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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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命令、三个规定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1.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2.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3.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4.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5.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6.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做到按章指挥;
8.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
9.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10.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1.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2.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13.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14.必须执行班前会制度;
15.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16.必须有矿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17.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18.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19.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
20.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行、采空区管理;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21.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出、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
22.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3.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24.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
25.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26.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
27.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
28.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29.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
30.必须需执行未实行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31.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32.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路检查支护的规定;
33.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34.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35.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
36.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附;三个规定
一、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时规定;
1强化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2加强煤矿系统管理。
3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4加强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5加强矿井防突管理。
6加强爆破管理。
7加强煤矿水害管理。
8加强煤矿顶板管理。
9加强煤矿机电管理。
10加强矿井提升运输管理。
11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2加快煤矿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的安装和完善。
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十六条特别规定
第一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
面同时作业的;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煤矿企业为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时计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是至下列情形的;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突出措施”,使之系列情形之一的;
●为建立防止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为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
●未进行区域为线性预测的;
●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未进行防止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未按规定配备防止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为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
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为建立重殴防瓦斯系统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为建立抽放瓦斯系
统的;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效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发出声光报警
的。
第五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总风量不做的;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分量不足的;
●采区进(回)风巷为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
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为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六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之系列情形之一的;
●为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
技术装备、仪器的;
●在有图谁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有明显透水征兆为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七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