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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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人员基础知识

煤矿管理人员基础知识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命令、三个规定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1.必须证照、手续齐全;2.必须具有基本安全生产条件;3.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4.必须按规定旳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旳规定, 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 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5.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行;6.必须杜绝违章指挥, 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做到按章指挥;7.必须杜绝违章作业, 从业人员要对从事旳工作应知应会, 做到按章作业;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 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8.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旳规定,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贯彻整治资金、整治负责人、整治措施、整治期限和整治应急预案, 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10.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11.必须执行班前会制度;12.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13.必须有矿领导入井带班作业;14.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15.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16.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 保证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 切实加强盲行、采空区管理;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17.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 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出、综合运用”旳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18.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19.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旳瓦检员, 瓦斯检查严格做届时检、班检、日检, 杜绝瓦斯超限作业;20.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 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用综合防突措施,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21.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旳规定;22.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 切实消除隐患;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旳规定组织作业23.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旳规定, 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旳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 且距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24.必须需执行未实行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旳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旳规定;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25.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杜绝空顶作业;26.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路检查支护旳规定;27.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旳有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送管理规定组织作业28.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 杜绝机电设备失爆;29.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送机等运送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30.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违背此禁令,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康金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一、毕署办通 [2011] 46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我区煤矿安全检查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检查内容《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三个规定”,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矿井生产建设手续1、生产矿井是否“六证”齐全、有效2、建设矿井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已批复《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

3、是否打开已关闭系统作业。

(二安全管理体系1、“五职矿长”是否齐全,是否持有有效安全资格证,更换五职矿长是否进行备案;是否配备满足跟班作业需要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抽放工是否满足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是否配齐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2、是否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专业机构。

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每班是否都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是否少于5次。

(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否合理1、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独立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3、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风门、密闭设臵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使用风桥。

(四安全装备1、是否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是否按瓦斯治理规定配备了专项装备(至少3台150以上钻机。

3、是否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是否与县瓦斯监控中心正常联网。

4、是否配备足够数量光学瓦检器和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

(五煤与瓦斯突出防治1、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已鉴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格通风管理,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按照“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构建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角联和不合理串联通风。

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建设。

三、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四、严格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必须达标。

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五、严格落实防治水规定,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机构、人员、措施。

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健全预测预报、发火监测等防灭火系统。

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

七、严格电气设备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煤矿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设备保护失效和失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八、严格顶板管理,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落实三个规定 十条禁令的情况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落实三个规定 十条禁令的情况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落实三个规定十条禁令的情况Microsoft Word 文档 (2)
对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三个规定”、“十条禁令”的落实情况
《毕节地区行署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认真吸取近期几起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暨“禁令”和“三个规定”)。

“禁令”和“三个规定”是抓煤矿安全的最有效措施。

为认真吸取各地煤矿事故教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加快建设步伐,富祥煤矿创新工作方式,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禁令”和“三个规定”切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了全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好转。

主要落实情况是:认真抓好《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学习、贯彻和考核。

将行署近年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三个规定”和“十条禁令”统一制作成宣传牌板,相继在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和生产调度室醒目位置悬挂;并将“三个规定”和“十条禁令”在早晚会上人人学习签字。

同时我们下一步主要是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

严格落实责任制,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集中开展安全整治活动。

集中整治活动以机电设备整治、提升运输安全为重点,由机电矿长赵明刚具体负责,安监科长付明胜、调度室孔祥新、机运科李延军负责
实。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针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的具体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十严格、十严禁”规定包括:十严格:1.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严格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规范煤矿生产作业行为。

4.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严格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严格落实煤矿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瓦斯、矿震等灾害防治工作。

7. 严格控制煤矿生产规模,避免超产超标的生产行为。

8. 严格遵循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9. 严格采取防止事故扩大、后果扩大的措施,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

10. 严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水平。

十严禁:1. 严禁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超标准、超量生产,违规作业等。

2. 严禁无证上岗,无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作业。

3. 严禁煤矿企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行贿,干扰工作监督检查。

4. 严禁瞒报、拖报、谎报煤矿事故,隐瞒安全事故情况。

5. 严禁擅自拆除、修理、调整安全设施和设备。

6. 严禁私挖、非法开采煤矿。

7. 严禁破坏和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8. 严禁将矿井用于非法牟利活动。

9. 严禁炒作煤炭市场,损害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

10. 严禁煤矿企业和人员以任何方式阻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禁令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禁令
1、严禁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脱岗、睡岗、替岗、代岗、酒后上岗和带病、带情绪结上岗。

4、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5、严禁执行无专门确保安全作业的措施, 严禁无专门安全人员监督从事的危险作业。

6、严禁乱动机电设备, 严禁破坏各类机电设备和消防安全设施。

7、严禁在工作中嬉要,打闹,打架等不良行为。

8、严禁违反作业程序操作和检修工艺莽干、瞎干。

9、严禁违反规定搬运、存放、使用危险物品和其它化学品。

10、严禁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作业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作业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作业十条禁令
1. 禁令一: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解释:避免因错误指令导致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2. 禁令二: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解释:确保员工具备所需的技能和知识,降低事故风险。

3. 禁令三:严禁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设备。

解释:减少误操作和不熟悉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

4. 禁令四:严禁触摸或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解释:防止身体受伤。

5. 禁令五: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

解释:降低火灾风险。

6. 禁令六:严禁擅自拆除或停用安全防护设施。

解释: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7. 禁令七: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解释:避免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8. 禁令八:严禁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解释:保持员工清醒,提高反应能力。

9. 禁令九:严禁在作业过程中嬉戏打闹。

解释:防止分心导致意外发生。

10. 禁令十:严禁瞒报、谎报事故。

解释:确保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1、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是什么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

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

三、严格执行工作“四措”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

严禁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防高空坠落安全防护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

严禁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失去保护;严禁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工作规定。

严禁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六、严格执行感应电压防护规定。

严禁在无可靠接地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七、严格执行带电跨(穿)越施工架线的工作规定。

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八、严格执行在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规定。

严禁事先未进行通风就进入SF6配电室和在无防毒措施的情况下开展SF6设备的事故抢修及日常检修工作。

九、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工作规定。

严禁开展违反消防、爆破、高压气瓶管理要求的工作。

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严禁酒后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

(1)煤矿安全生产十条扩展资料第一道防线:高速、准确地切除故障元件的继电保护和反应被保护设备运行异常的保护不损失负荷,快速隔离故障;第二道防线: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允许损失少量负荷,避免元件过载、电网失稳;第三道防线:失步解列与频率、电压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避免电网崩溃。

简单点说,三道防线分别是:继电保护、过载切机切负荷稳控装置、低频低压失步解列装置。

城市配电网的供电安全采用N-1准则,即:(1)高压变电所中失去任何一回进线或一组降压变压器时,必须保证向下一级配电网供电;(2)高压配电网中一条架空线、或一条电缆,或变电所中一组降压变电器发生故障停运时;a.在正常情况下,除故障段外不停电,并不得发生电压过低和设备不允许的过负荷;b。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十严禁一、严格落实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吸烟、不按规定着装、班前饮酒者及无人带领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职责不清、多头管理、业务保安不到位、安全管理漏项。

四、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不办理票证或未按照票证要求落实措施、违反操作规范组织检修作业。

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严禁随意拆卸或解除安全附件、联锁、报警信号,严禁重要工艺监测仪器仪表缺失、失效、拆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六、严格执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温度、超压力组织生产。

七、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工艺、设备、现场,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

八、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未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十必须一、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停电、特殊检修、突发事故处理、开停车等特殊时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要带班在现场,否则禁止作业。

二、必须依法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合格审批批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

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进行保存、发放和使用。

四、必须编制完善的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参加检修人员组织开展“五想五不干”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重点工作之一,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下面将具体介绍这些规定,以增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

一、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作业规程是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方法、程序和工艺,也不能进行未经批准的操作。

只有规范的作业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技术标准是员工工作的基础和准绳。

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工作,不得随意变动或者违背标准。

只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才能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安全操作规程是员工操作的指导和依据。

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操作或者违反规程。

只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控制火源和爆炸物品煤矿是一个火源较多的场所,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控制火源和爆炸物品。

不得在禁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活动。

只有严格控制火源和爆炸物品,才能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五、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一大隐患,为了排除瓦斯对煤矿生产的影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瓦斯情况。

只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才能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

六、严格执行通风制度通风是煤矿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保证工人的呼吸安全和防止瓦斯积聚,必须严格执行通风制度。

通风设备必须正常运行,通风管道必须通畅,不得堵塞或者损坏。

只有严格执行通风制度,才能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严格执行防尘措施煤矿生产中的尘埃是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威胁,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必须严格执行防尘措施。

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防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必要时必须佩戴口罩。

只有严格执行防尘措施,才能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第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必须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

第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杜绝违章指挥,做到按章指挥,做到按章作业,杜绝违章作业,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第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第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第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第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逢掘必探”、“ 有疑必停”、“ 先探后采(掘)”的规定,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第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三个规定20111231doc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三个规定20111231doc

定规个三、令命禁条十产生全安矿煤区地节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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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十个禁令、三个规定、四个百分之百

毕节地区十个禁令、三个规定、四个百分之百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个禁令1、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2、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3、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4、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5、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6、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7、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8、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等规定组织作业9、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10、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三个规定一、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毕署发(2007)39号二、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补充规定。

毕地安监(2008)174号三、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毕署发(2009)13号四个100%1、逢掘必探2、远距离放炮3、石门揭煤现场盯守4、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煤矿15条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指对于煤矿安全生产需要严格执行的规定和禁止的行为。

这些规定和禁令是为了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规定和禁令如下:十严格:1.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严格实行各项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运行。

3.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任务。

4. 严格执行煤矿通风、防排水、防尘、防火等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内环境的安全和良好。

5. 严格落实煤矿作业制度和操作规范,杜绝违章作业和违规行为。

6. 严格管理矿井出入口,确保人员出入的安全和有效监控。

7. 严格排查和处理矿井各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8. 严格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9. 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10. 严格监督和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十严禁:1. 禁止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 禁止擅自改变和关闭安全设备和措施。

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乱用电器设备。

4. 禁止破坏和堵塞通风设备和道路。

5. 禁止违章施工和私自使用不合格材料。

6. 禁止无证擅自下井和擅自离岗。

7. 禁止私自抽窃矿井瓦斯和煤炭。

8. 禁止酒后上班和吸烟等危险行为。

9. 禁止违反作业和交通规则的行为。

10. 禁止隐瞒、虚报矿井事故和安全隐患等行为。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的主要内容,煤矿企业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工的安全和健康。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十条禁令
1、严禁酒后入井
2、严禁跨越皮带
3、严禁井下斗殴。

4、严禁带烟下井
5、严禁蹬勾、蹬溜子、坐皮带
6、严禁私自打开密闭进入盲巷。

7、严禁毁坏主要通风设施。

8、严禁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虚报瞒报瓦斯含量
9、严禁带电作业、明火作业。

10、脱岗。

矿长保护矿长七条规定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十条禁令保证书

煤矿十条禁令保证书

煤矿十条禁令保证书
尊敬的领导: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本人郑重地做出以下十条禁令保证书。

一、严禁酒后上岗。

二、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饮酒。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井下。

四、严禁在井下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六、严禁超负荷运行电气设备。

七、严禁在井下私自拆卸、改动安全设施。

八、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新安装的设备。

九、严禁隐瞒事故、谎报事故。

十、严禁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以上禁令,自觉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如违反上述禁令,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人:(签名)
年月日。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近些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和核心任务。

为此,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和举措,其中就包括“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是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减少和避免煤矿事故发生,保障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这“十条禁令”是:一、禁止重复开采、超限开采、超越合理开采和“煤突千层”式采煤。

二、禁止违规设立采区、煤柱和采空区等适当的安全距离。

三、禁止随意更改矿井规模、生产工艺和配套设施等产生安全隐患的重大决策。

四、严禁在没有恢复的地坑、采空区、倒底空及未有充分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下,盲目、强行施工。

五、禁止在技术不成熟、设备不稳定、安全风险无法控制等情况下开辟新采煤工作面。

六、严禁在没有排除安全隐患、未达到规定条件或未经检测仪器检测判断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恢复生产。

七、禁止将采煤企业矿井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和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禁止采煤企业私自、变相把生产工作外包、转包予不符合政府规定的团队或个人。

八、禁止疏于对指导、考核和检查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追责问责。

九、禁止公开或隐晦的追求利益而弄虚作假,提供虚报情况和套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资金的虚假材料。

十、禁止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和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领导进行容情、从轻或逃避责任等违反规定的处理。

这些禁令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遏制屡禁不绝的煤矿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另一方面也是必须要做出的有效规范,督促煤矿企业遵循国家安全法规,切实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这“十条禁令”,各煤矿企业应积极响应,并时刻将其贯彻到实际生产中,同时,也应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及“三规两必”“七步法”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及“三规两必”“七步法”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
4.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电气作业;
5.严禁未经审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严禁不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
7.严禁未按规定停机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8.严禁违章穿越或进入正在运转的设备设施;
9.严禁堆垛超高;
10.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

三规两必
一、三规定:
1、危险作业分级审批规定;
2、上锁挂牌作业规定;
3、变更作业规定。

二、两必须:
1、每项临时性作业前必须辨识评估安全风险,并制定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2、常规性固定作业流程必须每月辨识评估一次风险,完善相应防范措施。

“七步法”
第一步设定安全底线。

第二步评估安全能力。

第三步签订安全协议。

第四步开展安全培训。

第五步实施安全交底。

第六步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第七步实行安全考核。

煤矿安全十条禁令

煤矿安全十条禁令

“禁在岗期间不佩戴自救器、不穿工作服、不系安全帽带。 二、严禁车辆超速超载行驶,不完好车辆入井,乘车时互相拥挤、 抢车、扒车、跳车。 三、严禁脱岗、串岗、睡岗。 四、严禁空顶空帮及未落实探放水规定进行作业。 五、严禁无证、不持证上岗、带电检修和约时停送电。 六、严禁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者U型卡与连接部件规格不符。 七、严禁不打固定地锚直接运行刮板机和胶带输送机。 八、严禁停机不停电,停电不上锁、不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九、严禁不采取安全措施直接运输大件或超长件。 十、严禁无风作业、双风机双电源不齐全作业、无措施烧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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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命令、三个规定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1.必须证照、手续齐全;2.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3.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4.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5.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6.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7.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做到按章指挥;8.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9.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10.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12.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13.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14.必须执行班前会制度;15.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16.必须有矿领导入井带班作业;17.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18.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19.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20.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行、采空区管理;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21.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出、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22.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23.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24.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25.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26.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27.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28.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29.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30.必须需执行未实行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31.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32.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路检查支护的规定;33.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34.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35.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36.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附;三个规定一、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时规定;1强化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2加强煤矿系统管理。

3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4加强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5加强矿井防突管理。

6加强爆破管理。

7加强煤矿水害管理。

8加强煤矿顶板管理。

9加强煤矿机电管理。

10加强矿井提升运输管理。

11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2加快煤矿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的安装和完善。

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十六条特别规定第一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煤矿企业为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时计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是至下列情形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突出措施”,使之系列情形之一的;●为建立防止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为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未进行区域为线性预测的;●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止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止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为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为建立重殴防瓦斯系统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为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效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五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总风量不做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分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为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为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六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之系列情形之一的;●为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在有图谁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明显透水征兆为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七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八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九条;“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措施”,是指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为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站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为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国家应与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委屈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一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单回路供电的;●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十二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发威和规模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为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京杭维修作业进行老五承包”,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为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京杭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四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煤矿改制期后,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十五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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