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5.11•【文号】司发通[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5月11日司发通(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5日)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16号),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情况,对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发〔1997〕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现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样也是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监管改造和教育挽救任务,承担着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协助、司法外事等工作职能,是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部门,保密工作任务和责任都很重大。
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监狱和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保障司法行政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办公自动化工作中的大量应用和现代通信手段的普及,窃密和泄密渠道明显增多,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与这样的形势相比,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情况,在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下,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麻痹思想有所滋生,保密观念也有不同程度的淡化,加之有些单位的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保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必须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07•【字号】青政办字〔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2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7日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青岛市政府系统值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接报畅通,及时妥善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关于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值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规范。
第二条本标准规范适用于市、各区(市)政府,红岛经济区管委(筹)、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的值守工作。
第三条值守工作应当遵循感知要敏、传导要捷、运行要畅、处置要当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值守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守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三)建立值守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四)负责建立健全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值守工作,组织值班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值班室第五条市、区(市)政府和红岛经济区管委(筹)、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设立总值班室,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70平方米;负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设立值班室(名单附后),原则上应不小于22平方米(以下统称为值班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2]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2]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对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
现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总结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的经验教训,开展保密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确定的税收情报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情报部门)负责本级税务机关情报交换保密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与本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遵守保密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宁政办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08〕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负责。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承担本级政府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延政办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延政办发〔2006〕95号)各科、室、队、所: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保密管理,夯实管理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根据省委保密局专项检查整改意见和办公室主要领导要求,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对《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延政办发〔2005〕88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细化,形成了《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密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机保密管理制度》、《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机保密管理制度》、《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月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2、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密管理暂行办法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机保密管理制度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机保密管理制度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月查制度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所有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及一切非随机存储设备。
第三条保密员对办公室计算机保密管理负协调责任,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
市信息办对办公室网络安全负监管责任,各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负责本科(室、队、所)及联系秘书长和市长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
中共银川市委统战部关于印发《统战部机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统战部关于印发《统战部机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共银川市委统战部关于印发《统战部机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日常管理,提升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经部务会研究审定,对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将《统战部机关工作制度》下发各科室,望遵照执行。
附:《统战部机关工作制度》中共银川市委统战部2013年5月24日统战部机关工作制度学习制度一、机关干部职工要切实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学习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努力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个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做好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服务统战成员的本领。
二、学习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以个人自学为主。
集体学习每周安排二次,星期一、二下午16:00-17:00为固定集体学习时间,由部领导组织。
同时建立集体学习考勤制度。
个人自学根据个人情况自行安排。
三、部机关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集体学习计划,坚持按照计划抓好学习。
个人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四、进一步改进学习方法,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集中学习要有主题、有重点,结合个人工作实际,以辅导讲座、讨论交流方式进行,鼓励相互之间形成比学习、重研究的良好风气。
五、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研讨交流活动,全体人员都要精心准备学习心得体会,争取人人发言。
六、鼓励机关干部职工积极撰写和发表文章,对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按照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在部机关开展读书活动,部机关每年可根据需要集体购书让机关干部职工阅读,同时可为干部职工提供阅读参考书目,鼓励个人自购阅读。
2023年最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通知(四篇)
2023年最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通知(四篇)2023年最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通知(四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篇一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人事部门等对涉密人员的涉密资格进行审查,填写《涉密人员审查表》。
3.对涉密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
保证涉密人员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各级领导和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涉密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
5.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
涉密人员脱密期期限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
6.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主动清退期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7、对申请辞职的涉密人员,要征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8、涉密人员请假逾期不归,单位保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篇二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附:关于涉密人员管理和权益保护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涉密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关于涉密人员上岗保密要求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涉密人员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2009年3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全国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有效加强了涉密人员教育管理,促进了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诺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关于涉密人员出境审批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限制涉密人员出境是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国《安全审查法》规定,从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员,在前往适用特别规定的国家旅行之前,无论是公务旅行还是私人旅行,都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或组织报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由于请求旅行的人员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岗位所决定,请求旅行的人员有可能受到外国安全机构的关注并对其构成极大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其旅行.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对涉密人员出境管理也有类似规定.关于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关于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基本要求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保密承诺、分类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篇三科学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司办通[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21日司办通[2008]65号) 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0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工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命题保密工作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命题人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工作人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人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一)确定保密工作人员;(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四)其他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二)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办理登记;(三)监督使用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用品;(四)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保密工作情况;(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用前的试题试卷 (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直机关档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直机关档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并档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直机关档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并档发【2011】34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各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现将《太原市市直机关档案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太原市市直机关档案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直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提高机关档案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凭证,是机关各项工作健康开展的基础,一切法人、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有保护机关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由市档案局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档案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机关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本机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障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采用现代化管理设施推进档案工作与机关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以下称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网络,依法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㈠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职责;㈡明确主管机关档案部门的内设机构、主管领导及其工作职责;㈢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㈣机关各内设机构应确定负责归档工作的文书处理人员及电子文件管理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4.16•【文号】中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运行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纪检部政务公开情况汇报
---------------------------------------------------------------范文最新推荐------------------------------------------------------纪检部政务公开情况汇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依法编制区监察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下载。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区监察局联系。
一、概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对照《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市区监察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区监察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和上报工作。
同时利用每周二下午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条例》、《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影响,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1 / 17(二)公开的主要类别1、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了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关于印发区纪委监察局保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和根据市监察局有关文件转发的规范性文件等。
2、动态信息公开了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以及表彰决定等。
如《关于召开区纪委监察局机关“五查五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
3、机构和人事公开了本单位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公开了机关职能、内设机构和印章启用、主要领导人分工、领导小组成立及调整等信息。
保密工作自评自查报告(多篇)
保密工作自评自查报告(多篇)第1篇: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报告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报告20XX年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报告一黑河市编委办始终将保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日程,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试行)》纳入保密教育的学习内容,明确具体要求,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积极有效开展。
一、狠抓保密责任落实。
以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为重点,不断加强保密工作领导,强化保密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规则》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填写《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标准》并进行打分,共涉及自查内容八大项、实有项目32小项,考评结果符合要求。
签订涉密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
自我市机构编制网络平台与党委机要内网建立连接并投入使用起,为做好涉密设备使用和管理,防止失泄密,我办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党委系统电子政务内网普通密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执行,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所有涉密设备使用人员按职务和使用频率分别确定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签订了涉密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所有责任人严格遵守涉密设备管理要求,做到了管理科学规范。
二、建立机构编制专网管理制度。
为提高机构编制网络平台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平台操作规范性和安全性,黑河市编委办特制定了《黑河市机构编制专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我办全体职工及联动部门平台操作人员,要求平台操作人员不得将登录口令及密码通过任何形式告知他人,每台接入专网的带有存储、记忆功能的设备均视为涉密设备,禁止私自将已经接入过专网的涉密设备改作它用等,严格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常态化。
黑河市编委办十分重视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长效机制,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进一步强化保密自查自评结果的激励导向功能,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制定保密措施,加强保密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责任主体意识,提升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的效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0•【字号】晋政发[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2]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已经2002年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规范保密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
省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保密行政职责与权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进行检查。
(一)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二)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或解密进行检查;(三)对不符合确定密级规范要求的,通知或责令其纠正;(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审核确定。
保密工作常态化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常态化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保密工作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保密工作常态化是指在单位日常工作中,将保密工作贯穿始终,形成一种持续、稳定的工作状态,使保密工作成为全体人员的自觉行为。
第四条保密工作常态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防为主,防范于未然;(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五)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二、保密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单位应当明确保密工作责任人,实行分级负责制。
单位主要领导人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七条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保密工作有序进行。
三、保密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保密管理,对涉密事项、部位、设施和人员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管理制度,明确定密责任人,规范定密程序,加强对定密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实行涉密人员保密承诺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和网络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文件管理,实行文件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文件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四、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对保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淮南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局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局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局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淮南市审计局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7日淮南市审计局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强化保密责任追究,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审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安徽省审计厅保密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在工作中保密责任,及因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保守国家秘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局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局保密工作责任以岗位职责确定,贯穿于审计工作中的保守秘密、制度建设、教育管理、督促检查、定密解密、整改落实等全过程。
第四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对全局保密工作负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局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局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安全可靠运行负责。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贯彻落实局党组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保密工作决策部署及具体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局保密工作责任分为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局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局保密工作负总责。
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对全局的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各分管局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7•【字号】沪府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机关的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值班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值班工作职责)值班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四)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值班工作制度第五条(值班组织形式)市、区(县)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市、区(县)应急办人员担任,实行双人专职昼夜值班;(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以专职值班为主;(三)政府机关其他部门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轮流担任。
提醒公司保密制度及安全政策宣传通知
提醒公司保密制度及安全政策宣传通知尊敬的公司全体员工: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向全体员工发出以下保密制度及安全政策宣传通知:一、保密意识的重要性保密是每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无论职位高低,都应该时刻牢记保护公司信息资产的重要性。
保密不仅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道德和职业操守。
只有树立正确的保密意识,才能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受损害。
二、保密制度的内容信息分类等级制度:公司信息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员工需严格按照等级处理和储存信息。
访问控制:员工只能访问其工作职责所需的信息,禁止擅自查阅、复制或传播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设备使用规范:公司提供的电脑、手机等设备仅限于工作使用,禁止私自安装软件或连接未经授权的外部设备。
网络安全:员工在使用公司网络时应当注意防范网络钓鱼、恶意软件等网络安全威胁,不得随意泄露账号密码。
文件管理:纸质文件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被盗窃;文件归档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
三、安全政策的执行签署保密协议:新员工入职时需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个人在公司任职期间需要遵守的保密规定。
定期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制度和安全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监督检查:公司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是否遵守保密规定进行检查评估。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四、通知要求请全体员工务必认真学习和执行公司的保密制度及安全政策,做到言行一致,自觉维护公司信息资产安全。
如有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请及时向主管汇报并配合相关调查。
最后,请各部门负责人将本次通知内容传达给所属员工,并督促他们严格执行。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司的信息安全和稳定发展。
特此通知。
此致敬礼!。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1]122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司发通[2001]122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的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公务活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已经部党组第37次会议、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二、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三、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四、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五、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六、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七、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请假问题暂行规定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坚持行文需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
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预防泄密事件发生,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一)局机关建立机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办公室为机关机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机关机要保密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科技信息股负责机关内、外网络技术保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部门要选择政治上过硬、思想道德好、敬业精神强、有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本部门涉密文件、保密事项办理工作。
二、秘密载体根据《保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涉秘工作规范(一)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收到上级和本地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发来的秘密载体后,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的阅办意见,及时送交有关领导和部门阅办。
(二)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机关知悉秘密人员的范围,并督促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将秘密载体送有关人员阅读和使用,做好回收保存工作。
(三)机关工作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时,一律在办公场所进行,本人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将秘密载体入柜上锁保存。
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复印、摘抄秘密和外借秘密载体,扩大知悉秘密的范围。
(四)机关工作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后,要当天归还给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
任何人都不得将涉密载体携带出境。
(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加载到办公自动化网络上传输、存储和处理。
严禁一台计算机同时接入局域网和公共信息网。
(六)机关各部门不得擅自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有规定传阅范围的内部资料汇编成册,向系统内外发送。
(七)信息中心要加强机关内、外网信息交换途径的管理,做好内部办公网与政务外网的物理隔离,严格控制利用移动存储设备的规范使用,防止内部秘密信息流传到互联网。
保密工作规范
保密工作规范一、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
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
二、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三、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
如需借用,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秘密文件、资料。
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用后及时收回。
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稿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五、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员透露涉及学院发展建设的保密性资料和信息。
六、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七、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交至接管工作的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八、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不得随意丢放。
九、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对失密、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不得向其他员工窥探、过问会议决定等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信息。
机要管理工作程序及规范为实现机要管理的规范化,方便机要文件查阅和利用,对机要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般分为:?上级下发的指示性、任免文件;?学院向上级的请示与上级批复;?学院向上级的报告、汇报等文件、材料;?学院下发的各类规章性、指示性、任免类文件;?一般性通知、通报类文件;?各类合同、协议;?学院与其他单位来往函件。
发文一、发文指学院发出的一切关于公务的文件、电报、信函及其他文字材料。
主要包括:请示文件、批复文件、向下的指示性文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报告、对平级单位商洽工作的信函及其他各种文件、电报和信件。
二、发文工作程序1(拟稿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草拟文件初稿,送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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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现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有关保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位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
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7、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
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8、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
1、成立定密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2、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文稿、报表及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像)带等磁介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范围规定》,及时确定、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
3、确定、调整国家秘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由承办该事项工作人员,根据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确定、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定密工作指导小组和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4、单位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若发现不符合保密
范围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及时调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
5、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和调整,须在有关载体上作出规范化的标识。
6、定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不及时或不准确或漏定、错定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涉密载体(介质)密品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载体及密品,必须由单位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密件收发、交换、借阅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2、文件只发组织单位,一般不发给个人。
3、传递密件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不得通过普通邮政进行。
绝密件的传递,应单独密封,交由机要交通负责或专车二人护送。
4、密件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不得横传,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机要室,不得在机要室以外场所存放。
5、销毁密件,须认真登记、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
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
6、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对涉密的硬盘、软盘、U盘、磁盘等载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
由机要室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8、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密件应及时交机要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留存。
四、信息提供、发布和上网保密审查制度
1、信息提供、发布、上网实行保密审查、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2、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方式。
自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由单位自行审查;送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3、信息发布、上网,坚持涉密不公开、不上网和谁发布、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4、对涉密信息确需对外发布、上网的,应采取解密或者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5、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
特殊情况需要涉密的,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要求其不得公开报道。
五、重大涉密活动及涉外活动保密制度
1、重要涉密、涉外活动,应事先研究制定保密计划或预案,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2、涉密活动应当选在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
不得在接
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进行。
事前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3、涉密活动必须明确规定参加人员的范围,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活动场所。
4、涉密活动期间的秘密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印制要在载体上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顺序编号;分发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不得随意提供给新闻记者。
5、涉外活动中需要对外提供资料的,应根据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的范围,并对确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审查。
6、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
7、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部位)采取保密措施。
并事前明确规定参观的范围、路线、项目及介绍内容。
8、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安全措施。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1、规划和建设涉密系统,应当同步规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选择有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建,建成后经市保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或设备,应当是经有认证权的部门认证许可的产品。
4、涉密计算机房,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建立和健全机房管理制度。
5、涉密计算机系统或单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6、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
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7、对需报废的涉密载体、设备或配件,应当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
8、对涉密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粘贴涉密计算机标识。
七、办公自动化、通信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安置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并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要求,配备保密安全设施。
2、使用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针对其涉密内容和涉密程度及设备电磁波辐射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
措施。
3、使用进口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时,必须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后方可使用。
4、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坚持密电(传)密复,严禁密电(传)明复,明密混用。
5、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手机、电话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6、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电传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图表等。
7、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
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8、单位复印机应由专人管理,严禁擅自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图表等。
八、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制度
1、将保密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考评检查内容。
2、保密工作部门有权对单位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及对执行保密法规制度等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有文字记载。
3、单位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安全检查,每半年对保密部门部位落实保密责任制、保密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及放假期间,值班人员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巡查,确保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
5、机要保密人员对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要加强平时的自查,按照“月清理、季核对、半年清退”的要求,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保密工作制度通知————————————————————————中共武汉市委党校办公室2006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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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