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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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
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职责 (2)
第三章生产业务外委分类及范围 (3)
第四章生产业务外委原则及审批流程 (4)
第五章生产业务外委监督与检查 (5)
第六章附则 (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业务外委行为,保障生产业务安全、有序实施,确保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以及优质、可靠供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业务”,是指对电网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的巡视、操作、维护、试验、定检、检修、抢修等非技改类的工作。生产业务分为A类业务、B类业务与C类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业务实施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生产业务实施的部门或机构,一般为公司总部直属机构,分子公司本部直属机构,基层供电企业生产部门(如变电管理所、输电管理所、调控中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业务外委”,是指公司系统的生产
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生产业务按公司相关规定,以合同方式委托给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进行实施。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纳入本办法的生产业务外委范畴:
1.因安装区域、试验条件等因素而需将相关生产业务委托公司系统内其他生产单位实施的;
2.厂家售后服务的;
3.自主实施的生产业务中涉及少量劳务、设备租赁等辅助工作的,如地网开挖、土木施工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含总部直属机构)、分子公司(含本部直属机构)、基层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明确生产业务外委范围,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系统生产业务外委工作。
第八条分子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在本单位全面落实生产
业务外委的具体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审核本单位A类业务外委需求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生产业务外委工作实施情况。
第九条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外委的A 类业务所涉及的生产业务实施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各级直属机构及基层供电企业(统称“基层单位”)是本单位生产业务外委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生产业务外委项目需求计划的汇总、审核、上报,负责生产业务外委工作的组织协调、设施管理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生产业务外委工作的质量验收和考核。
第十一条生产业务实施部门是辖区内生产业务外委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对生产业务分包情况进行备案,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范围,负责监督现场作业环境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负责生产业务外委工作施工方案的审核,负责生产业务外委工作的现场日常监管。
第三章生产业务外委分类及范围
第十二条基于与电网安全运行的关联度、外委管控难度以及内、外部资源业务承接能力等因素考虑,生产业务分为A类业务、B类业务和C类业务(生产业务分类参见附录A)。
第十三条A类业务的界定
A类业务是指与电网安全运行直接相关、不适合外委的生产业务,主要包括:
1.与电网设备状态评价直接相关的工作;
2.与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直接相关的工作;
3.生产计划安排、技术监督等职能管理工作;
4.设备台帐、运行及修试记录等生产业务数据维护工作;
5.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不允许外委的工作。
第十四条B类业务的界定
B类业务是指与电网安全运行密切相关,随着科技进步、生产组织机构的重组和设备装备水平的提高,可以根据本单位人力、装备、技术和工作量的实际,有选择地进行外委的生产业务。主要包
括:电网设备解体、大修等特殊检修中需要厂商技术支持服务,以及带电作业等专业检修单位进行的特殊工作。
第十五条C类业务的界定
C类业务是指除A、B类业务外的生产业务,主要包括:
1.社会化程度高、不直接接触电网设备的辅助性工作;
2.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由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六条生产业务分类由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结合实际进行滚动修订并统一发布。
第四章生产业务外委原则及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生产业务实施部门应合理统筹生产业务的外委和自主实施比例,每年安排本部门生产班组自主实施试验、定检、检修、安装等生产业务,提升上述生产业务的实操能力,促进生产班组有效掌握生产业务的核心技能,确保生产业务的安全、高效、有序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业务外委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
按照公司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C类业务经基层单位生产设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外委,生产业务外委审批流程见附录B。
第二十条B类业务应在生产业务实施部门自身生产任务饱满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外委。B类业务申请外委时,由生产业务实施部门填写《B类业务外委申请审批表》(见附录C),经基层单位的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分别审核,并报基层单位生产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委。
第二十一条A类业务原则上不得外委,在生产业务实施部门的技术力量或仪器装备不满足要求时,方可申请外委。A类业务申请外委时,由生产业务实施部门填写《A类业务外委申请审批表》(见附录D),逐级报经分子公司(或网公司)的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分别审核,并报分子公司(或网公司)生产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委。其中,对于公司总部直属机构的A类业务申请外委时,应经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及人力资源部分别审核,并报公司生产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委。
第二十二条A、B类业务年度外委情况由分子公司生产设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