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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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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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范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亚普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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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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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劲胜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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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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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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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一、制度背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如果他们将公司的财务用于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就会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要点1. 金融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通过审计、内部审核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资金占用标准: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标准。
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金占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盈余利用:公司应设立资金盈余利用机制,鼓励股东将盈余利用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 违规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降职、解雇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执行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尤其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公开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财务独立性:公司应保证财务的独立性,建立财务制衡机制,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 提高法律意识:公司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明法纪,依法依规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四、制度效应建立完善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于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XXX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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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制度规定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包括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以及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为了保证公司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
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公司应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公司也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公司应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最后,公司不得通过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第十条规定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东方锆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13
![东方锆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13](https://img.taocdn.com/s3/m/57a55d010740be1e650e9aa2.png)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10年7月1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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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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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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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0 年 10 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防范的原则与措施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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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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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1. 审计监察制度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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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以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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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范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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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一、背景介绍控股股东是公司责任人之一,是公司的股权集中控制者。
他们通常拥有公司的关键权益和决策权,并能够左右公司的经营决策、商业合作和资金流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控股股东和他们的关联方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地位,占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甚至导致公司经营失败。
因此,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投资、财务和管理行为予以有效监督和控制,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占用资金问题的可能原因和危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可由多种原因导致,如下所示:1.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资金差异进行套利或违法活动。
2.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进行大规模的资金拨款或财务技巧操作,导致公司资金流失。
3.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公司的票据、信用、供应商等渠道占用资金。
4.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滞留的款项、逾期款项、未缴税费等进行负面活动,损害公司声誉和信誉。
这些问题会给公司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如下所示:1. 对公司造成重大资金损失,影响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发展。
2. 损害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影响公司与客户、投资者和供应商的信任度。
3. 对股东权益造成影响,影响公司的股价和股东收益。
4. 甚至会引发公司治理危机,威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三、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措施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和预防。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1. 优化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和数据的互通和共享,防止信息和权力的滞留和堵塞。
2. 加强内部控制公司应采取一系列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加强会计核算、财务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行为监督,从而有效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3. 提高财务透明度公司应加强财务信息披露,提高财务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和公众及时获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从而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者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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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生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第五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应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承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
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中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