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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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授信人):

乙方(被授信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综合授信的额度、期限

(一)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甲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二)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随时进行审查,并有权调整授信期限。在本授信期限内发生的授信项下每笔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以单项合同(包括但不限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等)和借据等相应凭证为准。

第二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乙方应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与乙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单项合同(包括但不限借款合同)或协议(简称“具体业务合同”)。

(二)乙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乙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期限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在授信期限内,乙方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

(三)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三条担保

(一)乙方为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得到清偿,愿意向甲方提供如下种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1、保证人与甲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保证合同》;

2、抵押人与甲方(即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3、质押人与乙方(即质押权人)签订编号为《最高额质押合同》;

4、其他担保方式:

(二)若乙方或担保人发生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乙方、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它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甲方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弱或丧失,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物、更换保证人、增加保证人等方式,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拒绝提供,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四条强制执行公证

乙方应于甲方提出办理公证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该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五条费用承担

(一)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备案、保管、鉴定、差旅、公证、查询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到期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导致甲方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运输费、

保管费、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拍卖佣金、变卖费用、过户手续费、税费、中介代理费)、商业银行收取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转账手续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财务状况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二)乙方出现任何足以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或情形,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四)乙方涉及较大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由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给付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五)乙方必须保证借款期限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或其他减值现象时,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财产或担保措施。

(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及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权对乙方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

(七)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甲方要求查询乙方的银行存款状况、征信报告、名下持有的不动产、股票、债券、期权、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的,乙方应予配合。(八)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若发现按照本合同首页当事人基本情况中记载的乙方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乙方,且该状况持续达3天或以上的,甲方有权立即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任何合法的方式立即实现债权。

第七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该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始终有效:

(一)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三)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其他借款本息的行为。

(四)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五)提供给甲方的的财务会计报告系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以来,乙方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本条款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六)未向甲方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件。

第八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二)在授信期限内积极配合甲方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汇总及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三)在授信期限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乙方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对其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本条款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授信使用期间,乙方无论采取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出售、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或股权和重大投资发生改变,均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须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甲方的债权或落实清偿债权的责任。

(五)乙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不得影响履行与甲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

(六)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被查封,停业、歇业、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主管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乙方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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