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师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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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素养
所谓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认识、掌握和运用教育法律的能力或素质,其通常是通过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具备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具体地说,教育法律知识是教师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是教师在教育法律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所获取的教育法律信息,包括教育法律规定(教育法律条文)的知识和教育法学原理的知识。教育法律意识是教师对教育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教师对教育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一般由教育法律理想、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法律评价和教育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而其纵深结构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教育法律心理、教育法律观念和教育法律意识形态(或教育法律思想体系)。[1]教育法律行为就是教师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教育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教师的教育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将教育法律行为分解为教师守法行为、用法行为和护法行为。
在教学活动中,向学生传递各种学科知识的同时,可以适当介绍一些法律规范的常识,讲一些有助于学生理解的司法案例,推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依此帮助他(她)们在生活中懂得遵纪守法,懂得维护个人的法定权利,让学生感觉到自己的学习与生活,时时刻刻与法律相通、相关。久而久之,青少年的法律信仰就会形成,法律素质也会得到一定提高。关键是我们要掌握宣传、解读或介绍法律案件内容及规范的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