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规范君权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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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现存文献看,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以法治国”、“立天子以为天下”、“天下公平”、“以道正己”等政治思想命题。这表明,法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批判性,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限定、制约、规范君权的思想。对这类思想现象应给予全面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
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对法家缺乏全面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有的学者以简单化的方式点评法家,诸如“极权”、“绝对专制”之类。这类说法颇值得商榷。
一些学者早就指出:法家学说包含理性成分。诸如提出系统的立法原则和行为规范[1](P236—255),限制贵族特权[2](P106),符合资产阶级实行的罪刑法定主义[3]。其中德国政治学家罗曼·赫尔佐克明确指出:“法家的法律概念中包含着很多现代法治国家的思想。”*4+(P277)然而学界尚未从君主规范的角度全面揭示法家学说的政治理性。
只要认真研读一下法家著作,就不难发现:法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批判性,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限定、制约、规范君权的思想。有些论述具体入微。诸如《韩非子·十過》告诫君主不能贪图小利、傲慢无礼、耽于女乐、荒废国政、刚愎自用、不纳忠谏等。有些论述则提纲挈领,诸如“大道为本”、“以法治国”、“天下公平”、“以人为本”。若干公认的君主规范,诸如以道修己、尚公去私、纳谏兼听、任贤使能、爱民利民等,都可以在法家文献中找到。
本文简要地列举几个重要的思想现象,以证此说不妄。这样也可以使读者见一斑而窥全豹。
一、因人论与“上君尽人之智”
在先秦,法家最为重视人的因素。他们不迷信鬼神,不相信上帝,不神化天道,专注于从人类本性、社会矛盾、时代变迁、政治情势、君主心智、臣民取向等角度,探讨政治的本原、制度的成因、法律的依据、施政的手段。在现存文献中,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命题,这决非偶然。
法家主张君主无为,即“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无事”(《慎子·民杂》)。无为之术的要旨是因道、因人。“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君主不应“自任而躬事”,而应设法因人成事,使臣民“莫不可得而用”(《慎子·因循》)。这就需要君主以高明的、有效的手段驾驭臣民。法家的“无为”属于权术范畴,而因人之说的前提是承认君主依赖于臣民。《韩非子·八经》的见解很有代表性:君主一人智能有限,“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具体办法之一就是任贤、兼听,借臣下的耳目而遍知天下之事,用臣下的智慧决断大事。广纳贤才,集思广益,君主不必亲自去看、去听、去想,就能治理好天下。法家之无为涉及一批重要的君主规范,诸如依法办事、任贤使能、兼听博纳、人尽其才等。
法家十分重视人情、民心的作用。他们认为,离开臣民的拥戴、服从、效力,君主就无法安享尊位,建立功名。慎子认为,“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者也”,君主的才能未必超越臣下,他必须不拘一格,广揽人才,“因民之能为资”,“多下”才能成为“太上”。(《慎子·民杂》)三王五霸之所以成就功业,是因为“得助于众”,由此可见,“得助则成,释助则废”(《慎子·威德》)。商鞅认为:“圣人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商君书·靳令》)他主张以各种方式调动民众的力量来为国家政治服务。韩非指出:“明君之所以立功成名者四: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犹如河水自然而流、舟船自然而浮一样,“得人心則不趣而自劝”。(《韩非子·功名》)基于上述认识,法家主张政治以人为本。《管子·霸言》:“夫霸王之所使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法家诸子普遍认识到民是国家政治的基础,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就连鼓吹“弱民”、“胜民”、“制民”的商鞅、韩非等人也主张君主爱民、利民。《商君书·更法》:“法者所以爱民也。”《韩非子·问田》:“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在法家文献中,可以明确找到立君为天下、以人为本、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利民爱民等思路。这表明,法家也是民本论者。
应当指出的是:法家主张制民,倡导耕战,却反对“伤民”、“虐民”、“黩武”。《韩非子·解老》指出:“有道之君,外无怨雠于邻敌,而内有德泽于人民”,“希用甲兵”、“民蕃息而畜积盛”便是德政,堪称“天下有道”。与此相反,“人君无道,则内暴虐其民,而外侵欺其邻国”,导致“民产绝”、“士卒尽”,这属于“天下无道”。《韩非子·大体》反对君主吹毛求疵,滥用刑戮,“尽威以伤万民之性”,主张君主“澹然闲静,因天命,持大体”,“使人无离法之罪”。如此便可以“上无忿怒之毒,下无伏怨之患”。
一些其他学派提出的与民本思想有关的思路也被法家纳入其思想体系。例如,孔子主张使民以时,取民有度,而法家也有类似主张。《管子·权修》:“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又如,黄老的“清静无为”与民本思想有一定的关系,而法家也有类似的思路。《韩非子·解老》诠释老子的“治大国者若烹小鲜”,主张君主无为,既要适时变法,又要保持法令的稳定,以减少对民生的干扰。
法家从政治关系的角度,审视君权的来源、依据、条件和限度,探究行使君权、实现统治的方略,这就势必提出一批指导性、规范性的政治原则,诸如君主无为,因人成事,顺应人情,争取民心等。
如何实现得众、因人而无为?法家提出的一整套政治设计可以称之为“法治”,即君主必须“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凭借“得天时”、“得人心”、“因技能”、“得势位”,实现“天下一力以共载之,故安,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韩非子·功名》)
二、法治论与“不能废法而治国”
在世界史上,法家诸子最先提出了系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他们注重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尤为强调法的重要性,将法制与法治视为治国的不二法门。法治论是法家的特色学说,因而后世称之为“法家”。
《管子·任法》:“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法家所说的法治实际上是立法者的统治,而立法者为君主。法家毫不迟疑地把立法的权力托付给君主一人,这就使君在法外,不在法内;在法上,不在法下。君主实际上不受法律的有效制约,这就必然重蹈人治的覆辙。
然而法家的法治毕竟不同于儒家的人治。它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政治理念,其中一些法制原则在现代社会依然适用,这是难能可贵的。法家主张以法制的形式,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这就要求由国家立法定制;有明确的立法过程;立法符合自然法则和人情事理,法律内容具有社会正义的价值与特质;公开颁行成文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既定法律面前一视同仁。这种思想势必内蕴很强的规范性思维。
《管子·法法》:“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法家一方面主张君主立法,以法制确立独头政治体制;另一方面又在“法治”的旗帜下提出系统的君主规范。其中有的君主规范与法治直接相关。
其一,以法为本,实行王道。
“王道”是法家的政治理想。《商君书》明确以“王道”概括法治学说,主张仿效圣王,与时俱进,勇于变法,厉行法治,以“霸王之道”为中介,最终实现王道理想。在法家看来,一切从法,天下大治。因此,《商君书·君臣》主张君主“缘法而治”。《管子·任法》倡导君主“明法而固守之”。《韩非子·饰邪》呼吁君主“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其二,天道为经,人心为纪。
法家提出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是效法天道,因应自然。他们主张立法遵从自然,政令不违时令。《管子·版法解》主张君主“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天地负载万物,故人君应负载万民。天地无亲,四时有信,故立法要公而无私,政令要言而有信。日月之明无私,故君主刑赏必信。这就叫“法天合德,象地无亲,日月之明无私,故莫不得光”。《慎子》、《申子》、《韩非子》也有类似的说法。
法家提出的又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就是因应人情,合乎民心。他们一再指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凡治天下,必因人情。”(《韩非子·八经》)商鞅主张因应人性的好恶,制定“利出一孔”的法律和政策,用“劫以刑”、“驱于赏”的手段,使臣民服务于国家(参见《商君书》的《弱民》、《慎法》等)。《韩非子·诡使》则指出:“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所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法家还多有立法为公、设法为民之论。
其三,依法施政,信赏必罚。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要求君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而无私。他们强调法的公开性、严肃性,主张君主“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申子》),反对君主“舍法而以身治”(《慎子·君仁》)。他们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在既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国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备内》)法家还主张君主“寄治乱于法术”,依法定罪,据法刑人,“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韩非子·大体》)这个思想颇有罪刑法定主义的意味。
其四,人人守法,臣民自治。
法家认为,法律是最高的价值尺度,君主、官吏、民众都必须遵守法律。《慎子·君臣》主张:“上下无事,唯法所在。”《管子·任法》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商鞅描绘了一幅典范的法治社会图景:“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一切事务皆决断于法。决断的主体可以分为“君断”、“里断”、“家断”、“心断”等。每个人都自觉地依照法律约束自己则不必烦扰全家。“家断”则不必惊动四邻。“里断”则不必告到官府,更无须“君断”。如果是非曲直都可以在社会的基层组织依法解决,便不必延误时日,这就实现了“日断”,而“日治者王”。法治的最佳境界是人人皆能“心断”,事事皆能“日断”。因此“治则家断,乱则君断,