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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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印章)日期:年月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别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说明1.本合格书由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2.本合格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3.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作为工程档案归档;4.本合格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并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核发的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任何人和机构不得翻印。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市政工程)2.同一建设项目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图机构;3.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建筑工程)构; 3.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工程勘察)2.同一建设项目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图机构;3.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二)审记录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勘察文件审查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2、审查意见应注明设计(勘察)逻辑规范的代码、条文号码和页码,强制性条文应用*号注明。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节能专篇一(二)审记录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节能专篇)审查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注: 注:1、同一强制性条文重复出现时记为一条, 但在不同类问题中出现时应重复计入。

2、审查意见应注明设计(勘察)逻辑规范的代码、条文号码和页码,强制性条文应用*号注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印章)日期:年月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别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说明1.本合格书由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2。

本合格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3。

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作为工程档案归档;4。

本合格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并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核发的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任何人和机构不得翻印。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市政工程)2。

同一建设项目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图机构;3。

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建筑工程)机构; 3。

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工程勘察)2。

同一建设项目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图机构;3.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二)审记录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勘察文件审查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审查意见应注明设计(勘察)逻辑规范的代码、条文号码和页码,强制性条文应用*号注明。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节能专篇一(二)审记录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节能专篇)审查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入.2、审查意见应注明设计(勘察)逻辑规范的代码、条文号码和页码,强制性条文应用*号注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二)审反馈意见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节能专篇)一(二)审反馈意见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终审意见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节能专篇)终审意见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基本情况表(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基本情况(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基本情况(公共建筑)注:消防基本情况表中1、表示“是”的在“□”打“√”;2、“温度”格填写“低温”或“常温”;3、“压力”格填写“高压"、“中压”或“低压”;4、“危险性类别"格填写“甲”“乙”“丙"“丁”或“戊”;5、“燃烧性能”填“可然液体"、“易然液体”、“可然气体"、“助燃气体"、“不然气体”或“易然固体”、“难燃固体”、不燃固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4.27•【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

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
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
备案编号: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工程项目
联系电话
子项名称
工程地址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审查机构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工程概况
路面类型
道路全长
(m)
道路设计等级
路面宽度
(m)
设计车速
(km/h)
建筑使用性质
市政
审查情况
审查
专业
审查结论
处理意见
复审
次数
违强条数
审查人
审核人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编号及条文编号
地勘
道路
给排水
电气
交通
审查综合结论
合格
审查合格书编号
审查项目编号
备案部门
备案时间
备案
部门
意见
签发人
年月日
经办人

注:1、本通知一式五份,分别由备案部门、建设单位、施工许可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持有。
2、本通知由备案部门填写。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doc 29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doc 29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doc 29页)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 1 -《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住建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 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0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1、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2、2018年12月29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市政工程信息模型专篇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市政工程信息模型专篇

附件4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市政工程信息模型专篇8 市政工程信息模型8.1 一般规定8.1.1施工图各专业模型应在初步设计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使其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模型深度要求。

8.1.2 市政工程信息模型采用不同方式表达的信息应具有一致性,模型宜具有可扩展性。

8.1.3 市政工程信息模型宜具有兼容性,能基本满足工程项目其他阶段对模型的基本需要,包括信息的获取、更新、修正和管理,模型数据的交付和存储宜采用通用格式,具有兼容性,以满足信息数据互通互用的要求。

8.1.4 对于同一项目中的同专业,提交的模型文件宜使用统一的软件和版本。

8.1.5 模型在交付前,进行正确性、协调性检查,提交的成果模型与设计图纸保持一致。

8.1.6 施工图模型设计应与各专业设计工作同步进行,使项目在各专业协同工作中的沟通、讨论、决策在三维模型的状态下进行,有利于对项目进行合理优化。

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设计、施工等知识框架体系,进行地形分析、视距分析、碰撞检查等基本应用,完成对施工图设计的最终优化。

8.1.7施工图模型设计对施工图的优化应直接反映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及说明中,包括直接应用模型出部分施工图纸,同时模型可在施工阶段及后期运维阶段持续完善及应用,在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发挥作用。

8.1.8 市政工程信息模型电子文件与模型设计说明书(见附录A,以表格形式填写提交)扫描件一起通过U盘或光盘交付。

8.2 市政工程信息模型交付要求8.2.1市政工程信息模型设计说明书(详见附录A)1市政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总则1)项目模型的建模说明:(1)模型坐标体系、高程体系(或定位基点)设置;(2)文件的基本命名规则;(3)模型的拆分设置说明。

2市政工程信息模型软件平台1)各专业模型创建所采用的软件平台及版本;2)各专业模型的数据格式与兼容性说明。

8.2.2 市政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模型1基本要求1)设计模型应表现模型实体的几何特征及关键尺寸,构件所含信息包含构件的主要尺寸、安装定位、类型、规格及其它必要的参数或属性,具体要求见深度要求表;2)设计模型应提交原始文件,且该文件格式能在必要时转换成至少一种通用文件格式(如IFC格式);3)设计模型应为多专业合并模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㈠为指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分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七部分内容;园林工程和环卫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另行制定..㈢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㈣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和测绘成果;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㈤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是否安全..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㈥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二、审查要点(一)给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2、给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3、给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4、给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5、给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6、给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二)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2、排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3、排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4、排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5、排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6、排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区)市政办、城建办,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做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局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日起全面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附: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及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局)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组织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由市政局总工室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政局委托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治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治理,应遵守本方法。

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差不多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治理,并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治理,并同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环境保护等要素的关键步骤之一。

为此,在审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关注以下要点: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合法性检查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合法性, 即施工图的编制依据和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的相关标准。

首先要核对文件的名称、页码及文档时间,确认所有图纸的版权、出处等信息是否齐全,并核查施工图是否按照国家地方规划标准等编制规范要求所进行的。

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检查完整性检查:确认图纸、说明和计算表以及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并校核计量单位和数据精度。

准确性检查:核实施工图上的任意一项数据和数据修订是否与前期审查过程中所提交的资料一致,如其中有不符则需要及时修改。

合理性检查:应根据施工图参照的国家标准,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要求,对与国家或地方规划标准不符合的内容需作出修改。

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安全性检查可行性检查:根据实际施工条件及环境特征,检查施工图是否可行,是否存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能否满足整个建设施工进度等要素,如存在严重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正。

安全性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该从立法,命令和技术文件,标准,规范,图纸或参考书籍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

对于施工过程中能否安全地运输材料、设备以及安装使用等方面具体组织实施的可能性进行仔细分析,如果审查过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么提出建议,要么不能批准。

4.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环保检查在施工的每一阶段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环境,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环保验收标准和环保措施。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关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物、污染、噪声等,对环保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对环保措施及绿化设置等进行审核和审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法性检查、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检查、可行性、安全性检查、环保检查, 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要注意的关键点, 通过掌握并实施这些要点,可以确保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1 - / 6(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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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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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建设单位:(甲方)
审查机构:(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1.5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根据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审查收费额总计为人民币元(见审查收费表)。

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审查收费的50%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元,乙方提交审查结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审查收费余额,计人民币元。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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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为甲方提供良好服务,自年月日收到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于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3.1如本项目审查合格,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简称合格书),交还经乙方盖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乙方将审查合格书副本及相关审查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2如本项目审查不合格,乙方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甲方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如实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档案。

3.3乙方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甲方后,除超资质勘察设计情况外,甲方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乙方进行审查。

3.4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占时间,不计入乙方的审查工作日内。

复审时限按工作日作相应顺延。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建设部第13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甲方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乙方审查。

4.1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乙方审查合格,不得用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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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
工,擅自用于施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应对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1.2甲方不得要求或暗示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5.1.3甲方不能按期返回修改图纸或变更设计,又不说明原因的,则视为甲方终止合同。

5.1.4甲方对乙方的审查成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允许第三方重复使用。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对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5.2.2乙方不得要求或暗示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5.2.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3.1和3.2款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允许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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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
6.1.1因甲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不齐,造成乙方无法进行正常审查的,乙方可按延误时间顺延交付审查成果。

6.1.2因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有错误,造成乙方审查成果的质量缺陷,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需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设计,甲方应按重新审查所需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比例的审查费。

6.1.4因甲方原因终止审查的,甲方应按下列约定支付审查费:实际完成审查工作量小于或等于50%时,按审查费的50%支付;大于50%时,按全部审查费支付。

6.2乙方违约责任
6.2.1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审查成果,每推迟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审查费的违约金。

6.2.2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未履行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和不良影响,处以审查费违约罚金。

6.2.3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承担审查失察责任外,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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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
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7.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若论证结果与原审查结果基本一致,专家论证费由甲方支付;论证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专家论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7.3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甲方原因需要整体变更重审的,按新项目报审并收取审查费。

7.4本工程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需要赴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的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调研及收集资料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审查时间。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咨询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由于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7.7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7.9本合同双方签章齐全后方可生效。

7.10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11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及书面通知、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等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2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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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
页脚内容8。

建设单位(甲方)名称:审查机构(乙方)名称:(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第一篇总则
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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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政公用工程审查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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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如有多于10个的子项,请按此格式自行接续。

页脚内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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