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和样品管理作业指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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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V1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公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备份样品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备份样品的管理机构。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备份样品的责任人。

二、备份样品的收集和保存1. 抽样检验时,应标明样品编号、批号、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单位名称、产地等信息,并按照取样规定采集样品。

2. 备份样品应及时送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归还仓库,进行安全存放。

三、备份样品的处置1. 检验机构检验出样品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取样单位,要求取样单位进行处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抽取更多的相同产品进行检测。

2. 取样单位应按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处理不合格样品。

如销毁、下架,或者改变产品生产流程等。

3. 若不合格样品量较大或出现批次问题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及时处理。

四、备份样品的传递和重复使用1. 备份样品可以传递给有关部门或检验机构使用。

2. 重复使用备份样品应特别注意把握样品数量、保质期、保存等问题,并应在样品上标明重复使用情况、使用单位等信息。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有力举措。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遵循消费道德和法规,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切实维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检验检测采样作业指导书

检验检测采样作业指导书

检验检测机构采样作业指导书1. 目的规范现场采样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现场采样要求,评审采样方案,选取采样仪器设备,准备容器及保护剂,配制样品吸收介质,采样安全知识,样品采集,采样记录填写,样品存仓,样品运输及样品交接。

熟练掌握采样、交样流程,做好采样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能够正确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现场检测部水质、室内空气、公共场所空气、固定污染源废气和土壤现场采样的技术要求。

3. 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52-199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四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373-200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水质采样4.1采样设备水质采样可选用聚乙烯塑料桶、单层采样器、泵式采水器、自动采样器或自制的其它采样工具和设备。

场合适宜时也可以用样品容器手工直接灌装。

4.2样品容器使用硬质玻璃、聚乙烯、石英、聚四氟乙烯制的带磨口盖(或)塞瓶,原则上有机类监测项目选用玻璃材质,无机类监测项目可用聚乙烯容器。

4.3采样程序现场采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a.接受采样任务单b.采样的准备c.现场采样的实施d.样品的交接接受采样任务单根据博慧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抽样控制程序》的规定,现场检测部根据《样品检测任务单》的要求,根据采样单上的检测领域、检测项目、采样时间、频率以及采样数量,编制《样品采集方案》,经现场检测部经理审核后,按照采样方案准备相应的采样设备、工具及容器等物品。

抽样和样品管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文件

抽样和样品管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文件

1 目的抽样是提取检测对象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的一种形式。

当抽样作为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当对抽样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以便把检测的风险减到最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抽样方法的控制及样品的接收、抽取、流转、贮存、识别及处置等管理。

3 职责分工3.1实验室负责抽样方案的制定和样品的采集、贮存、标识、运输及处置。

3.2项目办负责抽样方案和抽样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3.3质管办监督抽样中偏离的审核和处置。

4 工作程序4.1 抽样方案和计划的制定a)抽样方案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写。

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在给定的条件下能真实和客观地反映出所需信息及实施采样的可行性。

b)当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概率并结合对所掌握的抽样对象的特性、技术指标及其它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抽样方案和计划。

c)当抽样是检测或监测的一部分时,抽样方案和计划应服从《方法确认程序》,确保检测和监测工作的整体完整和总体质量。

d)抽样方案和计划应经项目负责人同意、项目办负责人审批,并经客户方认同。

e)抽样方案和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采样的依据、项目和数量;2)采样时间、频次;3)采样地点;4)采样人员;5)采样方法和精度要求;6)采样的设备、运载工具及样品保存环境;7)采样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4.2 样品的接收4.2.1 委托样品的接收在接收客户送检样品时,应根据客户的检测需求,查看样品状况(包装、外观、数量、规格等),并清点样品,认真检查样品及其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适宜于进行要求的检测,有的样品还应检查采用的包装或容器是否可能造成样品特性变异,并在《检测样品移交/接收记录表》上签收。

同时应与客户商定有关样品准备的要求和试毕样品处理方式。

4.2.2 外业采集样品a)应事先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要求,做好外业采集样品的准备工作,包括采样设备的清洗、调试,样品贮存容器的清洗与处理,准备交通工具等。

抽样及样品控制程序

抽样及样品控制程序

1.目的:为保证检测样品始终处于真实性的状态, 特编制本程序。

2.范围:检测样品的交接和传递,检测样品保管和检后处理,检测样品的状态识别,检测样品的制备,检测样品的保密。

3.职责:3.1检测部主任和样品管理员应:3.1.1做好检测样品及其附件的接收工作并认真记录检测样品的状态特性;3.1.2按照客户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保存检测样品;3.1.3维护和记录检测样品贮存的环境;3.1.4做好检测样品编号和粘贴检测样品状态标识;3.1.5做好检测样品在各个环节中的监督。

3.2检测人员应:3.2.1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样品制备;3.2.2对在检样品进行管理。

3.3技术负责人应:3.3.1必要时对检测样品进行确认;3.3.2对检测样品的安全和保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技术负责人应当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4.工作程序4.1检测样品的管理政策4.1.1本实验室对客户提供的检测样品不准留用、试用、自行处置或委托代理销售;4.1.2对客户委托处理或监督检查的剩余、残余检测样品不得作商业化处置;4.1.3涉及客户商业、机密、专利、隐私、仲裁等受检样品一律退回客户,不接受委托代理处置;4.1.4涉及易爆、易燃等安全、剧毒、环保、生物病毒等大量的检测余样,原则上应退回给客户。

4.2检测样品的编号规则4.2.1检测样品编号为样品类别,接收当年年份,再加当天接收样品流水号,如药2023002表示是接收样品为药物类,为2023年接收的第2个样品;4.3检测样品的交接和传递4.3.1在受理客户的委托检测时,办公室主任和样品管理员应一起对检测样品的形态和检测样品附件及资料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

4.3.2在交接双方对检测样品的数量、外观形态、附件、资料和检测样品的可检性都一一登记(见“检测样品登记表”)确认后,办公室主任和样品管理员应征求客户对检测样品及技术资料的贮存和保密要求,当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办公室主任应请客户在检测委托书(协议)中注明详细要求。

电子公司抽样检验作业办法

电子公司抽样检验作业办法

电子公司抽样检验作业办法引言抽样检验是电子公司在产品质量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生产过程中,无法对每个产品都进行全面检验,因此通过抽样的方式进行检验,能够有效地节约时间和人力资源,同时保证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电子公司抽样检验的具体作业办法。

1. 定义与目的抽样检验是指从生产批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以此来评估整个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

其目的是通过检验样品的质量,对整批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推断,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2. 抽样方案的确定为了保证抽样的公平性和代表性,电子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

具体步骤如下:2.1 确定抽样方法电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抽样方法,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分层抽样等。

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生产需求,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2.2 确定抽样数量抽样数量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产品种类、生产批次大小、前期质量状况等。

通常可以根据统计学原理和经验确定合适的抽样数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2.3 制定抽样方案根据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制定具体的抽样方案,包括抽样时机、抽样位置、抽样流程等。

抽样方案应具体明确,便于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抽样工作。

3. 抽样检验的操作流程为了保证抽样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电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抽样检验。

具体流程如下:3.1 抽样准备在抽样前,需要对抽样设备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准备抽样表格和记录表,以备记录抽样结果。

3.2 抽样操作按照抽样方案确定的抽样时机和位置,对产品进行抽样。

抽样时,应注意操作规范,避免对样品造成损坏或污染。

3.3 样品标识和记录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编号、抽样日期、抽样位置等信息。

并及时记录抽样结果,包括样品数量、质量状况等数据。

3.4 样品送检将抽取的样品送往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在送检过程中,应注意样品的保护和传递方式,避免样品污染或变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PPT 56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PPT 56页)
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章 检 验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 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 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 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 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
第四章 检 验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 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 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 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 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 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 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抽检样品管理制度

抽检样品管理制度

抽检样品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公司建立了抽检样品管理制度,规范化抽检过程,提高产品质量管控效率,全面保障产品质量。

二、抽检样品管理的目的1.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2. 防止次品和次品流入市场;3. 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4.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抽检样品管理的范围1. 产品种类:涵盖公司生产的各类产品;2. 抽检范围:从原材料进厂、生产过程、成品出厂等各个环节均进行抽检。

四、抽检样品管理的流程1. 制定抽检计划:由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标准要求制定抽检计划;2. 抽检样品选择:抽检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通常会根据生产批次、生产时间等因素进行选择;3. 抽检样品处理:对选定的样品进行外观检查、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分析等多项检测;4. 抽检结果分析: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如有不合格情况立即处理,并对质量进行整改;5. 抽检报告:对抽检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以便追溯和查询。

五、抽检样品管理的责任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抽检计划、监督抽检过程、检查抽检结果;2. 生产部门:负责抽检样品提供、协助抽检;3. 检测机构:负责抽检样品的检测和分析。

六、抽检样品管理制度的优势1. 规范了抽检过程,提高了产品质量管控的效率;2. 防止次品和次品流入市场,提升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3.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了企业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七、抽检样品管理制度的完善1. 不断完善抽检标准和抽检方法,保证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 提高抽检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抽检结果的可信度;3. 加强对抽检结果的监督和追溯,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整改;4.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督促,提高抽检质量和效率。

八、结语抽检样品管理制度是公司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抽检样品管理,不断完善其制度,才能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抽检样品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6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切实履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统筹各地开展跨区域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本级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

各市局、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计划的制定,负责实施本级制定的监督抽检计划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以及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范围和执业水平,确定承担本辖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录。

检验机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且承检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同时具备与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被抽样检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检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取样制样管理制度

取样制样管理制度

取样制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取样制样工作,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取样和制样工作的实验室和检测中心。

第三条取样和制样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取样和制样过程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实验室和检测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取样制样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取样和制样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取样管理第五条取样工作应根据具体的实验需求和实验目的进行,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取样前应认真检查取样器具和相关设备是否正常,遵守取样的操作规程和方法。

第七条取样时应遵循取样顺序,确保取样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样品的标识和记录,确保样品的编号和信息准确无误。

第九条取样完成后,应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制样和分析,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取样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对取样和制样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取样和制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制样管理第十一条制样工作应根据取样的要求和实验的需要进行,确保制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制样前应认真检查制样器具和相关设备是否正常,遵守制样的操作规程和方法。

第十三条制样时应根据实验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制样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制样完成后,应进行样品的标识和记录,确保样品的编号和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制样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记录,确保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制样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对制样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制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七条取样和制样工作应根据实验要求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取样和制样过程中应建立质量控制档案,记录取样和制样的详细过程和结果。

第十九条取样和制样工作中如有质量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和纠正,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实验室和检测中心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确保取样和制样工作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取样 送样管理制度

取样 送样管理制度

取样送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取样与送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所有取样和送样工作。

三、取样管理1. 取样流程(1)提取样品信息:根据客户要求和实验需求,确认取样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数量、来源等。

(2)选择合适的取样器具:根据样品性质选择适合的取样器具,确保取样过程不受外界干扰。

(3)获取样品:按照取样要求和方法,取得代表性的样品,并确保样品完整无损。

(4)记录取样信息:记录取样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取样时间、地点、人员等。

2. 取样要求(1)取样器具必须干净、无异味、无污染,取样前应进行清洁和消毒。

(2)对于不同性质的样品,应选择相应的取样器具,以避免交叉污染。

(3)取样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取样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取样记录(1)对每次取样进行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地点、人员、取样器具等。

(2)样品必须经过标识,确保取样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四、送样管理1. 送样流程(1)确定送样信息:提供准确的实验要求和送样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数量、送样地点等。

(2)选择合适的包装:对于易破损或易挥发的样品,应选择适当的包装方式,确保样品不泄漏。

(3)填写送样单:填写送样单,包括实验要求、送样时间、送样人员等信息。

(4)送样交接:将样品和送样单交接给实验室接收人员,确认送样信息无误。

2. 送样要求(1)送样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漏填或填错信息。

(2)对于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在送样单中标注,以便实验室人员正确处理。

(3)送样人员应仔细检查送样单和样品,确保送样无误。

3. 送样记录(1)对每次送样进行记录,包括送样时间、地点、人员、送样单等。

(2)实验室接收人员接收样品后,应签收送样单,确认无误。

五、责任分工1. 实验室主管:负责制定并实施取样送样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工作规范有序。

2. 取样人员: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完成取样工作,确保取样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样品抽样管理制度

样品抽样管理制度

样品抽样管理制度目录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三、责任分工四、抽样方法五、样品标识、管理和保存六、不合格样品处理七、制度执行一、制度目的为了保证公司产品品质,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样品抽样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样品抽样的过程,确保每次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管理样品标识、保存和不合格样品处理,最终提高产品质量和公司形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样品抽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样品、半成品样品、成品样品等的抽样、管理和处理。

三、责任分工1. 质量部门负责制定抽样方案,制定抽样计划和监督抽样过程;2. 生产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样品并协助质量部门进行抽样工作;3. 仓储部门负责存放样品,并确保样品的保存条件符合要求;4. 销售部门负责将不合格样品销毁或退回供应商。

四、抽样方法1. 随机抽样:由质量部门在每批样品中随机抽取若干份作为抽样样品;2. 分层抽样:根据样品的不同特性,划分成若干不同的层次,再从每个层次中抽取样品;3. 串行抽样:按时间顺序连续抽取样品,以确保抽样结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五、样品标识、管理和保存1. 样品标识:每个样品必须在抽样过程中标明批号、生产日期、样品编号等必要信息;2. 样品管理:质量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所有样品,确保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样品保存:样品必须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的环境中,避免受潮、变质等情况的发生;不同类型的样品必须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六、不合格样品处理1. 质量部门在对抽样结果进行分析后,如发现不合格样品,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分析原因;2. 对不合格样品,应记录不合格原因,并视情况采取退回供应商、销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 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合格样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整改,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制度执行1. 质量部门应定期对样品抽样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2.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样品抽样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抽样方法或处理不合格样品;3. 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明确抽样检验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以及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抽样检验的范围和频次(一)抽样检验的范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的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抽样检验的食品。

(二)抽样检验的频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消费者投诉举报、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频次和重点。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一)抽样检验的程序:1. 制定抽样检验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频次、任务分工等。

2. 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从生产、流通、使用的不同环节抽取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随机性。

3. 封样和标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并在样品包装上贴上标识,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人员等信息。

4. 送检:将抽取的样品及时送检,确保样品在有效期内完成检验。

5. 检验结果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后续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依法予以查处。

(二)抽样检验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一)样品的保存:1. 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室,确保样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保存。

2. 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自抽样之日起计算。

3. 样品保存期间,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污染、损毁或者丢失。

(二)样品的处理:1. 对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2. 对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内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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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路通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作业指导书
(QW4)
(QW3.20样品治理)
编制陈挺伟
审核刘宏
批准张国光
二○一○年元月十八日公布二○一○年二月二日实施
抽样和样品治理作业指导书
一、目的
确保样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样品的治理符合质量治理体系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试验检测样品。

三、职责
1.试验检测技术员是相应试验检测样品治理直接责任人。

2.各实验室负责人负有向技术员宣贯有关样品治理的规定、作业指导书、规范标准等;还要负责检查督促技术员的样品治理是否符合要求;关于技术员提出的样品治理存在的硬件设施问题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

3.质量负责人及公司质量监督员负有监督治理各实验室样品治理的职责。

采纳内审、质量监督检查以及预防纠正改进的方法持续提高样品治理水平。

四、有关要求
1.样品的收取
样品的收取是指对托付方所送样品进行收取。

从试验检测治理环节来讲,样品收取是第一个环节。

如本环节存在问题,以后的试验检测工作将全部废除。

样品收取时要向托付方询问或在填写托付单后依照托付单收取,测试项目、材料粒径和规格、材料外观和材料数量。

严禁收取外观破损,数量低于应收取数量,材料与托付单不一致的样品。

收取样品的数量严格按照表执行。

收取样品的有关内容在托付单中记录即可。

2.取样或抽样
各材料的取样和抽样在相应的试验检测规范标准中有专门的讲明,要严格执行。

取样和抽样需要注意的是:样品的代表性、取样器的标准性和取样的数量。

样品的代表性从样本符合性、取样点或位置的选取方面进行操纵。

样本母体与托付所取样品的各项要求必须符合,不符合时,严禁取样。

取样点要注意随机性,严禁有意识的选取外观偏好或偏差的点、面。

取样点、面的位置要从样本母体的各个方面、层面全面选取,严禁图方便或省事只从样本母体的地面或表面选取。

如从生产线上取样,应考虑生产同批次样品的整个时刻,应覆盖生产起始时刻、中间时刻和结束时刻。

同时,在取样时,还要注意样本母体的批次(或台班),要分批次(或分台班)取样,严禁各批次(或各台班)混合取样。

取样时,按照规范标准预备好取样器。

取样数量按照表执行。

取样或抽样的有关内容在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中记录。

3.样品的包装和运输
样品收取后,要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总体原则是保证样品不受外界因素阻碍而产生阻碍试验检测结果的实质性的变化。

一般样品包装时皆需要密封。

关于土样,由专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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