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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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选的课题“各地保护传统文化的举措及成果调查”,我们立足“就近、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调查了‘平江路’到‘忠王府’这一段。

平江路作为苏州古街,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文化气息浓重,是苏州传统的代表,但是随着苏州城市化快速的发展,难免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如何处理好本地区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的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从2003年开始,苏州市委、市政府启动平江路风貌与环境整治工程。总长1700米的平江路,纳入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的约1090米,共有475户人家先后搬离平江路历史街区,动迁面积达到了3万平方米。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平江路民居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措施:一是通过修缮民居继续发挥它原有居住作用,并且通过改造使其更适合现实的使用;二是充分利用平江区浓重的历史氛围发展旅游业,不仅带动本区的经济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原有建筑的的破坏。通过将沿路的房屋改造成商业店面,既利于保护了旧民居又利于平江区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这些努力,平江路已经成为苏州著名的的旅游景点,为苏州传统文化增添了浓重的一笔。

作为中国四大园林之一,拙政园的保护措施就很复杂了,大体归类为以下类:周边环境的整修、古树的保护、古建筑的保护、名胜的复原与优化。作为世界闻名的名胜,拙政园的历史、文化价值不可估量,正是因为如此,拙政园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而通过保护拙政园在新时期焕发出新的光彩,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样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又利于拙政园的保护。

忠王府的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修缮本身,二是建设新馆。忠王府本是作为苏州博物馆使用,随着新馆的建成,忠王府作为博物馆的功能下降,但正是如此才使得忠王府得到更好的保护,既满足苏州对于博物馆的功能要求,又不使展品掩盖忠王府自身的魅力,可以说十分成功。

除以上措施以外,苏州传统文化的保护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党和国家多次立法保护苏州古城,并且给予其他大量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苏州人民政府,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将保护工作纳入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这些都使苏州传统文化得到保护。

附:

(2003年3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环保、城管、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八条对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经调查确有保护价值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公布为控制性保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城镇原有的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镇)格局、整体风貌等;

(二)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

筑、古树名木、地貌遗迹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或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性保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的保护规划在该名称公布后两年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确定前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四)涉及保护规划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构成历史风貌的因素及现状,划定重点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设计或城市设计的内容,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专项保护经费。经费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民间资金;

(四)经营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的古树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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