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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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实体法和 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 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 权、职责得以履行的程序为主的法律,如 民事、刑事诉讼法等。
9
注意: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就其主要方面的 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 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的规定,程序 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 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实际上,诉讼权 利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实体权利。
20
2、调整方式
私法:自行调节,意思自治 公法:以国家的强行干预为主 社会法:政策平衡,既不是简单的国家直 接干预方式,也不是完全的自发调节方式, 而是从社会总体妥当性的角度利用市场结 构和机制本身的态势进行的宏观调节。
21
3、法的本位
公法:一般以国家为本位 私法:一般以个人为本位 社会法:以社会利益或群体利益为本位
10
3、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 的国家,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具有宪 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 同的。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内容、效力和制定 程序上与普通法不同。
11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 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 程序没有根本法那样严格。
18
社会法的出现
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以传统 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法为原型混合而 成的法,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 障法作为主干部门法来构成。
19
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 私法:是个人(法人)与个人(法人)的 利益关系 公法:国家与个人(法人)的利益关系 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与社会之 间的关系。西方法学上所谓“强者”与 “弱者”的关系(强大的市场主体和弱势 的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4
判例法:判例严格意义而言,是指能够作 为先例据以判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判例 法是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 则或原则形成的法。 判例法这一概念通常是作为制定法的对称 而使用的,二者有显著的区别。
5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及其他有权创制法律规 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而判例法是由法官通 过司法判决创造获得发展的; 制定法规则表现在规范文件之中,而判例法 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存在于法院的个案判决之 中; 制定法规则通常采取明确的条文化表现形式, 其内容也比较确定,而判例中究竟包含了何 种规则或原则往往需要由法官来认定。
6
普通法系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即只 要两个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法官 就应当遵循先前判例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案件。按遵循先例的原则,司法判决不仅 是个别案件的决定,其中还包含着一定的 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成为以后法院审 理类似案件的根据。判例法是法的主要渊 源。
7
由于判例法不仅来自法官的判决,而且也 由法官来确认和发展它们,因此判例法又 称为法官法。 法理是指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 法理曾是法的一种渊源。但在现代各国, 虽然任何法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法理, 但法理能否成为法的渊源,则需由一国国 内法规定。
14
5、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的制定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法可以 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指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 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协商签订或 公认的调整相互关系的法。国际法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
15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这通常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 这种分类源于古罗马法,由罗马法学家乌 比安提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 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关于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历来存在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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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wk.baidu.com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一般的事在不特别 限定地区和期间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类别的人或特别事项,在 特定的地区、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13
合同法: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订立的损害国家 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给以撤销。(合同法)
16
一般说来,所谓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机 关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 法主要是指调整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 的法律。 公法与权力强行干预相适应,私法与市场 自行调节相适应。
17
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公法, 而民法商法等属私法。诉讼法,有的主张 属公法,有的主张随其主法。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 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 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 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 系者即为私法。
第六章
法的分类
1
一、法的分类概述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按一定的标 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注意: 法的分类和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
2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
3
二、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和习惯法(不成文法) 创制的方式不同:制定 认可 表达的形式不同:成文法以文字符号形式表达, 且具有规范系统的条文形式,典型形态为法典。 习惯法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未以文字符号形 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二是虽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 出来,但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判例法和 法理。
24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对法的一种分类,单 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 联邦法:是由联邦立法机关和在全联邦实 施的法律。 联帮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立法机关制定 和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 围、效力等由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
25
22
4、法的价值
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和平 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 社会法:追求的价值是双重或者混合的, 即追求自由、效率,又以秩序、公平为目 标,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
23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对法的特殊分类 普通法:判例法 衡平法: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 通法程序加以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判 例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实体法和 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 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 权、职责得以履行的程序为主的法律,如 民事、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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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就其主要方面的 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 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的规定,程序 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 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实际上,诉讼权 利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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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方式
私法:自行调节,意思自治 公法:以国家的强行干预为主 社会法:政策平衡,既不是简单的国家直 接干预方式,也不是完全的自发调节方式, 而是从社会总体妥当性的角度利用市场结 构和机制本身的态势进行的宏观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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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本位
公法:一般以国家为本位 私法:一般以个人为本位 社会法:以社会利益或群体利益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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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 的国家,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具有宪 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 同的。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内容、效力和制定 程序上与普通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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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 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 程序没有根本法那样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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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出现
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以传统 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法为原型混合而 成的法,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 障法作为主干部门法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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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 私法:是个人(法人)与个人(法人)的 利益关系 公法:国家与个人(法人)的利益关系 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与社会之 间的关系。西方法学上所谓“强者”与 “弱者”的关系(强大的市场主体和弱势 的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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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判例严格意义而言,是指能够作 为先例据以判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判例 法是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 则或原则形成的法。 判例法这一概念通常是作为制定法的对称 而使用的,二者有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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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及其他有权创制法律规 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而判例法是由法官通 过司法判决创造获得发展的; 制定法规则表现在规范文件之中,而判例法 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存在于法院的个案判决之 中; 制定法规则通常采取明确的条文化表现形式, 其内容也比较确定,而判例中究竟包含了何 种规则或原则往往需要由法官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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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即只 要两个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法官 就应当遵循先前判例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案件。按遵循先例的原则,司法判决不仅 是个别案件的决定,其中还包含着一定的 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成为以后法院审 理类似案件的根据。判例法是法的主要渊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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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判例法不仅来自法官的判决,而且也 由法官来确认和发展它们,因此判例法又 称为法官法。 法理是指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 法理曾是法的一种渊源。但在现代各国, 虽然任何法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法理, 但法理能否成为法的渊源,则需由一国国 内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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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的制定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法可以 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指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 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协商签订或 公认的调整相互关系的法。国际法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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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这通常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 这种分类源于古罗马法,由罗马法学家乌 比安提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 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关于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历来存在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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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wk.baidu.com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一般的事在不特别 限定地区和期间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类别的人或特别事项,在 特定的地区、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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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订立的损害国家 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给以撤销。(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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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所谓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机 关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 法主要是指调整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 的法律。 公法与权力强行干预相适应,私法与市场 自行调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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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公法, 而民法商法等属私法。诉讼法,有的主张 属公法,有的主张随其主法。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 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 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 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 系者即为私法。
第六章
法的分类
1
一、法的分类概述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按一定的标 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注意: 法的分类和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
2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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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和习惯法(不成文法) 创制的方式不同:制定 认可 表达的形式不同:成文法以文字符号形式表达, 且具有规范系统的条文形式,典型形态为法典。 习惯法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未以文字符号形 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二是虽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 出来,但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判例法和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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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对法的一种分类,单 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 联邦法:是由联邦立法机关和在全联邦实 施的法律。 联帮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立法机关制定 和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 围、效力等由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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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的价值
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和平 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 社会法:追求的价值是双重或者混合的, 即追求自由、效率,又以秩序、公平为目 标,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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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对法的特殊分类 普通法:判例法 衡平法: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 通法程序加以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判 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