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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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环境

经济全球化与环境问题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重要特征。在之前,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是沿着各自独立的轨道运行的。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他们却经常交叉甚至发生冲突。因此,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成为世界经济领域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贸易与环境冲突的具体体现

贸易与环境是相互影响的,二者既有有利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其不利影响就表现为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冲突。亚历山大基斯说过:”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从环境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活动的开展扩大了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规模,增加了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排放,加剧了环境退化。

(2)在将货物从一国运到另一国的过程中,运输工具的废气排放也导致环境污染。贸易自由化加快了贸易规模的扩大,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国际运输量的扩张。运输量的扩张,除了产生噪音污染、耗减土地和增加能源消耗以外,还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

(3)某些濒危物种的贸易加速了物种的消亡,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使得大量的生物因为过量的贸易而面临灭绝或处于濒临灭绝的境地,严重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并且威胁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4)某些有毒废物的跨境转移造成了他国的环境污染等。工业文明的不断发展带来大量的危险废物,并逐步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而一些发达国家出于本国环保的目的千方百计地将国内危险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严重危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5)通过贸易与投资渠道转移有害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除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移污染密集产业之外,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还通过贸易和投资将国内已淘汰的或因严重污染环境而遭禁止的有害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出口或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

2、从贸易的角度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

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贸易与环境发生冲突的原因

贸易与环境产生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产生冲突的最根本原因是环境成本外在化,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没有包含或没有完全包含其环境成本。

(2)传统的贸易和投资理论仅仅考虑了狭义的经济利益而没有考虑广义的社会效益特别是生态经济效益也是导致贸易与环境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3)在环境成本外在化的情况下,政策的制定者往往仅从各自的角度考虑问题,贸易政策的制定者仅仅从贸易的角度考虑问题,环境政策的制定者仅仅从环境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都没有兼顾到贸易与环境两个方面,没有很好的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1、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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