我做出了正确的决定,并按照这个决定采取行为,我就 是按照实践理性行为,我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来帮助我们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
我们先来看看第三种公式,即‚自主公式‛。
一、绝对命令的“自主公式”
按照自主公式: 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行为者自主地遵守该行为
的法则。 一个行为者自主地遵守一个法则,如果他遵守它主要因 为他把自己想象为是该法则的立法者。
简言之, 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如果行为者遵守它主要因为他把自
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述,康德有如下的说法的,而绝不要仅仅作为手段对待,无论这本质 是你自己的或是其他人的。‛
此,他也是自身的目的,对每一个准则来说,他 必须作为一个条件用以限定所有的仅仅是相对的 和主观任意的目的。‛
‚一个理性的人,按其本性,也是一个目的,因
正是因为道德知识是先天的,所以,当一位理性
的行为者在理想的情况下认为正确的东西就可以 成为事实上是正确的东西。 其中的逻辑就是:一个行为在此时此景是道德义 务所要求的,那么,对于任何一个相似的行为者 在相似的条件下,这一行为同样也是道德义务所 要求的。 康德认为道德的要求或法则,对任何理性的人, 都是同样有效的,所以是绝对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那么,我在上面列出的各种理由之间权衡、思考
的过程中,我怎样决定一个理由为什么能够成为 一个值得考虑的理由呢?当各种理由相互冲突的 时候,我根据什么认为有些理由可以压倒另外一 些理由呢?我有没有进一步的理由认为我的决定 是正确的呢? 当我认为我做出了正确的决定的时候,我其实也 认为: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处于和我同样的情 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图片来源:/wiki/File:Immanuel_Kant_(painted_portrait).jpg
引言
康德的学说以晦涩难懂著称,为了理解他伦理学
说的精神实质,我们介绍一点预备知识。
1. 日常道德推理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思考应该怎样行为的时候, 我们都根据一定的理由。以买房为例。 我需要考虑的理由:价格,面积,地点,房型, 朝向,楼层,环境,建筑质量等等。 假定我需要在房A和房B之间进行选择。
上述理由可以表达为下述原则: 如果我相信其他的理性的行为者在处于和我同样的情景
下,同样的主观状态下(掌握的信息一样,性格也相似 等等),也会采取同样的抉择,那么,我相信我的抉择 (包括看法何行为)就是合理正确的。 这个原则是思考应采取何种行为时的一个更为根本的二 阶(second order)理由。为何是二阶的? 第一,它是我判断一个具体的行为理由究竟是否能成为 一个理由的根据。 第二,它是我判断平衡各种不同的、甚至彼此冲突的理 由之理由,也是决定一个最后的总的行为理由的根据。
1724年出生于普鲁士的一个小 镇柯尼斯堡,尽管他一生从未 离开过小镇,但他思想的影响 却远远超出了地域和时间的限 制。 他是西方哲学史上最伟大的哲 学家之一,也是迄今对当代西 方哲学,包括伦理学,影响最 大的哲学家之一。 他的义务论有时也被称为‚绝 对命令‛的学说。
Immanual Kant (1724—1804)
它的善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事物的善,即使将它和所有其 他事物分隔开来,它依然是善的。 一个事物的善是‚手段的善‛,当且仅当,它的善依赖 于‚目的的善‛而存在,它是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实现 ‚目的的善‛的手段。 同样一件事情,既可是目的的善,也可是手段的善。如 选修本课程。你可将其作为手段,也可看成是目的自身。 康德将‚目的的善‛又称之为‚目的自身‛(an end in itself)。他认为‚理性的本质是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 的。‛由此,他提出了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述。
的意志成为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
‚我们必须能够要求我们行为的准则成为一个普
遍的法则——这是所有行为的道德判断的标准。‛
这是耶鲁大学哲学系讲座教授达沃尔(Stephen
Darwall)。 他曾对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做出如下的解 释:
行为者按照某种准则行为道德上是可接受的,仅
当行为者能够要求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中, 每个理性的行为者都将这个准则看成是实践的法 则并按照其(仿佛按照自然法则)行为。
先天知识并不是与经验毫无关系,而是无法通过
经验得到证明。比如,单身汉就是从未结婚的男 子。我们对‚单身汉‛,‚结婚‛,‚男子‛等 概念的把握源于经验。 如何判定先天知识?通常,我们理解了一个命题 的意义就可以知道它是否为真,它就是一种先天 知识。 先天知识不等于‚天赋知识‛(innate knowledge)。
问题
对康德‚绝对命令‛第一种描述的常见批评是:
它不允许道德规则有例外,而道德规则是允许有 例外的。在批评康德时,我们不应忽略康德学说 中本来的合理因素。以说谎为例。 ‚绝对命令‛第一种表述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 当行为后果的影响足够大时,普遍的法则也是可 以违背的。比如,如果违背承诺可以避免第三次 世界大战。 另一问题:符合第一种表述的行为未必就是道德 的;不符合也未必总是不道德的。
他认为善的意志不是指按照任何原则行为的能力,
而是指按照普遍的规范性原则,即道德律行为的 能力。一个有善的意志的人是一个按照道德律 (即义务)行为的人。他的动机除了道德律或义 务外,别无其他。
按照康德的理论,先天的、必然的道德律只存在
于一个理性者的心中。(道德知识的先天性) 这样的道德原则只有一个理性的行为者、一个具 有善的意志的行为者才能发现。这样,一个行为 的正当与否似乎可以这样来决定:
2. 道德知识的先天性(a priori)
自柏拉图以来,西方哲学家一直认为知识就是得到辩护
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 先天知识就是‚依赖于先天辩护的知识。先天辩护在某 种意义上是一种独立于经验的认知辩护。‛ 按照西方哲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先天’通常都意味 着某种不依赖于感觉经验证据或凭据的知识‛。即无法 通过经验归纳得到证明,但我们又确信是正确的知识。 如,2+2=4。 按照上述定义,道德知识也是先天知识。如,‚杀害一 位无辜的妇女道德上是错误的‛就不可能是通过归纳获 得,但我们确信无疑。
和准则,用非道德的价值为道德辩护。但很多道 德的原则和义务没有办法从道德以外的价值或原 则中推导出来,如遵守承诺、不许作弊,等等。 怎样解释道德生活的这一现象,康德的义务论给 我们提出了一条研究道德问题的新的思路。简单 地说,康德认为道德自身可以给行为提供理由, 无需寻找道德以外的理由。
康德
康德是著名的德国哲学家,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说道: ‚《基础》一书的唯一目的是找出并建立道德的最高原
则。‛
康德的道德学说正是想从我们日常生活的道德推理中寻
找出最普遍的、最高的道德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我们 能够决定任何行为的道德属性。他的绝对命令的学说正 是对上述隐含在我们日常道德生活中的原则的哲学表达。 为何一个理性行为者认为合理的就可以成为事实上合理 的?在康德看来,这是由于道德知识的先天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